關於「#電動自行車酒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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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小編和朋友討論,出門赴酒約時可以騎共享機車,回程就直接搭車回家。
然後就有人跟小編說,騎電動自行車酒駕只要罰300元,比腳踏車還便宜(腳踏車600元喔!)這讓小編感到非常疑惑,酒駕的規定明明就是「#動力交通工具」,電動自行車為什麼不算???
果然在小編動動手指跟腦袋查詢之後,有超多人都因為喝酒騎電動自行車酒駕被罰,金額也不像聽說的300元或2000元這麼少好嗎~多的是被罰上萬的人喔!沒有什麼電動自行車不會被抓酒駕這種事喔!還是有面對刑期的可能。
法院也許會因為電動自行車的速度不快、駕駛人的態度等等因素輕輕放下,這是法院的裁量權,但大家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也是很有可能因為不是初犯或是犯後態度不佳之類的原因而不減輕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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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185-3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法院75年台上字第7033號判例要旨
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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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酒駕 #醉態駕駛 #電動自行車 #共享機車 #慢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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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酒駕初犯緩起訴 在 酒駕初犯緩起訴的問題包括PTT、Dcard、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酒駕初犯 ,沒有前科、第一次犯罪,可能緩起訴或法官大多判2到3個月有期徒刑, . ... 重型機車(100cc),酒測值為0.39 當時收到交通罰單乙張金額為($22,500)元,予緩起訴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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