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8 集 當臺灣遇見疫情 (下)之二 (文字版)
最後,我們來談:在疫情時代,我們為什麼要勇敢地夢想。
1.
林益仁教授和劉紹華教授都提到:在 2020 年復活節前夕,教宗在空無一人的廣場發表了一份文告。
在《讓我們勇敢夢想》這本書裡也提到這件事,說教宗在發表那份文告之後, 回去就採取了行動。他組織了一個特別委員會,開始針對疫情之後的世界,未來的世界,要採取行動。
林益仁教授說:重點應該就是教宗在書裡所說的,他所關切的「土地」、「居所」、「勞動」這三個課題如何實踐得更美好。
劉紹華教授說:看教宗的行動,他未來的計劃的格局是非常大的,有如當年聯合國設立的時候的理念一樣。
而今天雖然很多人批評聯合國的組織 ,但它畢竟還存在,並且有人還繼續維護它的存在。為什麼呢?因為設立聯合國的那些理念是非常崇高、美好的。
不應該只是為了一些組織上、技術上的問題,就完全否定那些理念存在的價值。
因此劉紹華教授提醒我們:我們應該放大格局、拉高目標。
因為放大了格局、拉高了目標,揭櫫美好的願景之後,
就好像把傘給放大了、擴大了。
當傘變大了之後,下面可以容納的差異性也就跟著變大。
2.
那怎麼把自己的格局放大?怎麼把自己的願景拉高?
劉教授認為教宗在書裡講的一點非常重要。
那就是必須從自己出發,去中心化。
如果我們每一個人都能夠超越自己,
把緊綁住自己心智的利益給鬆綁,那我們就比較可能容納別人的利益進來,
就會比較容易有整體的格局,不只會看到自己、社會、國家的格局,
也可以看到一種全球的格局,把全世界的人、事、物,各種生物都一起納入,
朝那個目標共同努力的格局。
劉教授說,這也是世世代代有遠見的人、有先知的人都在告訴我們的事情,
告訴我們人類應該走向那個美好的願景。
只不過我們經常因為短視,或者是因為身邊小小的利益,或者是我們自己的一些人際網絡 就忘記了這一點。
因此她認為就像教宗在書裡面所說的,我們需要一直提醒、喚醒大家。
劉紹華教授說:有許多事情看起來很大,是全球性的問題,像是必須政府領袖級的人才關心得到的問題 ,但事實上 只要每個地方有更多的人被喚醒,就可能去改變自己政府的決策;而只要有愈來愈多地方的政府改變一點決策,那這個世界也許就是有希望的。
3.
最後,劉教授還提醒了一點很有意思的事。
她說:臺灣一直想加入聯合國,但是每當談到聯合國這些美好的目標的時候,
我們卻又會說:我們還不是聯合國的成員。
所以,她說:如果我們不學習這種全球性文明的語言跟姿態,等到有一天突然運氣好了,
人家邀請我們成為聯合國的會員的時候,我們到底要講些什麼呢?
怎麼和人家談判、協商 、溝通?
怎樣才能夠既知道爭取自己的利益,也爭取世人的利益?
否則,很可能人家讓你成為會員,讓你上台發言,你也會啞口無言,
或者跟人家講的話是失態的。
我對劉教授這段話深有所感。
就像之前趙家緯教授所說的,
在去年當全世界都在防疫的同時,也在注重減碳、排碳的當兒,
我們臺灣卻是燃油機車賣的最多的一年;
我們是是用超低的電價供應工業用電,造成臺電用電創紀錄的一年。
其他國家為了減碳,要求航空公司減免短程航班的時候 ,
我們全國卻在熱鬧地享受「偽出國」這種短程航班。
我們一直感嘆臺灣沒有受到國際的注意,也一直急於讓世界看到臺灣,
但是和我們這些渴望的意念相比較起來,我們所該有的準備也是差了一大截的。
這件事一方面可以當成我們的警惕,另一方面其實也可以當成我們的鼓勵。
因為如果我們當真學習到了這種全球性的語言和姿態的話,
其實我們是不用擔心別人看不到我們的。
4.
從 2003 年的 SARS,到 2020 年的 SARS 2 號病毒,其實病毒一直都在提醒我們一件事情----我們人類要謙虛。
所以像我們臺灣,去年疫情開始的時候就勤於戴口罩、勤洗手,那是懂得謙虛,是有福的。
但是等我們自以為這樣做就是全部的時候,疫情的破口就來了。
同樣的,歐美各國一直在等待疫苗。
但顯然,光是相信疫苗是不夠的。
像以色列這個疫苗覆蓋率如此之高的地方,現在疫苗的效力正在巨幅下降。
或者像美國,美國現在已經在考慮要打第三劑來當成一種標準措施。
這樣看的話,經過前面所有的探討,還有許多學者專家的意見,我們其實可以知道兩件事。
首先,就是臺灣經過了去年持續的「加零」領先全球的成績之後 ,
今年疫情有了破口,其實是禍中有福。
因為如果沒有爆發今年的疫情,我們就會更會自以為是地 ,
只以為封閉邊境、勤洗手、戴口罩就是全部,對許多更根本的問題視而不見。
不要忘記:在今年 5 月之前,不論政府還是社會上的許多人,曾經對疫苗這件事情有多麼不放在心上。
第二,是雖然 5 月之後的疫情現在又大幅改善,
可是我們不能又以為這就表示我們可以回到過去的「常態」,
或者又開始追求「加零」的成績,對其他視而不見。
5.
有人也許會問:我們努力追求「加零」有什麼不好?
為什麼一定要說,還要對許多根本問題必須要改善?
我想到一個比喻。
這就好像父母在問:「我要孩子每一科都考一百分,這有什麼不好?」
孩子應該是身心均衡成長,然後自然出現好成績。
如果父母只要求孩子一直只考一百分,卻不顧他身心的平衡發展,
那這種一百分是不可能持久的,並且孩子總有一天會爆發更大問題的。
防疫也正是如此。
如果我們不顧公共衛生、弱勢族群、生態環境、政府和公民社會應該有的運作,
而只是用封閉邊境、洗手、口罩來控制疫情,
一旦確診人數升高就管制移動,進行自保、獵巫,對別人污名化,
那這也是不可能持久的。並且一旦升高,就會爆發更大的問題。
那到底要怎麼改善?
我們應該要求政府進行各種改善,也更應該自己就採取行動。
知道從自己開始,讓自己關心的事情不只是疫情,而是把疫情當作是一個起點。
讓自己去中心化的起點。
開始關心自己過去不關心的事情,尤其是覺得離自己很遠的社會邊緣的事情。
一旦我們願意出發,去看邊緣,去抵達到邊緣,
那自然會知道自己還可以做些什麼事,
然後讓自己勇敢地夢想,期許自己成為一個更美好的人。
「讓我們勇敢夢想」十八集專題到此告一段落。 謝謝大家的收聽和收看。
也非常感謝這段時間所有接受我訪問的專家學者,以及協助我製作完成這個專題的朋友。
接下來我會休息一下。下星期四 9 月 16 日我們再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我非常支持壯大臺灣、投資臺灣的政策目標;然而,此次政府推出的《境外資金回臺專法》,引發社會高度疑慮,包括臺灣透過專法匯回資金與過去匯回資金的差別待遇,以及此些接受高額租稅補貼的資金匯回後,到底會不會涉入炒房? 專法雖有規範匯回的資金五年內不得投資房地產,但投資的標的若為廠房或辦公處所,卻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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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陳自強教授本文將焦點放置於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系爭立法之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透過從過往至今之判例分析回復原狀之內涵,並提出法制建議,執得一讀。
✏關鍵詞:法律行為無效、回復原狀、日本民法修正、事實上雙務關係說、價額償還說
✏摘要:
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法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回復原狀之規定,立法妥當性及規定必要性,備受質疑,然此二者並非憑空而降,而有大理院判例及民國民律草案為其先鋒,倘再參考極可能參與制定前二規定學者的看法,民法第113條之制定乃單純地對民法第182條之善意、惡意之認定標準予以微調,既非獨立的請求權基礎,亦非關於返還請求權要件的規定。日本2017年民法修正增訂類似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確認有償契約給付之返還有其特殊性,性質上接近契約解除之回復原狀關係,並非利益返還,而為給付返還,受領人不得主張所受利益不存在。此等法則或思想也出現在最近的債法修正或國際契約法統一文件,可謂國際共識。契約無效給付返還與契約解除回復原狀整合為統一的給付返還關係,此其時矣。
✏試讀
🟧日本民法契約無效或被撤銷之回復
898年施行的日本民法法律行為章、第四節「無效及撤銷」,僅於民法第121條但書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僅於依其行為現存利益之限度內,負返還之責,並無類似我國民法第113條之規定。日本民法並不承認物權行為獨立性原則,物權變動係因債權契約之效力而生,契約被撤銷前已為契約之履行,契約撤銷後,發生不當得利返還關係,契約撤銷前因買賣契約而生之所有權移轉效果不發生,出賣人仍為所有人,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即可請求返還所有物,然是否尚有或唯有不當得利規定之適用,甚有爭論。學者我妻榮援用占有不當得利之觀念,認為因標的物仍由相對人占有,實質上有利益存在,以無效或撤銷為由請求返還,不論所有權歸屬如何,均應適用不當得利之規定,藤原正則則認為應承認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之競合關係。無論如何,買賣標的物交付買受人後,若原物返還不能,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已無濟於事,如何處理給付返還,2017年民法修正前,聚訟紛紜。
🟧我國民法何去何從:大理院判例
我國民法總則制定於1929年,在此之前,並無形式意義的民法(民法典)。1911年完成的大清民律草案未及施行,中華民國建立,孫中山建請參議院以「大清民律草案」作為臨時適用法律,但被拒絕,到1930年中華民國民法施行前,均以「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作為民法一般法。大清現行刑律民事有效部分與契約有關之條文不過20餘條,因陋就簡,大理院判例與解釋彌補民法典空白。關於無效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效果,幾則大理院判例,對將來我國民法第113條及第114條第2項之制定,影響深遠。法律行為無效方面,大理院4年上字第521號判例:「締結無效契約之當事人,應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明示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義務,大理院4年上字第371號判例:「被撤銷之法律行為,視為從始無效,故一經撤銷之後,須各回復其未結契約以前之狀態。」及大理院6年上字第1178號判例:「浪費人之處分行為,經保護人撤銷後,其撤銷之結果雙方應各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故所受相對人之價金,決無可以不當利得而不予返還之理。」更確認法律行為被撤銷,雙方亦負與無效相同的回復原狀義務。
🗒全文請見:法律行為無效之回復原狀/陳自強(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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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看劇學政治 #從《Law School》看台韓違憲審查怎麼運作〕
《Law School》是一部以韓國最高學府法學院作為背景的法律劇,講述教授在模擬法庭課堂上離奇死亡,導致現場學生與教授都成為嫌疑犯,必須站上真實的「法庭」讓真相大白的故事。
劇中縝密地透過諸多案件的穿針引線,還原了法學院學生們的競爭、挑戰、矛盾與苦惱等故事,激盪出諸多關於法律與正義的思考。
*以下內容含少量劇透*
▌什麼是憲法裁判所?
劇中一名檢察官成功被法學院學生以違反偵查不公開起訴。不料在庭審中,其主張該法律有違憲之虞,當庭申請釋憲,並成功將案件送到憲法裁判所進行違憲審查,掀起一波反轉。
憲法裁判所是什麼呢?
憲法裁判所是韓國負責維護憲法的獨立司法機構,由9名裁判官所組成,其中3人為總統直接任命、3人由國會選出、另外3人則經大法院院長指名。
其主要權限包括:違憲法律審判、彈劾審判、政黨解散審判、權限爭議審判及憲法訴願。
▌審理程序
在審理案件時,由全體裁判官組成「裁判部」,須有7名以上裁判官出席,並過半數同意方能決議。但對於主要權限之決定、或是變更先前的適用意見的審理時,更要6人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定。
法律違憲審查必須先由法院依職權或當事人聲請而提請,憲法裁判所才會受理。值得注意的是,各級法院必須透過大法院才能提請違憲審查,換言之,作為最高法院的大法院,是決定違憲審查案能否進入憲法裁判所的關鍵。
不過若所提請的案子遭大法院拒絕,當事人可在30日內向憲法裁判所提出「憲法訴願」,經3名裁判官事前審查通過後,即可進行憲法訴願。
而憲法裁判所在決定受理後,必須於180日內做出終局決定。
▌積極發揮的憲法裁判所
韓國獨立之初其實就引入了憲法裁判制度,但在民主化之前,並未有實質成效。
直到民主化後,開始發揮積極的人權保障功能,加上憲法訴願的數量龐大,自1988年迄今,憲法裁判所已受理41313件申請,做出1849項違憲決定。
不過其中法律違憲審查僅967案,當中做出廣義違憲宣告的總計399項,其餘多為憲法訴願相關。
近五年平均每年審理2481.8案,當中24.6案為法律違憲審查。
首爾大學的吳英傑教授觀察相關判例後表示,憲法裁判所在人權保障上態度相當積極,面對政治性較高的事項則會謹慎判斷政治風向,至於涉及北韓與國家安全的態度則相對保守。
▌台灣釋憲法制的運作
現行台灣有關釋憲權行使的程序等相關規定,皆規範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簡稱《大審法》)中。
相對於韓國的憲法裁判所,台灣負責維護憲法的機關為司法院大法官,由15位大法官組成,其中1人為院長、1人為副院長,任期8年,不得連任,並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
韓國擁有憲法訴願的制度,且聲請受理具時效性。台灣並未有相關規定,也因此受理案件相對減少許多。
不過從表中數據可看出,近五年來,大法官新收和已結案件皆呈攀升趨勢,每年平均結案數達486件,平均一天審理1.33個案件,數量仍頗為可觀。
然而,儘管大法官快馬加鞭,多年來積累的案件仍難以一時消化,統計至今年4月為止,仍有684件未結案件等待審理。
▌台灣釋憲的困境
目前違憲審查由大法官組成會議作成解釋,審查標的為法律或命令,雖然大法官透過解釋的方式,將修憲條文、判例、和其他具實質法律效力的參考依據納入審查標的。
但究其根本,當法院判決有違憲疑慮時,其僅能審查該判決所適用的法律本身有無違憲,而不能針對判決本身做違憲審查。如此,將影響釋憲法制的完善運作。
舉例而言,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4,有關「肇事逃逸」之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參照釋字777)。
然而,中正大學的吳信華教授認為,包含本案在內的諸多案例,應屬法官「認事用法」的問題,而非「法律違憲」。但因大法官無從審查判決本身,只好朝著法律本身違憲的方向解釋。
吳教授認為,這樣不適切的做法,將形成釋憲運作上惡性循環的互動關係。
▌明年上路的憲法訴訟法
2022年1月4日起,釋憲法制將以《憲法訴訟法》作為主要依據,有別於過往由不公開的大法官會議作成解釋。
改制後,違憲審查將由憲法法庭作成判決,也就是將違憲審查裁判化和法庭化,且參與審查的大法官皆須具名公開立場,並增設法庭之友,民間團體經聲請憲法法庭裁定許可,可針對特定案件提出專業意見或資料,以供憲法法庭參考。
雖然在大審法中,大法官透過釋字擴大審查標的,仍無法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因此,《憲法訴訟法》的另一重大變革在於將法院裁判納入釋憲標的,人民認其受不利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規範,或該裁判有違憲之虞者,得聲請釋憲,如憲法法庭認聲請有理由,得於判決主文宣告裁判違憲並廢棄發回。
▌結語
作為民主轉型進程極為相似的兩國,台韓之間的違憲審查機制也成為有趣的對照:
威權時期,兩邊做出的違憲解釋合計僅有5次,在民主轉型之後,宣告違憲的次數和比例才開始提升,功能得到完整發揮。
雖然囿於制度不同,兩國在違憲審查上的質和量上都頗有差異,但皆扮演著穩固民主價值、落實人權保障的重要角色。
不過,由於轉型快速,兩國間也有不少待改進之處,韓國的憲法訴願是否要納入法律條文以外的標的未有定見,台灣憲法訴訟法上路後的效果也有待觀察。
標的不能的效力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1. 我非常支持壯大臺灣、投資臺灣的政策目標;然而,此次政府推出的《境外資金回臺專法》,引發社會高度疑慮,包括臺灣透過專法匯回資金與過去匯回資金的差別待遇,以及此些接受高額租稅補貼的資金匯回後,到底會不會涉入炒房?
專法雖有規範匯回的資金五年內不得投資房地產,但投資的標的若為廠房或辦公處所,卻完全沒有禁止移轉之規範;此外,五年後還是可以直接炒房,政府依舊束手無策。
馬政府過去錯誤的政策,已經導致房價飆高,讓台灣的下一代深受其苦。為了不重蹈馬政府的覆轍,專法的設計應全面重新檢討,別再犧牲孩子們的未來。
2. 現行個人於中國的「所得」,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規定,須合併綜所稅申報,適用最高40%的稅率。然而,若依專法匯回,卻僅適用8%的稅率,如符合專法中所認定的「投資」範圍,還可再退還50%的稅款。
離譜的是,依專法所匯回的「所得」未用於合法的投資範圍、甚至去炒房,竟僅須適用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中20%的稅率。簡言之,一經專法過水,即使非法,仍可大幅降低適用稅率,等同為少數富人大開後門。這樣粗糙的條文設計,真的有符合專法原先的美意嗎?
3. 為因應美中貿易戰,中國貨品可能透過台灣來洗產地迴避25%的報復性關稅,財政部上週發布新聞稿闡述對策。但查找相關法規,無論是《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或《貿易法》,針對洗產地的罰則皆相當低,僅能罰3-30萬,更遑論若依經濟部國貿局的處分原則,初犯還有可能只是警告根本不用罰。
這樣毫無嚇阻效力的罰則,真的能有效預防可能發生的洗產地行為嗎?我要求各單位不能各行其是、大踢皮球,應嚴肅正視此問題並儘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