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灣最近沸沸揚揚的疫苗順位與特權爭議,或許可以參考德國這個被停職的市長的故事。
「Halle的市長Wiegand先生在今年初涉嫌違反聯邦疫苗優先順序的相關準則,接種案中違反了規定,濫用職權插隊,自己和一堆官員跑去優先打了疫苗。
這件醜聞遭檢方偵查,檢警於2月下旬以Veruntreuung von Impfstoff(挪用疫苗)的罪名 #搜索辦公室,展開貪污犯罪之偵查......
檢方則指出,搜索的原因是因懷疑疫苗被故意挪用,而搜索範圍擴及市長辦公室、市衛生部門和疫苗接種中心,報導也指出檢方強調「搜索不等於有罪」,本案有無罪推定原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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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調查當然是交給檢察官,但市長「搶打疫苗」這等醜聞聽在德國市民耳裡很是尷尬,所以還是有 #政治上的責任,政治責任政治解決——市議會解決。不要意外,這是 #正常民主國家的民意代表該做的事情,不是在臉書上作秀發文貼梗圖帶風向,而是 #在議會裡好好監督執政者。
民主國家的民意代表做了什麼事情呢?4月初一系列的報導轟轟烈烈地來了──Stadtrat von Halle suspendiert Oberbürgermeister Wiegand #Halle市議會把這位市長停職了!......
報導中指出,48 名市議員中,有 34 名絕對多數投票支持暫停市長的職務 13 票反對和 1 票棄權,市長先生本人則沒有出席。議長Katja Müller表示,#議會和市長的信任關係遭到破壞的原因_是市長跑去搶先打疫苗。另外,市議會把市長停職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就是為檢方的偵查以及行政辦公室的調查爭取時間,擔心他在市長的位子上會影響偵查或串證而使案情晦暗。......
......Halle行政法院的結論是市長敗訴。依據法官的結論,市議會4月份的把市長停職決定是正確的,也是合理的。檢察官、Sachsen-Anhalt市政監督機構和市議會對Wiegand提出的指控非常嚴重,如果日後證明為真實,他可能被解除公務員職務。另外,也有跡象指出,市長試圖阻礙本案的調查。
本案尚未確定,市長仍可向高等行政法院(Oberverwaltungsgericht in Magdeburg)提起上訴。」
〔我們都知道,貪污犯罪在刑事程序的揭發與證明不易。
不論最後偵查結果如何,
一個政治人物應該負的政治責任,取決於人民的智慧、以及民意代表的職責。〕
本案尚未確定 在 王婉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針對台鐵殺警案近日引起社會的廣大討論,我想先重申我們的立場,這件案件司法審理的過程,我們並沒有參與、沒有看過相關卷證,而且本案尚未確定,因此我們不適合對個案進行評論。
但從宣判後這幾天內,我們看到非常多行政官員,甚至包括蔡總統、蘇院長等各部會首長,公開喊話批評判決、直接針對個案評論,我們認為這樣的行為是不合適的。
行政官員們公然評論尚未確定的司法個案,甚至用較為激烈的言語激起社會的對立,這樣的舉動把所有壓力推向司法,無疑是行政部門的卸責,彷彿整起事件的發生,我們的行政部門都可以置身事外。
試問,難道這起個案的發生,或假設回歸到社會,這些行政部會都沒有責任嗎?都沒有更應該要做的事嗎?
從制度面上來說,包括警察人力、裝備的不足,導致員警在執勤時並沒有足夠的安全防護,警政署難辭其咎。
再者,行政院長期不重視心理衛生政策,衛政在精神疾病防治與照護的預算不足;政策上,醫院到社區之間照護欠缺足夠連續性,個案管理平台及人力嚴重不足,精神疾病者所需的衛政、勞政、社政各種資源亦整合不足。
因此,這起被告明明就有長期就醫的記錄,我們的體制卻仍漏接這些受精神疾病所擾的病人。這些都是行政權應該負責並改善的部分。而這些都是在這段時間我們持續質詢也質疑相關部會政策的完整性與落實,並積極提出政策方向。
回到社會安全網的角度,為什麼我們的社安網施行這麼多年,卻仍然無法阻止這樣的憾事發生?若是社安網明顯有不足,那即將推行的2.0是不是應該積極思考如何補足的可能性,而不是將風險再度讓社會大眾去承擔?
更進一步必須要重視的不僅是社安網,中央是否應建立未來十年、二十年的心理衛生、精神健康的政策綱領,擬定改革與資源投注、分配的方向,以及具體的落實進程?
最後,我也想呼籲,行政部門應該擔起責任,儘速召集相關部門,從警政、社政、衛政等面向,去做全面性的檢討,而不要只是在社群媒體上不負責任地喊話,實際上卻毫無作為、推諉卸責,讓司法、精神醫療承受巨大壓力,甚至造成更多社會對立。
本案尚未確定 在 口訣王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沒事看判決,可以增加判斷法律題型之法感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447395345318005&substory_index=0&id=672695276121353
<媽媽嘴案的僱用人責任>
[6月16日更正],#本案尚未確定,媽媽嘴的民事賠償有兩件:高院103上600(士院102訴1479)、103重上406(102重訴509),新聞報導判決確定的是前者張翠萍之母(呂炳宏三人和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確定),本文整理的是後者陳進福之子女(媽媽嘴公司和謝依涵連帶賠償各315萬,共約631萬,從最高法院主文查詢可以發現是「廢棄發回」高院,尚未確定)。
因此,心智圖中最下方的最高法院分支,記載的「維持高院判決、判決尚未上傳」是錯誤資訊,還請原諒,感謝網友YH Lin指正。
媽媽嘴命案死者陳進福的兩位繼承人在士林地院對謝依涵、呂炳宏等三位股東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經士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09號判決駁回呂炳宏等三人連帶賠償。當繼承人提起上訴後,追加了媽媽嘴企業有限公司,高院103年度重上字第406號判決媽媽嘴公司應該連帶賠償。兩個法院做出截然不同的判決,他們的理由有什麼不同呢?
#士林地院的理由
就呂炳宏等三位股東部分,士林地院認為:
(一)#殺人和職務無關,#也不是利用職務的行為:
1.謝依涵是在咖啡店裡,使用藥物迷昏陳進福,固然是利用職務上機會的行為,但此時謝依涵還沒有殺害陳進福。
2.謝依涵是在淡水河旁紅樹林裡,以水果刀殺人,此時並不是在執行店長職務,也不是利用職務的機會。
(二)依照謝依涵的殺人計畫,#縱加以相當注意,#仍然不免發生:
1.民法第188條的僱用人責任是因為僱用人應該可以預見職務執行過程中所伴隨的可能損害危險,可以事先防範,計算可能的損害,內化在經營成本中。如果不是一般僱用人可以預見的情況,自然無法透過選任、監督、管理措施來防止發生。
2.計畫殺人,是極少數的犯罪事件,很難期待一般僱用人可以預見。而且,既然是計畫殺人,謝依涵自然會想方設法避人耳目,很難期待可以透過選任、監督等方式事先防範。而呂炳宏三人對店內飲品的提供,只能從進料、製作過程、衛生行為來一般性監督,沒有辦法對每杯飲料,也無法監視員工的一舉一動。而且,謝依涵把人帶到隱密處殺害,更超出了呂炳宏三人的監督範圍。
3.因此,應該認為這裡屬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規定,縱然施以相當注意,也不免發生。
#高等法院的理由
高等法院認為僱用謝依涵的是媽媽嘴公司 ,而且:
(一)#利用職務上的機會所為
1.高院引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認為:所謂「執行職務」,是以行為外觀來看,是否執行職務,不問僱用人和受僱人的意思是怎樣。只要「客觀」足以認定謝依涵是在執行職務,就其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或利用職務上機會,以及和執行職務的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就應該包括在內[註1]。
2.謝依涵是在咖啡店裡,把安眠藥摻入陳進福的咖啡中,讓陳進福喝下。媽媽嘴公司雖然認為,殺害地點是在紅樹林內,當時謝依涵不是在執行店長職務。但是,謝依涵是利用為陳進福夫婦準備飲料的機會下藥,再把他們扶到河邊殺害,在咖啡廳下藥是殺人犯罪行為的一部份。
3.咖啡廳是謝依涵執行職務的地點、為顧客準備飲品是謝依涵執行職務的範圍,顧客前往咖啡廳消費,是相信在安全無虞的環境消費。在客觀上,謝依涵下藥的行為外觀具有執行職務的形式,依照下述最高法院的判決意旨,可以認為是在執行職務或與執行職務有關: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 其在外形之客觀上足認為與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即令其係為自己利益所為之違法行為,亦應包括在內。」
(二)#媽媽嘴公司未盡監督的相當注意
1.就舉證責任而言,應該由媽媽嘴公司就相當注意負舉證責任。媽媽嘴公司雖然提出「員工教育訓練手冊」,但並沒有和顧客消費者所安全的注意事項。提出的月例會開會紀錄,沒有具體內容,無法作為有利證據。班表無法推論媽媽嘴公司就監督員工職務的執行有相當注意。
2.媽媽嘴公司經營咖啡店,除了提供衛生的飲食外,還有提供安全用餐環境的責任。
(1)店員郭小姐證稱:「當時已經發現死者夫婦外表神情昏沈,臉色難看,有異於平常消費情形,但因為急著打掃,因此沒有理會。」
(2)高院認為,媽媽嘴公司對顧客在店內發生的狀況、身體不適如何處理,並沒有通報及處理流程,也沒有對店長謝依涵和其他員工,是否即時、妥適送醫處理顧客突發的身體狀況,以及店內值勤不能沒有理由任意離開等,建立監督機制。
(3)導致店員雖然有發現、無理會,錯失避免不幸的機會。如果當時媽媽嘴公司即時對陳進福夫婦伸出援手,可能避免不幸的發生。
3.媽媽嘴公司並沒有對謝依涵做平時考核資料,更加可以證明媽媽嘴公司平日並沒有對謝依涵執行職務的行為有相當監督。
4.謝依涵外出殺人耗時30分鐘,因為媽媽嘴公司沒有管理機制,所以身為店長的謝依涵並不需要跟當天在店內的呂炳宏報備,而可以從容的將陳進福攙扶出去殺害。
[註1]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判決:民法第188條第1項所稱之「執行職務」,初不問僱用人 與受僱人之意思如何,一以行為之外觀斷之,即是否執行職 務,悉依客觀事實決定。苟受僱人之「行為外觀」具有執行 職務之形式,在客觀上足以認定其為執行職務者,就令其為 濫用職務行為,怠於執行職務行為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及與 執行職務之時間或處所有密切關係之行為,自應涵攝在內。
#最高法院?
案件經上訴最高法院後,尚未宣判。
https://casebf.com/2017/06/16/媽媽嘴案的僱用人責任/
本案尚未確定 在 甲依第一審法院判決之假執行宣告,供擔保後聲請對乙強制執行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本案 執行係指本於確定判決所為之執行,有終局確定之效果。假執行係指本於尚未確定但可先予執行之假執行裁判所為之執行,並無終局確定之效果。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