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來說一個國家級慣老闆的恐怖故事。
從前從前,有一群國營事業的勞工。因為國營事業有在晚上輪班的需求,晚上上班的勞工,比白天班的多領到一筆名為「夜點費」的錢。
勞工認為,這是他們應得的。畢竟,晚上上班的生活違反人體正常生理時鐘,也可能影響家庭生活和人身安全。多拿一點錢,也是應該的。
但是,當勞工要退休的時候,才發現公司完全沒有把夜點費當成工資,退休金硬是少了一部份。於是,開始有勞工提起訴訟。
早期的案件中,勞工常常敗訴。因為法官們認為,依據當時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規定,「夜點費」不是工資。也有法官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的規定,認為國營事業人員待遇及福利,應該由行政院說了算。
後來,法院逐漸變更見解。因為單純從「名稱」判斷,太過形式化。也有法院認為,國營事業雖然可以另定勞動條件,還是不可以低於勞基法的最低標準。況且,行政院所定的標準或經濟部訂的辦法,只是「命令」,如果和法律位階的勞基法有所牴觸時,還是要以勞基法為準。
因為非常多勞工勝訴的判決影響(特別是從2000年告到2003年,涉及勞工1440人、金額高達1億2544萬元的中鋼退休金案),勞委會在2005年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夜點費的部分刪除。
修正理由也說得很清楚:「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9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2條第3款規定及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然而,直到現在,國營企業台電、中油、台水、台糖,還和勞工爭執夜點費到底是不是工資。
這些國營企業屢戰屢敗,屢敗屢戰,從地方法院一路壓倒性地輸到最高法院。最近10年民事訴訟就敗訴346件,只勝訴6件。
我找了一下,最近國營企業的勝訴判決,還是距今將近七年前、2014年作成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而因為沒有將夜點費算入工資以計算退休金,最近五年各國營事業已經被勞動主管機關裁罰將近760萬元。
這樣的狀況實在太誇張了,於是立法院在今年一月通過的預算案中,要求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邀集國營事業,並責成國營事業與工會後,提出書面報告。
那經濟部報告的結論是什麼呢?
「經濟部所屬事業發給員工之夜點費自始即為勉勵、恩惠性質,亦非屬行政院核定之薪(工)資項目,爰經濟部歷來未將夜點費列入工資。目前針對夜點費是否為工資之爭議仍將依據行政院歷次會議結論,依個別案例狀況認定,若有提起訴訟者,則依法院判決辦理。」
→ 翻譯蒟蒻:
「你的退休金不是你的退休金。」
「想要退休金嗎?不給你咧。」
「想要的話來告我啊!」
同時,各公司還在和工會洽商的過程中,除了一再表示夜點費不是工資之外,更希望工會協助與員工溝通,避免向外投訴或與公司興訟。
→ 翻譯蒟蒻:
「我不會給大家錢,但是可不可以麻煩大家不要告我。」
工會:???
原則上不給,例外有去告(而且勞工非常可能會告贏)才給。而如果勞工沒有去告,或者勞工告了但是公司籤運好抽到少數見解,那就繼續不用給——這個態度完全就是一個吃定勞工怕麻煩而且心存僥倖的慣老闆。
故事說完了,但是故事還沒結束。我真的想要奉勸經濟部和行政院,既然行政機關民國八十幾年到現在的認定,都被法院一再打槍,那就該好好檢討反省。況且,夜點費也是個國營企業長期依據相關規定編列下來,至少在各公司內部具有一致性。
如果絕大多數的判決都認為某個國營事業夜點費是工資,那不管是從尊重司法權、勞工權益的保障和勞工之間的平等來看,都應該把夜點費當工資來算。
這個問題,雖然有其歷史背景,但時至今日,也應該積極處理。至於願不願意處理和怎麼處理,就看這個政府,是不是一個勇於承擔、知錯能改,是不是一個尊重司法、重視勞工權益的政府了。
有關夜點費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有關夜點費
今天有一則新聞,標題是「夜點費 不列入退休金計算?六退休員工怒告台電求償勝訴」,這讓我想起去年市長交辦的任務。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57014
許多在公務機關工作的「勞工」,過去在夜間輪值時都會提供消夜、點心,慰勞同仁辛勞,後來因為考量每位同仁的飲食習慣不同,這筆點心費用就改以現金方式,這就是「夜點費」的由來,至於這個項目是否屬於工資也經常產生爭議。
去年市長就交辦我來專案處理市府各機關的夜點費爭議。面對這類的法律問題,當下我立刻「#律師魂」上身,把幾個機關正在訴訟中以及過去的判例拿出來研究,由於夜點費的實質內涵,具有勞務對價性,而且屬於經常性給予,應該被認定為工資的一部分。
後來,台北市政府做了一項創舉,決定建立「全府一致性原則」,將夜點費納入工資給付計算基礎,市府14個機關一體適用,總共有6000多名市府勞工受惠,他們不用為了夜點費打官司,北市府也成為全國第一個認定夜點費為工資的事業單位。
面對問題,解決問題,這就是台北市政府。
新聞資料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357014
有關夜點費 在 鄭運鵬專頁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加錯油,賠償方案退一送一】
今天經濟委員會的議程是審查「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適逢台灣中油公司產製一千萬公升的九五無鉛汽油,因銅片測試品質不合格,恐造成油箱液位感知器銅片腐蝕,估計北部六縣市約五七九個加油站、估逾二十萬車次都受影響。因此,就台灣中油公司管理問題,請教戴謙董事長。
第一、加錯油,賠償方案退一送一
然台灣中油公司功倍之理賠方案,只限跟車輛液位感知器有關之故障零件,草案只受理到今年底,戴謙雖承諾在延六個月。但短期用不合格油品,難以判斷損害,日後也會造成求償的無窮盡官司。因此,建議台灣中油公司修正補償方案:
1, 增加油料費補償方案,憑發票可到加油站全額退費,並再給予一次油箱加滿免費服務。
2,對於不合格油料回收後的後續處理,應於台灣中油公司網站公告周知。
第二,超額盈餘納入油價公式回饋消費者
10月7日台灣中油公司宣布油價凍漲到年底,外界質疑這是選舉考量,董事長戴謙的說法,主要是基於分析目前走勢及營收狀況,中油尚能負擔,不希望油價因素影響經濟動能而凍漲至年底。這樣說法太過含蓄,民眾聽不懂。
根據台灣中油公司107年預算,法定盈餘為120.9億,但是截至九月底,中油的盈餘已經高達456億,超額盈餘高達3百多億,凍漲是要避免超額盈餘繼續擴大。我也建議,台灣中油公司的盈餘只要達到法定盈餘後,超額盈餘應該納入油價公式,採減價或凍漲回饋消費者。
第三、夜點費訴訟,一審敗訴不應互相折磨
「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等具有工資性質給付,雇主常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減少平均工資給付責任,以減輕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負擔。行政院於94年6月14日修正刪除勞基法施行細則「夜點費」或「誤餐費」不列入工資的規定。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個案認定。
目前公營事業有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者,有台電公司、中油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中華郵政、台灣鐵路局、台北自來水公司、捷運公司等,目前發放退休金時計算平均薪資均不包含「夜點費」或「誤餐費」。目前中油多位退休員工,分案集體提告要求中油支付短發的退休金差額,審判結果大部分是員工獲得勝訴,每人補發金額為2萬左右。由於「夜點費」或「誤餐費」雖有其過去歷史淵源,然而時代變遷,已經質變為夜勤津貼,應視為工資之一部分,現採個案認定,讓每位公營事業退休員工勞師動眾,也耗費司法資源。
我要求經濟部研議:
1,對於所屬國營事業有發放「夜點費」或「誤餐費」統一更名為夜勤津貼,徹底解決訴訟爭議。
2,目前訴訟中案件,國營事業一審敗訴,應放棄上訴,以一審判決補發退休金差額。
有關夜點費 在 1020812勞保局有關夜點費列入工資計算之函釋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有些企業刻意不將夜點費計算入工資的範疇,在提繳新制勞退金時,每個月提繳的6%中就會少算,如果選擇勞基法舊制的退休金,平均工資也會少算,勞工的損失累積下來,不在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