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存送達與訴訟權保障/#許政賢 教授
送達制度為民事訴訟程序中一基礎性訴訟制度,也是法院根本的訴訟活動,貫穿訴訟的始終。又送達制度攸關訴訟權保障之實現,須合乎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並落實聽審請求權之內涵。本文,許教授針對寄存送達之性質進行分析,首先以憲法訴訟權保障之視野對送達制度鳥瞰,再針對寄存送達制度本身分析,認為其具有所謂備位性質,論述完畢後,再透過案例操作使讀者更加熟悉制度及爭點所在,肯認最高法院之見解,文章前後一貫、論理清晰。
◎本文出處:寄存送達與訴訟權保障,許政賢,月旦法學教室第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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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劉定基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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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定基老師透過改編兩個實務判決之事實,說明2010年個資法修正之沿革與排除適用之情形;再論述比較法上之爭議,聚焦在 #GDPR 是否亦有排除適用之規範-承認為了個人、家庭活動目的,在一定範圍內使用網際網路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可以不受GDPR的規範,並詳論相關要件與定義,最後於帶入案例解析後,給出自身意見,文章通篇深入淺出,文字洗鍊,值得讀者細細品味。
◎本文出處:個人資料保護法,劉定基,月旦法學教室第2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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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強制罪「強暴」行為之析辨
一、實務見解
實務認為,強制罪的「強暴」概念,包含「對人強暴」(直接施諸於他人)與「對物強暴」(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兩類。以下見解可資參考:
■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082號判決
刑法第304條所稱之強暴、脅迫,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且所稱「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且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
實務上曾出現的案例是:某一鄰居接續10幾日,於半夜刻意以物品敲擊地板,密集敲擊發出噪音多次,每次敲打持續數10秒至數分鐘,係以強暴之方式,妨害樓下鄰居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及健康,此舉構成強制罪(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71號判決參照)。此外,行為人於凌晨持續按壓門鈴長達20分鐘許,由於已妨害被害人及其家人正常休憩睡眠及居住安寧,已非一般社會通念所認門鈴之正常使用方式,並逾一般人生活所應容忍電鈴噪音之必要限度,該行為屬以強暴妨害人行使權利,而構成強制罪(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9號所採之甲說見解參照)。(註1)
二、學說見解(註2)
張天一老師認為,強制罪中之「強暴」行為,係指對於相對人身體施加物理力之情形,如前述實務提到以聲音的方式干擾他人之方式(但必須使相對人的身體產生強制作用,亦即「有」產生身體強制時,方屬之)。此外,就強暴物理力施加之對象而言,無論是(對人)直接施以物理力,或是(對物)間接對相對人之身體施以物理力均可。
另外,張天一老師亦強調,強暴行為不包含「單純對物」施以物理力,但實際上未對相對人產生身體強制的情形,因為判斷的關鍵在於:相對人之身體必須因為強暴行為「物理力」之作用而影響相對人,使其無法依其意思而為行動。
註1:這兩個案例在張天一老師的文章裡也有提到,參張天一,強制罪中之「強暴」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218期,2020年12月,頁24。
註2:本段整理並改寫自張天一,強制罪中之「強暴」概念,月旦法學教室第218期,2020年12月,頁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