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心孩子寒假延後開學沒人照顧嗎?放心,家長可以申請 #防疫照顧假 !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日前宣布 #高中職 以下學校和 #公立幼兒園 #延後開學 ,若市民朋友家中有12歲以下學童或國高中、五專1至3年級持有 #身心障礙證明 子女需要照顧,以及短期補習班、私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在這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行幫孩子請假的話,家長其中1人可於2/18至2/21期間向雇主申請「防疫照顧假」。
家長的定義包含 #父母、#養父母、#監護人 或其他 #日常實際照顧兒童 的家人,像是爺爺或奶奶等,皆符合條件。在此提醒雇主,不能因為員工請防疫照顧假而視為曠職,要求員工請其他假別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是會違反 #勞基法 的喔!
勞工局也鼓勵所有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等相關措施,像是 *給薪防疫照顧假* 、全薪訂婚假、子女新生入學或畢業典禮假等,事後都可向勞工局申請「#獎勵企業辦理友善家庭暨工作平等措施」,相關獎勵資訊可洽 新北勞動雲 粉絲專頁。
#新北好貼心 #安居樂業 #侯友宜
「曠職定義」的推薦目錄: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侯友宜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問題] 請問是否牴觸勞基法?? - 看板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評價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公務人員曠職定義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評價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公務人員曠職定義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評價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沈以軒律師- 【宇恒週報】從「曠職」頻率談懲戒解僱要件... 的評價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工讀離職問題 - 工作板 | Dcard 的評價
- 關於曠職定義 在 Re: [問題] 上班爬樓梯活動,被約談後還敢繼續嗎 的評價
曠職定義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請幫忙分享,感謝大家)
防疫就是集思廣益,大家一起描繪出最完善的版本,政院版的紓困條例若有七八十分的水準,那剩下的二三十分就是民間和在野黨一起幫忙,希望照顧到社會上每一個人。
民眾黨的修正建議在昨天黨團協商被納入了監督機制這條,感謝其他黨團的支持。
而另外我們也提出民眾黨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的修正建議,在今天二讀表決被民進黨全盤封殺。
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卻開始出現大量網軍用錯誤資訊抹黑,實在可惡。
民進黨的版本有「防疫隔離假」及「防疫補償」,但在「防疫照顧假」上,只列出「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而民眾黨補上其不足,清楚定義出「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這是在原政院本條件外再增列12歲以下兒童,是幫助政院師施政更周詳的立法,另外,民眾黨版清楚說明請防疫照顧假者得領取生活津貼,而政院版僅有防疫補償,是指被隔離者請領的,這一點民眾黨版本也有。
最重要的第六條,立法保障勞工不用前往疫區工作,關乎成千上萬人的健康。條文明訂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這條政院版完全沒有,也是我們最擔心的一條,因為實際上勞工被強迫的狀況正在發生。
民進黨的網軍斷章取義,扭曲事實不可取,請大家幫忙多多把本篇正確的資訊分享出去,一起為台灣人民發聲。
附上今日表決條文: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前項之防疫物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曠職定義 在 朱哲成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請幫忙分享,感謝大家)
防疫就是集思廣益,大家一起描繪出最完善的版本,政院版的紓困條例若有七八十分的水準,那剩下的二三十分就是民間和在野黨一起幫忙,希望照顧到社會上每一個人。
民眾黨的修正建議在昨天黨團協商被納入了監督機制這條,感謝其他黨團的支持。
而另外我們也提出民眾黨版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的修正建議,在今天二讀表決被民進黨全盤封殺。
這是一個客觀事實,卻開始出現大量網軍用錯誤資訊抹黑,實在可惡。
民進黨的版本有「防疫隔離假」及「防疫補償」,但在「防疫照顧假」上,只列出「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而民眾黨補上其不足,清楚定義出「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這是在原政院本條件外再增列12歲以下兒童,是幫助政院師施政更周詳的立法,另外,民眾黨版清楚說明請防疫照顧假者得領取生活津貼,而政院版僅有防疫補償,是指被隔離者請領的,這一點民眾黨版本也有。
最重要的第六條,立法保障勞工不用前往疫區工作,關乎成千上萬人的健康。條文明訂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這條政院版完全沒有,也是我們最擔心的一條,因為實際上勞工被強迫的狀況正在發生。
民進黨的網軍斷章取義,扭曲事實不可取,請大家幫忙多多把本篇正確的資訊分享出去,一起為台灣人民發聲。
附上今日表決條文:
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台灣民眾黨黨團修正動議提案:
第二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公務人員、聘用人員、約僱人員、教育人員或勞工,其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疫情指揮中心)、其他傳染病防治法主管機關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本疫情 作成之政策、計畫、措施、處置或其他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影響,而有照顧12歲以下或在學國民小學六年級以下之兒童或少年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前項所稱勞工,指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以適用勞動基準法者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請假,每名兒童或少年每日以一名照顧者為限。
第五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依第二條規定請假,且期間未受領工資或俸給者,得向衛生福利部或其指定之機關按日請領生活津貼。
前項津貼數額以前一年度勞工保險局統計全體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數額百分之六十計算。
第一項之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由衛生福利部定之。
第六條修正動議條文如下:
雇主或事業單位不得強迫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
雇主或事業單位因企業經營之必要,指揮勞工前往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旅遊警示之地區時,應提供勞工完備之防疫物資。如勞工認雇主未提供完備防疫物資,得拒絕前往。
前項之防疫物資,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
雇主或事業單位應每週向中央勞動主管機關通報其僱用之勞工於第一項及第二項地區工作之人數。
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為從屬公司,而違反第一項、第四項或第八項規定時,其控制公司應並受處罰。
本條規定於雇主為外國公司或依大陸地區法律組織登記之公司亦適用之。
雇主不得因勞工拒絕至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為第二級或第三級旅遊警示之地區工作,或受檢疫或隔離處置,而視為曠職、扣發全勤獎金、績效獎金、紅利獎金,或予解僱、降調、減薪或為其他不利待遇。
曠職定義 在 公務人員曠職定義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提供公務人員曠職定義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全部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www.moi.gov.tw › chi › chi_faq › faq_detail ... ... <看更多>
曠職定義 在 公務人員曠職定義在PTT/Dcard完整相關資訊 - 星娛樂頭條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提供公務人員曠職定義相關PTT/Dcard文章,想要了解更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全部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www.moi.gov.tw › chi › chi_faq › faq_detail ... ... <看更多>
曠職定義 在 [問題] 請問是否牴觸勞基法?? - 看板Salary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各位前輩好
有一個問題想要請問各位大大
依照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
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
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所以等於說,三個月試用期內的話,不需要提前預告嗎?
預告的定義又是為何呢?
主要是因為我在三個月試用期內,
我5/5確定拿到了新公司的簽名offer,5/15報到,
我於當日下班後Line告知經理離職一事,經理已讀並說星期一談
從5/5算至5/14剛好10天,但公司規定又說一般員工離職皆須提前10日
否則不予發薪水,請問這是否有牴觸勞基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7.102.17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Salary/M.1494130680.A.8C3.html
※ 編輯: s851442 (114.27.102.175), 05/07/2017 12:20:09
※ 編輯: s851442 (114.27.102.175), 05/07/2017 12:20:39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