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法律通:疫情下的勞動權益,無薪假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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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 中小企業榮譽律師 蕭棋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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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陣子的三級警戒,許多企業實施分流管制上班、減班、居家上班。甚至,有些人因而被放無薪假、或是解僱。
像這些容易發生勞資糾紛的狀況,應該如何認定工時、工資及相關防疫勞動權益的保障?雇主或中小企業又應該如何因應以避免爭議?
➤ 被強制停業的雇主可不給薪嗎?
防疫期間工資認定基準,分成業者遭政府強制停業,或因疫情導致營運績效下降。
業者如果是遭政府強制停業,可以不給薪,例如政府在防疫初期宣布關閉全台電影院、體育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雙北市後續為了提升防疫措施,也關閉八大行業、網咖等娛樂場所,或是公司因有確診足跡須配合停業消毒等情形。
停業是由於「政府」的要求,因不可歸責於勞雇雙方,薪水應該要由「勞資雙方協商」,但是在此情形雇主可不給薪,不受最低工資限制。
因此停業期間如果勞工剛好排到工作日,雇主可不給薪,可依比例扣掉員工工作日薪水;但停業期間若剛好排的是勞工的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這些日子的薪水還是要照給。另外,雇主如果因此而停業,也不能強迫勞工用特別休假、事假等假別來抵扣。
➤ 被減班,薪水怎麼算?
另外一種情形,雇主如果因為疫情影響營收必須減班,可以和勞工協商依比例減薪,但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並合法通報無薪假。
由於該公司不是受政府通知必須停業的行業,工資應該照付。例如各縣市政府限制餐廳內用,導致許多小店營收大幅降低,必須減少人力來降低支出。
若雇主和員工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也就是無薪假,要經過雙方書面約定,則雇主可以依工作時數減少的比例來減薪,但前提是必須先依法通報當地勞工局,且減少工時後每月給勞工的薪資仍不可低於基本工資24,000元。
但是,書面約定要怎麼做,勞雇雙方應該如何協商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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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精彩重點】
✓ 「無薪假」還是要給基本工資?
✓ 勞動事件法中的工時推定、工資推定是什麼?
✓ 什麼是「定暫時狀態處分」?
✓ 勞動法常見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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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薪國定假日 在 勞動黨陳新源:新埔——改變,才會不一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全職工作的時薪制也要基本生活保障
阿時和阿月在餐廳工作,阿時是時薪制,阿月是月薪制,兩人每月工時大約都是174小時。因疫情關係,餐廳停業,員工放無薪假。依勞基法第二十一條及勞動部規定,阿月每個月還是領到基本工資24,000元;阿時在家裡喝西北風。
不只是因為疫情,過去有些公司行號,因業務緊縮,本來每週排班40小時的時薪制員工,變成每週只排班5-10小時;可是,員工家裡的開銷不會變少,房貸和學費或助學貸款也不會調降。
在勞工通常處於弱勢的勞動力市場中,雇主可以開出很低的條件,讓工資低於「人權」的底線,勞工為了謀生不得不接受,「基本工資」的意義就是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基本工資」的金額,則應該保障有工作的人維持「正常」的生活,包括養家活口、正常社交,能負擔社會一般標準的消費。
就上述的標準,目前月薪制24,000元的金額已嫌不足,但時薪制人員卻連這個保障都沒有。目前政府與社會的氣氛,對「時薪制基本工資」的認識,就是「每小時最少160元」——這個內容已經脫離和勞工生活所需的連結。
過去的基本工資,是訂出月薪的金額,然後除以240得到時薪,但對於職場上時薪制工人沒有依法「帶薪休假」,政府不處理,而是在民國96年開始將月薪與時薪的基本工資脫勾,連帶也讓時薪制基本工資脫離「每月生活所需」的概念。
民國97年勞委會的函釋(民國97年12月22日 勞動2字第0970130987號令)清楚寫明:「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固可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惟為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原約定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每月給付之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這讓我們看到兩件事——
一、 勞委會(勞動部)自己也說,基本工資是要「保障勞工基本生活」,就算是勞方同意實施無薪假也一樣。
二、 但是,勞委會卻「只」保障「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沒有提到「按時(或按日、按週)計酬」的「全時」勞工的生活需不需要基本保障。
以上這兩點,在勞動部制定「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的時候,也繼承了,包括照抄「按月計酬的全時工作者」;忘記了我們社會時薪制工人愈來愈多、而且愈來愈多的時薪制也是全時工作者。
我們要求,政府應保障時薪制(及日薪、週薪)人員的每月基本收入,包括全職工作者,以及部份工時工作者按比例計算。可能有幾個方向要努力:
一、 現行勞基法可否解釋為,時薪制人員的每小時及每月工資都必須符合基本工資,即每小時不得低於160元、同時每月不得低於24,000元。
二、 勞動部應修改「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的第六點,把「對於按月計酬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改為「對於各類計酬方式之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部份工時勞工依其工時與全時之比例計算」。最好還可以和司法體系協商,將之作為判決標準。
三、 最壞的情況,時薪制員工及其雇主,以過去以來習慣之排班時數作為勞動契約的一部份,若排班不足,雙方得以勞基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辦理資遣。
四、 勞基法本身應修法,明確填補現況的模糊空間。
以上是短期的目標。長期來看,政府應努力面對時薪制勞工的權益問題;月薪、日薪、時薪只是工資「計價方式」的差別,月薪不一定是全時工作者,時薪也不一定是部份工時,兩者在勞基法上的權益是一樣的,只是實際在職場上,時薪制勞工對勞基法常常是「看得到吃不到」。
例如,勞基法有關延長工時(加班)工資之倍數、國定假日、特別休假、產假等等,是不分月薪日薪時薪制都一律適用的規範,但職場上時薪制人員很少享有這些權益,例如全職的時薪制產婦能不能說——「老闆,我明天要生產了,未來八週我不排班,或照常排班而不上班,但你要給我160元乘以40小時乘以8週的薪水」。
時薪制人員沒有保障的勞動處境,是過去官方和資方推動「勞動彈性化」、減少雇主成本所造成的結果;大量「有做有錢、沒做沒錢」的彈性化工作型態,不能照顧勞工「每月家庭開銷、房租房貸學貸不彈性」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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