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TCR騎士節】衣櫃必備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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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8萬的網紅彎道小魔女 Elena,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情提要 一年多前 我們去體驗了傳說中的智慧洗車XDDD 結果大家的評價是 我家隔壁的加油站 洗的都比他強 於是我們就決定無聊來實驗看看..... 追蹤我的IG專頁:https://ppt.cc/fNVESx 訂閱我的頻道:https://ppt.cc/f8c6Wx 姊姊 Elena /彎道小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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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造車(藍海?) v. 吉利作手機(紅海) v. 華為養豬(神秘海?)
#猜不透的科技轉型 #各縣府KPI做好坐滿
#哪一個是多元發展哪一個是噱頭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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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控股宣布,由吉利控股董事長李書福成立的新公司「星紀時代」,與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簽署戰略合作協議,正式進軍手機領域;該項目總部位於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預計發展高階智慧手機,並整合全球技術和資源,服務全球市場。吉利控股已在武漢布局路特斯汽車、車聯網、車載晶片等業務,武漢已成為吉利控股最重要的產業基地之一。
近年來,吉利控股集團加大前瞻科技領域投入,加快向創新型科技企業轉型,布局手機、衛星、飛行汽車均是吉利科技轉型的重要助推器。吉利控股表示,隨著移動通訊技術的快速迭代和個性消費的升級,用戶對智慧手機的需求已經成為依賴;更加高檔、智慧的手機發展前景仍然可期。
李書福指出,手機是快速迭代的行動終端產品,是電子產品市場驗證及軟體創新的應用載體,既能讓用戶盡快分享創新成果,又能把安全、可靠的一部分成果轉移到汽車應用,實現車機和手機軟體技術的緊密互動。
李書福進一步說明,未來跨界打造用戶生態鏈,依法構建企業護城河已成大趨勢,手機可以連接車聯網、衛星互聯網,打造豐富的消費場景;實現更強的生態圈,為使用者提供更便捷、更智慧化、萬物互聯的多螢幕互動生活體驗。
李書福強調,進軍手機產業,會鎖定高階智慧手機,將充分發揮吉利和沃爾沃生態圈在設計、研發、高階智慧製造、產業鏈管理等領域長期積累的經驗,以及正在建設的低軌衛星網等全球化布局優勢。同時在汽車智慧化、軟體能力建設、科技化轉型等方面相互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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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偕地下停車場 開工典禮
#向市民好友報告相關資訊
新竹市馬偕醫院周邊停車需求大,市府將拆除馬偕醫院旁天橋,在一旁園道五闢建智慧地下停車場,行人也可從下沈式廣場(如附圖)前往醫院。
相關資訊報告如下:
#建設資訊:
🔹地上1層,地下2層停車場
🔹 汽車位:246格。包含6格行動不便專用車位、12格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專用車位8格
🔹電動車位優先席8位
🔹智慧化停車管理設備:汽車車牌辨識入場、車位在席顯示、多卡通多功能繳費等。
#工程經費:
🔹中央補助:1億4233萬元
🔹市款:1億4523萬元
🔹核定總預算:2億8756萬元
#時程:
🔹110/9/28開工~111/12完工
#辦理廠商:
🔹設計監造單位:莊學能建築師事務所+AECOM
🔹施工廠商:廣京營造有限公司
#建設監督我好用
資料來源:新竹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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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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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車訊 在 一手車訊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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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車車訊 在 Re: [分享] 展示車當新車賣???? (牛頭牌) - 看板car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Atima ()》之銘言:
: 原文連結:
: https://www.bc3ts.com/post/16442
: 心得/說明:
: 牛頭也是越來越牛皮了
: 要交展示車也不處理一下
: 大概看對方是大羊妹吧
: 先洗好車作個大美容
: 對方會看得出來嗎???
: 連基本功課都不作
: 我想被抓出來打也是一個剛好...
一、106年度訴字第4758號
案情提要:
車商SABARU
買家交車當日懷疑是展示車 業務裝傻說不知情
營業所經理也說不知情 會再向總公司反映巴拉巴拉的 一反映就拖了好幾個月
買家忍無可忍要解約 車商才在哭說都開了那麼久了 繼續試試看吧 很好開的
法院表示:
"...車商展示車與全新車輛在新車交易市場上具不同價值,此由網路查詢資料可知消費者
不欲購買車商展示車,並上網查詢如何分辨是否為展示車之相關資料即可得知,有GOOGLE
網頁查詢在卷可憑(見卷第65頁),且展示車價格較新車價格低,
業經另案審理之台灣新北地方法院送中華民國汽車鑑價協會鑑定出具意見在案,
有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地方法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憑(見卷第51-62頁),足認被告所交付之系爭車輛
並非系爭契約約定之全新車輛,而具有價值上之瑕疵。"
看清楚沒
展示車不僅不等同新車
還可以依民法上物之瑕疵擔保解除契約喔 (講白話就是視同瑕疵車)
這個案件最後判買家贏 車商沒再上訴
解約成功 乖乖把新車車價106萬吐回來
二、台灣高院104上字344號
案情提要:
車商LEXUS
車主買了一台269萬的RX-450H
付了79萬訂金
"口頭"約定要給一台8/20到港的新車
結果通知8/13可以提前交車
一看車子都是刮紋細痕 而且查看GPS紀錄7/20就已經在到處亂跑了(宜蘭、新北、台北市)
車商表示 什麼8/20到港 契約沒寫喔不好意思沒答應過這種事
GPS有亂跑的紀錄?
那是車子在拖車上啦 這台車沒落地過
細紋跟刮痕?那是你領車後才有的 就算交車完開走一分鐘開回來反映
那也都算你造成的
這案例的車主在交車時沒即刻反映 後來又無法直接證明這台是展示車
所以最後敗訴
法院說:
"...上訴人主張系爭車輛有系爭瑕疵存在,固屬實在,惟上訴
人迄未舉證證明系爭瑕疵發生在交車以前(即危險移轉於上
訴人之前),已如前述,揆諸前引規定,高都公司自無庸就
交車以後所生之瑕疵負擔保負任,上訴人猶依物之瑕疵擔保
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減少系爭車輛價金35萬元並返
還之,亦無理由。"
有瑕疵>>當下沒有立刻講>>覺得可能是展示車>>對方死都不認又沒證據
所以交車時細心檢驗所有車身細節還是很重要的
三、
新北地院104年度簡上字第354號
車商:福斯
買家選車時特別聲明不要展示車 結果買了一個禮拜卻在後車廂發現標註展示車的貼紙
這個廠的車商比較老實 一被問就承認了
但是主張跟版上一堆業務一樣 認為展示車=新車
而且還主張:
"所謂「新車」及「展示車」均係尚未行駛之車輛,
「展示車」之保存環境甚至較「新車」為佳"
不過法院可不這麼認為:
"展示車係於展示期間可供消費者觀看、接觸、乘坐,搬動、開啟車
輛裝置等不同方式測試是否符合需求,展示車被使用、觸摸
之次數會隨展示期間不斷增加,其車輛外觀、內裝受影響之
程度,相對於一般新車未經展示受影響之程度高;換言之,
對於一般消費者而言,「展示車」與「全新無人使用之新車
」於主觀價值認知上明顯有差別,不可等同視之;且衡情於
新車買賣中,新車應有之「性能」、「功能」等「通常效用
」或「品質」為交易雙方所注重者外,「外觀」、「物理上
」為全新無瑕疵且未經使用,亦應屬購買新車所應有之「價
值」。綜上所陳,於新車買賣中,車商如要將「展示車」視
作「新車」而交付予消費者,自應有事先向消費者說明及告
知此乃「展示車」及該車展示期間情形之義務,讓消費者可
以合理評估該車輛應具備之價值為何,倘若未為告知而逕自
交付,揆諸前開說明,應認該車外觀或物理上並非全新無瑕
疵且未經使用,對於新車所應有之價值自有減少。"
最後判決車商要退5%的車價
總價122萬 退6萬(一審原本判退15% 但是被高院砍了2/3)
============================案例觀賞分隔線===================================
看完這些案例 我還是覺得車商可以大言不慚地說展示車等同於新車感到不可思議
有些展示車甚至不只是觸摸、試乘
https://youtu.be/bQ4VWFU8dgQ?t=31
比如說有些業務為了強調車體剛性很棒 或者用料扎實 就會像影片這樣對待展示車
請問業務您自己願意用原價去買這台被剛性示範無數次的展示車嗎?
剛好相反 確實一般人之間簽訂契約 就是契約白紙黑字為準
但是當締約的兩造有一方是大企業 大車廠 大公司
買賣雙方不論是知識、經驗、財力、資源 都相差極鉅的情況下
並不是說你契約訂得天衣無縫 法院就只能看契約判斷
特別是那種拿出來給客戶簽的定型化契約
又特別是絕大多數人根本不會看完那些密密麻麻的條款
契約中雖然沒說客戶指名不要展示車
但是依一般社會通念 沒有人會願意用原價買展示車的
消費者保護法中很多條款或者法理都可以用來推翻定型化契約的效力
車商如果交付的是展示車 車商有義務要告知客戶
正確的做法是
客戶必須明確地在契約上表明說他知道這是展示車
但是可能因為價格較低 配備較多 或者其他有利因素他願意接受
而且這些文字還不是說躲在密密麻麻的條款裡面就好
還必須要以顯著字體標示 甚至旁邊還要有額外的簽名欄位
表示客戶確實明瞭這個事實也願意接受
這樣
車商才可以把展示車賣給客戶
問題是台灣很多車商是偷偷塞一台展示車給你
沒被發現就當賺到 被發現了就說契約裡又沒說你不要展示車
反正兩個(對車商來說)是一樣的 你就吞下去吧
這種嘴臉真的叫人不敢恭維
我當然知道賣車業務很辛苦 我自己買車時也不會想說要砍到刀刀見骨
但大部分人一輩子就買這一兩次車
甚至要為了這台車扛好幾年的車貸
各位業務大人們 除了獎金業績之外
是否也該摸摸自己的良心說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3.192.42.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car/M.1547742885.A.85E.html
※ 編輯: ccc101419 (123.192.42.25), 01/18/2019 00:36:41
是那一個案例買家無法舉證 所以敗訴
事實上法界有一句話叫做舉證責任之所在 敗訴之所在
通常主張某個積極事實者 要對自己主張的內容負舉證責任
(例如:我說這台是展示車 我要證明它是展示車 不管是用引擎號碼或者找到貼紙)
而且原則上不能要當事人就消極事實舉證
(例如: 你說東西是我偷的 是你要證明 不是要我證明我沒偷東西)
問題是這種舉證方式對消費者來說非常不公平
我是來買車的 我怎麼可能證明這一台車的來源?
所以訴訟上當一方是大公司時 會有舉證責任倒置
你可以當作是法律照顧弱勢(消費者)的一種展現
這種時候即使是原告(消費者)主張買到的是展示車
法院仍然會要車商證明這台車不是展示車(消極事實)
LEXUS的案例中 車商提出了報關紀錄 調車紀錄 拖運紀錄 甚至有出入庫紀錄證明
這台車"不是"展示車 而買家無法提出更進一步的證據
這樣它們才贏
法院並沒有說展示車等於新車
另外你說車價落差的部分 法院直接送中華民國車價鑑定協會做評估 這個夠專業了吧?
最後
這些不是什麼網路上似是而非的資料 這些都可以在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找到
都是公開資訊 謝謝
※ 編輯: ccc101419 (123.192.42.25), 01/18/2019 11:41:14
這台展示車也沒有領牌 用新車原價賣您好嗎?
※ 編輯: ccc101419 (123.192.42.25), 01/18/2019 11:57:21
不是契約要註明非展示車才不能賣展示車
而是契約"本來預設賣的就不應該是展示車"
如果是展示車 必須"額外註明是展示車 並且確實告知消費者且取得同意"
所以車商抗辯"契約沒有寫不能是展示車"或者"契約又沒註明買家不要展示車"
都被法院駁回不採
這樣你看得懂嗎?
※ 編輯: ccc101419 (123.192.42.25), 01/18/2019 12: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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