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蘇巧慧委員邀請我一起加入這場座談會。
我在 #教育文化委員會,藝文產業的發展,以及藝文工作者的權益與勞動條件一直是我關心的重點。因此我有注意到,過去政府機關所訂定的一些著作權契約中,有以不合理的著作權條款,過度限制藝文工作者智慧財產權的情況。
我在上個月初也跟巧慧委員與其他委員一起舉辦記者會,呼籲政府單位之後的「藝文採購範本」能夠將「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的精神放進去,以 #維護創作者的著作權益;由其文化部作為該辦法的主管機關,應加強宣導各部會、業務單位,在從事藝文採購時,都該以保障創作者的權益作為最大考量。
#文化部要保障創作者
不僅是廣播人馬世芳的遭遇,我在藝文界的許多朋友也都向我反應過這類的情形,文化部作為藝術文化創作的主責部門,應提出具體可行的執行方案,切實督導政府機關日後在辦理相關藝文採購的時候符合上述相關法規範。
希望日後機關在辦理藝文相關採購及徵件活動時,都能考量採購案的目的以及需求,訂定合理的使用範圍和期限,才能發揮智慧財產最大的利用價值,並且也是對於台灣藝文工作者的保障。
#文化部 #藝文創作 #智慧財產權 #著作權 #創作者權益
林昶佐 Freddy Lim #蘇巧慧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范雲 FAN, Yun
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 在 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為了保障藝文工作者的著作權,今天我和 蘇巧慧 范雲 FAN, Yun 賴品妤 林昶佐 Freddy Lim 堅持.張廖萬堅委員,再次辦理座談會,很高興各界提供更多的意見,同時也看到政府部門這段時間的工作進度。
現行法令其實已經完備,問題出在宣導不足,以及因為因循舊約,造成無法落實法令精神。我特別再次呼籲政府機關,#必須加強宣導,#清查契約範本,#建立查核機制,確保中央部會、地方政府遵循藝文採購辦法之精神,確保契約中對創作者權益的保障。
而在12月9日審查 #文化獎助條例修正草案時,我們也提附帶決議「要求文化部提出具體配套計畫,以落實保障藝文創作者之智慧財產權」,就是要在政府機關合理使用、創作者權利保障之間,尋求最佳的平衡點。
文化部給予下列回應:
1 #召開跨部協調會議
文化部以行政院層級召開誇部協調會議,來落實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17條第2項精神(機關以取得著作財產權「授權」為原則),以保障藝術創作者權益。
2 #加強宣導避免乙方權益受損
#文化部將協同 #經濟部智財局、#公共工程委員會等,辦理5場「藝文採購及著作權約定原則說明會」,加強第一線承辦人員對新法規的認知。另外也將製作動畫介紹相關法規及著作權益保障,並於公務學習網站公開。
3 #專線服務即時保障創作者權益
如創作者、民眾發現機關辦理藝文採購作業,有違反文化藝術採購辦法、作業要點、契約範本情等狀況,可透過專線(02-8512-6376)進行申訴、意見反應並提供諮詢,以即時因應創作者需求。
藝文工作者是我們的寶,創作心血必須被珍視尊重。一起來努力!
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 在 蘇巧慧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尊重著作權,甲乙都雙贏!
從去年開始,我的辦公室即陸續接到不少創作者,無論是在參與政府徵件比賽、或是政府標案、勞務採購時,經常發生著作權被忽視甚至侵犯的案例,就在上週更出現廣播人 馬世芳 與 #原文會 的節目爭議。因此,今天我特別邀請馬世芳、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台灣視覺藝術聯盟、新經典文化等多位藝文界朋友,並與 范雲 FAN, Yun、堅持.張廖萬堅 、賴品妤、Freddy Lim、伍麗華|Saidai / Reseres 委員一同召開記者會,針對這個問題提出以下主張:
#現有法規保障創作者但政府機關卻背道而馳
其實現行的法規,對藝文創作就有保障,包括《著作權法》第 10 條,保障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 5 條,要求中央主管機關對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工作權、智慧財產權及福利,應訂定具體辦法予以保障;另外,《文化藝術採購辦法》第 17 條等,本就有適度的保障藝文創作者。但現行部分政府機關的做法,卻背道而馳,反而採用對藝文創作者最不利的方式,甚至在取得全部的著作權後,卻沒有讓作品發揮相對應的用途。
#政府應依法共擬合理方案
我認為,著作權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更不是一塊固定的餅;相反的,用比較合理的方式讓政府與藝文創作者可以分享,而非直接全部佔有藝文創作者的著作權。因此,我們要求 文化部 與 經濟部 甚至是公共工程委員會應該依各種模式(比賽徵稿、特約、採購等)與 #著作權要有條件授權 #著作人格權要創作者保留 #使用範圍與期限要訂定合理範圍 等三個原則,共同研擬列出合理方案,以保障藝文創作者,並讓公務員有遵從的規範或示範的契約範本。
#乙方站出來國家給你靠
最後,不管是動漫、空間設計、音樂、出版等創作者,作品都是受到法規保護的,而不是被甲方賣斷、乙方被迫放棄行使著作人格權;且現行的徵件標案裡皆有申訴管道,只要乙方發現不合理狀況即可提出申訴。我也呼籲,創作人要知道自己有這樣的權利, #乙方要團結 站出來維護自身權益,因為國家的法規是站在你們這邊的!
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 在 臺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單元、「文化藝術工作者承攬暨委任契約之指導原 則」11單元,並製作懶人包網站, ... 文化部文化藝術工作者契約範本專區:https://www. moc.gov.tw/webarticle_148240.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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