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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爸爸您好,我在家事法庭打字打了三年,單位專門處理安置案件。
也許您很難接受,但是我希望您快振作起來,只有您的改變才能讓小孩回到身邊。
我用過去的經驗說明一下這個案件可能的狀況。
首先,這類案件叫做「安置」,是社會局通報當家庭功能失常時,可以發動的手段
社會局角度很簡單,當爸媽功能失常,小孩子無法受到妥善照顧時,社會局就會進行安置
這類案件大多是先進行安置,也就是先到家裡把小孩子接走,隔天再由法官來與社工,小
孩爸媽開「緊急安置」的庭,安置時間從72小時,甚至是之後的三個月,
都是安置案件會去評估的,裁定下來後就開始安置,由公部門轉道安置單位來照顧小孩。
而這類案件歸類在家事案件,並非刑事案件,自然沒有什麼搜索等等,畢竟爸媽又沒犯罪
可能就是很廢這樣,所以大多是先處理,後開庭,畢竟如果先開庭,然後說要把小孩接
走,爸媽可能根本就連夜帶著小孩逃走了,所以這是社會防護的一種司法手段,
以小孩子的利益為最大考量,發揮社會安全防護網的社會職責。
社會局一定是蒐證了很久,才會在適當的時間點發動緊急安置,而沒有讓小孩上學只是
理由之一,這其中可能包含家庭功能失常等其他事由,和太太離婚誰取得監護權都沒有
關係。
要是爸爸的功能是正常的,大可申請改定監護權改由爸爸照護,社會局沒有這樣做應該
是評估過爸爸媽媽的狀況,才會決定由公部門來接手安置。
而安置地點我們都不會告知,被爸媽發現大多我們會立刻更換安置單位,就是為了怕被
爸媽帶走。醫院的就診紀錄也可能只是帶小孩去看診而已,代表的是現在安置單位確實
有在照顧小孩,進行治療。
爸爸,找再好的律師或是民代都是沒用的,要解除安置最快的辦法就是,
三個月後告訴法官說,你已經是一個好爸爸好媽媽了,如果有喝酒就要戒酒,沒工作就要
找工作,安置案件原則上每三個月就會評估一次,在下一次的評估時,告訴法官說我準備
好了,我們也會希望小孩能夠回到爸爸媽媽身邊,只是那要是一個有愛的家庭。
改定監護權 時間 在 蘇家宏律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婚姻這三件事沒處理好,會令人抓狂!
今天報紙有全版是有關婚姻的事:離婚18年的夫妻為了財產,男開10槍讓前妻的2位友人不治。婆婆被控咬媳婦的手臂的家暴事件。夫妻離婚後,對女兒的重大影響,女兒發生無可挽救的遺憾。
第一則新聞跟夫妻財產有關,第二則新聞跟家人相處有關,第三則新聞跟監護權有關,律師不評論新聞個案,因為那牽涉太多我們不知道的事實。
律師只想告訴大家,我發現情感的事沒有對錯,除了外遇、家暴事件以外,特別要注意這三件事,會讓人抓狂:
1. 財產
大部分人結婚前,不習慣討論未來婚後的夫妻財產歸屬,更別說是簽婚前協議。一切狀態都是模模糊糊,各說各話,在感情好的時候的確有朦朧美,但是在感情出現問題,一切都靠『證據』與法律,如果結果不符合自己的想法,那麼會造成另外的心理傷害。
酸梅是個成功的企業家賺了不少錢,酸梅嫁入豪門後就辭去工作,全心支持丈夫,丈夫的家族企業需要跟銀行貸款,請太太酸梅當連帶保證人,酸梅也都配合。不料,幾年後,丈夫在感情上不忠,酸梅也就跟丈夫離婚。離婚後丈夫家族企業周轉不靈,銀行卻扣押酸梅名下的財產…,雙重痛苦。
2. 監護權
在婚姻關係中,子女的照顧與教育需要雙方共同的討論與協調。
在夫妻離婚時會碰到子女的『親權』由何人行使、負擔的問題,這時候就要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包括:由何人監護,另外一方探視的時間、接送的地點、撫養費如何支付...等。
如果對方沒有依照離婚協議書的條件履行,建議立刻溝通,如果不是故意的,看看有沒有困難,彼此再協商。
如果真是惡意的狀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撫養費訴訟,如果是不給看小孩的狀況,提出「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法院會即刻調查處理,經驗上,證據明確狀況下,法院多在四個月內裁定暫時探視方式,先看到小孩後,再慢慢進行其他的法律程序(例如:改定探視的方式、改定監護權)。
3. 家人相處
婆媳問題、姑嫂問題都是常見的婚姻衝突,起因於「婆婆」、「大姑」、「丈夫」、「妻子」「媳婦」...在法律上的定義很清楚,但真實相處的彼此的定位,並不清楚,因此都由我們自己經驗形成,每個人認知都不同,當然就會有很多衝突了!
香菇認為後嫁入夫家後,離開媽媽的管理,夫妻過自己小夫妻生活,公公婆婆不應介入,但婆婆認為香菇「嫁入我們家」之後,香菇理當聴命於婆婆,被「管轄」,因為這是婆婆那個時代的認知。香菇週末想要出去玩,婆婆要求香菇要在家燒飯、打掃家裡,無論最後誰妥協,根源的認知問題沒有解決,引爆點就常常發生!
如果丈夫(兒子)沒有好好處理,往往就會引起不必要的暴力或婚姻問題。
女人很重要,男人要負責。
破壞婚姻的最大因素是外遇,其次是家暴,其他的因素起初看起來不嚴重,但是星星之火可以燎原,想要擁有幸福的婚姻生活,財產、監護權、家人相處這三件事,凡事溝通、安排妥當,才不會有小火苗引發大火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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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定監護權 時間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事實是什麼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你設身處地為對方想的心。
當他對你們的關係提出客訴時,究竟期待你為他做些什麼?
我們要做的並非一味地提出答辯,而是嘗試設身處地為他想,
怎麼做,才是對方想要的?
「妳那天幹嘛那麼說?」
「我哪有?」面對大律師的訊問,我算是難得不心虛的當事人。
「明明就有,我聽了覺得很不舒服。」
律師可以用「明明」當證據嗎?
我當下有幾個選擇——
「請提示證據。」
「你聽錯了,沒有就是沒有。」
「就算我有說,那也是事實。」
「⋯⋯好啦!我下次會注意。」
如果是你,你會選擇哪一種回答方式呢?
家事事件的紛爭中,第一庭一定會排調解,而我們事務所的律師會在調解之前,
花很多時間跟客戶溝通,了解我們的當事人真正想要的是什麼。
你或許不相信,很多人居然不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甚至,連要不要離婚也尚未決定。所以律師在庭前開會時,都必須要旁敲側擊,猜測當事人深藏在心裡,連自己也沒有去面對的那部分。
而到了調解期日,面對對造,律師也得從他們抖出來的武器中,去猜測對方真正的意圖。
我記得有一次事務所代表當事人與對造協議離婚時,男方一直刁難我們的當事人,本來講好了監護權歸女方,但他一下說如果女方改嫁,小孩子監護權就自動歸男方;一下子說要規定女方不可以交男朋友,否則停止給付扶養費。
這兩個約定,在法律上都是無效的。
孩子的監護權應該依小孩的利益來決定,一旦約定好了監護權歸屬,必須要在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時,才比較有機會改定監護權;不可能因為這樣的約定,來約束女方是否改嫁,而且這也是違反公序良俗的。
女方交男朋友,男方就停止給付扶養費更不用說了,就算沒念過法律的人,光用法律情感判斷,也會覺得哪有這種事;父親養不養小孩跟母親有沒有新的交往對象肯定是八竿子打不著,但男方就是鬼打牆似地不肯簽。
我們在一旁觀察猜想,男方大概是擔心監護權給了女方以後,哪天小孩改叫別人爸爸。於是我們跟對方說明,只要他按時給付扶養費、也常常跟小孩互動,盡到父親的責任,往後小孩不管要改姓或讓新的繼父收養,都必須要透過向法院聲請並傳生父到庭陳述意見。
而通常也得父親這邊未盡扶養義務,才有可能讓小孩認別人當爸爸;如果,他都有善盡責任,法院不會剝奪他當父親的權利。
果不其然,男方思考了一下後,就簽了離婚協議書。
「我都不知道,我在他眼中,還這麼有行情。」
女方在男方離開後,忍不住自嘲,而我們也跟女方說明,其實這是很多讓出監護權的男方會擔心的爭議點。
雖然,這狀況是發生在已經要說分手的伴侶身上,但是回到夫妻生活中跟另一半的相處也是如此。
我們在吵架的時候,往往想吵出一個結果、一個事實;然而,事實是什麼,有時候往往不是對方在乎的,甚至很多事情已經無法追溯,就算答案是你對,也不是對方想要表達的。
我們應該去探測,對方提出的質疑裡,動機是什麼?想要你改變的是什麼?而且更棘手的是,人們甚至會因為各種考量,沒把自己真正擔心、恐懼的表達出來。
所以,回到一開始的問題,究竟我的答案是什麼呢?
我必須說,可以安然度過婚姻多年的夫妻都會告訴你,不管對方抱怨什麼,先改再說吧!
愛一個人,從來不該用自己想要的方式愛對方,而該用對方想要的方式愛他。他說的對不對、是不是事實,其實不是重點,而是當他對你們的關係提出客訴時,究竟期待你為他做些什麼?我們要做的並非一味地提出答辯,而是要嘗試設身處地為他想,怎麼做,才是對方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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