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華騎機車上班,在途中被小明開車撞擊,治療期間有一個月沒辦法工作,向小明請求薪資的損害賠償。小明卻認為,治療期間大華的公司還是有付薪水,所以大華並沒有因為車禍受到薪資方面的損害。請問,小明的說法對嗎?
這是車禍案件經常會發生的爭議,受害者雖然無法工作,但實際上老闆還是有付薪水,這時候受害者還可以要求薪資收入的損害賠償嗎?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 年上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認為:
大華的公司支付其薪資,是為了履行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原領工資補償義務,和小明駕車因侵權行為對大華所負的損害賠償義務,並不是出於同一個原因。簡單說,一個是因為勞基法的規定,一個是因為民法的規定。
因為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目的在保護受僱人,並不是為了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責任所設計的制度,所以小明不應因大華有拿到公司的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而不用賠償,大華不會發生損益相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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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肇事者依法負擔賠償責任時,能不能主張受害者因為車禍領到保險給付,應該從賠償金額中扣除?
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42 號 判例
這是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在民國六十八年間判決(我國中三年級),後來被選為判例,一直左右著司法實務的見解,車禍受害者領到的勞保、健保以及商業保險,能不能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都受到這個判例的拘束。雖然大法庭實施後,判例已經走入歷史,我想,這個見解的影響力會持續下去。
案件的事實是這樣:
某食品公司僱用的司機駕駛汽車,不慎將被害者大華撞死,大華的繼承人向食品公司及司機請求連帶賠償,食品公司跟司機雖然責任明確,但主張大華的繼承人有領到勞工保險給付,依照損益相抵的原則,應該將此部分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最高法院的見解很明確地認為,這兩件事並不相關,大華的繼承人可以要求食品公司跟司機要賠償,是根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而可以請求勞保給付是因為大華投保勞工保險,兩者不是基於同一個事實,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的適用外(例如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不能要求扣除。
簡單來說,侵害別人權利的人,不能夠因為受害者有投保保險而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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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法原理
【作 者】 陳聰富| 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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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自侵權行為法的功能與制度設計開始,討論侵權責任的成立要件與法律效果,最後歸納侵權行為法的特色與未來發展趨勢。本書參酌德國、法國、日本、英國及美國之法律文獻,並參考歐洲侵權行為法原則(PECL)及共同參考架構草案(DCFR)之規定與案例,期使讀者了解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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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節簡介】
🔺Chapter 1 緒 論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基本概念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規範模式:比較法的考察
第三節 我國法的規範模式:保護客體的類型化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體系與責任構成要件
🔺Chapter 2 加害行為
第一節 行為:作為與不作為
第二節 加害行為作為責任判斷的基礎
🔺Chapter 3 權利之侵害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人格權
第三節 身分權
第四節 物 權
第五節 債 權
🔺Chapter 4 純粹經濟上損失
第一節 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分界
第二節 純粹經濟上損失的典型案例
第三節 純粹經濟上損失的法律困局與突破
🔺Chapter 5 故意或過失
第一節 故 意
第二節 過 失
🔺Chapter 6 違法性
第一節 意 義
第二節 違法性與過失概念
第三節 違法性的判斷
第四節 違法性阻卻事由
🔺Chapter 7 因果關係
第一節 概 說
第二節 因果關係的分類與結構
第三節 事實上因果關係:條件關係
第四節 法律上因果關係:因果關係相當性
第五節 責任範圍的因果關係
🔺Chapter 8 違反善良風俗
第一節 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的規範功能
第二節 構成要件
第三節 本條項的功能實現
🔺Chapter 9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一節 規範功能
第二節 「保護他人之法律」
第三節 成立要件
第四節 民法第184條第2項推定的「過失」
第五節 過失推定之排除
🔺Chapter 10 損害與損害賠償
第一節 損害的意義
第二節 損害賠償的範圍
第三節 損害賠償的方法
第四節 懲罰性賠償
第五節 其他救濟方法:損害預防請求權
🔺Chapter 11 損害賠償的調整與連帶責任
第一節 過失相抵
第二節 損益相抵與讓與請求權
第三節 連帶責任
🔺Chapter 12 侵權責任的主體:法人責任
第一節 法人的侵權責任
第二節 民法第28條及第188條的適用限制與調整
第三節 法人本身的侵權責任
第四節 我國法人企業責任的建立
🔺Chapter 13 結 論
第一節 侵權行為法的基本理論
第二節 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侵權責任的法律效果
第四節 侵權行為法的未來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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