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1夜盤】
11日夜盤損益相抵後大約損了13點,夜盤結束前的12626多單早盤已經漲了100多點,觀察指標看後勢如何,操作一定要靈活、遵守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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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夜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損約26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損約650元
9/11(日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損約74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損約1850元
9/10(夜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獲利約260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獲利約6500元
9/10(日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損約66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損約1650元
9/9(夜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獲利約56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獲利約1400元
9/9(日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獲利約450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獲利約11250元
9/8(夜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獲利約160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獲利約4000元
9/8(日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損約154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損約3850元
9/7(夜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獲利約12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獲利約300元
9/7(日盤)獲利
一口大台(保證金約10萬) 獲利約23200元
一口小台(保證金約3萬) 獲利約5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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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相抵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華騎機車上班,在途中被小明開車撞擊,治療期間有一個月沒辦法工作,向小明請求薪資的損害賠償。小明卻認為,治療期間大華的公司還是有付薪水,所以大華並沒有因為車禍受到薪資方面的損害。請問,小明的說法對嗎?
這是車禍案件經常會發生的爭議,受害者雖然無法工作,但實際上老闆還是有付薪水,這時候受害者還可以要求薪資收入的損害賠償嗎?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107 年上字第 193 號民事判決認為:
大華的公司支付其薪資,是為了履行勞動基準法(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原領工資補償義務,和小明駕車因侵權行為對大華所負的損害賠償義務,並不是出於同一個原因。簡單說,一個是因為勞基法的規定,一個是因為民法的規定。
因為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採無過失責任主義,目的在保護受僱人,並不是為了減輕職業災害事故加害人責任所設計的制度,所以小明不應因大華有拿到公司的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補償而不用賠償,大華不會發生損益相抵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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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益相抵 在 劉北元的保險世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車禍肇事者依法負擔賠償責任時,能不能主張受害者因為車禍領到保險給付,應該從賠償金額中扣除?
最高法院 68 年度台上字第 42 號 判例
這是一個非常有名的案例,在民國六十八年間判決(我國中三年級),後來被選為判例,一直左右著司法實務的見解,車禍受害者領到的勞保、健保以及商業保險,能不能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都受到這個判例的拘束。雖然大法庭實施後,判例已經走入歷史,我想,這個見解的影響力會持續下去。
案件的事實是這樣:
某食品公司僱用的司機駕駛汽車,不慎將被害者大華撞死,大華的繼承人向食品公司及司機請求連帶賠償,食品公司跟司機雖然責任明確,但主張大華的繼承人有領到勞工保險給付,依照損益相抵的原則,應該將此部分從損害賠償金額中扣除。
最高法院的見解很明確地認為,這兩件事並不相關,大華的繼承人可以要求食品公司跟司機要賠償,是根據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而可以請求勞保給付是因為大華投保勞工保險,兩者不是基於同一個事實,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行使的適用外(例如汽車車體損失保險),不能要求扣除。
簡單來說,侵害別人權利的人,不能夠因為受害者有投保保險而減輕或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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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稱損益相抵,其要件為「基於同一原因事實」。 (二)甲免於支付醫療費用受有利益,乃係因甲繳納全民健保費而由全民健康保險支付,與滋事者之加害行為致甲受有損害,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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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今天來討論一個損害賠償損益相抵的法律問題,我們設定的基礎事實背景:「甲承攬乙公司變電室管線設備安裝工程,向丙公司 ... From the video description.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