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社福政府採購的問題。之前我質詢社會福利業務補助案,有關研習、研討會、演講的核銷方式,場地租借的科目能否改為視訊設備的採購或租用。
Q1:請問衛福部有無和主計單位討論?
補助的問題只要沒有花用,頂多就是退回。但我今天要提醒的是社會福利服務的政府採購案。
社福採購合約中,通常有履約延遲或服務未達標的”懲罰性違約金”。例如:廠商需要在合約期間辦理幾場活動,每次需要有多少人參加?或者委辦機構在半年內須服務幾位個案,然後一年要增加幾位?
有些違約金按服務未達成比例或違約日數,從應付價金扣減。這次武漢肺炎,導致活動停擺,個案也不想外出接受服務,確實屬於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
Q2:請問衛福部有無因應措施,包括成立”採購工作及審議小組”提供疑義及爭議處理的諮詢,並訂出指導原則,讓部裡各司、署和各地方政府可以因應,透過修約、延長履約期限,來免除違約金的問題?
公共工程委員會已於三月六日,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六條,提醒各機關因應武漢肺炎未能依契約履行者的處理方式。
我認為,衛福部應盡速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審議小組,將各種標案分門別類,訂出修約方向原則。避免受委辦者的違約金問題。第一季的業務已經到了查驗的時期,衛福部一定要盡快處理。
http://plan3.pcc.gov.tw/gplet/mixac.asp?num=3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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