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新會期將於9/17開議,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邱顯智委員、 王婉諭委員、立法委員 陳椒華於昨(14)日召開 「即刻修憲!邀朝野共同連署」記者會,公布時力黨團憲改主張,並呼籲修憲委員會於新會期儘速運作,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以趕上 2022 年公民複決綁大選時程。
時代力量的憲改主張包含:
📙#降低修憲門檻 #落實還權於民
我國修憲門檻高不可攀,距離上次修憲已16年。特別是現行公民複決門檻同意票必須達到 965 萬才能通過修憲案,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現行「立委3/4出席、3/4同意」及公民複決的超高門檻,下修為「立委2/3出席、2/3同意」再加上「投票人過總投票人數半數且同意票過半數」的門檻,使修憲成為可能,並讓憲法能更貼近時代脈動與人民意旨。
📙#國會選制改革 #促進多元參與
現行的立法委員選舉是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就是一票選人、一票選黨的「並立制」,但缺點是未忠實反映政黨政治精神。
時代力量主張台灣應參考德國的「#聯立制」,將立法委員席次重新調整為156席,包含區域及不分區立委各73席,以及10席原住名立委,並進行調和避免「超額席次」的產生。而政黨的總席次會在尊重區域及原住民立委選舉結果的前提下,透過不分區席次的調整,盡量接近政黨的得票率。
此外,目前不分區席次的當選門檻5%,難以呈現臺灣的多元民主,因此,時代力量主張不分區當選門檻應適度下修至3%。
📙#廢除考監兩院 #增進制衡效能
我國現行的五權憲法,將考試權從行政權中獨立,並將彈劾權從立法權中抽離。行政權與立法權過度分割,不僅造成權力分立界線爭議,也讓行政與監督的效能不彰。例如「考用分離」造成機關用人需求爭議、監察院已無民意基礎,卻仍擁有調查、彈劾及審計等權限,等種種不合理的現狀。
時代力量主張,在國家正常化的方向與前提下,廢除考監兩院,回歸三權分立的民主憲政架構,既讓政府的考選和用人更順暢,也讓國會的實質監督更有力。
在職權調整部分,監察院的「彈劾權」應歸入立法院之職權,而審計部所職掌的審計權依其性質,另成立「國家審計委員會」。至於考試院的考試權,則回歸行政權,避免考用落差的問題。
📙#勞動 #兒童 #環境基本權入憲
從我國憲法頒布的1947年至今,國際憲政潮流對人權的保障已有長足進步。然而,憲法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卻沒有隨人權發展而修正。過去,雖然有以「增修條文」或「個案釋憲」的方式進行補充,然而保障程度仍然有限。因此,時代力量主張透過修憲,系統性地補足包含勞動權、兒童權、環境權等人民基本權利範圍。
在勞動權部分,現行的憲法第十五條未完整呈現在實現勞工的生存權及工作權上諸多勞動權的不同面向。例如:沒有組成工會的團結權、協商權和包括爭議權在內的團體行動權,導致勞工難以和雇主進行集體、對等協商。為了正面肯定勞工的勞動基本權,時代力量主張應將上述權利入憲。
在兒童權部分,由於兒童和成人間存在資源和權力落差,讓兒童的意見和需求常不被重視,甚至可能危害生存和發展的權利。聯合國 1989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建立「兒童生存及發展權」等四大保障原則,臺灣也在 2014 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因此,時代力量主張將「兒童權利公約」基本原則入憲,以保障兒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侵害。
至於環境權部分,環境權是規定國家、社會、個人與環境之間關係的重要權利,不只是請求權,更有集體共同參與的意涵,讓國家以人民參與為本位,保障人民參與程序、共同決定的權利。
時代力量在修憲委員會雖然僅有一席,但絕對會在國會裡頭扮演好程序把關和督促進度的角色。為了讓本次修憲能順利在2022年地方選舉進行公民複決,我們呼籲修憲委員會於開議後儘速開會,讓修憲案進入實質討論!
德國 立國 四 大 原則 在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有滿多網友跟我說,與家人討論到「台澎主權未定需要自決建國」的時候,會遇到的困境,所以我提供我自己的對談案例,給大家參考。
(朋友C是認同「中國民主化的話就可以兩岸和平了」。)
我:
妳覺得台灣是中華民國嗎?
朋友C:
是啊,台灣是中華民國的一省。
我:
妳覺得台灣是中國的嗎?
朋友C:
台灣不是中國的,中共也不等於中國人民的想法。中國人也有好相處的,我相信只要中國民主化,兩岸人民就可以和平共處。
我:
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實施所謂的民主制度多久了?你思考一下,所謂的民主只不過是一種決策機制,它並不能保證決策的品質。如果民主是萬能的,1996 年中華民國總統直選也不會選出主張統一中國的中國國民黨推出的候選人。而2018 年不會選出韓國瑜。
朋友C:
可是台灣可以影響中國人,讓他們推動民主,也許可以改變他們把飛彈對著我們。
我:
民主不是萬能的,僅是目前較符合人權的方式。其實重點在於民主制度只是種決策機制,而決策的品質取決於參與決策者的素質。如果今天參與決策的人想得都是滅絕種族,也只會做出如希特勒那樣的行為,希特勒也是德國人民選出來的政黨候選人。
所以,即使中國民主化,也不表示它就不會透過民主機制做出要侵略台灣的決策。十四億中國人都被洗腦成台灣是中國一部份,收復台灣是中國人的責任。今天給這些人民主機制,就會做出要收復台灣的決策。
朋友C:
如果台灣人不要這麼激進的話,也許不會被中國人討厭。
我:
台灣人在日治時期就已經民主啟蒙了,早就有台灣人在日治時期當選民代,而中華民國政權 1945 年佔領代管台澎之後,就在台澎這邊舉辦地方選舉(二二八很多本土精英就是議員身分),之後選舉也是一直辦啊,民主也一直存在啊,但台灣人有因為這樣不受洗腦影響嗎?
現在不就是一群被洗腦以為中華民國政權是自己國家的人在投票嗎?投了這麼多次了,有因此發現台澎法理地位真相嗎?有因此搞清楚為什麼台灣沒辦法進入國際社會嗎?顯然是沒有的,所以有民主機制又怎樣呢?
更別說民主機制因為原則上是要讓大家都能參與,所以如果素質提升的部分沒做好,做出來的決策就會是非常慘的。此外,如果有人不斷傳播聳動的假資訊來誤導民眾,民眾也可能會在被誤導的情況下做出對自己非常不利的決定。
民主不是萬能,要讓民主制度運作的結果利大於弊,需要非常多的努力。台灣人現在連自己的事情都搞不定了,為何會認為自己有辦法去左右掌控十四億人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的走向?美英花了數十年想讓中國民主化都不能成功了,台灣人怎麼還會幻想這個?
朋友C:
沒辦法進入國際社會是中共打壓,不是中國人啊⋯⋯
我:
不~其實是因為台澎領土在戰後《舊金山和約》成為歸屬未定的法理狀態。目前實際在台澎上治理的中華民國政權是依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來台受降,被授權執行代管任務的機構,是代表盟軍而不是中國政府的身份來台軍事佔領。
軍事佔領雖然是暫時的,但只要台澎領土主權歸屬一直未定,這個佔領就會一直存在,直到台澎人民行使自決權建國,才可以主張台澎領土主權屬於台澎新國家。因為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它不是一群人或政治集團可以來主張的。
中共政黨建立政權,為它想代表的中國主權國家取得國號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它還是屬於「中國國家法人格」中的一個政權,跟「中華民國」政權同為中國國家的政權,彼此爭奪誰更能代表中國,成為國家政府在國際上被他國承認。
因此只要台灣在國際上一直是拿著中華民國政權的一切,就會被一中兩政權框架籠罩,所以不是中國打壓、不是中共打壓,而是因為中華民國政權在台灣的關係。
朋友C:
但是台灣人如果推台獨,一定會引來戰爭的啦⋯⋯
我:
了解正確的台澎國際法法理地位,就可以了解我們不是要推「台灣從中華民國獨立出來」,因為台澎主權未定,不屬於任何國家,所以不需要從哪個國家中獨立。
國際法角度上來說,要成為一個自主運作、國際間被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 sovereign state,是要具有國家法人格statehood,台澎正好欠缺的是這個,這要依國際法法理程序來完成建國才有。
從國際法角度說明,台澎住民要行使住民自決權建立一個國家。使用的詞彙是台灣「建國獨立」,這個意思領土住民透過國際法程序,行使自決權建立國家, 而在國際法上成為主權獨立國家的狀態,獨立當作形容詞:獨立的。
因為建國而成為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而不是把「獨立」當作動詞要從某個地方中脫離。
這是國際法法理建國派的論述,因台澎領土主權未定,不屬於任何國家。
中華民國政權有兩個身分,中華民國合法治理台澎的身分不是中國流亡政權,而是盟軍授權代管的治理機構的身分。台澎應該要脫離的狀態是「被代管的狀態」,被盟軍授權代管的治理機構宣布「將終止代管」,並讓台澎人行使住民自決權後建國,才真正進入獨立的國家的狀態,正式的終止代管。
台澎要建國,完全可以透過符合國際法規範的和平、民主方式完成,不需成天想打仗或革命,也不需成天想把建國跟戰爭扯上關係。
朋友C:
可是中國如果不威脅打我們,我們也不需要改變原狀啊!
我:
把中華民國政權的敵人當成台灣人的敵人,這就是中華民國的洗腦政策。而且自決建國是以二戰過後去殖民化的國際共識,對人權的追求,建國是人權的議題,建國以後才能真正保護國民;不是因為中共溫柔我們就不需要建國,也不是因為中共壞我們才建國。建國是因為台澎人需要建國,才能主張台澎領土的主權。
建國以後擁有國家法人格,才能被國際承認是主權國家,才能加入國際組織,才能真正保護台澎人。
朋友C:
嗯這樣看來被國際承認總比目前老是在國際上被孤立來得好。
我:
舉個例子:#蓋亞那台灣辦事處事件
蓋亞那建國後就跟中國主權國家建交,中國主權國家代表政府是PRC,蓋亞那對台澎主權歸屬的想法沒有表達意見,但是因為ROC是中國流亡政權。蓋亞那就會受到一中框架限制。
事實上蓋亞那一直都是跟中國主權國家建交,一開始就承認PRC是中國主權國家的代表政府。
只要台澎還是中華民國政權(中國流亡政權)治理中,就是在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底下運作。所以中華民國無法在「承認PRC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內設立領事館,只能是辦事處,而無論取名是中華民國辦事處還是「台灣辦事處」,台澎仍舊沒有主權國家法人格,因為台澎主權未定,沒有依國際法法理來建國就沒有主權國家法人格。因此體制內的正名制憲或修憲,都無法變更台澎沒有主權國家法人格的事實。
所以大家在罵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是不是又打壓了!?是,因為PRC跟ROC都是在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底下的政權。
事實就是:承認 PRC 是中國政府跟中國建交 (有180個國家) + 承認 ROC 是中國政府跟中國建交 (有15國家) = 跟中國主權國家法人格建交的國家 (共有195個國家)
真正的問題是中華民國本質不會變,是中國政權,目前流亡到領土主權歸屬未定的台澎。
所以台澎要依國際法法理來自決建國,擺脫一中兩政權,建立台澎的國家法人格,建國後再定名、制憲。真心建議可以好好的把國際法法理基礎了解一下,才會為台灣走向正確的方向(✪‿✪)ノ
#中國民主化 #台灣地位未定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
圖片取自❣️
《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可以幫助妳更好釐清前因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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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 立國 四 大 原則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直播EP12重點整理】🥜台澎小堅果🌰
時間:4/24(六) pm8
講者:臺澎國際法法理建國連線創辦人-黃聖峰 +皮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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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1.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
2. 民族自決權 vs 住民自決權
3. 自決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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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內部自決權 vs 外部自決權
在開始前,我們先再次聲明,上週有網友對我們提出來的「依國際法去殖民化程序台澎人可行使住民自決權來建國」錯誤認知成是血統論,再次說明一下:
當我們要以族群為概念來做論述基礎的時候,的確很難排除血統的影響,但不代表我們要主張血統論,而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會牽扯到血統,但不代表我們就是要主張血統論喔!
這些概念的存在,是因為我們要處理的問題就是跟族群有關,比如我們現在處理的殖民問題。這些議題,仔細思考國際社會在處理去殖民化時,要了解歷史脈絡,其實殖民這個行為,就是與族群被壓迫跟剝削有關。
「去殖民化」框架確實存在血統主義的一面,因為國際法概念中的「殖民」,基本上指的是外來族群利用自身力量上的優勢對本地原有族群進行的壓迫、剝削。而這種「族群」,最常見的區分就是血統,這就是牽扯到血統主義。
不過,即使是相同血統,也有可能因為歷史、文化、認同對象的不同而隸屬於不同族群,從而出現相同血統的不同族群之間的殖民剝削行為。題外話,在單一乃至於多民族國家內部出現的內部殖民行為,也是一種殖民行為。
在台澎的例子上,我們不能去脈絡化。因為台澎建國要解決的問題本質就會牽扯到血統,我們必須要先爬梳歷史過程。
我們法理建國派的論述,就是要建國全新開始,不分任何族群都可以成為第一屆的國民,而這個開門的鑰匙就是台澎人,以台澎人依國際法程序行使「去殖民化」住民自決權建國後,讓這四百年不同時期來到台灣的人,透過個人意願國籍歸化成新國家的國民。(之前有說過領土主權擁有者不及於土地上的住民,人民擁有個人意願選擇國籍的自由。)
好,進入正題:
聯合國憲章第二條有提到自決權,這是涵蓋「『內部』自決權」與「『外部』自決權」。
其中「『內部』自決權」是以他國不干涉原則的具體展現,例如選舉、投票、立法、制憲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換句話說,內部自決權就是國家內部行政組織規劃完成的選舉、選體制等等,這個不一定都會是和平的手段,也是有武裝革命的情況出現。主權國家在國際法上有一個保護,就是他國不干涉原則,因此某國若人民行使內部自決權發生內戰、革命,基本上他國是不可介入的。
他國要介入某國的事務時,必須是要以外交關係,來尋求協助。但若是叛亂政權來要求他國動武,就會有侵犯他國的問題。實質上無法干涉他國內政,但還是可以間接的影響,例如經濟制裁、道德譴責。如果某國內部發生了革命,原本的政府要被殲滅了,其他國家可能也會看情況,因為換「承認」某國合法政府是可以隨時就換的喔!(我們在這個影片有說過 🔗https://youtu.be/lss2OdMhi90)
而「『外部』自決權」的部分,就是提到人權、族群等等的保障,例如建國(建立國家法人格)。換句話說,外部自決權就是依國際法法理來行使,包含建國、併入他國自由邦、成為他國的部分。所以國家法人格是無法透過「『內部』自決權」來完成,比如主張「正名制憲或修憲」做的都是無法達到建立國家法人格的方式,層級不同。
總之,國際法的框架就是「『外部』自決權」;而以國內法內行使的就是「『內部』自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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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民族自決權
民族自決權的意義就是某個民族有權利決定族群的未來,去決定生活的這塊土地的未來。為了確保民族的延續,不受他人干涉的情況下,賦予他們行使民族自決來建國。
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 民族自決;nation 民族;nation-state 民族國家;state主要是指sovereign state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
(self-determination 就是自決;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 自決權,所以與民族自決權不同。雖然網路上的中譯都會有混用的狀況,所以必須釐清差異!)
nation-state 民族國家其實就含有很濃的血統,例如德國日耳曼人,英國盎格魯薩克遜人,俄國斯拉夫人等民族建立的國家就是民族國家,由多個民族組成的國家也一樣是民族國家。
所以談到民族其實都會牽扯到血統,但是不同族群也是會融合在一起的,這就是族群的同化,隨著語言、文化的互相學習,通常會伴隨通婚、血緣混同的現象。
就好比我們會提到1949年來的中國難民,與台澎當地人的界線一開始是很清楚的,可是隨著歷史演進,難免就會產生文化融合與血緣混同,生活習俗也是會互相影響。如果真的要來談血統的話,中國難民與台澎住民這個區分就會很難區分喔!
民族自決權的源頭就是血統主義,所以是很難避談的。
如果我們要談行使民族自決權的話,必須要先有一個民族群在,如果民族的邊界不清楚不存在,就無法去行使的。
台澎住民這邊明確的民族,就是我們清楚了解的高山族跟平埔族。但是其他台澎人可能就是在清帝國時期被漢化的人,這是很難去釐清是哪個民族。史明前輩提的「台灣民族」其實沒有真正形成,所以才需要倡議。
民族主義說穿了就是一個共同體的概念,可以是同個血統,但也可以是不同族群融合後形成的。民族主義不是什麼壞東西,有問題的是種族主義。有些人聽到民族主義就想到納粹,其實納粹是種族主義,不是民族主義。種族主義強調血緣、血統的純正。
民族主義則強調彼此是屬於同一陣營的認同。當然,如果血緣、血統相同或近似,比較容易覺得彼此是同一陣營的。
如果今天我們只談血統、種族主義,那像原住民各族就無法成為同一族。但如果談的是民族主義,那大家就可以形成同一個民族。
對某些民族來說,民族就是種族,但其實現在想要找到非常純粹的種族基本上是找不到的。大家的血統都混過,混的程度問題而已。
同一民族也可以建立數個國家,東歐有許多國家都是斯拉夫民族成立的。就好像兄弟分家這樣,語言習俗一開始都差不多,但之後可能會因為主客觀因素而產生差異。
所以我們會主張的是住民自決。
原日籍台澎住民是受到日本殖民剝削的對象,也是因為日本殖民剝削受有損失的被害人,自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所以必然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自決權的人。
我們並不care你是哪個民族、說哪個語言,我們說的是共同經歷殖民統治的時期的台澎住民受害者。
為什麼會談到後代?除了因為這件事情真的拖太久才來處理,才會有後代,再來是因為他們上一代所遭受到的殖民剝削及損失,也會直接、間接對他們造成影響,所以他們也是日本殖民統治下的被害人,他們自然也會是在「去殖民化」過程中可以行使權利的人。而在原日籍台澎住民死亡的場合,他們原本享有的自決權也會成為可繼承的權利由其下一代繼承。
如果是混血後代,也是可以行使住民自決權,因為婚姻通婚的關係,原日籍台澎人與外國人生下的後代,也是會受到殖民傷害的影響。
所以,在「去殖民化」脈絡下必須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行使自決權,並不是血統論,而是「去殖民化」措施的「受殖民者/被害人專屬」的本質,及權利的法律上繼承關係所造就的結果。
總結,台澎自決建國的去殖民化路線,主要行使自決權的,是共同受日本殖民殖民壓迫的族群。這群人因為受同一殖民者殖民的共同歷史而成為一個族群。這就涵蓋不同民族了。這是處理法律層面的問題;而中華民國難民及其後代是因為佔領法關係因此沒有資格參與受日本殖民後依國際法程序「去殖民化」行使住民自決權,因為會造成此公投法律上的瑕疵。但人的國籍是可依個人意願來選擇,國籍歸化成新國家國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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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自決權的行使
前面有說了,選舉、投票、立法、修/制憲、推翻、革命都是「『內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而會在國際框架下造成影響的都是「『外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但是並不是隨便就可以行使喔!我們必須了解國際社會所遵循的規範是怎樣行使。(國際上有出現的自決權公投法律瑕疵,可看這篇Q&A55: https://reurl.cc/V300NN)
二戰結束至今,「『外部』自決權」的行使態樣,最多就是在去殖民化的程序下進行的。二戰後世界國家不超過60個,現在將近200個,多增加的一百多個國家裡面,超過一半以上原本都是殖民地,就是透過去殖民化完成建國。沒有都打仗啦!沒有都是戰火啦!大多都是依和平方式來建立的,例如英國跟法國的殖民地的去殖民化程序。所以台澎就依據這個成功案例來完成建國。
基本上有兩條線,共同點是具有「合法治理當地的政權去辦理自決程序」,這個政權有可能是原本殖民地的殖民母國,像自治領的存在,英國在讓殖民地獨立的時候,會從皇家殖民地變成自治領享有高度自治權限,之後英國再完成相關程序,使其完成去殖民化後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法國是有定了個憲法,殖民地可以來決定要不要接受這個憲法,如果接受就是表態同意讓自己領土繼續還是屬於法國的。所以這其實屬於外部自決權的層級,因為是去殖民的程序。如果不同意就直接獨立了。
另外,戰敗國的領土,成為國際聯盟的委任統治地,交給某國去委任統治。二戰後這些委任統治地,就變成聯合國託管制度下的託管地,例如日本的西太平洋的委任統治地,就變成聯合國交給美國來託管,由美國治理者協助當地行使自決權來建國。
台澎將來行使自決權來建國,也是要有合法治理權限的單位來辦理自決公投,才會產生效力,所以不是民間團體來舉辦就可以喔!舉辦過程必須要有合法實質治理的單位才會具有正當性,因為必須核對投票人民的身份,以避免公投出現法律瑕疵不被國際社會承認。
中華民國政權因1945.9.2受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令代表全體盟軍(而非中國國家政府身份),自1945.10.25來台受降佔領治理台澎至今。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可參考英國 1955 年內閣文件 CAB 129/73/38的翻譯說明,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photos/a.802796716480053/912347392191651/?type=3
(英國這份文件非常有價值,原因在於英國1950年就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但仍認為中華民國政權有繼續依據盟軍先前安排管理台澎的權限。)
再重申一次!
「代管」其實就是簡稱啦!因為中華民國政權代表盟軍來台受降,停戰接著就是進行軍事占領,直到簽署和平條約,能有最終處置。
因為是盟軍全體成員授權之下作為同盟國的代理人,簡稱代管,代理他人進行管理的意思。只是我們法理建國派每次要解釋這一段就很複雜。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我們並不想讓人誤以為與聯合國「託管」有關!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的口號8個字解壓縮後就是法理建國指南的所有內容。👉🏻 《台澎法理建國指南》電子書: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yFXTxYOtkqrwEyV11w0kQyKujxEZsU8N/view?usp=sharing
「終止代管自決建國」所代表的就是:終止在二戰盟軍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代表全體盟軍來台受降並且進行佔領管理的盟佔狀態,由原日籍台澎住民及其後代依國際法法理程序去日本殖民統治來行使住民自決權,在台澎領土上建立自己的主權獨立的國家。
以上是我們國際法法理建國的論述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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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們進行倡議時的方式:
我們現在對一般民眾揭露真相就是在製造這個時機、塑造這個環境,在取得中華民國政權執政權的本土派政黨揭露真相前,有越多民眾對即將揭露的真相有概念、印象,乃至於理解,在真相被正式揭露時,台灣社會可能發生的動盪與不安就會越少,民眾對這個自己已經有些許印象的真相的接受度也會更高。
我們主張的是「台澎住民自決建國」,不是「政治菁英宣布獨立」。我們主張的是瞭解真相的台澎住民透過各種方式形成政治壓力,讓(知情且認同法理建國的)中華民國政權的領導人「從善如流」地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沒有台澎主權、中華民國政權只是佔領代管台澎,然後承諾「將終止代管」,並協助台澎人完成自決建國程序。如果台澎人決定要建國,那代管任務會在台澎國家政府成立,台澎政務資材移轉給國家政府後正式結束。如果台澎人沒決定要建國,那就是繼續維持代管狀態。代管狀態只會在台澎戰後最終處置確定,相關事務處理完畢的那一刻才真正結束。
體制外的行動需要體制內有人願意裡應外合才能發揮最大效用。除非能夠得到來自體制外的強力支撐,體制內的人是不可能主動做出重大改變的。我們現在對社會大眾講這些史實、台澎法理地位真相及自決建國知識.就是要建構一個能夠在未來給體制內的建國夥伴強力援助的體制外支援。
台澎建國從來就不只是少數政治菁英的事情,也不是靠少數政治菁英就能完成的事情。
台澎最終能否成為真正的主權國家,取決於像你我這樣的人能夠理解台澎還不是國家、台澎建國的必要性,及真正能有效建立國家的方法。
真相的揭露,知識的傳遞,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也是每一個希望台澎成為國際承認的主權獨立國家的台澎人應該採取行動參與其中的事,願你們與我們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