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才機關: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正取50名(請詳閱簡章內容)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20-基隆市,23-新北市,26-宜蘭縣,30-新竹市,31-新竹縣,33-桃園市,90-屏東縣,95-臺東縣,97-花蓮縣,99-跨縣市
有效期間:110/09/01~110/09/17
資格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且無外國國籍者。
2.性別不拘,年齡滿18歲以上(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110年10月22日)。
3.屆限齡退休人員,不得報考(預訂報到日期為110年12月27日,屆齡退休者不得報考)。
4.學歷:不限制學歷。
工作項目:
請詳閱簡章
工作地址:
(一)工作地點:
1.臺北電力段:基隆市至苗栗縣間各縣、市
2.宜蘭電力段:新北市至花蓮縣(秀林鄉)間各縣、市
3.花蓮電力段:花蓮縣至屏東縣間各縣、市(以南迴線鐵路營運區間為主)
4.臺北電務段:宜蘭縣至苗栗縣間各縣、市
5.花蓮電務段(含產學合作):花蓮縣至臺東縣間各縣、市 (二)服務單位地址:
1.臺北電力段:新北市樹林區東佳路7號
2.宜蘭電力段:宜蘭縣礁溪鄉奇立丹路3巷1-1號
3.花蓮電力段:臺東市文昌路206巷250號
4.臺北電務段: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B1
5.花蓮電務段(含產學合作):花蓮縣花蓮市富裕二街30之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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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1.請依簡章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局網站公告http://www.railway.gov.tw/關於臺鐵/行政與人員招募)。
2.請於報名信封上註明應徵之職稱,於110年9月17日前(郵戳為憑)逕寄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電務處 甄試委員會收(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5樓5015室)。
3.請依前述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另行通知補件。
4.報名相關注意事項,請詳閱本局網站內簡章規定,不符規定者請勿寄送;報名文件未通過審核者,資料概不退還。
5.簡章各項內容若有任何疑問請洽詢電話:(02)2381-5226分機3892 陳小姐或分機3215石先生。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09:00~12:00及下午13:30~17:00。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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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徵才設條件性別、年齡限制,到底算不算歧視?
沒設定好,似乎又浪費求職者的時間?
https://www.bc3ts.net/post/36634
徵才年齡限制 在 律師真心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鮭魚之亂」中,有不少人改名成為鮭魚,也有不少老闆說只要有改名成鮭魚過的,永不錄用。不過,老闆如果在求職者應徵時,真的以此作為拒絕錄取的理由,是否合法呢?
依照勞動部在網站上的說明,「就業歧視」是指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是否僱用求職人或受僱人的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行為。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從上面的條文看來,如果因為曾經有改名,而拒絕錄用,很有可能違反就業服務法,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5條,開罰30萬元到150萬元。而且改名與否基本上在戶籍謄本才看得出來,而戶籍謄本可能是「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員工不一定要給。如果強迫給,這可能會被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開罰6萬元到30萬元。
至於實務上很常發生的年齡歧視,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針對常見的年齡限制,進一步說明,立法意旨在於雇主在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求職或就業過程,不得因年齡因素而對之為直接或間接之不利對待,是無論雇主係以直接以年齡因素,設定為僱用員工、解僱員工或給予員工福利之條件,或雖未直接以年齡為條件,但間接設定其他因素,並因該因素連結之結果,將與年齡發生必然之關連,終致員工將因年齡因素而與勞動條件發生牽連,都是就業歧視。……另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載明:「‧‧‧二、不論其對象特定或不特定,是否提出申訴,若雇主刊登之求才廣告有就業歧視情事,造成求職人無法或不能前往應徵時,已影響其就業機會,雇主即構成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三、案內事業單位無論透過何種代號於交友及社交平台上刊登限制年齡之求才訊息,若確有徵才之意思表示,可認有影響使用該網路平台之求職人就業機會情事,得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論處。」經核上開勞動部103年9月9日函釋,係勞動部本於其權責所為釋示,未逾越法律規定,且該函釋內容與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之意旨相符,亦與就業服務法規定之意旨無違,本院自得援為判決之依據。經查,系爭徵才廣告內容既已載明:「30歲以下」等語,則31歲以上之求職者即已遭排除。上訴人雖主張:本件僅是初稿,上傳後發現錯誤,不到1天即撤除云云,惟上訴人確實上傳於其官方網站,上訴人雖主張尚未展開應徵作業,惟其招聘廣告行為,確已致使不特定超過30歲以上求職者失去公平就業機會,自屬年齡歧視無訛。(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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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幕以來吸引大批人潮朝聖,但最近卻有人在網路上Po出 徵才 廣告,並開出 年齡限制 要在50歲以下引起爭議,勞動局證實的確有接獲投訴,若查證屬實將. ... <看更多>
徵才年齡限制 在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A:是的,這樣的徵才條件已涉及年齡及容貌歧視。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年齡、...容貌、.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