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實務選評 第1卷第2期(2021/8)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19則最高法院裁判,其中6則裁判涉及的法律問題或見解,理論或實務上具有重要意義,值得注意。
✏摘要:
🟧董事違反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致公司受有損害時,公司除依同條第5項規定,行使歸入權,將該董事的行為所得視為公司所得之外,是否另得基於其與董事間的委任契約關係,依民法第544條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或依債務不履行責任一般規定(如民法第227條等),請求董事賠償其因此所受的損害?
🟧為直轄市所有,交由其所屬區公所管理、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的建物,如係無權占用他人土地,土地所有人得否以該「區公所」為被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該區公所拆除建物、返還土地,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該區公所給付相當於使用土地租金之不當得利?對此,除須討論「直轄市區公所有無當事人能力」外,另亦涉及直轄市區公所管理市有建物的法律地位問題。針對以上議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一致,並明確闡述其理由,具有參考價值。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並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有使用,此時承租人占有使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有使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主張,房屋承租人構成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占有使用土地之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另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之利益?此乃實務上常見的問題,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注意。
🟧醫療法第63條第1項、醫師法第12條之1有關「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其解釋適用問題,實務案例不斷增加。對此,本期所選判決中,最高法院以抽象法律見解,指出「告知後同意法則」之規範意旨,並為該告知說明義務定性,再闡述有關告知說明義務舉證責任分配的見解。針對最高法院上開見解,陳忠五老師亦於文中提出相關疑義,供讀者進一步思考。
🟧不當得利的類型,分為「給付不當得利」與「非給付不當得利」二種類型,再依各該不同類型,分別判斷不當得利是否成立,以及在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可謂是近年來學說與實務逐漸趨於穩定的見解。關於「給付不當得利」類型,其核心概念「給付關係」的認定,攸關不當得利當事人範圍的界定。此在多數人間基於相互牽連關係而發生財產上損益變動的情形,如何判斷何人與何人間成立不當得利,更形重要。本期所選判決,涉及「指示給付關係」中,被指示人依指示人的指示,匯款於領取人後,因補償關係不存在,究應向指示人或領取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的問題。最高法院於該號判決中,就給付目的、給付關係的概念,以及不當得利當事人的界定,有具體明確的闡述,值得參考。
🟧關於子女姓氏之變更,可分為「意定變更」與「裁判變更」二種事由。意定變更事由,依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無論是父母書面約定變更或成年子女自行決定變更,各以「一次為限」;裁判變更事由,則有民法第1059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由法院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本期所選裁定,即涉及父母再結婚後,聲請法院裁定再度變更子女姓氏的案例──父母於子女出生後,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嗣後兩願離婚,父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變更為從母姓,其後父母再結婚,是否得再以書面約定該子女再次變更為從父姓?或在父母雙方合意的前提下,為該子女之最佳利益,聲請法院裁定變更該子女姓氏為從父姓?於此情形,違反民法第1059條第4項規定的「以一次為限」,且又未具備同條第5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因而問題如何解決,顯得特別困難。最高法院於該號裁定中,突破現行規定限制,以類推適用方法,積極從事法律之續造,值得肯定。
🗒全文完整請參閱: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月旦實務選評》第1卷第2期。
📕本期內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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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父姓或從母姓的法律規定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太多人不懂法律了
今天看到這個新聞https://news.tvbs.com.tw/local/1478209
萌生很多問題,幸好我們有管道可以問,更有秘書👉胖狗律師 律師法拍Ryan教練 可以追根究底,那就來跟大家分享囉。
🔰一般來說比較多是因為女方懷孕,為了避免“父不詳”,所以選擇結婚,但其實只要雙方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孩子就有生父的名字了,並不一定要 #結婚 好嗎!
🔰新聞中懷孕五個月離婚,生下來要報戶口時未經前夫同意,私自刻印辦理從母姓,這個問題點是這個媽媽覺得已經離婚了,但孩子是前夫的,可能就算離婚,前夫也會要求孩子跟他的姓。
但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意思就是就算沒有達成共識也可以用抽籤的方式,至少還有一半的機會呀,為什麼要刻印觸犯偽造文書罪呢?~
#感謝胖狗秘書
#感謝專業法律博士好友立民及法律顧問佑信
從父姓或從母姓的法律規定 在 威廉氏後人 - 李毅評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性別篩選問題 : 我一次回答完,不要再問了!>
各位好
小弟鍵盤婦產科 - 威廉氏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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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必須承認
儘管在2020年的台灣
還是有非常多的不孕症夫妻
或者已經有生育過女兒的夫妻
不論地努力尋求生男的祕方。
-
我必須再次強調
非男不可的性別篩選
在台灣,
已不合時宜、不合情理、更不合法。
-
健康的女兒沒有任何不好
也沒有什麼不能傳宗接代的問題。
.
無論妳說的是基因上或者財產的傳遞上
都不會因為妳生的是兒子還是女兒而有所差異。
-
如果妳要說姓氏
事實上現在所有新生兒都可以由父母協議
從母姓或從父姓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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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孩唯一不同的只有
妳心中對性別的各種標準。
.
無論是傳宗、還是送終
女兒都是可以的。
-
台灣法律明文規定
依據本國人工生殖法 第16條 第三款
實施人工生殖,不得進行胚胎性別選擇。
-
我知道網路上、書店裡、隔壁鄰居的口中
有著各式各樣的性別選擇的方法。
-
目前,除了胚胎切片(PGS)以外
其他所有方法都已經"被證實沒有效果"
但PGS依法是不得透漏胚胎性別的。
當然絕對可能有人違法在做。
這我想妳可能比我更清楚。
-
目前已經被證實無效的性別選擇方式,
包含:
.
1. 飲食法
1980年代,曾有盛傳一種的性別選擇飲食法
認為夫妻可以通過增加鈣和鎂的飲食攝入
可以增加生女的機會;
若是為了增加男性後代的機會,
則應增加飲食中鈉和鉀的攝入量。
甚至台灣也有醫師出版過類似的書籍。
.
理論基礎是:y精子較偏好鉀離子和鈉離子的環境
而x精子較偏好鈣離子和鎂離子的環境。
但這些飲食方法在臨床上已被證實沒有任何效果。
過度攝取鉀離子或鈉離子
高鈉飲食只被證實會造成高血壓而已。
高血鉀則會引發心律不整,甚至心臟衰竭。
-
2. 與性行為有關的各種說法:
包括:性行為時間、姿勢、深度、及女性性高潮與否。
.
這個方法的理論基礎在於:
y精子游速較快、但壽命較短。
因此較接近排卵期、
較深的性行為深度、
較長的性生活時間、
較頻繁達到女性性高潮,
較容易出現男性後代。
.
但目前嚴謹的科學研究
已經確認:與排卵有關的所有性行為模式
均並不影響胎兒的性別。
-
如果妳先生或婆家真的非生男不可
那麻煩妳先生盡量讓妳達到性高潮吧!
雖然我知道這對性別選擇沒什麼用
但至少妳會開心一點。
這也是我唯一能夠接受的性別選擇方式。
-
3. Y精子分離術
用各式各樣的溶劑梯度或螢光染色等方法
進行 X – Y 精子分離術
目前實驗的結果
X和Y的精子的比例為50%及50%。
與未處理的精子沒有任何差異。
.
諷刺的是
還是有無數的網友來訊息詢問
我是否有在進行Y精子分離術。
.
很抱歉
這是一個醫學上完全沒有效果的方法
我不會昧著良心幫妳做。
.
很抱歉
這是一個道德上錯誤且法律上違法的做法
就算妳說要塞紅包給我,
我也不會進行所謂的Y精子分離術。
.
我身為不孕症醫師的專業
以及我身為不孕症醫師的靈魂,
並沒有那麼廉價。
-
4. 白蛋白濃度梯度法
通過不同濃度的白蛋白溶液來過濾精液來分離精子。
由於Y精子具有更快的移動能力,
因此可以更快地穿透重重障礙,
更早到達收集液底部。
.
目前Y精子分離出來的比例
不同報告結果為43%至76%不等。
也就是說
沒有明確證據說真的能有效篩選出Y精子。
Y精子較少也是可能的。
-
說了這麼多曾經有人報告過的方法
其實,
我並不是不了解妳的苦衷
.
我也認為一個家庭內,
有不同的性別的小孩
有助於孩子的發育及性別發展。
這個叫做:”家庭內的性別平衡”。
這就像是社會上的性別平衡一樣
確實是被許多兒童心理發展的專家所認同的。
.
這樣有助於孩子的性別發展
也有助於提升對於不同性別的他人
更多的尊重及更友善的態度。
-
台灣生殖醫學會
也一再向政府提出建言
基於人民的生殖自由、家庭內的性別平衡、鼓勵生產等上述原因
希望政府能開放:
”無論男女,已經有兩胎同性別的家庭,可進行第三胎的性別選擇”
-
這並非是毫無道理。
-
但這樣的做法並未接受到政府的認同
也尚未在台灣社會形成共識。
我想我們都知道,
如果開放了
一定會有人鑽法律漏洞
而造成更多的非法的性別選擇。
而且
恐怕都是生兩女的家庭才來做。
-
如果台灣人民的心中
能夠有更多對性別平等的認識
當已經生兩個男生的家庭,願意再生一個女兒
和已經生兩個女兒的家庭,願意再生一個男生的家庭
兩者一樣多的時候
這條法令才有可能被這樣修改
-
當目前人民希望的性別篩選
還是只希望生男的時候
這樣的台灣
還無法完成真正的性別平等。
也就不適合進行這樣的法令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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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妳會一直跟我說
妳的婆婆、妳的公公、妳的婆家、妳的老公很傳統
所以妳很痛苦
但,當傳統是錯的時候
我們應該做的
是去改變傳統
而不是改變自己
變得跟錯誤的傳統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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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1. Stolkowski J, Lorrain J. Preconceptional selection of fetal sex. Int J Gynaecol Obstet 1980; 18:440.
2. Shettles, LB. Factors influencing sex ratios. Int J Gynecol Obstet 1970; 8:643.
Wilcox AJ, Weinberg CR, Baird DD. Timing of sexual intercourse in relation to ovulation. Effects on the probability of conception, survival of the pregnancy, and sex of the baby. N Engl J Med 1995; 333:1517.
3. Beckett TA, Martin RH, Hoar DI. Assessment of the sephadex technique for selection of X-bearing human sperm by analysis of sperm chromosomes, deoxyribonucleic acid and Y-bodies. Fertil Steril 1989; 52:829.
4. Brandriff BF, Gordon LA, Haendel S, et al. Sex chromosome ratios determined by karyotypic analysis in albumin-isolated human sperm. Fertil Steril 1986; 46:678.
5. 台灣生殖醫學會網站:台灣生殖醫學會修法說帖2 - 允許協助每個家庭有子有女的醫療。http://www.tsrm.org.tw/news/content.asp?id=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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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那些正常的46XX胚胎,知道妳決意放棄她們,執意重新取卵的時候,妳可曾聽到過,她們在胚胎室裡,暗自哭泣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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