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舒博確認黨籍存在 地院一審判決勝訴 找不到高院判決
應該是國民黨沒上訴吧
大家參考一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9,訴,4227
【裁判日期】 1000121
【裁判案由】 確認黨籍存在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27號
原 告 許舒博
訴訟代理人 蔡世祺律師
蔡良嘉律師
被 告 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
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陳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黨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之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伊為被告黨員,並當選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詎被告前提
請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民國99年9月14日第18屆第5次委員
會議決議,以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
有罪為由,依被告黨章第35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作成撤銷
伊黨籍之處分。嗣經伊提出申訴,仍遭被告依黨章第35條第
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維持撤銷伊黨籍之處分。惟
前開決議違反被告黨章等相關規定,應屬無效:
1.被告現行黨章係於97年11月22日修正施行,而伊被訴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之行為則係發生於87年間,斯時被告黨
章並無現行黨章第35條之規定。依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
伊涉犯前開刑事案件自無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規定之適用
。
2.況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2 項係針對選舉提名作業之規定
,而同條第3項係接續第2項,自亦係針對提名作業之規定
,且係以第2 項規定之情形存在為前提之接續處分。亦即
黨員須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而受停止黨權處分,嗣復經
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始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
分。而伊並未經法院第一審判決有罪,而係於第二審始遭
判決有罪,尚未經任何處分,自無前開規定之適用。
3.另伊於第一審獲判無罪,斯時被告並未依現行黨章第35條
第4 項規定對伊作成任何黨紀處分,顯見被告認定該案件
並無損及其聲譽,其自亦不得依該規定撤銷伊黨籍。況該
項條文僅規定得予以黨紀處分,至於處分種類則非絕對為
撤銷黨籍,而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黨員犯被告現行黨章
第35條第2 項規定之罪者方應予以撤銷或開除黨籍之處分
,則該黨章第35條第4 項既僅規定得予以黨紀處分,自不
應出現相同於第35條第2 項規定之處分,是縱依被告現行
黨章第35條第4 項對伊議處,亦不應為撤銷黨籍之處分。
4.再者,依被告黨員參加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
員選舉提名辦法第3 條、第11條規定,該黨全國不分區立
法委員在當選或就職後,如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情事,
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由中央委員會註銷黨籍。然伊雖
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遭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惟該案
尚未確定,被告逕為撤銷伊黨籍之處分,顯與前開規定相
悖。
(二)又伊身為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
條規定,如伊喪失被告黨籍,即喪失繼續擔任立法委員之資
格,而伊之被告黨籍既仍存在,對此實有確認以保權益之必
要等語。
(三)聲明為:確認原告之中國國民黨黨籍存在。
二被告則抗辯:
(一)伊前以原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對伊之聲譽有損、對社
會公義有害,且業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有罪在案,而依伊黨
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
籍之處分。其中作為處分依據之伊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
於86年即列為伊黨章第46條第1項第2款;於89年乃列為第43
條第1項第2款;於96年及97年則列為第35條第1項第2款。是
前開規定僅係條號略有變動,內容則從未修訂,並無原告所
指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伊依前開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籍
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目的乃為續保其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之資格。惟原告早於99年10月14日經伊撤銷黨籍而喪失其黨
籍確定,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3條第2 項規定,其立法
委員資格於99年10月14日即當然喪失,則其提起本件確認之
訴,並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應非法之所許。
(三)再者,原告係經伊遴選,代表伊出任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竟利用立法委員職權收受不當利益而圖利他人,此為法院
第二審判決所認定,其違紀行為,對伊聲譽已造成重大損害
,伊依黨章予以處分,自屬有理等語。
(四)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
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即
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
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
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
1031號判例參照)。查被告目前為我國執政政黨,為人民團
體法所指政治團體(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 條、第44條、第45
條規定)。而設立政黨,及嗣後黨員之加入等行為,乃設立
人或黨員為達成一定目的而為平行之意思表示之一致,核其
法律性質,屬共同行為,是黨員加入政黨之行為,係基於法
律規定而形成之私法上共同行為。原告與被告間因黨員身份
而生之法律關係、權利義務,核屬私法領域,原告之黨籍是
否存在,攸關原告得否以被告黨員身份對被告享有權利並負
義務,原告對此自有請求確認之法律上利益,其提起本件確
認之訴,於法即無不合。
(二)查原告為被告之黨員,並當選為第7 屆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
,其前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
查組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案列96年度特偵字第1號、第6
號),一審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案列97年度矚訴字第1 號
),嗣檢察官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9月8日以98年
度矚上訴字第6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改判處原告有期徒刑7
年6月。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乃於同年9月14日第18屆第
5 次委員會議決議,以原告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法院
第二審判決有罪為由,依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2項、第3項
規定,作成撤銷原告黨籍之處分。嗣經原告提出申訴,被告
提請99年10月13日第18屆第50次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決議,仍
以原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對被告聲譽有損、對社會公
義有害,且二審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罪為由,而依被告現
行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4項規定,維持撤銷原
告黨籍處分之決定等情,有原告之黨證、被告中央考核紀律
委員會決定書、被告中央委員會函文及前開刑事判決書節本
、摘要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7頁、第34頁、第10-17頁)
,且為兩造所不爭,均堪信為真正。
(三)被告雖辯稱:原告因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遭二審法院判處
徒刑在案,業已損害其聲譽,並與其現行黨章所定懲處要件
相符,其對原告作成撤銷黨籍之處分,於法並無不合云云,
惟查:
1.關於被告依現行黨章第35條第3、4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
銷黨籍處分部分:
查被告之黨章自民國13年至今曾多次修正,97年11月22
日被告舉行第17次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將黨章第35
條第2 項修正為:「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
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
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業法之賄選罪、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第2 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
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
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
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
有罪者,應予以先行停止黨權處分,立即喪失參與黨內
初選資格,並不得由本黨提名;亦不得參加本黨各級委
員會委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為候選人。但於辦理初選
或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者,不在此限」,並增列第
3 項:「黨員犯前項之罪,經法院第二審判決有罪者,
應予以撤銷黨籍或開除黨籍之處分」,及第4 項:「黨
員犯第二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惟經廉能委員
會或本黨中央考紀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
聲譽有損者,仍得予以黨紀處分;其情節重大者,不得
參與黨內各項選舉,並不得由本黨提名為各項公職人員
選舉候選人」之規定(見本院卷第86頁)。惟被告中央
委員會於98年3 月11日致函其各縣市委員會,其中記載
:「…二97年11月22日第17屆全國代表大會臨時會議通
過修改本黨黨章第35條有關『黨紀懲處』條文,此次修
改黨章後對黨紀處理、提名規定採取更嚴厲標準,對當
事人可能產生影響,依據一般法律原則應採取『從優、
有利於當事人』及『不溯及既往』原則辦理,以避免爭
議…」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被告當時之副秘書長
兼考核紀律委員會主委亦對外表示:「不溯及既往是以
行為發生時為依據,也就是說,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前,
依修正前的黨章規定,行為時在黨章修正後,依修正後
的黨章來適用」等語,有原告提出之媒體報導足憑(見
本院卷第44頁),足證被告於97年黨章修正後懲處黨員
時,仍應適用受懲處人行為時之黨章規定,但行為後之
黨章規定有利於該黨員者,適用最有利於該黨員之黨章
規定。
原告遭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判決認定
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之罪之行為,係發
生在86、87年間,此觀該判決書即明,依前揭說明,被
告於98年間懲處原告時,應適用86年時之黨章,而不應
逕予適用97年修正後之現行黨章。而被告86年時之黨章
並無與現行黨章第35條第2、3、4 項內容相同或類似之
規定,有該年度之黨章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5-64 頁
),則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99年9 月14日間逕以
現行黨章第35條第2、3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
,其中央常務委員會於同年10月13日以相同理由,另引
現行黨章第35條第4 項規定維持該處分之決定,均非有
據。
2.關於被告依現行黨章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原告處以
撤銷黨籍處分部分:
被告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於99年9 月14日係以現行黨章
第35條第2、3項規定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其中央
常務委員會於同年10月13日則另引現行黨章第35條第1
項第2款規定維持該處分。而被告現行黨章第35條第1項
第2款、第36條第1項之規定分別為:「黨員有下列行為
者,為違反黨之紀律,應受黨之懲處…二損害黨之聲譽
」、「黨員有違反紀律之行為,分別予以下列之懲處:
一申誡。二停止黨職。三停止黨權。四撤銷黨籍。五開
除黨籍」,前開規定於86年時之黨章則分別列於第46條
第2款及第47條第1項。
被告雖辯稱: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矚上訴字第6 號判決
係認定原告於第3 屆立法委員任期內,有接受中華民國
中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會員之賄賂,而於立法院
為提案、連署提案、覆議、邀集或代表協商、發言支持
、請同黨立法委員支持、贊成表決等職務行為,積極協
助推動藥事法第103 條修正案之修法程序,使中藥商於
修習一定中藥課程,無庸經國家證照考試即可從事調劑
業務之行為,因而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原告之行為
,業已損害被告聲譽,被告得依前開黨章規定懲處原告
云云。然「被告未經審判證明確定有罪前,推定其為無
罪」,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所明定,原告雖經二
審法院認定其有罪並判處徒刑在案,惟該案迄未確定,
未能遽認原告確實有該判決所指之違法行徑,被告認定
原告有違法之舉並進而主張原告之行為損害其聲譽,核
屬率斷。況被告為政黨,應依據民主原則組織與運作(
參見人民團體法第49條規定),對黨員之懲處亦然。被
告向未以其黨員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前,
即以該黨員之行為致其聲譽受損為由,對該黨員處以撤
銷黨籍之嚴厲處分,卻於本件原告之懲處案作顯然不同
之處理,除有因人設事之嫌外,亦違反平等原則,難認
有理。
(四)綜上所述,被告所執對原告處以撤銷黨籍處分之理由,均不
足採,前開處分決議核與被告之黨章相違。人民團體法中對
於政黨黨員受不當懲戒處分時之救濟途徑未設明文,於此應
可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關於社團總會決議瑕疵如何救濟之規
定以濟之。被告對原告施以撤銷黨籍處分之決議既違反其章
程,應屬無效(民法第56條第2 項參照),原告之黨籍未因
前開無效之處分而喪失,即可認定。準此,原告訴請確認其
對被告之黨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同時也有17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2萬的網紅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原始播出時間20210601 原始影片: https://youtu.be/ypGHRgicHeY 簡單的來說,就是郭正亮相信當局人性未泯,最後會找個理由讓bnt疫苗進來,但我個人不相信利益當前有人性未泯這件事,光看今天高端漲停,光看最近各種側翼窮凶惡極就知道了,利益當前沒有人性,利益當前人命...
得心 證 之理由 意思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原始播出時間20210601 原始影片: https://youtu.be/ypGHRgicHeY
簡單的來說,就是郭正亮相信當局人性未泯,最後會找個理由讓bnt疫苗進來,但我個人不相信利益當前有人性未泯這件事,光看今天高端漲停,光看最近各種側翼窮凶惡極就知道了,利益當前沒有人性,利益當前人命不關天!
川普也不是沒有努力
方向不對啦
當時的故事我跟大家講一下
你知道跟台灣比起來就很感慨
因為有人一直拿來比
他說當年川普你記不記得他弄那什麼REGN-COV2
一個混合性雞尾酒
然後他說有效有效
那個是對他個人特殊治療可以用
那結果食藥署就說FDA
美國的食品藥物管理局就說
等等總統你不能個人偏頗的宣布說
這個東西到底怎麼樣
不行請讓科學說話
我跟你講一個最典型的
這個2019那個時候輝瑞在做疫苗
那川普就宣布說
輝瑞什麼時候會成功
2020
2020大概2月的時候
那川普反正就立刻宣布說他就要成功了這樣 對
那美國的這個衛生單位就反對
請注意這個是官
阿亮講的這個人是當官的
他不是在野喔
他直接說我引述他的話
他說總統我們講究是實證的醫藥證明
你要做臨床你要有實驗
你要經過交叉比對然後得到結果之後
你才能說有效才能說上市
這個是FDA官員出來講這個話 是
然後後來輝瑞都出來拜託總統不要再講了 對
輝瑞講的更明白
輝瑞聯合當時世界上9家最大的公司
推出一個活動叫stand with science
跟科學站在同一邊
跟科學站在同一邊裡面就一個講話比較直接的
就是他的意思呢就是
第一個我們尊重科學
那第二個我們希望這些疫苗
能夠盡量被全世界所有人能夠獲得獲取
acceptance ability
那第三個我們一定要以施打疫苗的人福利為最優先
第四個關鍵
我們希望政府跟所有我們這些廠商
都能夠遵守科學規範
也就是我們都能夠要求要做了三期
獲得夠多穩定的數據證明確實有效之後
才能夠進行緊急授權
這個就是一種志氣
我跟你講這不只是志氣
這種是一種科學人的堅持
就是他背後其實就講
因為你記不記得
川普那時候為什麼一直逼輝瑞
就是因為兩個月之後就要投票
他如果能夠提早上市至少騙一騙大家
川普就有可能會贏
所以川普拚死命的施壓
他對聯邦施壓他對藥廠施壓
這些公司都扛住了
都說沒有我們要照規矩來
可是沒想到台灣扛不住啊
阿亮你當年有想過
現在我們的食藥署
跟我們的這些官員會變成這麼沒有骨氣嗎
不是因為總統跟(前)副總統不應該表態
真的這我很意外 他們兩個人是怎麼樣
尤其你因為事實上你如果講國產疫苗
還有另外一家叫聯亞
那你為什麼那麼屬意高端呢 對
然後你那總統更直接講出日期
七月喔 對啊
這個實在是你把那個我們食藥署的那個審議過程
那你把他放在哪裡
因為那個還是有不過的可能性
先跟大家講
第一個二期解盲很有可能沒有辦法證明它的效力
要到了三期之後才能證明那個Efficacy
就是疫苗免疫的效力如何
所以連二期都沒有解盲
那其實4千個你要測量出那個效力程度不太可能 很難
很多網友在那邊瞎講
他說人家去年一整年是不是美國德國也都在等疫苗
人家那時候是因為全世界都沒有疫苗好嗎
所有人在賭
還有人又講說以色列也是啊
疫苗沒有製造的時候他就下注了
就跟我們現在講的高端跟輝瑞一樣
以色列那時候下賭注的時候
是為什麼 是因為全世界都沒有疫苗
他要提早投資
第一個目前Pfizer或者是Moderna
有宣布一個基本的概念
就是各國呢我通常跟中央交易 對對對對
我不跟地方省會交易因為這會產生運輸的問題
就我如果從你國家機場入境
那時候被國家扣押怎麼辦
所以第一個他服從這個事情
但是第二個他沒有說不跟私人企業交易
因為私人企業沒有這個問題
我跟你講這個阿宅我也研究了這個問題
我們這個就看衛福部要不要用
我們藥事法第四十八條之二
這個大家可以回去查 是
就是說你萬一出現了某個病
然後你國內沒有適當的醫藥可用
那你就可以專案授權讓人家進口製造或輸入
公共衛生緊急事件 對對對對對對
所以事實上我們衛福部如果要沿用四十八之二
他就可以跳開我們剛剛講的那個
三十九條的輸入包裝檢驗封緘跟藥證 對對對
而且跳開一定要中央政府去簽約啦你懂嗎 是
因為我就等於是授權給你這個企業嘛
說你就輸入吧
那我專案核准
就化解掉了啦
BNT事實上是一個小公司
很小很小的公司 對對對
可是這兩個土耳其裔的坦白說是很堅持研究二十幾年
用那個信使RNA的技術
信使核糖核酸
然後2020年3月上海復星
就剛好是他最前面的幾個投資人
我覺得很妙
他竟然是跑到波士頓去跟他們的人談
然後1月去談3月就決定下訂
阿宅我跟你講
真的一開始大家都不知道藥在哪裡
真的不知道
那真的撒大錢到全世界去投資的
就是美國中國以色列這些國家
以色列尤其是誇張的撒
沒有錯就是他們就是用VC的方式在找
結果2020年3月上海復星他是第一個
那因為他是第一筆錢
所以他當然就跟他要那個大中華
股份是不算多啦
那後來因為陸續有錢進來
他最後股權也只有佔0.7%而已
可是因為他是最早的錢
那他就順勢跟他說我要買大中華市場的代理權
那後來他就賣給他了嘛
輝瑞是4月進來2020年4月
他晚了大概一個月左右 對
那輝瑞當然是大公司
所以他就買了德國跟那個大中華之外的所有的市場
那BNT本來雖然輝瑞進來了
可是他的技術一直沒有大突破
那林全東洋去跟他接觸的時候是十月
十月他技術還沒有大突破
就是還沒有做出來 對對對對對
所以那個時候坦白說
林全的那個談判的地位是比較好的
我們也知道他談到了第一批是28塊嘛 對
後來這兩批全部均價大概是31塊
可惜當然就沒有成功
結果BNT11月初技術大突破 對
就這麼巧
11月初那當然就變成是冷門大爆紅
那11月之後他就拿翹
所以後來我們又聽到不是有第二家
去跟他談嘛雅各臣對不對
那個價格就立刻跳到40幾塊 那當然
亮亮我們先講在這個時候
民進黨顯然已經陷入了四面楚歌的狀況
有沒有解決方案
我如果是小英就壯士斷腕
斷誰
我就去先讓疫苗進來
因為要解人...
我跟你講你就是要讓人民安心
那你至少要讓老百姓覺得說
我們這個大概有個七八百萬的疫苗進來在6月
因為月底本來你就有兩百萬嘛不是嘛
那你就會看到很多打疫苗的鏡頭
你知道我意思 我知道
那這個對心理的安撫我覺得是最根本的啦
但這個前提是他要進了來呀
我跟你講
郭董這個CASE最後拍板就是小英
高端跟聯亞是應該是戰備物資
我同意應該要有發展國產疫苗
那但是現在狀況是先救命嘛
今年特別例外
因為我們2009年那個H1N1
那個時候沒有全球疫苗護照
這一次就那幾個大國他們要搞一個疫苗護照 對
坦白講他就是要卡類似軍火市場你知道吧
就他要卡位嘛
那你台灣沒有卡上位
你做疫苗也沒有用你出不了國
人家不認 對嘛
所以你 好啦即使說你疫苗產業成功了啦 怎樣
人家不會來打嘛 我打了出不了國
那除非是不出國的人就打
即使它是有效的啦
所以這個就是有一個很國際的現實面在裡面
那你高端跟聯亞要回答我這個問題
你不能只回答說我這三期可能一時沒辦法做完
沒關係你告訴我你如何拿到國際認證就好
阿宅我們打個賭
郭台銘這個案子最後一定是小英拍板
那拍板是過還是不過呢
過
你賭過對不對 我賭不過
我們賭一個雞排就好了 好
得心 證 之理由 意思 在 朱學恒的阿宅萬事通事務所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講得更坦白一點,衛福部目前開出來的購買合約的要求,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看看引進疫苗的相關法條,藥事法三十九條跟四十八條之二,跟特殊藥品引進條例,裡面沒有任何一個地方提到原廠授權書這幾個字。因為根本沒有法律規定引進疫苗要原廠授權書。
講白了,法無明文規定,這就是要卡住你,就是要拖累你。就是要不惜以民眾性命為代價,每天見證幾十人死亡,只為了政治代價,他們無動於衷。
這就是我們的當局,這就是死幾百個人不開口,送個花籃就全黨跳出來的愚蠢執政黨。
本來的預期喔
大概就是六七月你就慢慢去打
那個一千萬(劑)的AZ跟莫德納五百萬(劑)對不對
可是這樣子也是不夠啊
所以那個時候順勢國產大概在八月左右就出籠了嘛
你知道我的意思
那他沒有想到我們的疫情在五月十五就爆發
那結果現在那個海外的疫苗全部跳票嘛對不對
那來的非常少一千萬(劑)來了十一萬(劑)
五百萬(劑)來了十五萬(劑)對不對
那現在人民就急了嘛
人民就急了說你至少要救我這六月跟七月啊
救民於水火之中
因為我現在都淹到這裡
但黨跟我講你再等兩個月
阿宅我跟你講
所以這樣六七月
如果因為那個原來的一千萬(劑)跟五百萬(劑)的莫德納
又沒有辦法及時來對不對
也不會也沒辦法
所以你變成是額外再去募捐或是去購買
或是求人家
對對對可是這些額外來的東西就會佔掉了
你的國產疫苗原本預期在八月之後的份額
比如說郭董這五百萬(劑)對不對
佛光山五十萬(劑)嘛對不對
還有各縣市雲林也說要買一百萬(劑)不是嗎
假設說這個都讓它進來
搞不好夯不啷噹
搞不好慈濟也會動
慈濟也失不了這個面子啊
對嘛 所以你說這樣夯不啷噹加一加搞不好有一千萬(劑)
對不對這合理吧
好那你如果現在進來一千萬(劑)對不對 對啊
那後面我們講那個AZ本來的一千萬(劑)
還有莫德納的五百萬(劑)也陸續都來了呢
那這樣不就佔掉了你原來規劃的份額了嗎
你了解我的意思
那等等我跟你講
我要先講一個內行的說法
我之前特別去問了貿易公司跟藥商
他說因為這一波呢疫苗完全是賣方市場 對
所以他的合約裡面原來有一個到貨期
現在各家都不寫
各家都不寫
我跟你講歐洲本來考慮要告AZ
對啊之前就講了啊
對啊現在想一想也是沒有動手
就是他告了還得了
阿宅你去想一想喔
如果假設我們這一陣子
夯不啷噹募的有一千萬支
那加上你本來有的一千萬(劑)的AZ
跟五百萬(劑)的莫德納嘛對不對
人家預期它們早晚也會到嘛對不對 對
那這樣加一加不就兩千五百萬(劑)了嗎
那你認為老百姓會選哪一邊
我一定選BNT啊
就是你基本上會選海外的國際認證做過三期的疫苗
這是合理這是正常科學選擇嘛
一旦做出這樣的選擇
那你國產疫苗怎麼打
那他的邏輯就是要培養國產疫苗
疫苗產業
可是現在人命關天
所以這種議題就已經出來了
人命才是政府的第一要務
不是人民活著才有政府
才有培養產業的問題
培植產業怎麼會是第一目的呢
第一目的當然是救人命嘛
所以老百姓為什麼會覺得說
你遠望天邊
你要遠望天邊的彩虹我們也不是反對你
沒問題我們沒有反對國產
可是我面前這兩個月我要活啊
所以為什麼他會受大很大的壓力
尤其來辦這件事的又包括郭台銘包括佛光山
那張亞中我們就不提了
就是方方面面的壓力
還有日本要捐嘛對不對 對啊
我說光是這三個力量你很難說NO
老沈私底下就跟我講
他說因為郭台銘今天(6/1)送件對不對 對啊
你如果真的沒讓他過
他說這個恐怕是鋪天蓋地的反抗
官逼民反我告訴你
這個會非常嚴重
我跟你講我認識很多獨派的朋友
他們在上次停電就已經很幹 那當然
就是他們就覺得說這個跟統獨沒有關係
然後比如說現在疫苗他們也要打美國疫苗
因為他們有很多是學理工的嘛甚至是學醫的嘛
他就認為美國疫苗比較靠譜
所以你說在這個議題上
你六七月不來救他
然後硬要說你要試試國產的好
這是他聽不下去
因為我今天聽到一個說法
這個如果是真的那就麻煩 怎麼了
因為你知道郭董送的那個案子是一個三方合約
就是說台灣是直接從德國出貨寄到台灣
可是那個quotan就算上海復星的嘛
而且你的那個royalty就是40%是給上海復星收
對對對對對對對
那三方合約當然合約上就會有上海復星這四個字嘛
郭董簽的合約呢
就是方方面面都照顧到 對啊
也就是要錢的有錢
但我跟你講
要利潤的有利潤
阿宅我跟你講問題出在哪裡
欸哪裡
我聽說經濟部有個高層我就姑隱其名
是不是王美花呢 比她還高
那我就跟你講
經濟部還有比部長還要高的嗎是鬼是不是
我跟你講他就她講說三方合約不等於原廠授權
你想要刁這個
我跟你講我一定站在郭台銘這邊...
我跟你講阿宅如果原廠授權不就是雙邊嗎 對啊
那雙邊你當初就是簽不出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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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心 證 之理由 意思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集主題:「最後一役:納粹第三帝國的末日」介紹
訪問主編: 區肇威(查理)
內容簡介:
二次大戰歐洲戰場的最後一役
希特勒與他的第三帝國正要走向滅亡
盟國這時已經開始上演分贓的戲碼
冷戰的雛型開始形成
雖然戰爭即將結束,受害的永遠都是人民
柏林人在市區轟炸後的斷垣殘壁中等待,嚇呆到動彈不得,固守著目前所有的唯一手段──求生存的手段。吃的比愛情更重要,藏起來比戰鬥更有尊嚴,在軍事上,挺下去遠比打勝仗更正確。
重現「二戰經典三部曲」的磅礡氣勢
非虛構寫作大師不得錯過的經典傳世之作
第三帝國的最後日子開始倒數!放眼望去,東西兩線的戰火皆快速往首都——柏林挺進。戰略轟炸使得希特勒一度感到驕傲的帝都變成斷垣殘壁,柏林開始在顫抖,戰火已經來到家園門前了。
帝都之中人們惴惴不安,每個人都有自己擔心的理由。平民百姓不知道自己的未來會如何。潛藏了整個戰爭時期的猶太人擔心會洩漏行蹤,同盟國潛伏的間諜深怕蓋世太保找上門,老百姓害怕自己被徵召上前線去抵擋鋼鐵洪流。戰爭不再是新聞的內容,它已經成為柏林人生活的日常。
躲在總理府地堡的希特勒,開始胡亂指揮根本不存在的部隊。前線吃緊的消息永遠都會被他訓斥是部下貪生怕死的理由。歇斯底里的怒罵將領變成司空見慣的場景,可是這一切無助於挽救國家的命運。亡國只是時間的問題而已,包括希特勒的生命也是如此。
同盟國開始為戰後的佔領作政治準備。很難想像原本還有共同目標的盟友,已經分成兩個陣營,彼此都在為各自的未來勢力範圍開始你爭我奪。英美作為長年有共同利益的盟友,他們試圖掌握更多的主導性。覬覦歐洲許久的史達林不會放任戰後局勢在自己的掌握之外。兩大陣營的明爭暗鬥始於由誰先奪得柏林開始,冷戰的暗潮洶湧比起一般的認知開始得更早。東、西兩線競相攻向歐戰的最後戰利品,誰奪得了柏林,誰就能在歐陸呼風喚雨。真的是如此嗎?
考李留斯雷恩在冷戰的高峰期來到柏林,他遊走在東、西方兩大陣營,挖掘出當時還不為人知的秘密。《最後一役》是「二戰經典三部曲」中最為高潮迭起的一部作品,最能凸顯作者整理與分析資料之高明,是非虛構寫作的經典代表巨作。寫作當時還處於風雨飄搖的柏林,如今讀起來,依然令人不勝唏噓,深感造化弄人。
作者簡介:考李留斯雷恩(Cornelius Ryan)
著名戰地記者、編輯和作家。1920年6月5日生於愛爾蘭都柏林市。20歲那年來到倫敦擔任文員,但他的志向是成為一名文字工作者,因此於1941年加入路透社,進而在1943年成為《每日電訊報》的戰地記者,負責採訪第8航空軍及第9航空軍的新聞。
他曾隨轟炸機隊深入德國上空參與過14次轟炸任務。D日當天,他先是從天空見證了盟軍對歐洲大陸的反攻,落地之後,再轉搭快速的巡邏艇橫跨波濤洶湧的英吉利海峽,前往還在激戰的諾曼第灘頭進行最直接的現場採訪。這一天他剛滿24歲加1天。隨後他跟隨盟軍尖兵——巴頓將軍的第三軍團橫掃法國、跨過萊茵河、挺進德國,直至納粹投降為止。歐洲戰事結束後,他又奔赴太平洋戰場前線採訪,並且開設《每日電訊報》在日本戰後的第一個辦事處。1946年轉戰耶路撒冷,擔任報社的中東區採訪主任。
1947年移居美國,從此以北美為家。雷恩輾轉於《時代》、《新聞週刊》、《柯利爾》等媒體。「二戰經典三部曲」的出版使他享譽全球。《最長的一日》深獲肯定,也換來雷恩在著名文學雜誌《讀者文摘》的固定任職。
1970年被診斷出患了癌症,但他依然正面應對,正如同他在戰場上採訪一樣,並且把生命剩餘時間都用在完成他的最後著作《奪橋遺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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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心 證 之理由 意思 在 悠乎法律事務所- 何謂自由心證?...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得心證之理由 ,應記明於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1項但書: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意思是說,即便法官可以自由判斷事實存否,但這個自由也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