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阿鈞剛追完電視劇 #火神的眼淚 最終集,在看到消防人員的辛勞後,想起自己有規劃未來要在臺北市開設餐飲店面,想問:「設立店面在用地的登記及消防安檢方面需要注意哪些地方呢?」
👩🏫小編說明書:
💡有關用地登記的部分,在申請工商登記時,可提供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向各縣市政府工商服務處窗口詢問,送件後再由主管單位進行查核。
臺北市自100年12月1日起已設置 #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櫃檯,公司(商業)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含分支機構設立、所在地變更)及新增營業項目登記時,皆須檢附「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網址:http://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之查詢結果或填寫「營業場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與建築管理規定查詢表」,以確認營業場所主行業營業項目代碼,是否符合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法規。
另自109年1月1日起,依 #臺北市營業場所協助查詢服務作業須知 規定,凡公司(商業)營業項目登記有 #餐館業 #其他餐飲業,申請前述登記時臺北市政府將主動提供其營業場所之協助查詢服務,期藉此提醒及促使業者應慎選合法地點營業。(其他行業類別請參照該作業須知規定)
💡至於消防安檢部分,一間好的餐廳,除了食材要讓客人吃得開心,更要讓他們吃得安心,因此餐廳環境的消防與公共安全設備也相當重要喔!
根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第十二條規定,將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歸類於甲類場所中,而應規劃配置的相關消防設備如下:
1️⃣滅火設備:餐廳包含室內室外均應設有水霧式或是粉末式滅火器。
2️⃣火警自動警報設備:餐廳面積達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必須設有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3️⃣避難逃生設備:餐廳應設有避難逃生設備以及相關指示以防萬一。
4️⃣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餐廳應設有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搶救之必要工具以及設備。
有關以上各項設備的詳細說明可以參考 #內政部消防署 查詢,然而因每個建築物件的設施、狀況等都不一樣,若有疑問還是要請教消防技師及建築師等專業人士喔!
建議餐廳老闆可多了解及認識《消防法》,違者將可能遭到相關單位取締、罰鍰,嚴重者甚至可能勒令停業,得不償失。而除了提高風險意識與確保店面預警系統,火災保險亦為商家營運不可或缺的保險之一;無論火災事故、顧客燒燙傷、或是員工跌傷,都有相對應的保險能夠彌補風險,後續再請多多關注我們的FAQ,圓夢小編會再為您說明喔!
註:劇照來源為<火神的眼淚>官方粉絲團封面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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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創業圓夢指南值得你分享
📌 創業可找 #新創圓夢網 #創業問與答
🔥 臺北市營業場所預先查詢系統:http://www.businesslocationinfo.gov.taipei/BLBQS/
🔥 內政部消防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nfa.gov.tw/pro/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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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75的網紅凌子楚 最清楚,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結案會議(835)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黃思婷議員、戴寧議員,都發處、行政處、法制科、財政稅務處、地政處、教育處、社會處、文化局、環保局,和本會議事組共同參與。 經過三個月的...
建築管理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營建法學研究|林明鏘 教授➔ http://qr.angle.tw/xk3
✔從法令狀況、主管機關、證照種類、申請程序、法律救濟等大項目為主軸闡明建築法規重要觀念,並佐以比較法觀點,為讀者建構清晰明瞭的法規體系。
✔從台灣921大地震後所浮現的種種營建法規弊端出發,檢討公權力應扮演的角色、以及法律監督與執行的重要性,以求有效防杜品管漏洞與維護人民生存利益。
擁有安全堅固的居所,是人類生活的基本需求之一。而建築規模、建築材料及建築式樣、建築顏色與建築工法等等,更會因地、因時而異,唯一不變的便是建築的公權力管理始終未曾自人類的歷史上消失,人類對居住環境的要求始終備受關注。如何維護「住宅的人性基本尊嚴條件」,更儼然成為現代建築管理的最高任務與目標。
台灣有著地狹人稠的特性,人民無不費盡心思利用空間,所以違法增建改建現象層出不窮。有鑑於此,行政管制必須強力介入,才能以公權力維護住的基本秩序。本書各篇雖個自獨立,但其內容首尾相連,包括台灣建築管理法制基本問題研究、對建造執照之討論、最高法院營建法學相關裁判評析、對政府採購制度之檢討、台北市營建法令解析……等等,舉凡建築法規時下最熱門的議題,從營建行為之法規至其他周邊公共工程相關之法令,本書中均有所論及,深度與廣度皆具,希望有助於改善台灣當前實務上法律專業人士對工程的知識、工程人士亦普遍不理解法規內容之情形,盼能公平合理解決工程實務上所衍生的眾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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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管理法 在 楊家俍 - 平鎮區桃園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事實上,現有的建築管理法規及管理方式也應該要修正
不能只把力氣花在斤斤計較建使照的有無
而是要在各類型建築的安全強度 消防設備 防災準備等等錙銖必較
並非沒有建使照的違建就都一定不安全
更不是有建使照就一定安全
維冠大樓難道沒有建使照嗎?
建築管理法 在 凌子楚 最清楚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一日議會都市計畫專案小組第七次會議,嘉義市空地空屋自治條例修正條文草案結案會議(835)
首先感謝蔡榮豐議員、王美惠議員、孫貫志議員、黃思婷議員、戴寧議員,都發處、行政處、法制科、財政稅務處、地政處、教育處、社會處、文化局、環保局,和本會議事組共同參與。
經過三個月的討論,確認了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七條、第十條修正草案,預定11月送大會討論。
原本103年4月16號公佈的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是針對私有空地空屋的環境衛生與環境保護管理為主的管理。
但是在五月份的大會期間,王美惠議員針對警察局閒置空屋,無法提供社區使用提出質詢。
蔡榮豐議員針對火車站後站公有土地 、歷史建物,與閒置空間,在鐵路高架化徵收過程,也提出多次質詢。
另外,垂楊路民生北路路口,舊市公所大樓、忠孝路346巷閒置空間、大雅路鄰近聖馬爾定醫院後方,市有土地等,公有空地空屋問題,也成為多位議員質詢焦點。
為了有效解決公有空地空屋管理與再利用問題管理法制化,都市計畫專案小組,便針對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第一條、第七條,和第十條進行修正草案討論,為期三個月。
期間,和行政部門開誠佈公,充分溝通,確認立法精神、修正條文,最重要的是,和行政部門,完成可行性確認。
修正草案總說明如下。
嘉義市空地空屋管理自治條例103年4月16日公佈,為更全面有效管理空地空屋,基於公私一體適用,宜將公有空地空屋,納入規範,達成有效管理,和多元利用公私有空地空屋之目的,另明定屬文化資產之空地或空屋之權責機關,並對於空地空屋有管理義務之人,名定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做一致性的規定,原修正本自治條例修正重點如下。
第一,不論公私有空地空屋均一體適用,同時強調有效管理,及多元利用之立法目的。(修正條文第一條)
第二,將屬文化資產之空地空屋主管機關,訂定為文化局。(修正條文第七條)
第三,對於空地空屋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作一致性規定。(修正條文第10條)
修正條文如下。
第一條,嘉義市政府為健全都市發展,並促進都市土地及房屋充分利用,有效管理公私有空地空屋,及多元利用,以達降低影響都市環境衛生公共安全及市容觀瞻之空地空屋,特製定本自治條例。
第七條,本市各區公所,應配合市容查報作業,辦理轄區內之空地空屋之查報,送主管機關造冊管理及列管,但屬文化資產者,由文化局造冊管理及列管,經發現違反第4條之規定者,應將其違反事實,通知相關機關處理。
第十條,本府為查核本市空地和空屋之維護管理情形,經事先通知相關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同意後,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及建築物內勘查,無故拒絕前項勘查者,處新臺幣6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
再一次代表市民朋友, 感謝所有參與本次自治條例修正,行政立法部門同仁的努力,為行政立法部門合作 ,公私協力,用立法解決問題,讓政治可以落實到每一天的生活,解決人民的問題,立下新的典範和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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