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超收費用,卻無「法」退費?
#成功取得市府承諾修法完善退費機制
少子化成為國安危機,號稱幸福城市的台南育兒環境卻並不完善。
台南幼兒園超收費用的相關規定中,關於超收退費的部分相比六都之中,台中、桃園、高雄的收退費辦法中都有明列,但台南卻 #沒有相關法規,造成幼兒園明明有違法超收費用,也被確實開罰,但教育局卻無「法」要求退費,導致家長難以取得退款的情況。一旦發生幼兒園不願退費的情況,家長只能向消保官或自行提起民事訴訟。
就這個問題,我於總質詢時向教育局長鄭新輝,局長回應,退費相關法律的部分尚不清楚,還要再進一步了解。連局長都搞不清楚到底有無規範,難怪過去台南類似案例頻傳,家長最後只能自己自求多福,走消費糾紛的路線、透過民事訴訟替自己爭取權益,不但曠日廢時,且也非常不合理。
根據資料,目前台南規範超收費用退款的部分只能引用中央的「幼兒就讀教保服務機構補助辦法」第10條來要求退費,但由於該辦法只規範5歲受補助之學童,若是2-4歲就讀幼兒園的學童則不受保障,造成這種詭異狀況最大的原因就在於台南自己的「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中,沒有任何超收費用退費的相關規定,因此教育局在處理超收費用的糾紛時,就可能會陷入無「法」可用的窘境,只好透過道德勸說的方式,來請幼兒園退費給家長。
因此我特別要求台南市府盡速研議修法,可以參考桃園、台中或高雄的收退費辦法,於臺南市公私立教保服務機構收退費辦法中補足關於超收費用退費的部分,以保障家長及學童的權益。對於教育局長鄭新輝願意於質詢當下承諾檢視法條闕漏,並修法補足,我也給予肯定。
#第五次定期會總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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