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百年老屋十年沉冤昭雪
高雄旗山區民眾郭憲睿私人持有土地,在民國94年,遭前旗山地政主任劉永富,實施「圖上分割」 (地號341-1),分割完後郭先生自宅(旗山區平和街15號)土地有一半劃定在341-21地號上,經341-21地主提起訴訟,法院均以101年旗山地政鑑界以341-21為基準地,製作「測量成果圖」判決郭先生必須拆屋還地,至今纏訟9年。
郭先生不服判決,目前上訴,一面蒐集資料,最終在「高雄市地政局補償科」發現旗山段342-1及342-2地號,早在78年9月20完成徵收補償作業的原始資料,補償「交通事業」建物「15平方公尺」,郭先生比對舊資料,發現其住宅標的整棟建物在342-1地號上,「並無越界」。旗山地政事務所在94年的分割,根本就是漠視之前土地分割地法律效力。
郭姓民眾提起上訴並補齊新事證,橋頭地院106年重訴第63號判決342-1地主需判賠補償郭家近800萬,郭姓民眾已向市府相關單位提出陳情,並準備申請國賠。
地政局答覆理由:補償資料只是造冊,經查依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坐標後作成紀錄點交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以上均有相關法令及規定,界樁、界址「點交」地政機關。
一方土地9年四個訴訟,郭家已經贏得兩案,還有兩案在訴訟中,再則旗山區旗山段342-1及342-2地號與376地號土地租金無關,地政局多次說明與網路新聞稿將其混為一談,誣指郭家因積欠租金才會被拆誣還地,然法院歷次審判皆認為對造超收而抵消,現上訴三審仍未定讞。
相片取材自旗山區公所網站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高雄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市府不是說沒錢嗎?四千萬可以這樣花?
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元。開路大家都想開,但是「錢歹賺」,高雄市的財政也稱不上寬裕,必須要有效益評估,本案土地費就破四千萬,《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指出:「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市府是否有確實針對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評估?
此外,本案並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而是以墊付案處理,根據墊付款支用條件相關函釋指出,墊付款支用應用於配合緊急國防需求、配合國家經濟遭受重大變故、配合災害緊急工程或救濟、配合上級政府補助款等等的狀況,但本案明明由高雄市政府全額自付,卻沒編列在年度預算,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在迴避監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寫道:「…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工務局雖然解釋,本案位於籬仔內重劃區的「邊界」,因使用平均地權基金而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但進一步追問:「邊界到底是算在重劃區內還區外?」試圖進一步釐清本案適法性,工務局吳明昌表示是「毗鄰」,我指出毗鄰是在區外,並不應該適用此法。
市政府未來應該有很多比這條巷道開發更重要的工程才對,建設花費必須要有優先次序,不能隨意使用,籲請市長同意,未來動用平均地權基金進行相關建設前,必須要訂立一套審核標準,就公益性、必要性、成本效益等層面進行優先序位評估,而後方可動支。市長韓國瑜回應承諾,會對本案進行重新審視,再向議員報告,使用方式也會建立審核標準。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在 林于凱 高雄市議員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一分鐘,4600萬上下,市府錢好花?】
昨天下午審查工務局提案,有一個墊付款的案子,引起在場議員討論:
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要價4,607萬。
1.新興工程,自凱得街往西銜接憲德街止,長約42公尺,寬8公尺。
2.總經費4,607萬元(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元)。
在場的議員包含我、郭建盟議員、李喬如議員,都提出質疑。質疑原因是:墊付案,通常是有特殊原因(例如:中央撥付的計畫補助款,要搭配地方配合款,來不及在年度預算編列,就會提墊付案),但是這個案子,是高雄市政府全額自付,#為何不編列在年度預算接受監督?
這是第一個疑問。
工務局解釋,因為這個新闢道路案,位於籬仔內重劃區的邊界,依據「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及「高雄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重劃區的抵費地處理之所得價款,扣除重劃經費後之剩餘款,一半要使用在重劃區內的建設,一半要繳回高雄市平均地權基金,這條巷道的開發,就是使用平均地權基金。
我跟李喬如議員提出,市府財政困難,有許多需要開發的地方,必須要說明這條巷道開發的必要性。議長也認為工務局必須說明這個提案有何急迫性及優先性,必須要使用墊付案的方式處理?
#平均地權基金 #很好用
工務局解釋,因為是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來進行這條位於重劃區邊緣的巷道開發,所以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當下幾位議員都認為,這樣的作法有規避預算審查的嫌疑,但是亦有其他議員認為這是促進重劃區的發展,因為位於重劃區附近,才能使用這筆基金預算,應不予阻擋。這個案子在爭議中,還是通過了。
但是,我回家後,仔細研究了這條欲新闢巷道,發現離奇之處。
這條小巷長度42米,銜接凱得街與憲德街,根據google地圖上所示,欲開闢的巷道位置,目前是一片鐵皮圍起來的空地。看一下道路總經費4,607萬,其中就有4,350萬要拿來徵收私人用地(應該就是這塊空地),實際的工程費只有200多萬。
而開闢這條路,能省下居民多少時間?答案是:一分鐘。
目前凱得街要通往憲德街,中間沒有橫向聯通小巷,必須要繞往南邊,或往北經由籬仔內路。但是,不管是往北或是往南繞,也就是200-300公尺的距離,如果真的在中間開了一條連結兩條街的八米巷,也省不了一分鐘的時間。
為了節省一分鐘,這條小巷的開發,必須要花費4,350萬徵收土地。
這件事,我回家越想越奇怪。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高雄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元。開路大家都想開,但是「錢歹賺」,高雄市的財政也稱不上寬裕,必須要有效益評估,本案土地費就破四千萬,《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指出:「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市府是否有確實針對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評估?
此外,本案並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而是以墊付案處理,根據墊付款支用條件相關函釋指出,墊付款支用應用於配合緊急國防需求、配合國家經濟遭受重大變故、配合災害緊急工程或救濟、配合上級政府補助款等等的狀況,但本案明明由高雄市政府全額自付,卻沒編列在年度預算,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在迴避監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寫道:「…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工務局雖然解釋,本案位於籬仔內重劃區的「邊界」,因使用平均地權基金而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但進一步追問:「邊界到底是算在重劃區內還區外?」試圖進一步釐清本案適法性,工務局吳明昌表示是「毗鄰」,我指出毗鄰是在區外,並不應該適用此法。
錢歹賺,市政府未來應該有很多比這條巷道開發更重要的工程才對,建設花費必須要有優先次序,不能隨意使用,籲請市長同意,未來動用平均地權基金進行相關建設前,必須要訂立一套審核標準,就公益性、必要性、成本效益等層面進行優先序位評估,而後方可動支。市長韓國瑜回應承諾,會對本案進行重新審視,再向議員報告,使用方式也會建立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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