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報告Day4+5|政風處、都發處、地政處、產發處、觀銷處】
因為業務報告累積太多,且最近發生的事情太多,還有協和電廠的「填海造陸」環評公聽會(請大家多多關心「填海造陸」環評案,已經來到二階環評最後階段了:https://npptw.org/Vr6vV6 ),因此,一次將這幾天一共五個處室的業務討論一起報告!
💻業務報告影片💻
政風處、都市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8D_0.mp4
都市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8D_1.mp4
產業發展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9D_0.mp4
觀光及城市行銷處:https://vod.kmc.gov.tw/k_video/video/1090529D_1.mp4
🕵️♀️ #政風處
我和政風處長簡單詢問了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中市政府經查發生的缺失,因為想了解採購金額錯誤、限制性招標所出現的問題等狀況,以及想知道施工品質的問題主要出來哪裡。處長現場簡單分享了之後,會後科長馬上就將2019年兩項所有缺失整理出來提供給我參考,非常迅速!👍
📚 #地政處
實價登錄不揭露案件篩選
由於地政處的報告特別有提到實價登錄作業:「...本市實價登錄案件揭露提供民眾查詢件數為2355件,平均揭露率達94%, #有助提升不動產交易透明度, #減少資訊不對稱之情形。」我除了針對平均地權法修法詢問宣導的狀況(雖然去年立法院實價登錄過的版本是張宏陸的實價登錄0.5版有點沒什麼好說),但由於地政處的報告有特別寫道「提升不動產交易透明、減少資訊不對稱」,因此我特別詢問,剩下的6%大概是什麼樣的狀況不予揭露?處長很簡單的回答說:「是因為親友間交易與公司作價等沒有參考價值」,我理解市場中過高或過低的價格算是統計中的outlier、會造成市場價格波動,但想知道剔除的6%大概是甚麼樣的機制與標準,而且若基隆有很多「公司作高價」會讓人蠻擔心的,結果處長居然回我說「是法規規定。」我翻了平均地權法和施行細則並沒有看到規定到這麼明確「6%」不公開之交易,到底為什麼是「6%」?我正要繼續就教處長,結果議長居然說「#這種事情可能要買過一些房地產才會知道,你會後再請教。」意思是說地政處的部分要結束了、叫我不要再問。(呃,我要問為什麼是「6」?為什麼要買過房地產啊?)
會後地價科科長趕緊來跟我說明這個不揭露的「6%」是該處內自己的作業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到要這個數字,主要是依據「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第 12 條至第 14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經篩選去除顯著異於市場正常交易價格及特殊交易之資訊並整理後,揭露申報登錄之資訊。
至於不揭露原則科長也有舉例,如總價或單價過高或過低之案件,如不具市場參考價值者過高過低,或是如親友間交易等,有一些非一般正常交易者,如塔位、墓園等,也不予揭露。感謝科長特別說明。
🌃 #都發處
🏠市有閒置空間再利用和障礙排除
市有閒置空間的盤點及再利用或導入參與,一直是我和很多基隆的年輕人關心的重點。我以台北市「臺北市市有閒置空間整合查詢平台」舉例,該平台由北市青年事務委員會提案,財政局作為專案管理以列管方式推動。建置過程中北市府邀請他們府內包含青委會、財政局、都發局、地政局、資訊局等單位,以及府外的民間參與者及資料處理、網站建立的g0v共同討論。這個平台除了資訊揭露以外,也開放讓民眾提案如何進行再利用。
我希望市府針對市有閒置空間進行盤點及跨局處的資訊整合,除了資訊的統整彙集外,也希望在法規工具上,能夠有利這些市有空間的再利用和市民參與,因此我也要求市府檢討、盤點現行相關法規與行政流程要如何調整,好來協助市有閒置空間的活化再利用。我就以上內容向都發處提問,礙於時間沒有辦法和處長討論,但已經收到都發處的書面資料,之後也會持續跟都發處一起努力。這項工作絕不只是都發處的事,也不該只是都發處在努力的事情,我希望財政處、地政處和資訊管理單位都一起來努力。
⛲️公園管理機制建立
針對我非常關心也有提案的公園管理機制,都發處在業務報告裡面有提到,市府正在就公園經營管理制度面,刻正整合相關SOP及製作公園巡查表單及巡察機制,並就園內硬體設施及環境整理全面加強管理。我詢問都發處,這份SOP及巡查機制設計方向及規劃原則為何,以及是否會需要相關預算和員額配搭?未來是否會適用於其他非公園管理科所轄的鄰里公園?
處長針對整體公園的管理進行回覆,表示針對公園管理的權責分配(目前是以2公頃為分界),他認為不應該以規模而是以特性來分配,目前都發處已經在著手進行討論準備起案。另外,關於公園維管的部分,針對公園管理科負責的公園,都發處目前正在建立SOP並針對實行狀況進行修正。
🌱都市計畫變更回饋事項監督
最後,我詢問都發處,關於都市計劃變更回饋事項執行與監督的問題,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4條、第26條或第27條進行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變更時,相關回饋事項,包含同法第27之1條所定事項或土地權利關係人與主管機關協議之回饋機制,主管機關如何監督土地關係人履行?另外,以不是捐贈土地方式進行之功能或設施回饋事項,土地權利關係人是否有確實執行,主管單位如何監管?功能回饋部分,是否有相關定期巡查機制確保土地權利關係人有持續確實執行?
因為我們遇到的案例正是在都市計畫變更(保護區變更為其他分區後開發)後至今已經經過多年,功能回饋事項履行的狀況並不明確,或不全然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這個部分因時間關係無法與處長討論,會後已與科長討論,科長表示目前回饋事項都是以捐贈土地或是公共設施給政府來進行,較不會有功能回饋未履行的問題。若土地權利關係人不履行,土地要依變更前的都市計畫規定使用。
🐟 #產發處
✍青年事務委員會和青創結合社會創新的可能
產發處青年與綜合規劃科是去年底新成立的科室,除了負責青年事務外,其實還負責漁業的產業規劃。與青年較相關的是青創孵育獎勵補助與青創貸款補貼,今年度特別設計以「市政發展方向的創業議題及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徵選的青年行動團隊。除了單純的「創業」獎勵或貸款補助,也擴及了對市政發展和永續目標的青年行動方案的支持。我也特別提到,非常支持產發處的方向,也希望未來有更多如此的規劃,除了補助創業、開公司,更可以鼓勵青年針對基隆目前的市政與社會問題,用己身的創意和現今的技術來提供市場沒有、符合「社會創新」和社會問題解決導向的創業模式。
但同時,對青年的支持有非常多的面向,除了補助外,協助擬具行動方案、了解市場的業師也非常重要,同樣地,有讓青年有安心規劃、實驗商業模式的基地與空間。關於空間,我也和財政處、地政處與都發處討論過非常多次。綜上所述,青年事務涵蓋非常廣,不論是補助、貸款優惠、市場業師與空間等,這些其實都需要跨部門的合作,因此我也接著王醒之議員的建議,希望產發處研擬「青年事務委員會」,讓不同部門的青年支持資源可以彙整。處長和科長也談到會往這個方向來努力。
🌲樹木保護委員會和受保護樹木稽查作業
由於基隆市市內大大小小工程都有可能會影響到樹木相關的工程,主責單位為產發處,因此我特別詢問了《基隆市老樹及珍貴樹木保護自治條例》中規定的普查與列管內容和對樹木之維護措施,以及是否有單位主動巡查與檢視工程單位對受保護樹木之認識與維護,以及《基隆市樹木保護委員會設置要點》中委員會針對受保護樹木之腳色。
因時間關係處長非常快速地回復基隆市樹木保護委員會半年會主動巡查一次。原本想繼續詢問工程中若遇到樹木修剪甚至移植,產發處是否有主動的技術資源等,只好留待總質詢。
🎿山坡地過度開發因應
本市山坡地占全市93%,其中坡度30%~40%佔14.3%、坡度40%至55%~19.6%,佔全市土地面積達33.9%,比例非常的高,也有明顯超限利用的狀況。坡地管理(不論是否位於都市計畫區)會涉及到水利、水土保持、建築及土地使用管制等面向,需要由各主管單位積極地來進行合作和規劃。這次業務報告中,我也針對山坡地面臨過度開發的問題向各相關單位提問。但在整份產發處的業務報告中,並沒有提及山坡地相關的業務內容,因此我詢問產發處,針對目前基隆市坡地過度開發的情形,以產發處的執掌所掌握的狀況是如何?也詢問產發處,在調整過後的業務單位中,「大地及農漁工程科」針對:山坡地違規、水土保持、山坡地災害防治等坡地相關業務規劃是如何?
另外,在目前的國土計畫草案中,針對山坡地過度開發的問題,也提出了未來應該檢討現行坡地開發機制,增加坡地開發成本以降低風險和公共建設成本支出,國土科也提到必須和山坡地主管單位來進行合作,因此,我請產發處簡單說明,未來國土計畫通過後,針對山坡地管理,產發處如何配合國土計畫進行相關的業務調整?以及如何規劃未來與國土、工務、環保等單位來合作?處長回應目前已經有在加強處理、嚴格把關,未來也會按照國土計畫的指導進行相關作為,目前也有和都發處密切在合作。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3的網紅高雄市議員-林于凱,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高雄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
平均 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在 指傳媒 Fingermedia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旗山百年老屋十年沉冤昭雪
高雄旗山區民眾郭憲睿私人持有土地,在民國94年,遭前旗山地政主任劉永富,實施「圖上分割」 (地號341-1),分割完後郭先生自宅(旗山區平和街15號)土地有一半劃定在341-21地號上,經341-21地主提起訴訟,法院均以101年旗山地政鑑界以341-21為基準地,製作「測量成果圖」判決郭先生必須拆屋還地,至今纏訟9年。
郭先生不服判決,目前上訴,一面蒐集資料,最終在「高雄市地政局補償科」發現旗山段342-1及342-2地號,早在78年9月20完成徵收補償作業的原始資料,補償「交通事業」建物「15平方公尺」,郭先生比對舊資料,發現其住宅標的整棟建物在342-1地號上,「並無越界」。旗山地政事務所在94年的分割,根本就是漠視之前土地分割地法律效力。
郭姓民眾提起上訴並補齊新事證,橋頭地院106年重訴第63號判決342-1地主需判賠補償郭家近800萬,郭姓民眾已向市府相關單位提出陳情,並準備申請國賠。
地政局答覆理由:補償資料只是造冊,經查依都市計畫法第 23 條規定,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釘立界樁及中心樁,並計算坐標後作成紀錄點交地政機關據以辦理地籍測量及分割登記。以上均有相關法令及規定,界樁、界址「點交」地政機關。
一方土地9年四個訴訟,郭家已經贏得兩案,還有兩案在訴訟中,再則旗山區旗山段342-1及342-2地號與376地號土地租金無關,地政局多次說明與網路新聞稿將其混為一談,誣指郭家因積欠租金才會被拆誣還地,然法院歷次審判皆認為對造超收而抵消,現上訴三審仍未定讞。
相片取材自旗山區公所網站
平均 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在 黃土條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300萬人繳錢給14億人用健保──不要讓中國人笑台灣立委是智障】
「我們只有2300萬人繳的保費,要讓14億人使用,我想台灣人沒有辦法接受。」
基進黨新科立委陳柏惟這樣說。
先講結論:
台灣20歲以上適婚年齡有1930萬人,中國大陸有近14億人口,平均每位台灣人必須找73位陸配結婚,才能讓14億中國人使用健保。
腦袋正常的台灣人真的沒有辦法接受這種智障說詞。
我們納稅人每年花將近1000萬元養一位立委,養出這種只會炒作種族沙文主義的草包?我不知道2300萬台灣人怎麼想啦,我只知道14億中國人笑死是沒有健保給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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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詳細解說。
由於我國尚未開放中國大陸勞工,如果你是對岸人士,要享有健保資格,根據《健保法》第9條,必須先領居留證明,然後居留滿六個月。
《健保法》第9條,「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亦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一、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二、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三、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居留證明怎麼拿?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你必須先跟台灣人結婚,然後申請依親居留。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不是隨便拿著一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發給你的護照,就可以來用中華民國的健保,繳中華民國的保費。(對,你跟咱們台灣人一樣得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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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馬政府放寬大陸人士納保,又是怎麼一回事?
這是根據2015年2月1日衛福部公告,「大陸人士以居留名義來台者並由內政部移民署發給居留證明文件」,以及「經取得居留證明文件並居住滿6個月使得參加健保」。
大陸人士來台參加健保 衛福部沒有違法認定居留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中央健康保險署 建檔日期:104-02-01
https://www.mohw.gov.tw/cp-2641-21113-1.html
如此便符合《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對居留證明文件之定義。
《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本法第九條所稱居留證明文件,指臺灣地區居留證、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外僑居留證、外僑永久居留證及其他經本保險主管機關認定得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之證明文件。」
注意該公告提到,「符合參加健保的大陸人士約有6萬3千餘人,其中陸配即佔97%約6萬1千人」,剩下為「另其子女或以探親身分來台者約有1千餘人,其餘有156人為大陸專業人士」。
用意是「其中尤其是陸配多屬青壯年人口參加健保,不只是解決其台配負擔,對目前我國少子化的問題有多所助益」。
至於陸生是否納保問題,由於陸生並非陸配,只能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而非居留。
該公告解釋,「陸生來台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約有5千9百多人」,「行政院所提兩岸關係條例第22條修正草案,將陸生在台身份由『停留』改為『居留』」,「未來立法院審議完成立法程序,陸生才可參加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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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自從2012年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以來,到底修法了沒?
行政院會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陸生將比照僑外生納入健保
日期:101-10-11 資料來源:發言人辦公室
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cec40c6b-2acb-4400-baf7-4afb067b90a5
2016年,端傳媒報導:
「台灣總統蔡英文於9月24日拍板決定,基於人道考量與人權價值,將修改《全民健康保險法》(健保法),讓陸生比照台灣僑生、外籍學生(統稱僑外生)納入健保體系。」
在台陸生被納入全民健保體系:維持「停留」身份、保費全額自付
https://theinitium.com/article/20161025-dailynews-china-students-healthcare/
可惜的是,民進黨完全執政,四年已然過去,蔡英文總統政見跳票,卻無人指謫。
如果照陳柏惟說的,「有一個是馬英九放寬中國人來納保的,這個是廢止行政命令就可以做到東西」......
哈囉?現在是2020年了,民進黨完全執政四年了,無論是修法或廢止行政命令,怎麼沒看見你對蔡英文親中賣台的行為,稍微大聲一兩句?
馬政府放寬中國籍可享健保 陳柏惟:應廢止行政命令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085355
因為你孬啊,就這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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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 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第 11 條 在 高雄市議員-林于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前鎮區凱得街西側8米巷開闢工程為了省1分鐘車程而要花費4600萬,我在總質詢時再度追問該工程的適法性,並針對使用平均地權基金之相關建設,要求高雄市長韓國瑜訂立一套審核標準。
該工程總經費4607萬元,其中包含土地費4350萬元、地上物補償費20萬元、施工費208萬元、設計監造費22萬元、工管費7萬元。開路大家都想開,但是「錢歹賺」,高雄市的財政也稱不上寬裕,必須要有效益評估,本案土地費就破四千萬,《土地徵收條例》第3-2條指出:「需用土地人興辦事業徵收土地時,應依下列因素評估興辦事業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為綜合評估分析。」市府是否有確實針對公益性與必要性進行評估?
此外,本案並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而是以墊付案處理,根據墊付款支用條件相關函釋指出,墊付款支用應用於配合緊急國防需求、配合國家經濟遭受重大變故、配合災害緊急工程或救濟、配合上級政府補助款等等的狀況,但本案明明由高雄市政府全額自付,卻沒編列在年度預算,不免讓人聯想是否在迴避監督。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4條寫道:「…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之。」工務局雖然解釋,本案位於籬仔內重劃區的「邊界」,因使用平均地權基金而沒有編列在年度預算內,但進一步追問:「邊界到底是算在重劃區內還區外?」試圖進一步釐清本案適法性,工務局吳明昌表示是「毗鄰」,我指出毗鄰是在區外,並不應該適用此法。
錢歹賺,市政府未來應該有很多比這條巷道開發更重要的工程才對,建設花費必須要有優先次序,不能隨意使用,籲請市長同意,未來動用平均地權基金進行相關建設前,必須要訂立一套審核標準,就公益性、必要性、成本效益等層面進行優先序位評估,而後方可動支。市長韓國瑜回應承諾,會對本案進行重新審視,再向議員報告,使用方式也會建立審核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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