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額訴訟是蝦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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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還可以🙂
還記得前兩天發了個網拍血淚經驗嗎
還沒成功退貨還沒收到退款心中還滿是髒話的me真的是不想興訟,因為就真的覺得很無聊要為買網拍的錢興訟,就不是多大的金額🥲(但也不想給不肖賣家
像我這種窮窮但愛爭一口氣的小女子都覺得這樣興訟很無聊,當真的有這麼無聊的人興訟時?法官:😑
沒錯,就來說說民事訴訟中有種訴訟叫作小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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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額訴訟 ❚
➀民事訴訟中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例貴金屬)或有價證券(例股票),請求的金額或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案件,就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➁如果案件金額價值超過10萬元但在50萬元以下,但當事人都書面同意的話,也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但法院如果覺得不適合,還是可以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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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有什麼好處勒🤔
➜請求金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只要1000元
(不用擔心為了🤏🏻錢花更多錢
➜書狀表格化,簡單可以自己填寫不用找律師
(咦我可以在這邊講這樣嗎我老闆律師餒
(沒關係佛心幸福企業來著
(先灌迷湯才不會被罵😆
➜原則上只要出席一次,不用因為訴訟把法院當你家噪咖
➜法院可以不調查證據審酌情況作公平判決
雙方同意 或是 調查證據花費的時間費用跟請求顯不相當
(那就審快點判快點
➜勝訴後即獲得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
(贏了就可以帶人去封車封房子
➜原判決違法才能上訴,二級二審制
✗不得上訴第三審✗
━
所以呀,像那天分享的網拍判決,請求金額是1萬多不超過2萬元,就是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案件當事人去年6月底買網拍,7月中收貨退貨7月底提起訴訟,但一審判決8月5日就出爐囉!是不是很意外?即使對方上訴,也馬上就在今年2月結束一切,不能再上訴!
民事訴訟是在1年內結束嗎!!!?
沒錯,這就是小額訴訟的好處唷~
往後遇到類似的金錢糾紛,雖然小編不鼓勵興訟(壓抑自己想鬧事的衝動),但也不是說一定要忍一口氣吞下這些損失啦,提供給大家另一種意見方法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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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36-8條
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四章
第436-8條~第436-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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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民事訴訟 #小額訴訟 #為了10萬元 #貓 #catmemes #catlover #ilove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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雞排妹委任的王啓任律師回應我啦!
✅王啓任:法律是有溫度的社會科學,不是邏輯拼拼湊湊【已被打臉到刪文】
https://www.facebook.com/yuanjinglawfriend/posts/4030810403616997
承蒙王律師回應,但是你身為律師,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在先,錯誤引用法條在後,我都不知道該怎麼看你的律師執照了。
■ 回應第一點:
王律師表示,『《性騷擾防治準則》是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理性騷擾事件的依據,換言之這個準則是主管機關處理性騷擾事件的參考方式。』
我們在談論的是豪記唱片公司舉辦的翁立友記者會。豪記唱片公司有義務處理翁立友被捲入性騷擾案件,也有責任保護旗下藝人,自然必須考慮權力不對等關係造成二次傷害。
王律師表示,『《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8條與它的參考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17條,是為了制度上不同權力的客體而區分的。』
第一、《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是舊法,新法稱為《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無論是舊法或新法,【你應該要引述的參考法都是第23條,而非第17條】。引用錯誤條文在法律專業上是大忌。
第二、《性騷擾防治準則》和《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都強調應注意權力不對等之情形。現代之權力與階級極其複雜,沒有任何一條法律條文或學理,宣稱當事人雙方僅限於「老師與學生、僱主與雇員」關係,才適用「應避免其對質」處理。
■ 回應第二點:
王律師表示,『本人文內已說明當事人已經主觀不舒服,也有客觀事實(那些橋段、那些肢體接觸、那些理所當然的調侃),沒有犯罪構成要件的遺漏。』
我們在談論的是你公開主張:
『所謂性騷擾,只要有單方面的不舒服,即可成立。』
『鄭小姐獨立的、主觀的性別寧靜遭到破壞,這就是毫無疑問「性騷擾」。』
這是完全錯誤的法律觀念。
無論是衛生福利部之性騷擾防治宣導、《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條,甚至是大量法院裁判實務,都強調主客觀要件必須相符。
請再細讀前文列舉:
✅黃士修:雞排妹律師散布錯誤法律觀念,實不可取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2687707637320
試想,若「單方面主觀指控即可成立」這種霸王條款為真,將會造成多少冤獄?你打過幾次「單方面主觀指控即可成立」的訴訟?
在標榜「法律是有溫度的社會科學」之前,請勿忘記「罪刑法定、無罪推定」等法律基本原則,否則真丟律師的臉。
■ 回應第三點:
王律師表示,『既然是犯罪行為,怎有不提出告訴之道理?因為告訴乃論的罪,就是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提告的罪,這就是它的道理。』
我們在談論的是你先說:『任何人都不應該為了「舉證困難」的理由而選擇忍氣吞聲或隱忍。』
又說:『至於鄭小姐不提出告訴的原因,是因為我們相信這起事件可以是臺灣社會一個反思的機會,而不單單是一宗犯罪行為。』
立刻違反【禁反言】原則。
宣稱犯罪構成要件齊備,又將該犯罪描述為情節重大,卻不願或不敢提告,同時不斷操作公審炒作輿論。這是給台灣社會反思機會,還是浪費台灣社會媒體資源?
性騷擾是會毀人一輩子清譽的嚴重指控。對重視名節的人來說,社會性抹殺不下物理性殺害。
「他私下是什麼人,對任何人都不重要…這次的過程是學習,臨陣脫逃不只學不到經驗值,還會失去更多,要把自己得來的功課寫完。」──鄭家純(2014)
臨陣脫逃就臨陣脫逃,不要拿告訴乃論來當藉口。
■ 其餘部分
王律師表示,『請勿在「是否專業」上誤導大眾,要做政治上的鬥爭,請另尋它途。』『其餘政治色譜或立場衝突的部分本人皆沒有興趣,不希望再引導出任何紛爭。』
我在這一系列文章,從來沒有談政治色譜,我甚至多次強調「我相信雞排妹,我相信她真心相信自己被性騷擾。」顯見立場並未衝突。
✅黃士修:無論性別,每個人都有身體自主權
https://www.facebook.com/hyuui/posts/10222667059081119
法律當然是一門專業,我豈敢妄稱精通。然而王律師錯引法條、扭曲法條,踐踏性別平等權益,都是白紙黑字、歷歷在目。
再說一次,請王律師回去重讀性別平等教材,並充實法律本職學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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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訴訟經驗 在 政變後的寧靜夏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今天是世界環境日,僅以一篇日前受法國公民團體邀稿的文章,表達我們對乾淨能源的呼籲。
【老費不死,金山凋零──政治力量破壞了乾淨能源的基石】
黃士修(核能流言終結者創辦人與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法國最老的Fessenheim核電廠即將關閉,我們感到非常可惜。法國向來是乾淨能源國家的標竿,長年兼顧核能與再生能源的平衡發展,是經濟和環保的雙贏策略,不應該被政治人物基於刻板印象的決定而破壞。
美國,世界上擁有最多反應爐的國家,超過八成的反應爐選擇延役。少數極老舊的機組除役,並非由於技術上達不到安全標準,而是財務上強化設備的成本不划算,純粹是商業問題。
在台灣,運轉四十年的金山核電廠(NPP1),已於2019年進入除役程序。國聖核電廠(NPP2)、馬鞍山核電廠(NPP3),也即將在2023年、2025年除役。台灣的科學家和工程師曾多次發出警告,若核電廠除役,國家將會面臨缺電危機。民間也發起公民投票提案,希望能依照美國經驗,保留這些核電廠。
然而,中央選舉委員會(CEC)卻無視法律,依照政黨高層的指令駁回提案,相關的行政訴訟正在進行中。只有重啟龍門發電廠(NPP4)的公投,將在2021年舉行,伴隨著500萬張同意票的總統級門檻。
非核家園是蔡英文總統的政策,即使經過2018年的以核養綠公投,全體國民已否定廢核的正當性,政府仍然以扭曲文字遊戲的方式,堅持執行非核家園的路線。
核電廠退場之後,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天然氣。台灣是一個獨立電網的海島,極度缺乏自產能源。進口液化天然氣的存量只有一週,未來天然氣占比過半,安全天數更短,這將會帶來嚴重的國家安全問題。
發展再生能源是好事,但在台灣,再生能源本身不具備在市場生存的條件,完全依靠國家補貼,最後轉嫁到民眾的電費。大筆投資再生能源的都是政商關係良好的財團。它們不斷遊說政府放寬法規限制,炒作土地和破壞生態的問題已經大量發生。
更糟糕的是,台灣大多數環保團體,也是利益結構的一環。它們對再生能源的生態問題無動於衷,甚至護航中央政府的開發政策,背叛了環境保護的精神。
我們受到政治現實的龐大壓力,核能未來在台灣的希望渺茫,但是我們仍然沒有放棄倡議。我們呼籲全球的公民組織團結起來,以科學知識與社群連結,對抗政治勢力的侵犯。這是人類對地球的責任,也是公民對社會的責任。
(這裡附上的是中文版,為了翻譯作業方便,我在寫作時用的筆法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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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完後,連同狀紙複印兩份,拿給法院收狀處同時繳交500元就好了。 律師的經驗. 0. 引言; 留言.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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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e #小額訴訟at Facebook. ... 因此,民事訴訟設有假執行制度,許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該判決為假執行之宣告,使其提前 ... 雖然花很多時間,但也是經驗的學習。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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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因租屋問題跟房東有一些糾紛
事情大約的經過是房東在我們付了訂金(5500元)後
在簽約前又突然要更改我們當初約定的內容
我們並不同意,所以就協議由房東退我們5000元,同時解除契約
但要去跟她拿退的錢時,她反悔不願意退
說了很多不是事實的話(例如說是我們先反悔的、又說是我們逼她退錢的…….)
最後還叫我們去告她
我們有寄過存證信函,也去地方法院提告了
也進行過調解了
但調解過程並不愉快
房東一出現就對我亂罵一通,編派我的不是
最後當然沒調解成功,現在要等最後的開庭通知
我手上有當初跟房東談話時的錄音檔,也已經打成逐字稿,打算開庭時送出去
所以我在存證信函跟起訴書上所指控的事情都有錄音檔可以佐證
當初提告前有詢問法扶會的律師
他說我們可以依民法請求雙倍返還訂金(當然起訴書中的訴訟標的也是這個)
只是還是有點擔心
請問各位,像這種小額訴訟
法官會依法條跟相關的證物進行裁判吧?
如果確實可以證明是房東違約在先,是否真能法條所規定的取回雙倍的訂金作為補償?
希望有相關經驗的人可以幫幫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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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25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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