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績效而瘋狂:警方騙票事件又一樁!】
*本篇判決分享係由現職檢察官來訊請求刊登:
「警察騙票事件又一樁,請參考判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29 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59 號刑事判決。
希望貴粉專可以發揮影響力,#呼籲基層員警勿再以身試法。」
並檢附媒體報導這件騙票案員警經起訴判刑的新聞連結:https://bit.ly/2XrCTD2
粉專編輯收到此封訊息後轉給我,由於這件案件與我最近的研究有直接相關,因此由我本人撰稿即時發表判決評論,之後也會重新整理編修並補充更完整的學理與實務評論重行發表。
(大家要轉傳分享本則貼文可以,但請勿抄襲,謝謝!)
這件案件源自於警方疑似為追求「色情行業查緝績效」,因此在偵查報告書等文書中,刊登張冠李戴的時間等不實內容,向檢察官與法院騙取搜索票。
這種騙票類型在我介紹騙票案的文章中有提過,第一時間很難查證,因此檢察官與法官均被矇騙過關而核發搜索票,警方搜索後移送,案經偵查起訴。
一、公訴檢察官發現程序違法,主動追查並簽分「騙票」員警由肅貪組檢察官偵查起訴:
直到審判中,公訴檢察官發現問題,因此 #基於檢察官的客觀義務主動追查對被告有利證據,也就是本案搜索程序合法性的證據,調取聲搜卷後,赫然發現照片中的時間被張冠李戴,也就是將前案的照片拿來在本案中使用。
因此,公訴檢察官將調查所得的證據及其他依據,以北斗分局員警涉有偽造文書犯行為由,將該案簽分由彰化地檢署肅貪專責檢察官偵辦。
最後,承辦員警經彰化地檢肅貪組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由於搜索票是警方以不實的文書 #騙票 騙來的,因此彰化地院認為,搜索票的核發並不合法,也就是空有搜索票的形式但實質並不合法,因此 #違法搜索所得的證據悉數排除,而其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罪,因此判決被告全部無罪。
判決全文請見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29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3k91feu
至於偽造文書的員警被肅貪組檢察官起訴後,在彰院審判的準備程序中自白,進行認罪協商程序,而為緩刑判決:
「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柒萬伍仟元。」
判決全文請見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59號刑事判決: https://bit.ly/3gvxC53
二、本案公訴檢察官完全實現了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使命:
我認為彰院107年度訴字第329號無罪判決最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理由欄中特別寫了「九、附記事項」,詳細說明本案公訴檢察官主動追查程序合法性的證據(對被告有利證據)。
判決是這樣寫的:
「本案審理之初,面對偵查檢察官於起訴書羅列之證據,被告等人即一再否認犯行,聲稱是被警方栽贓冤枉。
但隨著審理程序之進行,本院確實發現本案之查獲過程存在諸多疑點,#所幸經過蒞庭公訴之劉檢察官鍥而不捨的追查,竟發現承辦本案之北斗分局員警,製作不實之偵查報告書及現場蒐證照片,持以報請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核發搜索票,而搜索當天剛好在按摩館,嗣後也出面對被告等人為不利證述之男客,又恰好是曾多次出現在與本案相同案件中之楊○○,及與 #員警本來就認識之黃○○,至於扣案之重要物證,即沾有楊○○精液之衛生紙是如何查獲?#警方亦始終無法交代,不免啟人疑竇。以上種種可疑之處,一再顯示警方偵辦本案之過程充滿瑕疵,而被告等人聲稱遭警方栽贓之說詞,似乎並非無稽之談。」
該地檢署檢察官勇於檢討偵查程序問題,不顧證據排除,可能導致無罪判決而扣分的可能,積極地回頭調查證據合法性並簽分與查辦違法司法警察警察的精神和作風,讓我看到檢察官做為 #偵查主體、 #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使命,也在實務的實踐過程中完全實現了檢察學理的理論,讓我感到由衷佩服!
此外,這件案件檢方的處理經過,也和我兩年前在新北檢承辦那件「斬手騙票案」所面臨腹背受敵、警方高層不斷來電干擾、檢方高層擋書類的氛圍截然不同,讓我重新看到法治國家檢察官做為偵查主體與法律守門員,善盡合法性控制義務的希望。
三、法院判決理由欄中對於警方扭曲的績效制度的諄諄告誡:
這則判決更特別的是,「九、附記事項」第(二)點更直指「騙票」的問題與目前警界扭曲績效制度關聯,講得也比斬手判決更直白、更有力!
照錄如下:
「本案承辦員警以「騙票」之違法手段取得搜索票,固已接受司法審判而付出代價,然而身為執法人員的警察卻做出 #如此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與警界長期以來的績效文化脫不了關係。然而,打擊犯罪、維護治安雖然是警察的重要任務,卻 #不代表警察可以為了達成任務而不擇手段。我國既然是法治國家,執法者除了應廉潔自持外,執法手段更必須合法正當,若警方自己就用違法的手段辦案,如何能讓執法對象心服口服?或許本案中以違法手段辦案的員警只是少數個案,但本院仍希望警界高層除了以績效管考基層員警之外,也能真心替這些在第一線辛苦值勤的員警們著想,思考如何為員警提供安全無虞的設備環境、正確完善的法治教育,讓「執法之前,#先要守法」的觀念,內化在每位員警的心中。」
彰化地檢公訴檢察官在審判中實現了檢察官的使命,彰化地院法官特別寫了這麼一大段,言者諄諄,不知警界的各位看在眼裡,該不該省思?
騙票的歪風,讓檢察官發訊息到粉專請求「發揮影響力」分享判決勸勸基層警察不要為了績效與功獎違法, 該是有多無奈?
還記得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什麼嗎?
是法治國家執法者的榮光,不是績效、功獎與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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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上)〉:http://bit.ly/2P4YLjy
〈為績效而瘋狂:警界偵查實務的「騙票」秘密(下)〉:http://bit.ly/38E8eG8
延伸收聽:
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EP08(下)|「騙票」是什麼?績效至上與英雄主義如何催化違法執法 ft. 吳忻穎
https://bit.ly/3ajvLvW
審判之眼秘密報告書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回到兩年前,318反黑箱服貿運動持續5天後,3月23日,總統馬英九終於召開記者會,但對於運動者提出的訴求並無正面的回應,群眾對於馬英九這樣的回應感到失望與憤慨,於是在3月23日晚間翻越拒馬進入行政院,接著行政院周圍廣場被數千群眾佔領。
時任行政院院長的江宜樺在知道民眾佔領行政院後,指示警方須在早上上班時間前清空行政院。警方為了完成任務,從324凌晨開始強制驅離,發動數波驅離行動。鎮暴警察以盾牌、警棍或以拳腳攻擊靜坐群眾,甚至以高壓水柱朝群眾靜坐處噴射,終於將佔據行政院內外的群眾於清晨全數驅散,粗暴手法導致多人受傷。
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轉眼已經兩週年,誰要負責?
司改會在事件發生後成立義務律師平台,幫助遭受國家暴力的公民提起自訴及國家賠償案件。目前共有48位當事人對5名被告—江宜樺、王卓鈞、黃昇勇、方仰寧、下手打人的員警—提起自訴,分屬10個案件。其中還有31人向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警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以下說明案件狀況:
1.控訴: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
第一位針對324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提出訴訟的是周榮宗老先生,控告馬英九、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接後提起自訴的當事人,只要有控告江宜樺、王卓鈞、方仰寧等人,法院就認定這些案件「被告同一」且都是針對324當晚驅離行動之控訴,故都與周榮宗的自訴為同一案件,以同一性原則不受理自訴案件。義務律師們正嘗試聲請將其他自訴人的案件併入周老先生的案件審理。
2.控訴:黃昇勇
最先控告黃昇勇的是周倪安委員,法院同樣以同一案件為由,不受理其他當事人對黃昇勇提起的自訴案。義務律師們曾嘗試聲請將其他自訴人併入周倪安委員的案件一併審理,但法院已經在2016/02/18駁回聲請。
當天在行政院的當事人,分別在不同區域受傷,打傷他們的也是不同的員警,不應該被認定為同一案件
3.控訴:下手打人的員警
執勤員警驅離時皆未配帶可供辨識身分之臂章或編號,因此自訴人並無法將員警的編號或姓名資料提供給法院,以特定被告。
為了找出打人員警,司改會開始對外海徵當晚影音資料,並召募大批志工協助過濾、截圖施暴畫面。幸運的當事人,遭毆打的過程剛好有留下紀錄,並能夠將打人員警的影像截圖。沒被拍到的當事人,只能告訴法官當天他被毆打的區域,請求法官向警察機關調閱資料,找出打人員警,以特定被告究責。
但法官的態度不一,有些願意較積極協助調閱資料,有些則直接以「法院並非偵查機關,在審判前階段協助證據蒐集、調查,致有失法院公平審判之性質及客觀聽訟者之地位。」下不受理判決。
受傷的自訴人們就像皮球一樣,在法院裡被踢過來又踢過去。
積極調查的法官有找到打人的警察嗎?沒有。
法院發函問警政署、問台北市警局、問台北市各分局,不是說查無此人,就是說辨識不出來,或乾脆已讀不回。
立法院也無能為力嗎?
立法院在事件發生的幾天後,馬上就質詢行政院長、內政部長及警政署長,甚至在2014/03/27迅速成立了「行政院鎮壓反服貿學運真相調閱專案小組」,調閱相關資料釐清事件真相,但行政院與內政部警政署等相關機關卻以「秘密資訊」、「偵查不公開」、「查無相關資料」等理由,拒絕提供資料;最後,內政委員會只能以凍結部分預算作收。
也有立委辦公室發函向警政機關索取內部調查報告或懲處資料,卻只得到以下回應:
“
…本案歷次調查均未能確認是何原因或係何人造成委員受傷,另查察相關監錄畫面及在場人員訪談紀錄等,仍未發現新事證,且本案經委員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在案,現尚繫屬於法院,相關蒐證資料已送交臺北地方法院。…
“
…警察驅離侵入行政院民眾過程,遭員警毆打受傷,查據相關新聞畫面,疑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特勤中隊員警以警棍打擊林姓民眾;另王姓民眾疑於特勤中隊員警驅離、推擠過程中受傷,惟均未能確認係何員警造成2人受傷。…
在現行的體制下,無論從法院或是立法院都無法揭開行政機關掩蓋的真相!
國際特赦組織 ( Amnesty International ) 全球的《2015/16年度人權報告》中特別指出:
“
針對2014年3月23、24日警方以過當武力驅離行政院及其周邊抗議者,或對於『太陽花學運』時政府的總體作為,直至2015年底都仍未見徹底、獨立且公正的調查。
反觀行政機關於今年初撰寫的《公政公約國家人權報告書》中,對於「行政院暴力驅離事件」中員警驅離違反比例原則的作法卻隻字未提。
國家賠償的狀況如何呢?
受傷者林明慧老師第一位提出國家賠償訴訟,並在義務律師的協助下於2015/8/4獲得法院判決勝訴,判決內容是台北市政府需賠償30萬精神慰撫金,且台北市政府已經放棄上訴,本案確定。是目前唯一一件勝訴的案件。
因為林明慧老師的勝訴,另有30名受傷者(含已過世的周榮宗老先生)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國家賠償的協議請求,但台北市政府及台北市警局拒絕受理,義務律師將於2016/3/23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訴訟。
我們希望…
1.立法院成立特種委員會,調查324真相。
2.針對324真相撰寫並公布調查報告。
3.行政機關面對錯誤,承擔賠償責任。
持續關注
1.請一起來參加3/23在國際藝術村的聚會,與我們聊聊你的324記憶。
2.請一起寫明信片給警政署、民進黨團、台北市政府要求查明324鎮壓真相並究責國家暴力。
3.請一起來法院旁聽,做法庭觀察並給予當事人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