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59: 雖然不認同您的立場, 但我對於您的認真與執著感到尊敬。老實說你的文章 有點長, 並沒有完全看完, 如果我的理解沒錯, 跟一般的台獨不一樣, 您是要在臺灣澎湖地區建立一個新的國家。
不過我覺得您的時間可能白花了, 是否能獨立建國 或建立一個新的國家, 在其他大國能否支持, 否則一切免談, 當初以色列能建立國家, 不就是大國支持下才能成功的嗎? 現在美國拿我們當籌碼, 來跟中國大陸談條件 , 並試圖打壓中國的崛起。若未來的某一天, 中國與美國談好了條件, 有沒有可能美國就同意中國與台灣統一了? 或者美國成功壓制了中國崛起, 讓台灣成功獨立? 或許你的主張都有堅實的法理基礎, 但都比不上大國領導人的一念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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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59:
首先,我們主張的不是獨立建國,而是建國獨立。
透過國際法的程序建立國家而成獨立的狀態。
建國是動詞,獨立是形容詞。
👉🏻Q&A29獨立是什麼?建國獨立跟獨立建國不一樣嗎?:https://www.facebook.com/258660130833607/posts/4090633357636246/?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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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這個是透過國際條約《舊金山和約》後的共識,全世界沒有任何國家敢說舊金山和約不存在,若認為舊金山和約不存在,這無疑是認為二戰仍舊還在開打。
👉🏻Q&A207: 那目前<舊金山和約>的強度有多強?也好奇有多少國家還重視並尊重這條約,的確像妳說的各國的表態無法改變臺澎地位,但還是好奇這點。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7479855833902/?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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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你提到科索沃,那就先把這篇看完吧
👉🏻科索沃未完成法理獨立 https://wp.me/pd1HGm-by
有大國支持,但沒完成法理獨立,仍舊不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哦!
「在建立國家時,『得到他國承認』是否是必要條件」的部分,可分「構成說」(Constitutive Theory)跟宣示說(Declaratory Theory)兩種。前者是必須得到他國承認才能有效建立一個國家,後者是國家是否有效建立與有沒有得到其他國家承認無關。
「承認」的效力大多數情況確實符合法理狀態,但也有情況「承認」是政治表態,例如15個承認中華民國是中國代表政府的國家,是有法理依據可作為中國合法政府資格沒錯,可是現實面卻超脫現實啦~畢竟中華民國政權目前實質上治理的中國領土只有金馬東沙。
「承認」在國際法通說上不是國家必要條件,但透過國際法程序建國後「承認」就可以發揮「外交效果」在國與國之間喔!
建國其實是建立國家法律層面的事情,而其他國家的承認則是政治層面,但不要以為政治可以凌駕法律,當你還沒有完成法理程序時,這個承認根本不代表什麼,也不要把承認中華民國的國家當作他是在承認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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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科索沃🇽🇰的例子就可以知道原主權母國不放棄就沒辦法完成法理獨立。
在國際法上對領土主權是很嚴格規範的事情。
Q&A109:有沒有先建國再獨立的國家?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8700405045181/?d=n
Q&A145&146:主權母國不同意就不能舉辦獨立公投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20089539572934/?d=n
👉🏻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 https://wp.me/pd1HGm-4Z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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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以色列的例子與台澎不同。
👉🏻Q&A192:台澎可以循以色列建國的方式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48185800096641/?d=n
順便給你看看新加坡被原主權母國放棄的那刻人民自決的過程。(原主權母國仍舊要正式的在法律上使新加坡法理獨立)
👉🏻新加坡獨立 https://wp.me/pd1HGm-b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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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請你了解同盟國成員國的關係,而且美國也不可能改變台澎法理地位。
👉🏻同盟國是什麼?同盟國與ROC政權之間的關係? https://wp.me/pd1HGm-kX
👉🏻國際社會對軍事佔領的規範、中華民國政權身為盟佔代管者的可與不可、八二三炮戰的真相 https://wp.me/pd1HGm-na
👉🏻美國的立場 布瑞聲明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29746709516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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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規則有可能為了台灣而改變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4358666146021/?d=n
(應然/實然的解釋)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65216385060249/?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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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因為台澎領土主權歸屬未定,不是中國內戰的戰場,國際間才可介入,美國才可以賣武器給台灣,美日安保條約才可以保護到台澎這裡而不算干涉他國內政。
👉🏻印太戰略小北約 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11944530387435/?d=n
為什麼要了解國際法的形成與運作?就是因為有太多人有千百萬種理由百般組饒,而不願意正視台澎要建國真的就差一步。
台澎沒有主權母國的干涉,而且台澎人有辦法透過中華民國政權體制內選舉而掌控它,使其承認台灣光復的騙局跟盟佔代管的身分。
這其實比起其他國際間難以建國的那些例子來說,台澎其實算是只差人民的認知了
延伸閱讀
🍡華台不分的現象、國家正常化的問題 https://wp.me/pd1HGm-m3
🍡台灣有邦交國嗎?https://wp.me/pd1HGm-7H
🍡台澎在國際組織的參與(WHO、UN等)、台澎人在海外的身分問題(國籍、出身等):https://wp.me/pd1HGm-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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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澎主權的未來請交給台澎人民決定》漫畫:
http://www.rotpnetwork.tw/TPSovDBYTP.php?LAN=TW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0的網紅守望家園.改變金門董森堡,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非法持續公然存在,公權力在哪裡? 本日是建設處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去年森堡質詢綠色休閒渡假園區後,縣長曾私下表示已在進行解約事宜,但相關進度卻無從得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能盡快將解約進度公告週知! 2. 將近11.92公頃開發面積的金門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目前工程預計111年8月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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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ノ排程中晝發文 #國際法法理建國 Q&A
Q258:只要護照印著ROC的一天,隔壁的就一直以為是他們的領土
A258:
相似的問答👉🏻Q&A200: PRC政權不會想要把雖然已經是中國領土的金馬東沙變成是PRC政權的領土嗎?https://www.facebook.com/100047156705396/posts/353130609602160/
領土主權只能由國家來主張,不是一群人或者某組織、政權可以主張的。
👉🏻主權的概念形成與發展 https://wp.me/pd1HGm-5k
隔壁主張的是依據中華民國政權聲稱台灣光復這個劇本。
💢台灣光復的騙局 https://wp.me/pd1HGm-10
PRC 政權非常清楚是怎麼一回事。
所以當年周恩來跟季辛吉碰面的時候,周恩來就明白要求美國不要再把「台灣地位未定」放在嘴巴上面講,之前 PRC 政權那一波否認《舊金山和約》效力的回力鏢低能攻擊也是源自於他們知道台澎法理地位真相的殺傷力。
PRC 政權其實並沒有否認 ROC 政權的存在,只是不承認 ROC 政權跟他可以平起平坐而已。PRC 政權利用 ROC 政權的主要是主張它所代表的國家(中國)在由 ROC 政權當家的時候(1945)就已經為中國取得台澎領土主權。
PRC 政權其實並不需要透過 ROC 政權取得在台澎的統治事實,它只要能在國際法上為它的領土主張找到根據就行了。
換句話說,PRC 政權所代表的國家(中國)主張台澎領土主權的法律根據是建構在 ROC 政權鬼扯的「台灣光復」之上。所以 PRC 只要咬死這一點有發生、有效力,它就可以積極主張中國這個國家擁有台澎領土主權,至於 ROC 政權是死是活並不影響 PRC 政權主張台澎領土主權的行為。
PRC 政權會處處針對 ROC 政權,主要是源自於「中國代表權」的問題。
在宣稱「中國已經取得台澎領土主權」這件事上,爭奪中國代表政府地位的 ROC 政權跟 PRC 政權的立場是一致的:台澎領土主權屬於中國(這是一中兩政權的共識)
👉🏻 九二共識 https://wp.me/pd1HGm-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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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護照的作用寫在這篇👉🏻 Nation、Country、State的差別;護照的作用 https://wp.me/pd1HGm-kC
passport英文直翻就是通行證,最主要的用途是辨識持有此證件的人從哪來。
實質功能就是如果從某地來的人不能入境,至少還可以回到出發地,不會無處可去。
國家通常會對自己的國民發護照,並告訴其他國家自己將護照持有者當成自己的國民看待,如果護照持有人在海外發生事情,發照國家會為他出口氣。
例如美國護照持有者到加拿大被欺負,回美國跟國家政府哭哭,美國政府就可以要求加拿大給個交代。
在護照內頁,會看到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要求其他治理單位(通常也是國家政府)給予此人合法合理的對待,如果對此人沒好好對待,則發行此本護照的單位會跳出來。簡單來說,就是發行護照的單位會罩他、保護他,所以我們稱之為「護」照。
由於發行護照的單位會保護持有人,而發行護照的單位通常是國家政府,因此會讓人誤以為只有主權國家才能發行護照,所以能發行護照的就是主權國家,這是錯誤的觀念。事實上,不是主權國家的地方也是可以發行護照的。例如港澳不是主權國家,是屬於中國主權國家的領土,而他們的治理單位也會發行護照。港、澳原本都是其他國家為了進行貿易而建立的殖民地,此地人民會去其他地方做生意進行商業行為,所以殖民者就會發給他們一個通行證去做生意。當港、澳回歸中國主權國家治理時,因為當地人民還是要繼續跟其他地方維持貿易關係,所以他們的治理單位發行該地區專屬的護照方便當地人民維持原有的經貿關係。
現在港澳的人拿護照雖然可以方便進出他國,但如果他們到海外被欺負,港澳的人要找誰幫忙出氣?當然是找PRC政權外交部,而不是找港澳特別行政區政府。
現在我們說護照很好用,通常是說可以免簽進入許多國家,但其實如果在海外出事,並不是光靠「免簽」可以幫忙的,還是要主權國家透過外交途徑來出面處理。
目前ROC政權發的護照,到國際上那15個承認他是中國國家政府的國家還會有點「保護」作用,如果是到其他180個國家,這本護照很難發揮什麼保護作用。
當然,有些國家例如美英,有特別針對ROC政權在台灣的狀況特別立法,把ROC政權這個台灣治理當局「當成」國家政府來看待,讓它可以替台灣人出聲。但如果遇到不把ROC政權看作中國合法政府代表,甚至把台澎人看成中國人、台灣當中國領土的國家,ROC政權發行的護照就只是單純的通行證,如果被這些國家欺負,找ROC政權就沒什麼保護作用了,搞不好找PRC政權的「中國大使館」還比較有用。
現在世界上許多國家是因為想跟台灣人做生意、覺得台灣人文明水準夠又有消費能力有利本國觀光發展,所以給台灣人免簽,而不是因為ROC政權有多棒。所以不用擔心建國以後,這個國家發行的護照會不好用,因為其他國家仍舊要跟台灣人做生意、歡迎台灣人去觀光。
香港、澳門特區政府發行的護照可以免簽入境的國家/地區數目,之所以會比PRC政權發行的護照還多,就是因為,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無論喜不喜歡PRC政權所代表的「中國」,他們都還是想跟住在香港、澳門地區的人往來,所以給管理香港、澳門地區的特區政府所發行的護照免簽 。台澎建國之後也是一樣。 無論世界上其他國家/地區的人到時候喜不喜歡、承不承認在台澎建立的國家,只要他們還想跟住在台灣的人往來,就會給治理台灣的國家政府發行的護照免簽,給台灣人方便。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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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續公然存在,公權力在哪裡?
本日是建設處業務報告,森堡質詢內容如下:
1. 去年森堡質詢綠色休閒渡假園區後,縣長曾私下表示已在進行解約事宜,但相關進度卻無從得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能盡快將解約進度公告週知!
2. 將近11.92公頃開發面積的金門城鄉特色產業園區,目前工程預計111年8月全區完工,森堡要求縣府提供實質進駐的廠商資料未果,亦未見相關租用計畫及辦法的擬定,對森堡的質詢,建設處處長表示:相關租用辦法會朝作業要點方向研議,森堡要求該作業要點擬定完成,應檢送議會,讓議會瞭解縣府對該園區租用的具體作法。
此外,產業園區設立的目的,是為了提供地方業者合法工廠用地,園區正式運作後,縣府對於園區外的違法工廠,又該作何處置?不然進駐園區的業者不僅須增加成本,又得與其他非法業者競爭,如此一來,產業園區不就變成「逞罰合法,鼓勵違法」了嗎?
3. 后豐港泊區於3月9 日申報峻工,過去森堡曾召開公聽會要求優先予後豐漁船停泊,當時建設處還有派員參加,然而日前港務處在後豐港召開會議研討港區內泊靠位置爭議,卻有部份漁民未接到通知,森堡要求建設處與港務處應做好水平聯繫,以免讓類似狀況再次發生,使得漁民的權益受損!
4. 社區規劃師從2003年130萬,經費一路膨脹到今年變1000萬,委辦費用調整的原因不明,也無法得知其具體績效在哪裡,森堡要求建設處提供2003年至去年的社區規劃師計畫的具體績效與本會。
5. 尚義住宅區段徵收工程在108年10月完工,當初內政部有要求10%做社會住宅,但目前尚義住宅目標群眾不明,不知道是要以青年為主,還是合宜住宅,請建設處這邊儘速明定該地的定位,並召集相關群眾召開座談會議,以達到當初徵收的目的。
6. 都市計劃通盤檢討應通盤檢討所有的使用分區,包括現有機關用地、道路用地,避免公有建設佔用民地的狀況爭議不斷,也可以檢討不合理的規劃,舉例來說:1-1道路往官裡延伸段,中間會經過浚仔溝及山前山,不僅施工難度高、排水問題複雜、私有地也很多,完全無法理解當初的規劃是如何產生。
7. 水試所放流今年四絲馬鮁成果亮眼,希望水試所持續辦理,並增加多元性魚種。但非洲草蝦養殖70萬受梅雨影響全數死亡,森堡建議要想辦法導入智慧監測系統,以免類似狀況再次發生。
8. 平掛式牡蠣養殖輔導計畫提供了28,000串蚵苗,但金門真正傳統養殖特色的石蚵卻無任何輔導計劃,森堡希望縣府不要只會消費這項產業,而是要實質幫助石蚵產業,請建設處提出針對石蚵蚵農的產業輔導計劃。
9. 農塘竣深要配合三面光的工程做檢討,過去幾十年來溪流整治下的三面光工程,不僅加速溪流排水、蒸發量變大,更無法讓水滲入地下挹注地下水資源,森堡希望縣府能儘速檢討這些三面光的工程,保護金門重要地下水資源。
10. 去年水試所輔導陳姓業者經營鳳螺養殖,但業者卻在中蘭開挖國有地做抽水池,不僅嚴重破壞海岸景觀,亦恐有侵佔國土之嫌,森堡要求縣府能儘速改善處理,不要公然輔導違法。
11. 去年會期森堡多次質詢山外溪上游畜養戶污染問題,縣府信誓旦旦表示山外溪整治遠景,但還是不願針對源頭污染處理進行開罰,導致養牛污染依然如故,還要協助該養牛戶與國產署進行國有地租用,不僅恐有圖利個人的問題,也顯得縣府公權力不彰。
12. 從業務報告中,得知縣府輔導517公頃小麥取得產銷履歷認證,但小麥取得產銷履歷認證的優勢在那裡?後來不是全部被金酒契作收購?(據縣府資料總面積約為1752公頃)
13. 森堡調閱高粱、小麥契作情形資料,結果發現金門幾乎都沒有春季高粱種植農戶,僅有零星的幾戶申辦,每年秋季高粱保價收購的金額更是逐年降低,由100年左右的1億元,降到近年度的7到8千萬元,反而小麥的保價收購金卻居高不下,十年來的平均額度差不多在1億7到一億8八千萬元之間,已背離了當初胡璉將軍種高粱換大米的用意,森堡要求縣府能好好檢討「保價收購」政策。
14. 本度調閱地區海域養殖資料,109年度未訂定規範前有后豐、烈嶼、青岐、湖下4家產銷班,目前僅存烈嶼、青岐2家尚有養殖,109年訂定規範核准10家產銷班於后江灣從事海面養殖,依序共有10張執照登記,養殖日期自109年5月20號至112年5月19日止,但幾乎都沒有實際從事養殖工作,未開始養殖作業的業者,縣府是否有掌握原因?另外,前述12家產銷班核准養殖面積皆為2公頃,不在核准範圍內的縣府應勇於執行公權力進行移除!
15. 豬隻罹患惡性重大傳染病等比例大增,為提升豬隻育成率,訂定「金門縣豬隻施打環狀病慣感染症及豬黴漿菌性疫苗申請補助作業」,請建設處會後提供歷年統計資料。
16. 林務所辦理松材線蟲防治,伐除病株300株,但中山紀念林蟲害亦相當嚴重,是否結合金管處一同展開林相更新工作,以避免後續補植難度增加。

實質保護法理 在 Re: [請益] 關於毒樹果實理論~~ | PTT 熱門文章Hito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程序規定者,亦應依上揭規定處理;若為合乎法定程序者, 因與先前之違法情形,具有前因後果之直接關聯性,則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當同有該相對排除規定之適用。 ... <看更多>
實質保護法理 在 台灣創新法律協會-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107年台上字第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107年台上字第1774號刑事判決[#形式違法與實質違法]... ...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保護之法益,不以民法第 ... <看更多>
實質保護法理 在 Re: [考題] 刑訴毒樹果實的疑問- 看板Examination - 批踢踢實業坊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take7788 (take)》之銘言:
: 就毒樹果實理論中之證據排除與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的證據排除,其中是否有所不同,
: 想就教於莫老師及各位先進:
: 就莫老師所提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似認刑訴法第158條之4係採「相對排除
: 」,而毒樹果實理論係採「絕對排除」,其中排除之基準似有所不同。
本來就不同 毒樹果實雖然也可以說是證據使用禁止的法則
但它是輔助規則 也就是先有證據排除或 使用禁止法則(例如158-4)
遇到該法則所不能解決的疑難 才使用毒樹果實(或德國人的放射 衍生效力)作為輔助排除
如果可以用158-4 基本上是不會考慮到毒樹果實的問題
實務把兩者混為一談 那是它理解上的錯誤
不過實務見解錯誤本來就很多
不然每個月 期刊上怎麼會有這麼多判決評釋可以讓老師們寫爽爽 =.=
: 故就莫老師所稱「所謂實質保護的法理是甚麼?? 不就是毒樹果實原則的精神??」,無
: 法透徹了解,而請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 茲節錄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177號判決,以供參照。
: 學理上所謂毒樹果實理論,乃指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有如毒樹,本於此而再行取得之證
: 據,即同毒果,為嚴格抑止違法偵查作為,原則上絕對排除其證據能力,係英美法制理念
: ,我國並未引用。我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
: 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
: 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是為法益權衡原則,採相對排除理論,以兼顧被告合法權益保障與
: 發現真實之刑事訴訟目的。是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不得為證據,例如同法第一百條之一第
: 二項、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二、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等類者外,先前違法取得之證據,應逕
: 依該規定認定其證據能力,固勿論矣!其嗣後衍生再行取得之證據,倘仍屬違背程序規定
: 者,亦應依上揭規定處理;若為合乎法定程序者,因與先前之違法情形,具有前因後果之
: 直接關聯性,則本於實質保護之法理,當同有該相對排除規定之適用。惟如後來取得之證
: 據,係由於個別獨立之合法偵查作為,既與先前之違法程序不生前因後果關係,非惟與上
: 揭毒樹果實理論無關,亦不生應依法益權衡原則定其證據能力之問題。
這段判決不就很明顯
它說 "若衍生再行取得之證據 若為 < 合乎法定程序 > 者
與先前違法具因果關係所以本於實質保護的原理 同有相對排除"
試問這段話是否可從158-4條文文義中導出?? 我是看不出來
因為158-4 就只處理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
憑甚麼依實質保護法理排除??
如果不是借用毒樹果實的精神 甚麼叫實質保護法理
不是下一個大帽子就可以解決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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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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