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瓜的一週,在北京警方的通報中,吳亦凡事件算是有個塵埃落定(雖然扯出了一個第三人)。通報印證了都美竹對吳亦凡的指控皆屬實情。不知道大家對此次事件有何感想?我來說說自己身為吃瓜群眾得到的感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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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北京警方的通報中,證實了以下關鍵性的幾點指控:
1. 吳亦凡透過經紀人以MV選角的理由,邀請都美竹來見面。證實了其他女孩子也曾經被用選角、推薦等工作理由邀請,但實則卻是被灌酒性侵。
2. 雙方第一次見面就發生了性關係。
3. 在飯局中,吳亦凡團隊會暫時沒收女孩子們的手機,以防被拍到證據
這幾點都相對印證了吳亦凡利用自己的偶像特權、娛樂圈資源、地位、權力來為自己謀取性利益。而這次的瓜,也許就是對性權力不對等的關係,再一次的演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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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權力不對等的關係泛指兩個人在認知、地位、資源、權力上有著明顯落差的情況下,所發生的親密關係。掌握較高權力者,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去強行進入一段關係,或掠奪性資源,這是很多發生了此事件的女孩子的惡夢,因為弱勢的一方在發生的當下都難以取證,若真的留下證據予以公開,也會被反咬”居心叵測”,被旁人碎嘴,施以”蕩婦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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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在美國發生的 #metoo 事件,就是發生在娛樂圈內,關於性權力不對等關係中最大的世紀審判。握有好萊塢半壁江山的知名製片人Harvey Weinstein被控性侵與性騷擾,牽連出有將近70位女性曾在他手中遭遇類似事件。最終被判刑23年。吳亦凡事件也被稱作中國版 #metoo,微博hashtag #girlshelpgirls#更被置頂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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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瓜的時候,經常看見類似”這女的也不是什麼好東西”的評論。都美竹確實因為想得到演藝圈的資源而赴約,但沒想到的是被灌酒性侵,然後偶像承諾要愛她,要帶她去見媽媽(見媽媽這幾個字莫名好笑)。從性侵行為變成戀愛行為,這場戲也是需要演技的,之後再冷淡處理甩掉對方。都美竹像玩物一般被操弄於掌中,不甘心想掀底牌時,吳亦凡經紀團隊用錢封口,結果打的主意卻是設計一張契約與掌握轉帳資料,就能反咬都美竹詐欺與敲詐罪,送對方10年牢飯(這個套路被吳秀波用過,他把自己的小三送進了監獄,真是其心可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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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經常糾結在”完美受害者”的身份中,而忽略了真正的犯罪本質。在兩個都有錯的情況下,忘記這錯到底源頭始於何處?而這種性權力不對等的關係並非只存在於娛樂圈。在校園、在職場都層出不窮。師生關係中,近期最有名的事件就是台灣女作家林奕含用自己親身遭遇寫成的《房思琪的初戀樂園》。房思琪在日記中告訴自己:「我想出一個解決之道了,我不能只喜歡老師,我更要愛上他,你愛的人要對你做什麼都可以,不是嗎?」接受訪問時,她更透露:「人類始上最大規模的屠殺,就是房思琪式的強暴。」,最終,她在2017年4月27日於臺北家中自殺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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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中,發生在日本女孩伊藤詩織身上的事,也許大家也有所聽聞。在紐約學新聞的伊藤詩織於酒吧打工時認識了資深媒體人山口敬之,他是日本TBS電視台駐華盛頓分局的局長,也是當時日本首相的座上賓。2015年,臨界畢業的伊藤詩織想去TBS華盛頓分局的實習生招聘,於是發了email想請山口引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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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口答應,邀請伊藤詩織赴約見面。結果酒裡被下藥,她迷迷糊糊被山口帶到酒店進行了性侵。後來她報警,並在媒體上公開了自己的經歷,結果被人質疑「你為何要喝酒?」、「你還不是想貪圖工作上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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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美竹與伊藤詩織都是「不完美受害者」,他們確實曾經想要透過比自己更有權勢的人,得到更好的機會。但這不代表,他們就活該被人踐踏。因為真實的生活中,我們也會希望透過誰誰誰接到案子,引薦到更好的公司等等,這種心態其實很普遍,卻時常被有心人來利用,而他們利用的正是「你不敢得罪我,因為我能讓你在圈內混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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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說:「偶像睡粉,是粉絲福利。」但事實證明,這些偶像把投懷送抱能睡的粉絲都當做玩物。這倒讓我想起另外一樁發生在2003年NBA球星科比身上的事情。他住飯店時,睡了一位19歲的前台小姐,結果第二天被這位19歲女孩告強暴性侵。控辯雙方展開了為期14個月的拉鋸戰,前後傳喚了近千名證人。科比在這此案件中失去了很多代言,也遭逢事業名聲的谷底。最後這位19歲女孩拿到滿意的賠償金額,達成了庭外合解,實現了財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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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這件事可以讓粉絲跟偶像都學到些什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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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esmurmur #吳亦凡事件 #metoo #房思琪 #伊藤詩織 #一吳所有 #蒼天饒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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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大家理智追星,分享一個我對喜歡的藝術家、演員、歌手、明星的態度:「離他的作品近一點,離他的人遠一些。」如果沒有拿得出的作品,只有人設與皮囊,還是早些脫粉吧。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 ) PNN Youtube頻道 ( http://...
「實習生契約」的推薦目錄:
實習生契約 在 公民不下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學生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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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暑假,不少學生選擇到企業實習,以便在畢業前累積職場經驗,為自己的履歷加分。然而,實習相關的爭議也屢屢見諸新聞報導。到底學生到校外工作享有哪些權利義務?歡迎大家與我們一探究竟,並分享自己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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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資料
・林炫秋(2017)。〈大學生校外實習勞動權益之保障〉:http://dsl.hk.edu.tw/files/news/551_8a271dab.pdf
・法律百科「技術生、工讀生、建教生與實習生各有哪些權利保障?」條: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80
・楊通軒(2012)。〈實習生勞工法律問題之研究〉。《東海大學法學研究》(38)。頁234-328。
・勞動委員會(2011)。〈勞委會重申禁止假實習之名行僱用之實,以確保學生權益〉: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7179/14330/
・〈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
實習生契約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嗨嗨大家,先前有讀者會私訊敲碗,希望可以分享單一行業或職務的勞動法令相關知識,孵了很久終於決定把這部分做成一個系列👏🏻👏🏻👏🏻第一個想跟大家分享是關於美髮業的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但由於美髮業涵蓋許多職務,所以我們僅挑選幾點與大家分享。如果剛好從事這行業,或是有興趣的讀者,都可以跟我們一起往下看看👇🏻
❶僱傭關係還是承攬關係
有些老闆會主張自己與設計師是承攬關係,進而避免要為員工投保勞健保或遵守其他勞動法令的義務,但在管理上卻又會採取各種方式來進行指揮監督,這樣到底是否合理,又僱傭與承攬關係該如何判別呢?我們之前有分享過可以用人格、經濟與組織從屬性這三個面向來去判別資方與勞動者之間到底是屬於哪種關係,如果要以最濃縮的角度來看的話,假如資方有用排班方式限制勞動者工作時段,且報酬也是以時間計算的話,那偏向於僱傭關係的可能性會比較高一點。
❷責任制
在美髮業中,常會出現因為客人預約時間較晚,或是施作時間delay,導致超過原定下班時間而加班的情況。但美髮業的髮型師或其他工作者並不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適用範圍內(就算未來有被公告適用,還是會有工時限制),因此就算勞資雙方口頭約定責任制,當員工的有超過正常工時或於休息日、國定假日有出勤時,資方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❸無底薪+高獎金抽成
有些美髮業者會與員工約定採用無底薪但會發給高抽成獎金以作為報酬給付方式,然而,如果勞資雙方如第一點所述,因為具有高度的從屬性而屬於僱傭關係的話,那麼雇主還是要回頭過來檢視給付給員工的薪資是否符合基本工資,又工作時間是否有延長工時而需發給加班費的情況。
實務上還有一種情形,就是美髮業者與員工簽訂「場地租借契約」,但實際上還是會以排班方式指揮監督員工出勤時段,甚至同樣按月、按時計算報酬,那也可能會被認為是屬於「假承攬、真僱傭」的情形😣
❹連續出勤
「理髮及美容業」其實是屬於可以約採用「四週變形」工時制度的特殊行業,因此勞資雙方可以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約定實施這項制度,而這也可能讓員工在特定情形下,即便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仍然屬於合法的,有興趣的讀者可到我們的部落格搜尋有關變形工時的更多說明~
❺職前訓練
美髮業與其他美容、美甲業在勞資爭議類型中有著蠻多共同點,其中一項就是「職前訓練」的爭議,因為不同的店家可能會有獨有的技術,這時候店家可能會希望先以「技術訓練」的方式與員工約定。勞基法雖然針對技術生有單一篇章的規範,不過由於實務上還有建教生、實習生與產學合作等類型的工作者(我們在部落格同樣有過介紹),而不同身份別,在法令上的規範與權益也會略有不同,因此勞工在正式工作或接受訓練以前,一定要仔細看過合約內容,必要時也最好尋求專業意見唷。
以上幾點就是美髮業在勞動法令上的常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大家喜歡這系列的貼文,請記得點讚收藏,並分享給更多親朋好友唷~就這樣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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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16)日上午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議上,林佳龍委員首先質詢教育部長蔣偉寧關於高級中等學校建校合作及建校生權益保障等相關問題,並提醒蔣育部的主政目標應是讓教育資源成為國民的機會,拉近階級之間差距,而非是負擔,甚至造成階級偏差等反重分配的現象。
林佳龍委員詢問蔣部長是否知道《職業學校法》,蔣部長表示知道該法,卻不知其制定時間。林佳龍委員指出該法早已於民國65年立法,其中第8條規定「職業學校的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林佳龍質問蔣部長,教育部是否已訂出實習辦法?蔣部長答覆辦法尚未出爐,林佳龍委員認為該法自民國65年立法迄今卻未據以訂定辦法,這是行政怠惰及嚴重失職,今日議程所討論建校合作的保障法,其關鍵的部分本該列於職業學校法中依法行政,然該辦法至今卻付之闕如。林佳龍要求教育部必須於今年內訂定相關辦法,蔣部長連忙表示會積極改善,並承諾會盡力達成。
林佳龍委員表示目前大專院校學生被當作廉價勞工的情形非常普遍,教育部應一併研擬《大專校院實習實施及實習生權益保障法》。林佳龍曾接獲學生陳情,台北大學運動休閒管理系規定學生畢業前須至少專業實習500小時,98學年度後的入學生在實習過程不得支領薪資,但酌予補助津貼,如保險、交通、製裝、誤餐費,金額經呈報及導師同意後才可支領,若違反此規定之實習,該時數不予採記。
不僅如此,校方所安排的實習機構有部分竟是品質不佳的飯店、休閒農場或旅行社,學生前500小時屬於義務勞動,之後的300小時僅獲取廉價補貼,實習生的工作內容比照一般職員,必須洗床單,也沒有專業技能訓練,更無法累積經驗,與其所學根本無關;許多家境辛苦的學生必須靠打工維持生計,還被剝削勞動500小時,這種假實習之名,行剝削學生勞力之實,形同變相規避勞基法相關規定的情形非常嚴重,林佳龍詢問蔣部長是否聽聞上述狀況,蔣部長表示曾聽過其他的案例,將根據林委員提供資訊進一步去了解情況。蔣部長則回應在《大專院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學校要成立校級學生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實習機構的選定等相關規劃,若有不足之處會加強規範。林佳龍強調因普設大學,目前大學已有高中職化的傾向,大學生實習的情形愈見普遍,教育部仍應著手研擬大專院校實習生的權益保障法等法源基礎,才能確實保護學生的權利。
林佳龍委員指出院版草案中第11條規定,在學生進入建校合作機構接受職業技能訓練前,學校須舉辦說明會向建校生及其家長說明受訓之內容及權利義務。而學校往往將說明會安排在九月開學前的暑假進行,一位剛滿15歲、剛由國中升高中的學生,一來他可能得靠打工負擔學費,二來也不夠成熟足以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說明會辦理的時間和流程太過匆促,致職前訓練的效果不彰。林佳龍委員認為應於開學後再辦理說明會,避免學生還未正式入學便被當作廉價勞工,違背建校合作的精神,蔣部長對於林委員的提議表達認同,建校合作是學習的一環和歷程,也需具有學習的效果,並承諾會納入檢討說明會。
另草案中第22條提到「建校合作機構應依建校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校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林佳龍建議教育部應訂定生活津貼給付基準,要求合作機構給付不得低於此一基準,並定期檢討給付基準,保留其彈性調整空間,以保障學生權益。蔣部長表示生活津貼可因地域和產業的差異訂出給付標準,在今日逐條討論時會將委員的意見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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