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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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於明天9/29(星期三)晚上6:30將為考生們,直播講解行政法重要的大法官解釋、司法判解及時事考題:
1、請大家收看時準備上課課本及講義
2、老師已經有準備書面的重點,包括:大法官解釋、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大法庭裁定、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最新修法、時事考題等提供給大家,請各位將老師所列的重點加強復習。
3、觀看連結網址:
https://bit.ly/2XT6t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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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鴿的豐功偉業:
1.在法庭外碰到要逃跑的人犯,用大外割壓制他
2.開庭遇到被告攻擊法官,衝上去跟被告扭打
3.檢察官開庭時發生昏炫,對他做CPR成功救回一命
4.開庭勘驗a片,一天看了1000多片
5.擔任告訴代理人,被法務部邀請執行死刑
6.對方律師無法抵抗,打電話來問如何解套,願意付諮詢費
7.到銀行辦事情,碰到歹徒搶銀行,用卷宗打暈他
8.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被大法官秘書處要求提供電子檔讓他們照抄
#誰要找我出書阿
#保證有虎爛不完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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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產條例 #中國國民黨 #還錢
各節重點:
00:00 開頭
00:54 什麼是不當黨產?
02:35 黨產條例規定了什麼?
04:05 中國國民黨的反對理由
05:41 大法官第793號解釋
07:48 解釋完了,然後呢?
08:29 我們的觀點
09:40 提問
09:53 結尾
【 製作團隊 】
|企劃:冰鱸
|腳本:冰鱸
|編輯:土龍
|剪輯後製:絲繡
|剪輯助理:歆雅
|演出:志祺
——
【 本集參考資料 】
→釋字第793號【黨產條例案】:https://bit.ly/3lMQvTN
→司法院釋字第 793 號解釋摘要 :https://bit.ly/2Gq72wZ
→司法院臉書 圖說釋字:https://www.facebook.com/judicial.gov.tw/posts/164122188592917
→一起讀判決-什麼是黨產條例?:https://bit.ly/3jGj03L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一:案件由來、釋憲範圍與結論:https://bit.ly/2ERNGjS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二:憲法保留、組織法及權力分立:https://bit.ly/3bmUmlJ
→一起讀判決-黨產條例釋憲案之三:平等權、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https://bit.ly/3bra7Ir
→台灣轉型正義的憲法時刻──專訪黨產案憲法法庭鑑定人黃丞儀:https://bit.ly/2ERk5a8
→黨產解密:https://bit.ly/3505Dr9
→中國國民黨黨產爭議(wiki):https://bit.ly/3jHAHjo
→台灣立法院通過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國民黨家底恐大縮水:https://bit.ly/3gZ5lmx
→中國國民黨KMT-【多數暴力通過違法違憲惡法 民進黨讓台灣民主沈淪】:https://www.facebook.com/mykmt/photos/a.150164682972/10154338138842973/?type=3
→中國國民黨-【Q&A 魔鬼藏在細節裡 掐生掐死都由你】不當黨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hXVUVV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終於三讀通過!藍營:台灣民主最黑暗的一天:https://bit.ly/3gTSBxQ
→黨產條例全部合憲 國民黨:大法官喪失獨立性:https://bit.ly/3hWtag7
→中央社-黨產條例釋憲專題:https://bit.ly/2QRMu2s
→黨產條例合憲 國民黨:憲法守護神大法官淪民進黨附隨:https://bit.ly/2Z1droB
→黨產條例合憲 黨產會:該人民的還給人民、該國家的還給國家:https://bit.ly/34ZiZ6Y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https://bit.ly/32SXl1x
→關於「不當黨產條例」的故事——歷經16年、三次政黨輪替,我們是這樣一路走過來!:https://bit.ly/2EYaRsr
→黨產就像是魔戒!三張圖搞懂藍綠的黨產到底剩多少:https://bit.ly/2ET1Voz
→追討765億不當黨產 全卡在行政法院:https://bit.ly/31RAvrK
→劉昌坪專欄:黨產條例與法治國原則孰輕孰重?:https://bit.ly/3jMzl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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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大法官解釋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1. 法官關說個案,嚴重損及司法公信力,應受何種懲戒處分?前最高法院法官蕭仰歸為兒子刑事案件,向承審法官高明哲關說、法官高明哲再向受命法官關說的行為,2011年「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出蕭仰歸「休職6月」、高明哲「降級改敘」的處分,被提名人認為妥適嗎?
➡️公懲會如此官官相護的輕縱,導致社會怒吼,立法院在嗣後的《法官法》中,設立「職務法庭」。
➡️然而,楊惠欽法官作為《法官法》設立職務法庭的第一屆審判庭成員,為何一次又一次地輕縱違法濫權的法官與檢察官?
⛔2. 作為大法官被提名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院長楊惠欽,對於大法官釋字443號解釋以降所發展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完全不知其內涵,令人不敢置信。
⛔3. 楊惠欽自詡為稅法專業法官、長期承辦稅務案件。然而,對攸關租稅人權的大法官釋字318號與釋字696號解釋,超乎想像的陌生。
➡️1993年作出的釋字318號已清楚宣示,(1)要求夫妻所得合併申報雖不違憲,但(2)合併課稅時,如因合併計算而較單獨計算,增加稅負,即違反租稅公平原則。即使大法官已明確宣示,然而,落實到具體個案上,許多法官仍依舊故我,並繼續以財政部行政函釋侵害人民財產權。
➡️例如,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簡字第308號判決,楊惠欽法官在判決中,就是如此操作,並援引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作出對人民不利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大法官2012年再做出696號解釋,宣告要求夫妻非薪資所得強制合併計算,較之單獨計算稅額,增加其稅負部分,違憲;同時,財政部76年3月4日台財稅第7519463號函釋,也一併宣告違憲。
⛔附註:
2019-6-25 剛剛結束對大法官被提名人楊惠欽的詢答,心情很沈重。
https://reurl.cc/ElM2R
大法庭大法官解釋 在 升旗易得道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解法雜貨店 x 升旗易得道 2018年12月12日
主持: Johnny Fok, Honic Ip, Cindy Sin
解法雜貨店:第一節:深入剖析佔中9子案控罪來龍去脈! 深入探究煽惑公眾妨擾罪, 戴燿廷,陳健民騎劫學生運動?| 解法雜貨店 x 升旗易得道 2018年12月12日
https://youtu.be/ID1TBaUro2c
第二節:佔中9子案,揭開陳健民應否比口供的利弊! 佔中案和公民廣場有關,“奪“字係咪好暴力?!| 解法雜貨店 x 升旗易得道 2018年12月12日
https://youtu.be/F3IQN3vaZWE
第三節: 佔中9子案是否能起死回生? 解釋煽惑罪無限延伸,和不誠實使用電腦一樣老屈? 踢爆香港法例落後不堪,律政司做緊乜?| 解法雜貨店 x 升旗易得道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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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法雜貨店: 三個大狀, 分析法律時事, 揭開法庭秘聞!
12月1日星期六升旗易義工派米行動完結! 之後會繼續, 多多支持!
升旗易得道Whatsapp: 9711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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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星期一、五晚上 (星期二、六出街): 嬉笑怒罵, 分析時事, 經濟, 政治, 歷史和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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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庭大法官解釋 在 「大法庭」時代來臨 - Facebook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喵法官法庭日常. by 來自星星的凡賽堤. 立法院於107年12月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案,新增大法庭制度,將在最高法院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在 ... ... <看更多>
大法庭大法官解釋 在 ※ 英國法官最新判決:LSE 捏造口試委員!※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這個「海恩串供事件」突顯兩個濫權違法的大問題: 第一、蔡英文的所謂1983年10月16日星期天的所謂「博士論文口試」根本就是虛構的。在過去 ... ... <看更多>
大法庭大法官解釋 在 [考題]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之規定- 看板Examination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為讓同學多讀些大法庭制度內容,故篇幅較長,不適用考題篇幅配置)
法院組織法對判例有何規定?判例之法律效力為何?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有何規定?
【擬答】
一、 法院組織法對判例之規定:
(一) 判例之意義:判例,乃相同或類似案件之判決先例。本於「相同事務相同處理,不同事務不同處理」之原則,最高法院對於某一案件所作成之裁判,因該裁判所持法律見解得作為日後其他相同或相類似案件判決之先例,經最高法院依一定之選編程序採為判例,報請司法院備查者。
(二) 法院組織法第57條:「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最高法院審理案件,關於法律上之見解,認有變更判例之必要時,適用前項規定。」
二、判例之法律效力:
(一) 理論上,判例應無法律上之拘束力:
1. 我國為大陸法系國家,依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因而判例並非法律,僅係最高法院之判決透過選編程序,由全體法官參與內部會議決議作成之實例及慣例,若法官認事用法受判例所拘束,即與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之主旨不符。
2. 釋字第374 號解釋理由書認為,判例經人民指摘違憲者,視同命令予以審查,顯然實務就判例之定位係「視同命令」,則判例當然無法律上拘束力可言。
(二) 實務上,判例具有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拘束力:
1. 實務上,下級法院法官之判決違背最高法院判例,與違背司法院解釋相同,屬於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均屬判決違背法令,得據以為上訴第三審或再審之理由。對此,下級審法院法官為顧慮其裁判經上訴後,可能遭到撤銷或廢棄,導致法官績效下降影響法官個人評價,仍多以尊重判例而為裁判之方式判決,故判例仍具有事實上之拘束力。
2. 惟有學者認為現行判例制度可能違憲,判例之拘束力將造成法官無法完全依照法律及自身判斷為審判,干涉法官獨立審判之憲法保障,應有條件限縮判例之拘束力。
三、司法院推動大法庭制度對判例之規定:
(一) 目前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判例制度之決議是由全體法官參與討論作成,但決議並非裁判權的作用,僅具內部統一意見的功能,而對外公布的決議實質上已具備一般法律規範的實質內容與外觀形式,並於個案審判上被援引為規範依據,有招致權責不相符的質疑。
(二) 對此,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所為裁判具有引導下級審裁判、確保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的作用,為避免法律適用有所歧異導致下級審及人民無所適從,司法院擬具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擬於最高法院分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及於最高行政法院設大法庭,取代判例選編及決議制度,成為終審法院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
(三) 大法庭審理之組織: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分別由法官九人、十三人合議行之,其審判長均由最高法院長擔任,而合議庭成員,除其中一人為原案件之受命法官外,其餘由民、刑事庭分別票選產生的法官代表擔任,任期二年,並以來自不同庭為原則。
(四) 移送大法庭審理之事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所持之法律見解與各庭或大法庭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之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者,於書面徵詢其他各庭意見,仍認有歧異,經大法庭許可後,裁定移由大法庭審判。
(五) 移送大法庭審理之程序:
1. 法院職權發動: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認審理中的案件或事件具備移送大法庭之事由時,應添具意見書,敘明前揭事由,經大庭許可後,裁定將案件移送大法庭審理,而至於大法庭應否許可移送,屬於依法裁量之審判事項,爰規定許可之基准由最高法院定之。
2. 當事人聲請發動:為兼顧當事人之程序主體,當事人亦得以案件或事件所涉及法律見解,最高法院民、刑事各庭先前裁判間已發生歧異,足以影響裁判結果,或具有普遍、原則上之重要性,向受理案件之該庭聲請移由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審理裁判之;前開聲請之准駁,應以裁定為之,但為准許之裁定前,應徵得大法庭許可。
(六) 大法庭審理案件,除顯無必要外,應行言詞辯論,由於所涉法律問題具有高度專業性及公益性,故律師擔任大法庭審理案件的代理人或辯護人,應具實際執行業務達一定年資以上。又為期法學理論與實務結合,必要時得就專業法律問題徵詢從事該法律問題學術研究之人,以書面或於言詞辯論時到場陳述其法律上意見,使學術研究有受實務檢證機會。
(七) 大法庭受理案件審理後,應自為終局判決,除顯有必要外,不得將案件移回民、刑事各庭或發回、發交其他法院審理。
(八) 刪除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選編判例制度,先前已選編判例,為兼顧法律適用的安定性,並符合判決先例拘束力源於「相同案件、相同處理」的法理,得選取各該法院或下級法院具有重要參考價值之裁判,提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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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 國考歷屆考題與考題觀念討論(書裡看到的選這個)請附上想法、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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