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整理》大法官:限制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司法院 20 日公布 #大法官 釋字第 807 號,宣告 #勞基法 第 49 條第 1 項「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的意旨,自解釋公布日起 #失其效力。
不過女性夜間工作的條文除了涉及性別平等,也是許多 #勞權 措施的來源,如女性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得以夜間工作,雇主須依法提供安全衛生保障,與交通、住宿等安排。有工會就擔心,女性勞工失去這個保護傘,#夜間津貼 恐被取消,也不能再跟公司報帳計程車費,呼籲勞動部儘快修法補救。
針對釋字 807 號帶來的變革,有話邀請律師 #李晏榕、台北市產業總工會總幹事 #陳淑綸 分析大法官的意旨與未來的修法方向。
👩 如何評價釋字 807?
釋字公佈記者會上,有媒體追問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失效後,「對於夜間勞動者的保護剩下什麼?」大法官 #書記處長 許辰舟表示,女性還是能以 #健康 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夜間工作,但 #妊娠 或 #哺乳 期間的女工可能不能再依原條文拒絕夜間工作。
陳淑綸示警,本號釋字的立即效果,是讓雇主即起可將女性員工排入 #大夜班。若女性勞動者想拒絕,還須自負相當的說明責任,負擔恐更加沉重。
李晏榕表示,大法官雖然論理邏輯正確,卻很沒有 #現實感。像理由書寫到「夜間工作與日常家務之雙重負擔,任何性別之勞工均可能有之」,所以賦予女性額外的勞動保障,極有可能加深性別 #刻板印象。但根據勞動部每年的調查,#家庭勞務 仍有七到八成由女性負擔。大法官的中性說詞,無助於理解婦女處境,反倒與平權的想像背道而馳。
陳淑綸也強調,勞基法的重點是課予雇主義務,保障勞工權益。本次被宣告失效的規範,是要求雇主達 #特定安全條件,才能安排女性夜間工作。若大法官真心在意平權,那正確的推導應該是擴大保障範圍──「無論男女或 #任一性別,只有在雇主達成特定條件下才能夜間工作」──而非讓原始對女性的保障立即失效。
👩 勞動部能如何修法?
李晏榕認為大法官解釋的弦外之音,就是將勞基法第 49 條的 #女工 改為 #勞工,讓夜間工作的保障不限於單一性別。
李晏榕發現,雖然釋憲聲請人原先主張的理由是「禁止女性夜間上班」侵害了資方的 #財產權 和 #營業自由,但大法官是從 #性別平等 角度宣告違憲。換句話說,「要求雇主保障夜間工作安全」並沒有合憲性的問題,有問題的是「僅讓女性」的夜間勞動獲得保障,因而違反性別平權。
陳淑綸持相同看法,認為修法方向,是讓勞基法第 49 條擴大成對「夜間工作者」的勞動保障,並由工會和勞資會議繼續擔任協商平台,共同討論 #宿舍、#接駁、#照明、#監視器 等安全衛生設施是否達到標準,進一步還能商討夜間津貼的可行性。他期望的是,只要雇主沒有擔負起一定的義務,就不得要求夜間工作,任何性別皆然。
整理|郭凡傑、汪彥成
設計|汪彥成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4萬的網紅Gavinchiu趙氏讀書生活,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趙氏曾任教於美國Bryant University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深圳大學、香港樹仁大學、臺灣中央研究院近史所等多間學府,歷任助理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客座教授、高級訪問學者; 2018年獲中國經濟思想史優秀(一等)著作獎,研究題目包括經濟思想、經濟史、政治經濟學,出版著作二十一部,論文...
大法官評價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藉由大法官解釋第740號之內容,林佳和老師本文似乎想要重新定義勞工,從比較大法官解釋之內容與德國民法611a之規範,分析德國法制上不同之思考脈絡,並且綜合憲法上基本原則之闡述,提出對於勞動趨勢之見解。通篇文章引經據典,卻不深澀,易讀好懂,值得對於勞動領域有興趣之讀者,仔細咀嚼。
✏關鍵詞:勞工定義、人格從屬性,740號解釋、類型強制、眾包工作
✏摘要:
釋字第740號統一解釋,試圖回答勞工應定義。大法官彷彿「前現代勞動法」的理解,重現於第740號,應遭揚棄與忽視。伴隨勞動世界巨變,向以他決取代自決、否定當事人契約選擇的勞動法,如何締約主觀意志、內容客觀形成、契約真正實踐之歧異間,努力兼顧與照應?法院之任務,或不在提供任何人均能輕易猜測的答案,而是一雖趨近法安定性要求,但能兼顧制度需求與社會意識的回應。最古老的勞動法提問:誰是勞工?釋字第740號之失敗,應更刺激新的思索。
✏試讀
🟧勞工概念同一性的重新思索
在「重新回顧釋字740」之前,或許先轉向一更深沉的問題:當代勞動法令、勞動法學,是否真的需要單一的勞工概念?或換個方式說:單一的、適用於所有產業部門與勞工類型上之人格從屬性概念?學者Meinhard Heinze就提到,勞動者樣態千奇百怪,主管職雇員,短期、定期或微薄受僱者,乃至於意識傾向工作者(Tendenzträger),差異甚巨,單從現實上發想,就難以建構單一的勞工概念。Rolf Wank針對所謂「法律效果串」(Rechtsfolgenbündel),亦即該當之法律效果──保護、保障、特定權利,何時應以勞動契約為基礎,即主張應區分不同的職業類型──例如貿易代理人、地區主管,以及不同的僱用類型,例如全時、部分工時;不定期、定期;專職、兼職等,必須站在此目的,方有可能思考如何建構勞工之概念內涵。類似的,Wolfgang Hromadka亦主張一所謂「未來法的分級體系」(ein abgestuftes System de lege ferenda),亦即將個別的保護法律,聯繫至一具體的保護必要性,並從此建構個別法律中的勞工概念,事實上形同否定需要共通之人格從屬性意涵。
🟧勞工定義統一?平行的臺灣釋字第740號解釋與德國民法第611a條
關於德國新納入之民法第611a條,確實可能產生諸位觀察者所說的:無助於勞工概念之理解與澄清,反而增加新的、或說限縮與不恰當之要件要素陳列,非但無助於實務上個案的涵攝與認定,徒增新的困擾,包括產生是否立法者意圖創設新的、不同於長久實務累積之勞工概念的「不當意圖」?特別是否涉及隱藏之法的續造,乃至於有類似吾國統一解釋之必要性?前述的批評是否令人眼睛一亮呢?將這些觀察直接拿來套用對釋字740之評價,似乎毫無違和之處,可能更令人怵目驚心的,是釋字740更強化德國第611a條所帶有之不當限縮,釋字740事實上既大於第611a條,又小於第611a條:大於是說,釋字740如果真要著眼其實質拘束力,將可能產生遠比第611a條來得令人畏懼的改變,規範與實務的改變,它做的事實上不是統一解釋,而是創設、限縮長久累積之實質立法,這顯然有不當或甚至違憲之逾越大法官權限之嫌;說小於第611a條,當指相對 於第611a條之「比較忠實於終審法院之長久累積見解」,釋字740甚至自我設限,選擇性地將勞工之內涵做不當限縮,特別是加入「計算報酬方式」作為認定之重要標準,不禁令人慨嘆。第611a條的可能不幸,預見災難,在我們的釋字740下,不啻要加倍與惡化。
🗒全文請見:釋字第740號解釋之勞動趨勢分析/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月旦法學雜誌第3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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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評價 在 網球場的路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這個實驗,分享給願意改變的人
費德勒、納達爾和喬科維奇,都曾多次提到對方是自己進步的最大動力,是自己能成為頂尖的原因。球王們將「對手」視作推手,是了不起的氣度,也是值得學習的正向態度。
法國思想家福柯(Francois de La Rochefoucauld)說:「敵人對我們的評價總是比我們自己更接近事實。」一個運動員在早晨睜開眼的第一刻,就知道有另一個或很多個和自己處在相同水平的運動員也在這個時候睜開眼,甚至 2 小時前就已經在訓練了。當運動員的水平越高,他的對手的輪廓就會越清晰,他們藉由比賽,在擊敗對手的同時,也鞭策彼此成為更好的選手。
最近在《像火箭科學家一樣思考》(Think Like A Rocket Scientist)裡看到一個有趣的實驗,對我很有啟發,分享給大家也試試看。實驗開始囉。
實驗的主持人走進房間裡,遞給你 3 個數字:2、4、6。他告訴你這 3 個數字遵循著一個簡單的規則,而你的工作,則是要藉由提出其他由 3 個數字組成的數列,來推演出他的這個規則。當你提出 3 個數字組成的數列後,實驗主持人會告訴你它們是否符合規則。提問次數沒有上限,也沒有時間限制。
你覺得這條規則會是什麼?你會提出什麼數字呢?大部分的時候,這個實驗會有以下 A、B 這 2 種走向。
受試者 A 說:「 4、6、8 」,實驗主持人回答:「符合規則。」然後 A 繼續提出:「 6、8、10 」,實驗主持人再次回答:「符合規則。」在幾個類似的數列都得到肯定的答案後,受試者 A 宣布這條規則是「每次往上加 2 」。
另一種是, 受試者 B 會以「 3、6、9 」開始,而實驗主持人回答:「符合規則。」然後 B 繼續提出:「4、8、12 」,實驗主持人再次回答:「符合規則。」 B 在提出幾個類似數列都得到符合規則的回覆後,他宣布這條規則是「第 1 個數字的倍數」。
受試者 A 和 B 提出的數列都符合規則,但令人驚訝的是,他們都錯了。
眞正的規則是「一個遞增的數列」(數字越來越大)。大約 5 人中,只有 1 人能在第一次嘗試中就正確辨認出規則。
那麼,解開這道謎題的關鍵是什麼?成功的受試者和失敗的受試者有何不同?
實驗發現,失敗的受試者認爲自己很快就找到了規則,並且不斷提出能確認他們想法的數列。如果他們認爲規則是「每次往上加 2 」,就會提出像是 8、10、12 或 20、22、24 這樣的數列。每當實驗主持人確認這樣的數列符合規則時,受試者就會越來越有自信,認爲自己最初的直覺是對的,並相信自己走在正確的路途上。他們太專注於尋找符合自己心中規則的數列,因此沒有嘗試用各種方法驗證規則。
成功的受試者則採用完全相反的辦法。與其提出符合心中規則的數列,他們會嘗試推翻自己的假設。舉例來說,如果他們一開始認爲規則是「每次往上加 2 」,那麼他們會提出「 3、2、1 」,而這個數列並不符合規則。然後他們可能會提出「 2、4、10 」。這個數列符合實驗主持人的規則,但是並不符合多數受試者心裡所想的正確規則。成功的受試者是藉由否證自己的假設,以此找出正確的解答。
書中寫道,是的,這個數字遊戲就像是人生的縮影。我們在個人生活及職業生涯中,往往想要證明自己最初的直覺是對的。每得到一次肯定的答案,都會感覺良好,每一個「是」,都會讓我們更加相信自己認定的事實。
但是每個否定的答案卻都會讓我們更接近事實,每個「不」都比「是」帶給我們更多資訊。只有在我們嘗試反駁最初的直覺、而非驗證它的時候,進步才會發生。
有人說隨著年齡到了一個階段,許多人會越來越活的只有自己的觀點,聽不見其他的聲音,只相信自己才是正確的。我想,在自己還會覺得 2、4、6 的實驗有啟發的時候,記下來提醒自己:
費德勒有納達爾,愛因斯坦有波耳( 2 位諾貝爾物理學家),金斯伯格有史卡利亞( 2 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而我,一個普通人,至少也應該在心裡假想一個對立的聲音,對自己的想法提出質疑、否證,推翻自己的假設,才能推動自己不斷的學習和進步。
「我以為我以為的就是我以為的嗎?」,尤其在自信滿滿的時候,我們該問問自己。
圖片來源:https://www.tennisworldusa.org/imgb/64461/roger-federer-2005-miami-final-against-rafael-nadal-was-a-breakthrough-.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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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氏曾任教於美國Bryant University 、北京理工大學珠海學院、深圳大學、香港樹仁大學、臺灣中央研究院近史所等多間學府,歷任助理教授、副教授、研究員、客座教授、高級訪問學者;
2018年獲中國經濟思想史優秀(一等)著作獎,研究題目包括經濟思想、經濟史、政治經濟學,出版著作二十一部,論文三十餘篇。英國權威出版社 Routledge給予 "中國和西方頂尖學者(leading 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 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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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健智:讓大家佔領國會的是國家
孫健智認為,今天問題出在國家不執行與人民的社會契約,因此人民自己來執行。孫健智也說,現代人參與政治陷入卡夫卡小說城堡中的困境,想要跟國家溝通服貿爭議,卻不知該怎麼做、去哪裡找人溝通,如果還堅持「動口不動手」,那下一步該怎麼辦?
孫健智認為表達意見不需等待大法官釋憲無效。在正常的講話方式,包括抗議、媒體投書都無效的情況下,相對於這些一般的手段,佔領立法院表達意見就是最後的手段。
http://pnn.pts.org.tw/main/2014/05/01/%E5%85%AC%E6%B0%91%E6%8A%97%E7%88%AD%E8%88%87%E4%B8%8D%E6%9C%8D%E5%BE%9E%E9%81%8B%E5%8B%95%E7%9A%84%E6%B3%95%E5%BE%8B%E8%A9%95%E5%83%B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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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尹:大法官釋憲緩不濟急
張嘉尹認為,憲政危機來自於總統馬英九以黨主席身份綁架黨籍立委,更架空立法院監督,所以317的30秒通過,讓大家看到結構性危機。因此,維持憲法運作需要客觀制度,但更需要人民保護它的意志。
「如果沒有318,台灣會是什麼樣子?張慶忠喊的是送院會存查,就等於通過。」張嘉尹認為大法官對集遊法的釋憲就花了1000多天,根本是緩不濟急。因此,當憲政秩序遭破壞的緊急情況發生,再不救濟就來不及、而且也別無其他手段救濟時,就是公民不服從的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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