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核也必須知道送出核四燃料棒的後果──
【台電破產,或是台灣的信用破產】
先講一個故事。
在馬政府時期,反核團體千方百計阻止用過核子燃料的乾式貯存,也不准台電送出國外進行再處理。
2016年1月,蔡英文勝選,確定政黨輪替。同年4月,以黃國昌服務處主任郭慶霖為首的北海岸反核行動聯盟,立刻配合「準官方」改口,宣稱他不是反對乾貯,而是露天乾貯太危險,改成室內乾貯就安全。
2016年9月,原能會要求台電將已經蓋好的乾式貯存場,由目前的露天式改成室內式,並且必須在貯存桶外,再加上金屬護箱。
■ 插曲
說到這裡,我不小心睡著做了一個夢。
夢中的我在新北市核安委員會上,見到宜蘭人文基金會的陳錫南董事長,多次要求播放他製作的影片,說明某家廠商的一體成形金屬護箱安全又可靠,台電必須全部更換為該型金屬護箱。
我跟陳錫南起了口角,他嗆聲核安委員會有黃士修就沒有他。過了一段時間,我接到通知,拜託我把核安委員位置讓給另一位較溫和的專家,我也就笑笑不說話。然後就醒了。
■ 突然多出的三百億元虧損
對台電來說,此舉屬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解釋(IFRICs)第1號「現有除役、復原及類似負債之變動」第4段所述情況。
2016年12月,台電公布重大訊息,補列除役成本負債準備311.63億元,其中增加反應器內核燃料資產29.70億元,核能發電後端處置費用估計變動數281.93億元,列入該年度損益。
這筆費用把台電上半年獲利全部吃光,該年度的核能發電成本也暴增為往年的兩倍以上,不明所以的人還以為核能很貴。
不知道是不是湊巧,在詹順貴投下關鍵票通過深澳電廠案引發爭議的隔天,台電就公布了核四廠的1774束燃料棒確定送回美國原廠拆解的消息。
各大新聞媒體忙著報導深澳電廠的爭議,比較少在追蹤核四燃料棒這條線。(其實有一家電視台記者有問我這一段,但後來似乎沒有播出。)
大家可能沒想到,送出核四燃料棒的後果,遠遠大於深澳電廠的影響。
■ 非核家園就是全民買單
2017年1月,電業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追加第95條第一項「非核家園條款」: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
言下之意,便是核一二三廠不延役,核四廠也無法啟用。
核一二三廠的建廠費用已折舊攤提完畢,問題不大。由於核四廠處於封存狀態,已投入的2838億元,目前仍然被列為資產,而非負債。如果確定報廢不用,就必須討論這筆帳該如何處理。
解決方法不外乎有二:「政府編列特別預算」或「分攤電價逐年回收」,兩者皆等同全民買單。
當時朝野正因前瞻基礎建設計畫8年8800億元吵得不可開交,政府不可能再撥個3000億元特別預算給台電紓困,所以自然傾向漲電價的方案,但這又碰觸到蔡英文總統十年不漲電價的承諾,政治上同樣敏感。
2017年6月,台電向經濟部提出分攤至電價的建議,經濟部也初步同意。隨後消息曝光,初估工業大戶每戶需多付758萬元、家庭用戶每戶需多付5600元,果然引起廣大民怨反彈,經濟部長李世光緊急澄清尚未拍板定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則直接否認相關訊息。
擱置兩個月之後,發生815大停電事件,大家也就忘了這事。
■ 變成核四守門神的民進黨
把核四廠成本攤提到電價的方案,前提是核四要維持在資產狀態。早在2016年7月的立法院臨時會上,時代力量便打算全數刪除核四封存預算13.56億元,當時竟然是由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陳曼麗擋下,最後只刪了5億元。
要知道,陳曼麗在馬政府時期,還是主婦聯盟董事長的時候,可是最激進反核電與反核食的社運人士。當上立委之後立場大轉彎,維護核四封存預算、提案開放日本福島五縣食品,都是由她親手貫徹黨意。
2017年11月,台電編列核四廠資產維護管理預算8.5億元,時代力量又打算全數刪除,也是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否決該提案,改為只酌減1億元。原本規劃三年的核四封存計畫即將於年底到期,也因此變相悄悄展延一年。
為什麼民進黨不敢直接判核四廠死刑?因為它們很清楚,如果不繼續編列封存預算,核四廠就必須報廢,台電恐將破產,動搖國本。
■ 不是隨便你玩的國際會計準則
政客們互相演戲是一回事,實際上能不能做是另一回事。
送出核四燃料棒是很嚴重的問題,重點不在核四能否存續,而是核四燃料棒一旦送出,再加上政府多次表示核四廠絕對不會重啟,根據國際會計準則(IASs)第16號「不動產、廠房及設備」第7段,已不符合「(a) 與該項目相關之未來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條件,故不應認列為資產。
即使政府辯稱,核四可能整廠出售或轉型綜合火力電廠,其資產仍可堪用,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第36號「資產減損」第9段,「企業應於每一報導期間結束日,評估是否有任何跡象顯示資產可能有減損。若有任一該等跡象存在,企業應估計資產之可回收金額。」
由於核四廠運轉發電的使用價值已被否定,可回收金額只剩變賣設備的一點殘值,資產減損也會將近三千億元。更重要的是,除非政府帶頭公然違法,否則就必須廢止原先興建核電廠的土地徵收,重新進行興建火力電廠之徵收程序,阻力異常巨大。
待到電業法第95條規定的2025年非核家園,台電更負有將核四廠除役的現時義務。由於核四廠並沒有發電,不像核一二三廠已提撥40年的核後端基金,所以必須另外撥一筆經費,將除役成本認列負債準備。
此處還不計台電多次重大違約,對國際商譽造成的減損損失。
■ 比台電破產更嚴重的問題
無論如何,台電都必須認列這筆鉅額虧損。可是台電絕對不會做,因為一做就破產。負責查核簽證的安侯建業會計事務所也不會主動做外部稽核,因為會得罪政府。至於主管我國公司營運與財務監察的經濟部和審計部,更不可能動作。
所以我們一次賠上國營事業的公信力、會計稽核制度的公信力、政府機關的公信力,最終導致台灣在國際上的公信力消失殆盡。
核四廠的發電量是深澳電廠的整整兩倍,沒有空污。核四廠啟封所需的時間,以及後續的成本,都比重新蓋一座燃煤電廠低很多。
若以同為無碳的潔淨能源相比,再生能源平均成本每度5元,核四廠每度發電成本不到2元(反核團體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認證),每年發200億度電,一年就節省600億元。三千億元的建廠成本,核四廠只要商轉五年就能賺回來。
蔡政府卻寧願毀掉核四廠,也要選擇深澳電廠,對國際投資人傳遞了台灣政府缺乏理性與成本概念的訊息。
■ 試計算瘋狂的半衰期
蔡政府高喊要注重空污與碳排問題,一面管制生煤,卻一面蓋燃煤電廠。在空污日益嚴重、反核遊行由二十多萬衰減到數百人的情況下,執意解體核四廠、大舉興建火力電廠。
面對社會大眾強烈反彈聲浪,掩耳盜鈴地宣稱反核是全民共識,一意孤行。這凸顯出蔡英文總統的治理毫無章法、制度蕩然無存,整個國家的信用不復存在。
好了,現在你知道為什麼我要推動廢除電業法第95條第一項、終止非核家園條款的以核養綠公投了吧。
報廢損失查核準則 在 免費企業財會諮詢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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