爐碴到底多可怕?爐碴土種出來的作物能吃嗎?到底有多少土地被爐碴污染?請台南市環保局以同一標準詳加檢驗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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爐碴在台南遍地開花,繼學甲爐碴案已由台南地檢署立案偵辦外,後壁玉米田遭爐碴污染一案,近日也正式遭南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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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台南市還有多少爐碴土地?為了不影響大家對台南農產品的信心,台南市政府應該公開向大眾說明,並與檢方攜手嚴辦不肖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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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 陳椒華 、 立法委員 林淑芬 與環保團體,在去年四月曾共同召開記者會,指出台南後壁一處曾被列管土壤汙染附近的玉米田,土壤殘留不銹鋼爐渣,部分鉻含量甚至超標12倍以上,導致農民種植的玉米逐漸死亡。但台南市環保局與農業局調查後都認為,檢測符合標準,土地並未遭受污染,仍可正常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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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發布新聞稿表示,賴姓被告經營電弧爐不鏽鋼爐碴的篩分與銷售,自97年5月起,在台南後壁區嘉安段等農業區土地,未經許可設置爐碴堆置及篩分場,並堆置爐碴粒料,雖然已遭當時台南縣政府處以罰鍰。但仍惡性不改,甚至挖掘4-5公尺深坑掩埋氧化碴與還原碴廢棄物,再於上方覆蓋土壤掩飾犯行,總面積達5.118公頃,總數量為60,872立方公尺,換算重量約為124,788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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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土地填滿爐碴後,被告等陸續將土地賣給不知情的新地主,並經後壁區農會媒介,租予無辜農民種植花生及玉米。但因氧化碴與還原碴滲出的強鹼,妨礙作物生產,造成收成不良。經農民翻鬆土壤後,農地更形惡化,部分土地不僅毫無產出,甚至寸草不生,可見台南環保局與農業局先前調查非常草率,明顯置農民生計與人民食安於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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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幸,南檢調查後確認現場廢棄物有害,並估算現場清除處理費用高達9.4億至39億元之間,才得以依「廢棄物清理法」對被告正式起訴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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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請台南市環保局對於埋有爐碴廢棄物的土地,都以同一標準詳加檢驗,才能真正確保食品安全,避免農民白費心血,揪出破壞環境的黑心份子依法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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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引用自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粉絲專頁
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新竹市長林智堅帶頭違法亂紀!】 【未依法行政涉犯圖利廠商瀆職!】 「一人一票連署」拯救「南寮潮間帶」用你的支持,讓新竹市政府知道,違法傾倒的底泥需儘速清除,讓地球的自然生態免於遭受浩劫! 你的支持可以是阻止生態浩劫的一份力量! 我要連署 https://sites.google.com/view...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周易的刑訴整理:EP1
大家好,我是周易老師。老師接下來不定期會整理刑事訴訟法的考試重點,內容是參酌重要的實務與學說見解彙整而成,希望能為同學們之後的考試盡一份心力!
今天是第一集,我們來看「質問權保障內涵——與實務見解之對照」:
一、實務對於質問權內涵的整體論述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412號刑事判決】(重要!重要!林鈺雄老師稱是「集大成」的判決,完全採納學說的要求~~)
1、被告之 #對質詰問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刑事被告於整個程序中,至少固應有一次 #面對面、#全方位 對不利證人質疑及發問之 #適當機會,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2、查證人吳憲人、洪教淳於民國一0三年八月五日第一審審判期日到庭經檢察官及其他共同被告詰問,上訴人則因另案在監未提解到庭而未克對質詰問。惟上訴人業於其後之八月十九日審判期日踐行對吳憲人之對質詰問程序,復於一0四年四月十三日原審之審判期日再次詰問之,是其對證人吳憲人之不利證詞業已充分、全面地行使對質詰問權;另上訴人於原審雖曾一度聲請傳喚洪教淳,然於一0四年五月十八日之審判期日亦明確表示「捨棄傳喚」,有各該筆錄在卷可徵(見第一審卷五第四至三七頁、第一四二至一四九頁、原審卷一第一八0至二0八頁、卷二第三0頁)。原審既已充分賦予上訴人對洪教淳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上訴人自行捨棄不行使,自無違法可指。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867號刑事判決】
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固應予保障,然對質詰問權所保障者,乃 #權利得以行使之適當機會,而 #非現實上之行使。倘審理事實之法院已賦予被告對不利證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被告明示放棄不行使之,其權利自未受剝奪,自無許其事後指摘對質詰問權遭剝奪,而資為上訴第三審理由之餘地。
二、質問權內涵於實務上之例證
(一)適當機會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02號刑事判決】
1、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雖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然其施行法第七條之三規定:「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前開法條施行前在審判外之陳述,#如已給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或該陳述人曾於審判中到場與被告面對面並具結陳述,#使被告有與之對質或詰問其先前與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的機會,#被告之對質詰問權既已行使或可行使而不行使,#即不能謂其對質詰問權被剝奪而否定該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
2、卷查本件證人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係於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施行前之九十年六月十五日所為,而第一審亦曾於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傳喚該證人到庭,與上訴人面對面具結陳述,並詢問上訴人對其陳述之意見,使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有行使之機會,則上訴人或其辯護人既得與鄭理想對質或詰問其在嘉義市調查站與第一審審判中陳述之瑕疵,縱未行使,依前開說明,仍不能否定鄭理想在嘉義市調查站之陳述之證據能力;原判決採用該項陳述作為判決基礎,而未對上訴人之辯護人主張該項陳述無證據能力一節,予以指駁,縱有瑕疵,然此僅屬訴訟程序違法,對原判決結果顯無影響,自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上訴意旨(一),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二)面對面提問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刑事判決】
1、刑事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之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第十六條所保障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釋字第三八四號、第五八二號解釋參照),為確保刑事被告此二項權利,九十二年二月六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除保留被告此二項權利外,另設立交互詰問制度,並採用傳聞法則,於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故證人在刑事訴訟,原則上,應於審判中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與被告同時在場彼此面對面互為質問及接受被告之詰問,其陳述始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如證人以聞自他人(即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因非陳述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而屬傳聞之詞,即無從藉由被告與其對質及對其詰問,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又 #因該他人(#即原始證人)#非親自到庭作證,法院無從命其具結而為誠實之陳述,#亦無從藉由被告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以確認該傳聞陳述之真偽,以之作為不利被告之證據,#即侵害被告憲法上之對質詰問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認不具證據能力。
2、卷查證人即警員范陽宗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在原審證稱:「線民只說這個人從外地帶大批毒品進入新竹縣市來,沒有說要買或要賣,最後我們得知這個人是要到竹北來」、「線報沒說這個人的毒品是在竹北市買的」等語,係聽自其所謂「線民」之陳述,並非其親自聞見或經歷之事實,係屬傳聞證據,依前開說明,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並無證據能力,原判決將之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而未說明其根據何法律之規定,自難謂非違法。
(編按:標號為筆者所加)
【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刑事判決】
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證人、鑑定人由審判長訊問後,當事人及辯護人得直接或聲請審判長詰問之」,此項被告詰問權之規定,旨在發現真實及保障人權,應屬被告之基本訴訟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八四號解釋謂:「關於秘密證人制度,剝奪被移送裁定人與證人對質詰問之權利,並妨礙法院發現真實」,雖係就檢肅流氓條例有關秘密證人規定所為之解釋,然舉輕明重,此一解釋已明示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係被告之基本訴訟權,應受憲法之保障;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上訴審即審判程序,經審判長訊以有何證據請求調查時,即答稱:「#希望能與陳俊傑對質」(上訴卷第一五五頁),於原審亦辯稱證人陳俊傑、蔡佾臻、黃鳳嬌(冒名蔡玉惠)所供前後不一,請求傳訊釐清(上更一卷第三九頁)等情,原判決雖以陳俊傑等三人前均已到庭陳述明確,核無必要,#但陳俊傑等雖曾於審判中傳訊到庭,#惟並未賦予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原審遽行採認渠等供述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所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法自有未合。
(三)全方位、至少一次性質問之要求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5356號刑事判決】
當事人聲請調查之證據,事實審法院如未予調查,又未認其無調查之必要,而以裁定駁回之,或於判決理由予以說明者,其踐行之訴訟程序,即難謂並無瑕疵。又「對於被告之請求對質,除顯無必要者外,不得拒絕。」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定有明文。甲○○於歷審一再陳稱證人葉旭生夫妻係因遭警方在其住處查獲含有海洛因殘渣之針筒,與警方約定縱放其妻吸毒犯行為條件,始與警方配合供稱向甲○○購買毒品,其供詞非出於自願,自失真實,不得採為論罪之依據云云,並請求傳喚葉旭生到庭予以查明實情(見第一審卷第二十九、三十三頁,原審卷第五十三、六十二頁);而證人葉旭生雖於檢察官偵查中到庭證述其向甲○○購買毒品海洛因之事實,#但似係同庭隔離偵訊,#並未曾與甲○○對質、#詰問,#有該訊問筆錄可稽(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一八號偵查卷第二十九至三十一頁),則甲○○上開所陳是否確有其事,即欠詳明。證人葉旭生經第一審於審判期日傳喚並未到庭,原審對於甲○○上開調查證據之請求,亦未予置理,且未於判決說明其毋庸傳喚查證之理由,仍逕行引用葉旭生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之證供,採為對甲○○論罪之依據,其所踐行之訴訟程序自難認允洽,#並有妨害法律所保障被告對證人詰問權之行使,#而難昭折服。甲○○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認原判決關於甲○○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 文字與圖示內容係整理並改寫自:林鈺雄,刑事訴訟法實例解析,2021年2月三版,頁220-222、226,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主要是參考頁226增補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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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檢察署 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人物】名法醫如名探辦案 高大成(1950〜 )
文/陳永興
#高大成,1950年11月20日出生於台南市,他父親高光清在台南開設高眼科,家境良好,但高大成個性好打不平見義勇為,學生時代就不是乖乖牌。高中讀善化中學時,因與人打架而面臨退學處分,他父親原本到校準備接他回家,後來學校改為留校察看,他才能夠畢業,父親也請了家教在家加強他的功課,之後他考上中山醫學院醫學系。畢業後前往日本京都大學進修,對法醫學產生興趣,獲得醫學博士學位。返台後他回母校擔任法醫學科副教授,也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法醫中心特約法醫師,和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特約法醫師。
高大成法醫專業的豐富經驗常可以對案情做出邏輯的推論,在法醫的工作也有許多貢獻,他曾於1990年獲頒法務部長獎,2000年他獲頒臺中市特殊貢獻醫師獎,2016年獲頒「台灣醫療典範獎」,他也出版許多有關法醫方面的心得的著作。
#名法醫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新竹市長林智堅帶頭違法亂紀!】
【未依法行政涉犯圖利廠商瀆職!】
「一人一票連署」拯救「南寮潮間帶」用你的支持,讓新竹市政府知道,違法傾倒的底泥需儘速清除,讓地球的自然生態免於遭受浩劫!
你的支持可以是阻止生態浩劫的一份力量!
我要連署
https://sites.google.com/view/tiencare
雅芳現在所在位置是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雅芳今天(7/31)到新竹法院檢察署提告新竹市長林智堅,提告市長身為公務人員,擁有職權卻未依法行政。
雅芳一直關心新竹市青草湖清淤工程,將底泥傾倒在南寮海邊的違法事件,經多次發文及提案請新竹市政府依規辦理,將傾倒在南寮海邊的底泥儘速清除,但市政府竟回復不予清除。青草湖清淤工程以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其費用本含棄土證明費用,但竹市府卻主動幫清除廠商找棄土地點,且位置竟選擇在緊鄰南寮海邊,無任何阻擋底泥流入海中設施,且在底泥檢驗報告未出爐前,同意廠商直接將底泥傾倒於南寮海邊,除已嚴重污染近海水體及造成漁港淤積外,更嚴重破壞潮間帶自然生態。
另外在中華路一段附近,由知名品牌昌益建設興建的綠光社區,最近在施做公園設施時,挖出堆積如山的建築廢棄物,雅芳在市議會定期會質詢市長林智堅,請竹市府權責單位究責昌益建設,未料身為地方首長林智堅,竟強調沒有要究責昌益建設,
身為公務人員擁有職權竟帶頭違法亂紀,所以雅芳決定不畏強權,站出來提告新竹市最高公權力代表,市長林智堅,希望透過司法,除了能讓破壞南寮潮間帶的底泥儘速清除外,更希望能還給人民一個依法行政、清廉的政府形象。
我要連署
https://sites.google.com/view/tiencare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在 李基銘漢聲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影音頻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本集主題:「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新書介紹
專訪:吳佳穎(台南分會執行祕書)
內容簡介:
必看!緬甸首屈一指熱門景點全攻略
仰光人民信仰中心大金塔、曼德勒三大古城遊
蒲甘搭乘熱氣球、茵萊河賞漁夫絕技
還有絕對不能錯過體驗庶民生活方式──搭乘環狀線火車
再帶你深入庶民街道,吃遍撣式米飯、滷豬雜與茶葉沙拉等在地小吃
全程步驟化圖解,玩緬甸So Easy,這一本就夠!
本書特色:
面對殘酷的遭遇,人生該何去何從?失去親人的痛,該如何面對?遇到生命的困境,又該如何勇敢去與命運搏鬥?
本書整理了二十個真實的案例故事,每篇都是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親身經歷的血淚歷程。每一個事件,無論是否曾受到社會關注,這些回首不堪、刺痛經歷的人,又如何能在時間迴廊裡重新站起來,成為別人生命中的導師。透過書中一篇又一篇的傷痛故事,喚起生命裡最堅韌的力量。這是一段段愛與勇氣的旅程,看看他們如何用「愛」與「勇氣」,永遠不放棄,更勇敢地活下去。
接受失去,才能擁抱未來,活出一個加法的人生;走出悲傷,生活的現實,再大的痛,還是必須想辦法活下去。因為意外悲劇,總是來得令人措手不及,是世人最難以坦然面對的遭遇。而如何完成哀悼不幸的事實,往往是走出意外傷痛最主要的功課。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近二十年來在各地默默地服務許多正經歷被害傷痛中的家屬,並結合社會各界有關法律協助、社會工作、社會救助、心理輔導及醫療照護等各種資源,協助遭逢巨變者走過生命的幽谷,陪伴他們度過黑暗,迎向黎明,成為漫夜中的星光。
《漫夜馨光――愛與勇氣的旅程》的出版,不僅是從事司法、社會工作、諮商輔導及教育工作者必須閱讀,更啟發我們去瞭解生命的無常並企圖找到意義的一扇窗口。藉此向每位馨生人予以鼓勵與致敬。
作者簡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Support (AVS)安琪
我國政府為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因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制定公布「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於八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
本會係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現業務移撥衛生福利部)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協助因他人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遺屬及重傷者本人。
本會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報奉法務部核准,翌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成立。八十八年四月一日起本會於全國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所在地成立二十一個辦事處,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各地辦事處改制為分會,並設立委員會納入民間資源人士擔任主任委員,以廣納社會資源投入推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九十八年八月一日起配合「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擴大納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及兒童少年被害人為服務對象。自一○五年九月一日起,本會配合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設,已成立第二十二個分會─―臺灣橋頭分會,以就近服務北高雄市地區民眾。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
高安妮/採訪撰文
曾任報社雜誌社採訪編輯、出版社主編。現為自由文字工作者,著有:《歸零,才可以逆轉――重刑犯變身油漆大亨》、《預約人生下半場》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今(18)日立法委員林佳龍在司法委員會質詢法務部長曾勇夫。林佳龍認為無法動之,有錢卻無法使用的窘境。林佳龍於司法委員提案並獲通過,法務部要盡速修正緩起訴處分金要點,讓目前處分金超過6億以上的資金過去處分金能補助人事費用,以及打破必須自備百分之二十自籌款的規定,讓相關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服務對象的民間團體亦能使用,強化有效運用緩起訴處分金,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以利推動被害人保護工作。
林佳龍首先表示,各縣市犯保分會從事直接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有限,目前各縣市犯保分會從事直接服務的專職工作人員只有38人,平均每縣市所分配的專業人力只有1-2人,犯保總會規劃工作的人員亦只有5人,從直接服務到規劃人力,均面臨人力不足,服務品質難以提升的困境。
林佳龍舉出數據,目前緩起訴處分金專戶有513,260,665元,認罪協商判決金專戶有100,696,199元,超過6億以上的資金無法動之,有錢卻無法使用的窘境。
於是林佳龍於司法委員提案並獲通過,法務部要盡速修正緩起訴處分金要點? 打開過去處分金不能補助人事費用的困境,以及必須自備百分之二十自籌款的規定,並且廣開大門,讓相關從事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服務對象的民間團體亦能使用,強化有效運用緩起訴處分金,並積極結合民間資源以利推動被害人保護工作。法務部曾勇夫表示,非常贊成林委員的看法,會盡速修改。
司法委員會上會期通過決議,在下會期(九月)會送進立法院,法務部已經在進行犯保法的大修的討論,林佳龍表示他的版本正與律師與學者研討中,近期提出。他的修法版本將著重中央設置被害人保護委員會負責決策,增設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委員會,從事地方之決策、資源整合工作;設立犯罪被害人保護基金,以支應被害補償金、被害扶助金及政策推動費用,以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之運作經費;對於非中華民國國籍於我國領域合法短暫停留者,在我國領域內因犯罪被害而死亡時,以及中華民國國籍於我國領域外因故意犯罪而死亡時,因無法申領犯罪被害補償金,基於人道與照顧,增設「犯罪被害扶助金」等。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在 地檢署傳單寄「平信」兩次未到衰被通緝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像是法院傳單這種重要文件,用平信寄適合嗎?有民眾因為不住在戶籍地,漏了沒收到 地檢署 寄來的傳單,因此被通緝,讓他覺得很冤,而執業律師也經常因為 ... ... <看更多>
地方法院檢察署 在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Taichung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為本署自國民法官法施行以來, 第5件依該法提起公訴之案件。全案並於今日移請法院審理並裁定是否續為羈押。 ... 東勢分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