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標長得很像,會怎麼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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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國外研調機構 Interbrand 公布了 2020 的全球百大品牌,前五名分別是蘋果、亞馬遜、微軟、Google、三星。
在日常的用語上,品牌(Brand)跟商標(Trademarks)的意思上有點類似,如果要進一步區別,或許可以把商標理解為品牌的標誌,讓消費者透過商標得以辨識品牌,而品牌所代表的著不僅僅是個標誌,更包含標誌背後的文化意義、消費者體驗等。
從消費者的角度出發,人們在消費購物或是選擇服務,常常是「認標誌」買東西,所以「商標權」的重要性就在於避免有心人士利用人家已經打造好的品牌形象,讓原本有商標權的人商譽受到損害。
台灣關於商標的保護採取「先註冊主義」,擁有商標權的人必須將手上的商標向經濟部智財局註冊,經公告後取得商標的專用權,這點跟英美的「先使用主義」並不一樣。
具有商標權的人可以排除其他人在同一個或是類似的商品或服務領域中,利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獲取利益,而在台灣第一個註冊商標是1951年的林森美髮霜,而現行最早、仍有效核准的商標,則是同年申請的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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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商標跟人家很像,但是商品完全不一樣呢?
原則上一個品牌的商標只會在他所申請的領域有效,這也是商標在註冊的時候,之所以要選擇類別的原因。但是隨著企業紛紛「擴大經營,罩大家庭」,進多角化經營。
當品牌事業越做越大,有些類別可能是他有想要發展,但還沒拓及到,如果這時候有人用相似的商標來跨足競爭的時候,法院除了審酌商標間是不是高度相似、相關消費者是不是對各商標的熟悉度、商標識別性本身的強弱等等,也會去思考「先使用商標的那個人是不是有多角化經營的狀況」。
如果在多角化經營延伸的觸角範圍內,但還沒拓及到,這時候有人用相似的商標跨足,我們會比較傾向保護那個正在擴大經營的人;相反的,如果是先使用商標的企業就一直乖乖的在他註冊商標的那個領域茁壯長大,那這時候,別人用了的話原則上就不會有影響。而說到底,最核心的判斷標準還是在會不會有使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
舉例來說大家都知道世界著名的碳酸飲料可口可樂,今天如果要在台灣開一間可口可樂遊樂園,請問是可以的嗎?這個時候判斷的核心標準在於會不會導致一般公眾有混淆的可能性,像是會不會覺得這間可口可樂遊樂園是美國的可口可樂公司所開設的。
如果侵害別人的商標權會有什麼責任?
侵害別人的商標會有民事跟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的部分,可以向侵害的主張損害賠償或是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的原料或器具;刑事上也要負擔三年以下的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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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創雙贏的經典案例來了!
法白在IG的世界裡常常遇到有人把 @plainlaw.me 跟 @plainme_life 搞混了而 tag 錯誤,因為我們的名字超像的!!!像是這樣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於是我們找了@plainme_life 幫我們製造了專屬於法白團隊的小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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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ME
商標權舉例 在 黃靖芸律師。生活法律沙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最近有位知名的網路作家在自己的網頁上發了一篇以 #月薪25萬 的鄰居當作舉例,來討論月薪高低以及社會階層高低不同會有什麼煩惱及快樂的文章,這篇文章在網路上引起了不少討論,讓大家能看到不同領月薪者會有什麼樣的行為模式以及感受;然而這篇爆紅的文章卻被部分網友認為有 #抄襲 嫌疑,因為在兩個月前, #PTT 上也有網友發了內容類似的文章,許多情節幾乎是相同的,因此讓大家對於這篇文章的原創性產生了質疑。
說到抄襲,大家應該都會很直覺想到所謂的 #智慧財產權,而智慧財產權其實是較為廣義的一個概念,像是 #著作權、 #商標權、 #專利權 等等都是屬於智慧財產權,當然這幾種權利分別有其規範的範圍,例如這次事件提到的文章、平時我們聽的 #音樂、 #電影,甚至是 #海報、 #插圖、 #貼圖,很多東西都是屬於著作權保護的事物。
相較於專利、商標都需要經過申請通過才會有相應的權利,著作權是跟 #隨著作品完成而誕生 的,像是在作家完成寫完小說時,作家就會有小說的著作權、創作歌手在寫好一首歌時,就會同時產生歌曲的著作權。
幾乎很多與創作有關的事物都是可以列入著作權保護範圍的,除了文字、音樂創作外, #舞蹈、 #電腦程式、 #建築、 #攝影 等作品也都會有著作權;不過有些著作因為公共利益關係所以有特別規範不得有著作權,像是#法律、 #公文、 #標點符號、 #國家考試的考題等等,與公家機關用來公布給民眾相關的事務,通常都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回到一開始說的抄襲問題,假如我並不是抄襲,只是把原本的文章改過內容後創作出自己的新作品呢?這樣會有侵害到他人著作權的問題嗎?
將他人的著作以自己的方式另外再做出新的創作,在著作權法中有說明這樣的行為稱為「 #改作」,而改作其實並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行為喔!實際上,只有原作品的 #著作人才有資格去進行改作,假如未經過他人同意就去改作作品,很有可能會侵害到著作權;不過,經改作後的新作品,會被視為是 #衍生著作,仍然會是一個創作,所以也會 #受到著作權的保護,而改作的作品其著作權與原作品的著作權是不會有相衝突的,兩者有獨立的著作權。
有些改作的作品可能是基於仰慕原作,或是單純是以他人作品作為靈感發想來進行創作,假如單純是自己進行創作或是學習如何創作,不把這樣的作品拿來營利,其實都無傷大雅,反之,若是用這樣的作品來進行 #營利,或是宣稱是自己純原創的作品來宣傳自己,這樣的行為就不值得鼓勵了,因為這樣的行為不只是 #欺騙觀眾及讀者,甚至會使原創作者受到損害,我們都很鼓勵大家去進行創作,然而若只是以 #抄襲 方式來譁眾取寵,甚至是用來替自己營利,我覺得這對於創作者來說會是一大打擊,每一個作品的著作權不僅僅是牽涉到利益,更是每個創作者 #心靈的延伸及想法,若因一己之私,選擇以抄襲的手段來替自己牟利,除了自身可能 #信譽受損 外,更是會傷害到這個社會上每一位辛苦的 #創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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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舉例 在 高雄好過日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虛幻的高雄觀光代言人
#從政策面來看韓市府犯了哪些大忌?
高雄五月觀光代言人波特王昨天公開評論韓國瑜「#睜眼說瞎話」、「#非常丟臉」,讓人又想起已經有點淡出市民記憶的「觀光代言人」政策。「觀光代言人」曾經是韓國瑜上任後,聲勢最大,最引起媒體關注的觀光發展政策之一,但是已經過了九個月,你知道這個月、下個月的代言人是誰嗎? 前一到八個月的代言人做了什麼呢? 對高雄有什麼幫助呢?
好過日今天就要整理迄今為止市府曾在正式場合宣傳過的「代言人」,並要討論:假設若高雄是一家公司,這個政策得到什麼效益?在執行上出了什麼問題?
1. #自毀品牌
為什麼一個城市要有「代言人」? 原因要從近二、三十年來,「城市品牌化」的風潮講起。在全球化的年代,城市的形象可以透過多媒體內容複製傳播到世界各地,在新興城市紛紛崛起,同時面臨越來越強大的競爭下,各地政府均致力強化自身城市形象,傳達廣為周知的核心概念,意圖抓住「消費者」(觀光客、選民......)的眼睛。這主要是要創造「差異行銷」,營造「忠實客群」,讓更多人潮、錢潮能選擇自己的城市,並在此品牌下創造眾多的附加價值。
既然是「品牌」,就得有明確的形象、特色、還要有平易近人的傳播力與延續性。在謝長廷市長時代,定位高雄為「海洋首都」之後,約二十年來,高雄強化的是海洋、熱情、開放、年輕、創意的形象,陳菊市長時代,與五月天合作多年,成功擦亮了這個「南方港市」的招牌,也與五月天的演唱會、廣告相輔相成,讓高雄觀光客成長3~4倍之中,其中年輕人導向,兼有文化深度的景點如駁二成了這段期間的代表。
然而,韓國瑜與潘恆旭提出的「高雄代言人」,本身並不具和高雄意象接近,或是在其背景、表現上能辨識出高雄性格的特點,例如一二月相繼找了白冰冰和陳文茜這兩位親藍的長輩為代言人,被批評後韓國瑜強調這是為了「400萬銀髮族」市場,高雄「老人化」、「宣傳復古化(如白冰冰MV)」就算了,但二月過了以後,代言人卻又年輕化變成長輩都不認識的,「銀髮觀光」這個特點馬上消失,顯然「銀髮觀光」並非高雄特點,只是解釋為什麼找這兩個人的藉口。
三月代言人榮念曾、五月代言人波特王,雖然在其領域內有一定知名度,但都相對屬於小眾,榮念曾是否能吸引到港澳客仍存疑,波特王已是其中和高雄最有淵源也認真拍攝宣傳影片者,但效果也不長久。潘恆旭堅持「不付一毛錢」的政策,結果做不出成果,根本是無效政策,也顯示市府並沒有把代言人這件事認真看待。在代言人無法讓人想起高雄,或是對高雄意象並無「正面幫助」下,過去建立年輕熱情的高雄品牌,形同被韓、潘兩位砸鍋。
2. #欺騙反覆(B to C 端)
韓國瑜上任後,接連在媒體放出多項利多,根據潘恆旭在好幾次受訪中自行宣布的名單,3月代言人曾傳過林夕(潘恆旭表示很熟)、陳美鳳;4月代言人鎖定鄧紫棋、林青霞;5月有吳宗憲、費玉清,後來鎖定林宥嘉;6月是虛擬偶像虎妮;7月則也傳過林宥嘉,後來有說史努比和沈玉琳;8月又出現一次陳美鳳、以及藍心湄;9月是鐵獅玉玲瓏許效舜和澎恰恰,還要推出三山版的鐵獅玉玲瓏;10月潘恆旭說林志玲會幫高雄代言,而10-12月還有「大明星壓軸」。潘恆旭甚至曾表示,「會邀請2位重量級港星代言觀光,集氣效應可望遍佈東南亞,甚至擴及全亞洲。」根據捧韓不遺餘力的旺旺中時《周刊王》報導,口袋名單甚至還有天王劉德華、周潤發、張學友、周慧敏等人,顯然意圖給人「潘恆旭吃很開,造福高雄」的印象。
結果在這些名單裡面,3月以後只有自己不會跑掉的虛擬偶像「虎妮」成真,其他都有更動,對消費者(包含觀光客、市民)來說,一個連代言人都喬不定的品牌,一定問題很大。譬如假設某球鞋品牌先表示,因為老闆跟LBJ很熟,我的新鞋要找LBJ當代言人,但在公開前一個月改成林志傑,接著發賣時代言人是蔣淯安,你會怎麼想這個品牌?
代言人的反反覆覆,不管幕後原因為何,對消費者而言,正式發布訊息,又臨時變卦,這就是被騙了。從此高雄就變成一個「騙人品牌」,除非和管理團隊完全切割,否則品牌在市場上的誠信會完全被破壞。
3. #輕挑失信 (B to B 端)
除了對消費者以外,韓-潘政府的代言人發表方式,也正在戕害和合作夥伴的關係。雖說在商言商,但重視商標權、重視契約的守法精神應該是最基本的底線。潘恆旭先任意發布代言人名單,消費其名氣,甚至對於未同意合作的代言人,還放話「太貪財」等中傷言詞,這都會讓潛在合作對象敬而遠之。
原本成功的代言人和城市形象能互相拉抬,但在城市品牌被韓市府破壞下,代言者的名聲可能會進一步受害。這樣的結果,就是高雄再也找不到名人代言,甚至原本的代言人都要出來和市府切割。世界上有哪個代言結束3個多月後就表示市長「非常丟臉」的代言人?這也是世界奇觀了!
4. #缺乏效益
作為城市代言人,應該會有一連串配套活動、廣告,並評估後續效益再來修正投放方式。然而,高雄1-8月的代言人,顯然沒有一套固定的宣傳方式,也沒有後續效益評估。
舉例而言,一月代言人白冰冰自費拍了一隻充滿抄襲片段的MV後,雖然引發話題,但負面聲量曝光度大,觀光效益相當存疑。潘恆旭對二月代言人陳文茜的規劃是:「計劃帶她搭遊艇、吃美食」。而陳文茜來高雄後,只有在1月23日開了記者會,2月底發了篇在南華商圈買睡衣的文,沒看到什麼宣傳活動,雖然潘恆旭「部分採用」她的想法,在南華商圈舉辦高雄禿子節,但對觀光毫無助益。
一項沒有效益的政策,就是完全的失敗,一個公司的宣傳部門如果9個月完全做不出成果,那就是無能,完全無法以沒花多少成本辯護。韓國瑜在位每多一天,對高雄的形象就多傷害一天,讓他被罷免下台,才是讓高雄恢復元氣的唯一方式!
商標權舉例 在 商標需進行註冊才能獲得保護嗎? | Facebook 使用說明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基於上述原因,商標權人通常會取得USPTO 註冊。 美國以外的許多其他國家/地區皆已採用類似系統,包含商標權人註冊商標的程序。舉例來說,在歐盟地區,可以向歐盟智慧財產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