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例會】以 #創造 啟動區塊鏈創新力量!
本月的SC創新學院中聊到多年前早已存在的#區塊鏈科技,加入「創造」的思維脈絡,發展其「去中心化」以及「不可竄改性」的核心價值,突破以往受到政府、機關、國家等中心化限制的相關產業,至今更順利地應用於供應鏈的產銷記錄、以及數位資產的權益保障之中。
在本月7/15的 #WorkFace 主題例會中,我們邀請 區塊科技的 黃敬博 執行長,跟大家分享藉由「創造」不同以往的創新心態,跳脫現有框架、重新定義事物和事物之間關係,在區塊鏈與數位資產領域,相互創造出的全新碰撞:
各位創變者晚安!我是區塊科技的執行長黃敬博 ,也可叫我Po,我個人背景為數位鑑識專長,區塊科技是我第四次創業,發現區塊鏈的特質中不可竄改、容易驗證,且透明又具有分散保存的安全資料結構特性時,正好與以往我們在處理數位證據時的需求不謀而合,因此開始研究如何將區塊鏈應用整合數位鑑識中,與數位證據監管及相關表單填寫延伸發展,區塊科技就誕生在這樣的契機中!
由於是第四次創業,我深刻的瞭解創業不能一蹴可幾,要成就一番事業需要長時間投入和整合各領域的人才,因此對於當中的磨合與波折大致有心理準備,不過我認為在創業中最美好的體驗與收穫,是團隊雖然規模不大卻十分團結,面對各種困難時都能齊心解決;雖然因仍在發展階段而可能無法立即給大家優渥的待遇,但期望在不久的將來,當公司逐漸成長後,可以更加回饋給一直以來共同打拼的同仁。
在經營新創過程中,除原本的數位鑑識領域,我們也將範圍推廣到智財存證、手機拍照錄影存證及合約簽約存證等 B2B、B2C 應用,令人興奮的是已有電商平台、國內外執法單位與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公立大學及不動產等不同領域的單位團體,開始使用我們的解決方案,讓我們在數位存證與區塊鏈的應用推廣上又前進了一步。
對於沒有品牌基礎的新創公司來說,行銷推廣是需要不斷學習的課題,因此我們積極參加各種展覽及自辦研討會,希望打開區塊科技的知名度,也以免費app等方式努力帶領大眾與潛在用戶更認識區塊鏈存證應用。
學習是終身的事,尤其對企業、創業家來說更為重要。公司再大,若不持續學習,終舊要面臨淘汰,所以不只創業者,如同WorkFace強調的創變者精神,我想每個人都需要有意識的保有創新的精神及學習的心態!
這次疫情是一個考驗,也是一個契機,許多不同以往的創新應用會在這樣多處受限的情境發揚光大,像是區塊科技推出的「區塊簽」服務,就是強調無需人與人接觸也可完成簽約的新應用,這樣的無接觸服務也在疫情期間受到不少使用者的喜愛,而我們更期待「區塊簽」能解決企業在遠距互動時,面對的簽約法律效力及存證等問題,在疫情當中也能以新科技的應用成功維持營運的順暢!
這次例會邀請對 #創造不同凡響 有極大渴望的你,和我們一起聊聊身為新科技的先驅者,該如何在陌生的大眾市場打開知名;又有哪些重點資源是想要創業的你需要事先盤點的?
讓我們在7/15線上例會中,一起了解區塊鏈科技劃世代的創造魔力吧!
#創變者社群
#創造
合約拍照效力 在 Dr 文科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長知識❤️
《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告你呀拿!》
早陣子 文科生習醫的奇幻旅程 踢爆有所謂健康產品是偽科學,代理商人於是反擊,要求與文科生在法庭決一高下,甚至出「重賞」徵求大家提供文科生的地址姓名,好讓他可以「出律師信」教訓文科生。
看來我應該先寫一寫有關入稟前要考慮的事 (Pre-trial considerations),才開始找之前的數。這一篇會比較長,望大家不要 too long not read。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案件有沒有理由向對方出律師信呢?】
前幾篇提到新植物品種侵權問題,有網友問究竟有沒有實質勝訴的案例可供參考。其實很多人見律師,劈頭第一句就會問,究竟他的申索以前有沒有實質勝訴的案例。簡單來說,他們在問:「我有無 cause of action (訴因)」,因為他們害怕自己的申索在法律上不構成任何起訴對方的理由,所以不可以向對方發律師信。
首先,現存的普通法案例不一定都能應用到你的案件上。每一件案件都有其獨特之處,所以律師們經常說 “every case turns on its own facts”。有時一個案例裡的事實或考量,未必一定能套用到你的案件上。但這不代表你會鐵定失敗,因為法律不是一個案例就能定勝負,還有很多很多的因素可以左右大局,況且,律師怎會只用一個案例?再者,就算沒有任何案例,也不等如你不可以向對方發律師信甚至入稟起訴對方。肥人舉個例:假設你與客戶簽了一份簡單的合約,合約定明客戶須在交貨後14天內支付餘下20%的尾數。客戶在交貨後諸多意見又不斷詆毀你的貨物質素,你追了三個月客戶依然不肯付款。你已經有符合法理的訴因,還需要找一個情形和你一模一樣的案例支持才可以向客戶追討嗎?再說,假設有人未得你同意下私自種植及銷售你有新植物品種權的水果,你的水果是前無古人後無來者,你去那兒找一個一模一樣的案例?除非你的申索根本連白癡都覺得是毫無理由的、無聊的或無理取鬧的,否則肥人不認為你要先找到一個「告得入」的案例來支持才向對方發律師信。
現實裡有好多原告人的案件,一望而知已經有足夠理據興訟。這些原告人得到律師的協助向被告發出申索信後,很多時被告可能不等到開審就已經投降賠錢了事。這樣的案件,還未開審就結案,怎會有案例?而且這種情況是很普遍的,因為與訟雙方的誰是誰非,你估大家不會心知肚明?很多時只差原告人踏出第一步,被告才肯投降的。那些所謂「告得入」的案例,其實多是一些複雜得很,或者雙方就某些法律理據爭持不下,非要到法庭解決不可的「大鑊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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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去告你呀?】
好了,當你真的需要發律師信去捍衛自己權益時,有幾項事情你必須注意的。
其實所謂律師信有幾類型,通常都是 Demand Letter (多用於合約糾紛、追討欠租欠債)、Cease & Desist Letter (多用於知識產權侵權或誹謗案)及 Pre-action Letter (人身傷亡案件的申索信)。你先要搞清楚你究竟需要甚麼,而不是胡亂叫律師依你意思而天馬行空地亂寫。此外,很多人不明白發律師信這個行動的意義。第一,發律師信是向對方表明你是認真的(所以不要胡鬧);第二,你向對方發律師信這一個行為,是給法庭一個印象你是由始至終都是真誠和心存好意的 (in good faith),例如 demand letter 是提醒人還錢,你不還我才告你;第三,有些律師信是有特定格式的,例如人身傷亡索償案的就是了。你不依從特定格式發信,最後你可能會被法庭譴責,甚至要負上對方的訟費。
律師信的內容絕對不是信口開河,無的放矢就可以,因為訴訟時對方律師必然會拿你的信的內容來對付你的。雖然大部份時候向他人發律師信並不會令你身陷險境,但根據香港法例第559章《商標條例》第26條,如你無理威脅他人侵犯你的商標,要向其提起訴訟,你就有可能被對方向法庭興訟要求濟助,向你追討損害賠償。要不要發律師信,還是找律師諮詢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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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你要怎樣向對方發律師信呢?在一般的案件,例如合約糾紛,你應該一早就有對方的聯絡方法。人身傷亡索償呢,你可從警察方面取得肇事者的資料。你沒有辦法確認?找律師,不是在網上懸紅。肥人經常看到一些「律師信魔人」,動不動在網上跟人說「信唔信我出律師信去告你呀?」雖然現行香港的法律並沒有規定律師信的發送方式,但發律師信最主要的目的是(1)要通知對方他將會面對法律訴訟;和(2)令法庭相信你盡了原告人的責任。那你認為隨便把信 email 到一個電郵地址就可以?如果將律師信以掛號形式寄往對方的住址,你還可以得到郵局的派遞記錄來作呈堂證據。但如果你用 email,你怎能確認電郵地址是對方獨家專用?對方必然收到而沒有被截取、沒有落入 trash box或 spam mail box?法庭要你解釋的時候,你拿甚麼出來證明?Email header record? ISP mail server log file? 還是 WhatsApp 那種兩個藍tick出來放大給法官看?
其實發律師信後的下一步,就是向對方興訟-即發出及派遞你的狀書和申索陳述書。派遞狀書是要按民事程序、《釋義及通則條例》、《公司條例》及一系列的普通法案例所規定的方法。你不可以用你的 iPhone 幫狀書拍照然後 WhatsApp,WeChat 或 email 給對方的。如果對方不是住在香港,你還要向法庭申請許可,才可以發出我們稱為並存令狀 (Concurrent Writ)作海外派遞之用。你認為你可以隨便自己寫狀書然後按自己心意胡亂派遞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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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審前考量】
如果你不幸墮入尼日利亞王子、美國石油工程師、意大利富商或者香港美容MK黨的圈套而想追討賠償的話…
正如上面所述,除了訴因之外,你必須要知道誰是被告和他的地址。然後你要問問自己,這個人有沒有任何資產值得你大費周章去告他。你花了錢告對方,原來對方比你還要窮一千倍,你還考慮告嗎?還是要法庭頒令強逼俊男與你共渡春宵?你還要考慮自己的財力如何?需要申請法援嗎?舉證責任如何,你手上有多少證據?有沒有過了訴訟時限?得到判決後你可以怎樣執行?
告人,可以很容易,也可以很困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肥人平常聽過不少人說法律只是文字遊戲,覺得律師的工作只是「寫寫字吧」,亦看過不少人隨意用「出律師信」作威嚇手段但實質「聲大大無貨賣」,結果「出律師信」這四個字變成笑話,間接令律師信失去威嚴與真正效力。
#不是法律意見
#LLB不會教的
#恐嚇人之前望望自己有無踩屎
#莫道你在小實人
#人亦能小實你
#公平原沒半點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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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炮有一定風險:應用區塊鏈的「性愛合約」,一夜情不怕事後翻臉告性侵
2018-01-16 09:57:34
文、圖/科技報橘
瑞典於去年(2017 年)底通過一項法案,將性侵的定義做了修改,從「受到強迫性或暴力威脅」的情況下才能成立,轉變為「只要當事人並非同意,沒有明確說出同意字眼或展現明顯意願,無論有無脅迫皆算性侵」,此舉也被視為是將舉證的責任,從以往的「受害人須舉證被脅迫」,移轉為被指控的加害人「須舉證受害人有同意」,否則便算性侵。
瑞典政府此舉希望未來人們在面對性行為時,能有更明確的合意基礎,避免性騷擾與性侵事件一再上演,而相關的法案通過也被視為是瑞典政府回應目前世界上正在流行的「#MeToo(我也是)」活動。
這樣就產生了一個新的問題:我要如何證明對方明確願意跟我發生性行為?
荷蘭「LegalFling」:用區塊鏈技術打造的「性愛合約」APP,手指一滑就能放心做
來自荷蘭的「LegalFling」正是為此而生的 APP,它利用區塊鏈的技術來記錄一個具備法律效益的「性愛合約」:訂定自己的身體邊界與個人喜好,附上個人基本認證資料後,可以將該合約透過社交軟體傳送給想要「親密」一下的夥伴,甚至還可以一次選擇群組傳送。
接收合約的人,在確認合約內容後,點選確認,一個雙方認可的「性愛合約」即可完成,「LegalFling」希望藉由這樣的方式來避免每次性行為前都得「簽合約」的掃興狀況,也能保證雙方在魚水之歡後不會有其他額外的麻煩發生。
除了是否同意性行為的選項外,「LegalFling」也包含其他的設置選項,用戶可在合約內規定是否可以拍照攝影、是否使用保險套,保證雙方有無性病等。「LegalFling」也強調所有的資料傳輸都會使用最高標準的加密協定傳輸,確保雙方隱私。
不一定具備法律效力?
不過,這樣的「性愛合約」APP 一推出,就馬上受到許多人的質疑,認為這樣的合約簽訂,即使用上了區塊鏈技術,也不具備有法律效令。對此,「LegalFling」的開發團隊表示,APP 所產生的即時合約,符合理論上法律要求的各項合約條件,且透過區塊鏈技術可確保合約不被竄改,因此是具備法律約束力的約定的。
但團隊也表示,實際上該合約是否有效力,最終還是要看萬一進入訴訟程序後,用戶所在居住國的法律認定,以及法庭的判斷,也強調目前「LegalFling」還在開發階段,之後上架前也會受到 Google 與 Apple 應用程式商店的審核與批准。
諷刺「性行為同意」法案?
雖然開發團隊並沒有特別說明,由於「LegalFling」的創始人 Arnold Daniels 在一封寫給 Business Insider 的電子郵件中表示,這個 APP 的作用是為了提供一個「有趣」的幾決方案,來解決「性行為同意」往往含糊不清的問題,因此有人認為,這個 APP 的發明實際上是向目前正如火如荼、遍地開花的「#MeToo」運動與瑞典的「性行為同意」法案表達諷刺,藉由「刻意強調安全、快速的性行為同意合約」,來突顯每次性行為都要求明確同意表達的荒謬。
而除了這樣的推測外,外國 Gizmodo 記者 Melanie 也於自己的部落格上發表言論表示,「LegalFling」只能算是一個「有缺陷」的努力,且只是想試圖重新定義「性同意」的概念。
「性同意不是這樣運作的。」她說到。
這樣的合約是否有瑕疵,或成為變相的「脅迫」籌碼?
我認為,這樣的合約雖然概念不錯,但是在每次的性行為「之前」簽訂的合約,是否能夠有效防止在性行為「之間」發生的各種狀況呢?
畢竟,目前世界各地在推動的性自主,其本意是「不管是在任何時候,只要當事人不願意了,就應該停止」,而這也是目前部分的人所關注的議題,對於「一開始同意性行為,但到了中間因為各種因素而導致想叫停,但對方仍強制完事」是否算是性侵害這點。
藉由「LegalFling」合約,雖然避免了部分「打從一開始就不同意但仍被迫發生的性行為」的爭議可能,但對於上述的「中途停止」,或許會呈現反效果,甚至可能出現對方以「你已經簽屬合約了」為理由,強制要求對方「完事」;另外,「性愛合約」在台灣目前大多仍會因為「違反善良風俗」為由而遭判定無效,因此這套「性愛合約」APP 究竟能否有效的達到它所宣稱的目的,我想還有待觀察。
附圖:▲應用區塊鏈的「性愛合約」可以保障約炮者安全。(圖/pixabay)
「LegalFling」官網首頁。截圖來源:LegalFling 官方網站。「LegalFling」官網首頁。截圖來源:LegalFling 官方網站 。
APP 功能介紹。截圖來源:LegalFling 官方網站。APP 功能介紹。截圖來源:LegalFling 官方網站 。
資料來源:https://www.limitlessiq.com/news/post/view/id/3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