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警案 二審大逆轉 一審鑑定醫師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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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警察 #李承翰 遭刺死的命案,昨天二審宣判,鄭姓被告從一審 #無罪,逆轉改判有期徒刑 17 年,服刑期滿再強制監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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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在一審因 #精神鑑定 指出,犯案當下 #思覺失調 發病,喪失 #辨識能力,法官以刑法第 19 條第一項判無罪,掀起軒然大波,「精神鑑定」也飽受抨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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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二審法官參酌成大的 #精神鑑定 報告,認為雖然鄭男辨識能力顯著降低,卻仍有部分辨識能力,而改判 17 年徒刑。從「完全喪失」到「顯著降低」,看似幽微的認定,卻左右著截然不同的判決,這是精神鑑定的極限嗎?或者司法仍然對於精神疾病非常陌生?在一審負責鑑定的精神醫師 #沈正哲,昨天來到節目中,分享他對案件的觀點,以及從事鑑定的心路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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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正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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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所有鑑定醫師都會尊重法官最後的判決。但就我個人真實的想法,我仍然認為二審法官的判決是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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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官的判決,以及他所依據的鑑定結果,肯定摻雜了很多複雜的因素,這其中或許也包含輿論的壓力。一月時,我為鑑定報告出庭作證,二審鑑定醫師當庭所做的許多描述與立論,我都覺得站不住腳。經過這次案件,我也深深體會到,司法人員對精神疾病的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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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鑑定報告說:犯嫌被詢問「是否知道殺的是警察?」由於嫌犯答「是」,報告就此認定犯嫌在犯案當下,仍有「辨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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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經過一年多的時間,個案接受了治療,症狀早就已經有明顯的改善。再加上這麼多的媒體、開庭詢問,如果此時他還說自己不知道殺了警察,我反而才覺得嫌犯是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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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不是神,我完全同意沒有人能夠真正回到犯案當下,去判斷他到底能否辨識、控制,所以我們都只能從觀察去推論。也因此,當鑑定發生在距離犯案很久之後,醫師也可能不自主地認為,嫌犯當下的病況沒有那麼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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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無論是醫師鑑定或法官判決,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標準不一致,我也並非要完全否定二審鑑定醫師的報告。但是,報告的結論,單憑嫌犯在鑑定時「知道是警察」,就判斷他在犯案當下有部分辨識能力,我認為這是非常不充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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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得警察就是辨識能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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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較於二審的鑑定,我必須說,一審的法官確實相當認真,進行了非常詳盡的調查,並提供非常多的事證給我們鑑定:犯嫌過去的病史、犯案前幾日的行蹤、手機資料,以及他當天做了哪些事情──他不斷地到警察局、社會局求助,聲稱有人要害他,甚至到保險公司要求解約,這些都再再說明,他在行為當下,已經完全受自己的妄想所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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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眾的手機錄影,他在如此重大的犯行之後,仍然大喊「你們不要再演戲了!」「不要再裝了!」我所指的「辨識能力」,就是能夠分辨現實與妄想,而他在當下絕對沒有這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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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法官會認為,嫌犯會買刀、知道是警察,就代表他有辨識能力──我想這是很多人對精神疾病的誤解。事實上,你很難看到有患者完全、連物體都無法分辨。法條既然這樣訂,它一定要有適用的個案,而不是只有像植物人這樣,才叫作「沒有辨識能力」。植物人也不會犯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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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地,什麼叫「不能控制」?醫學上可能會認為大、小便失禁,才叫作一個人完全無法控制。但是你會看到一個犯嫌一邊失禁,一邊還可以殺人嗎?不可能。因此才會需要理論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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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我所援引的「不可抗拒的衝動」(irresistible impulse),指出即使警察近在咫尺(police at the elbow),一個人都仍會因為自己的妄想而犯行,這就構成了所謂的「不能控制」。如果法官真的認為個案能夠辨識警察,這反而更加說明了他的無法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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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醫師可以診斷他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都沒有問題,但他有沒有辨識、控制的能力?國家仍然將這個判斷交給法官。可是法官真的懂嗎?從他們問我的問題,我就知道法官對於精神疾病與它的表現狀況,其實就跟一般民眾一樣地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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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精神醫師並不想代法官扛責任──我告訴你他有沒有病就好了,其他你自己去判斷。但現實並不是這樣。我承接過的每一個鑑定案件,法官都問過我:你認為個案是否符合 19 條第一項(不能辨識)或者第二項(辨識能力顯著減低)?有時候我不答,法官還會再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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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社會上一直要求精神醫師的鑑定專業,但我也想問:那法官真的受過足夠專業的訓練嗎?是否在精神科病房看過病患真正發病的樣子?我當然同意法官作最終決定,但在連對精神疾病都不了解的情況下,又要如何做出合適的判斷?於是責任又被甩鍋回到醫師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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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我為何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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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官之外,我也認為檢察官無論在一審、二審,都無法就事論事地討論案件。我非常願意說明我鑑定的理由,出庭時也盡力回答,但檢察官不能因為不懂精神醫學,就攻擊一些支微末節的事情,甚至捏造不實的指控,影響我個人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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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的時候,檢察官問我為何八天就完成報告?我說,我早上八點工作到晚上八點,去速食店吃飯後,還繼續在店內加班一兩個小時。這些說法後來變成:我只花幾個小時在速食店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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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檢察官甚至說,我把犯人帶到速食店做鑑定,媒體都報導出來,很多民眾也相信了。你知道嗎?所有在押的犯人,都是法警開著囚車載來醫院,帶著手銬腳鐐做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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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家證人,我們收取非常微薄的報酬,但卻付出很長的時間。檢察官只是為了要讓法官認為我的鑑定草率,就造謠汙衊,我們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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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過去從不挑案件,只要有空,我就承接。從見到被告前,團隊閱讀卷宗,到醫師、社工師、心理師進行鑑定,視需要安排額外檢查或留院鑑定,再分別完成報告,最後由醫師統整。我個人可能就投入數十小時,報酬則是五千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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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我不斷問我自己,做這些事到底為了什麼?我的付出與收入不成正比,甚至為了出庭作證還得倒貼,同時承受很多莫名的攻擊。經過這次事件,我相信很多從事鑑定的醫師,都不想再接案,這其中也包含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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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專家證人,我們都想盡一份社會責任。也許攻防是法界常用手段,但我期盼不要再有這種惡意的指控。我也衷心希望承辦相關案件的人員,應該有相對應的受訓,以多了解精神疾病。回歸到刑法第19條的爭議,不管醫師或法界,那條線看來依然相當模糊,這也很需要大家坐下來,有個更明確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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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節目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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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心理師訓練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我們是人,卻要做神的決定」:司法精神醫學的鑑定與治療
社會大眾常將精神障礙者的犯罪事件汙名化,認為只要患有精神病,犯案都能脫罪,但其實司法精神鑑定具有非常嚴謹的過程。
每一次社會發生精神障礙者的犯罪事件,大眾對於司法審判都有自己的期待。然而,瘋狂與理智的分界線到底在哪裡?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舉了一個有趣的例子。假設今天火車站發生一起事故,某甲將某乙推下月台。依據直覺,我們會直接認為某甲就是罪犯。然而,今天如果:
1.某甲是思覺失調症患者,在他心目中,某乙是加害他的人。
2.某甲是失智症者,他認定某乙與自己的太太私通,所以動手推人。
3.某甲和某乙都是幼童,在月台玩耍時,一個小孩將另一個推下去。
假如你是法官或未來的國民法官,會怎麼判呢?
■精神疾患案件中的醫學鑑定
在類似案件的審判中,司法精神醫學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司法精神醫學是以醫學角度判斷個案在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並提供法院相關證據做為參考,就是一般俗稱的司法精神鑑定。此外,司法精神醫學醫師也會提供精障犯罪者的各式醫療服務,特別是針對法院要求的強制治療,甚至是出院之後的社區居家治療,希望能夠改善病患的病況,減少因為病情復發,而導致再犯的可能性。
近年來不少人討論的「思覺失調症」,在過去稱為「精神分裂症」,與失智症一樣,許多醫學影像研究都證實這是一種腦損傷疾病。而在醫學發達、一切可憑科學證據說話的今日,醫師能透過各式檢測與評估,去查驗嫌犯是否裝病。
李俊宏主任提出台灣過去曾做的調查,對犯罪者使用測謊器結果與法庭裁判的一致性,地方法院大約75%,高等法院則約71%;精神科醫師針對重症精神疾病的診斷,與法庭的一致性高於測謊器,均可達90%以上。
當然,司法精神鑑定絕不是一位醫師說了就算。從1950年代台大醫院開始導入司法精神鑑定以來,每一次的司法精神鑑定團隊,包括醫師、社工師、心理師,會經過三方專業判斷之後,找出科學性的解釋。如果在過程中發現有必要進行較長時間的觀察,就會啟動「留置鑑定」,將個案留在醫院觀察一週左右,讓鑑定程序更為完善。
■不是只要有患病,殺人就不用負責
▸只要患有精神病,犯案就都能脫罪嗎?
這是大眾最關心的另一個問題。根據台灣過去的調查,真正能夠達到法律免刑要件的個案,大約只有4%左右,也就是約有96%的個案必須要負一部分刑責。法律不是不處罰精神病患,就算嫌犯本身有精神問題,也必須要確認他在案發當下的辨識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明顯缺乏,才符合免刑要件。
■犯案後的治療與支持
▸另外也有不少人會問,如果判決之後個案又回到社會,會造成社會安全問題嗎?
我國目前針對精障犯罪者的治療叫做「監護處分」,屬於強制性治療。以嘉南療養院為例,個案會先被安排到急性病房,給予急性精神症狀的治療,如果有自傷傷人等比較強烈衝動的個案,會轉到精神科的加護病房,待其穩定下來之後,再轉到復健病房。
復健期間,醫師會與個案培養長期的醫病關係,除了重建他的病識感之外,也希望能協助他在這個不幸事件中振作起來。因為精神科醫師可能是個案生命中,少數幾個願意坐下來好好聽他說話的人。
■不再汙名化,讓需要治療的人都得到治療
▸根據美國統計,所有的暴力事件當中,約4%與精神疾病相關。這代表有高達96%的暴力事件,是由一般健康人所犯。
▸又根據國外的醫學期刊《柳葉刀》報導,9,125位思覺失調症患者當中,542人有犯罪行為,若持續使用精神科藥物治療,再犯的比例只有未治療者的65%。
▸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思覺失調症患者都會傷人,而對於有暴力行為的患者,只要能夠接受穩定的治療,是可以預防因為疾病症狀所造成的犯罪行為的。【註1】
■精神病患犯罪率,未高於一般人
針對多起隨機傷人事件,外界推測與異常有關。「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楊添圍院長指出,根據國內外研究統計,接受規則治療的精神病患者,出現暴力及犯罪行為的機率並未高於一般人,而缺乏病識感,又沒有規則就醫或中斷治療的病患,確實有較高的危險性。
■精神疾病治療需多管齊下
楊添圍院長強調,精神障礙者須接受規則、長期治療,減少急性精神病症狀,如幻聽、妄想、混亂行為及個人能力缺損,尤其在社會壓力遽增,又缺乏家庭與社會支持的環境時,患者病情容易惡化,更需要及時、有效的精神醫療及社區介入,透過藥物治療、心理治療、社會心理支持多管齊下,是維持病情穩定的唯一方法。
■精神科居家治療,助穩定病情
楊添圍院長呼籲,若有藥物順從性不佳、無法規則治療的精神疾病病患,親朋好友應立即尋求精神醫療專業協助,除了常規門診追蹤外,還有居家治療、精神科緊急醫療等可在社區中進行的精神醫療模式,以增加治療強度。【註2】
■根據統計,有高達7成的思覺失調症患者沒有病識感,該如何鼓勵他們接受治療?
「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建議,除了親友的關懷與體諒,或者以健康檢查為由,協助病患就醫,最重要的是社會大眾要對病友保持平常心。
唯有在重視精神健康的環境下,才能讓病友在疾病發作初期,甚至是開始有壓力時,就能尋求專業協助,避免精神疾病發生。精神健康就是國家的安全基礎,希望我們能早日停止對精神疾病的污名化,讓我們的社會多一點同理心與平常心,再也不要發生令人遺憾的社會悲劇【註1】。
【Reference】
大愛電視 DaAi TV《人文講堂》節目:
〈司法與精神醫學:瘋狂和理智的分界線〉- 李俊宏主任
李俊宏,現任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主任,從事司法精神醫療相關業務多年,除了司法精神鑑定(民事、刑事)之外,亦從事司法強制治療(藥癮、酒癮、家暴、性侵害、監護處分等)十餘年,目前每週均有司法精神鑑定與門診、住院強制治療業務。他呼籲大眾,要對身邊的精障朋友保持平常心,只要他們能夠持續就醫,病情就可以維持穩定,這才是從最根本解決社會悲劇的方法。
https://youtu.be/polMLyqeWHg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精神病人社區照顧需求探討及評估」
▸落實以復元為導向的社區精神醫療照護:精神病人社區化照護是世界趨勢,也是近年來重大的精神醫療政策。國家衛生研究院曾為此開過三次論壇研討會(胡海國, 2002, 2003, 2004)。這十多年來在精神病人社區照護上增設了許多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精神護理之家,開辦許多職業訓練、就業輔導、支持性與庇護性就業,也增聘了社區關懷訪視員,期望在離開醫院後能有後續社區的追蹤關懷服務。
▸ https://forum.nhri.edu.tw/book-108-5/
1. 來源
➤➤資料
∎【註1】
獨立評論在天下「我們是人,卻要做神的決定」- 司法精神醫學的鑑定與治療:https://bit.ly/2JoBDfZ
主講:「衛福部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李俊宏主任
https://www.cnpc.mohw.gov.tw/index.php?func=team&pid=90
∎【註2】
健康醫療網-「精神異常惹禍? 隨機傷人恐是模仿效應」:https://bit.ly/33t6lvD
➤➤照片
∎【註1】
∎(3Q 陳柏惟)「完整司法精神狀態評估過程」:https://bit.ly/2HTvcku
刑事訴訟法》第 294 條:「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2. 【國衛院論壇出版品 免費閱覽】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出版品-電子書(PDF)-線上閱覽: https://forum.nhri.org.tw/publications/
3. 【國衛院論壇學術活動】
➤https://forum.nhri.org.tw/ev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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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立嘉南療養院成癮暨司法精神醫學中心 /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 衛生福利部 / 財團法人國家衛生研究院 /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司法心理師訓練 在 林世莉啟宗心理諮商所所長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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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復式司法--善意溝通整天專業訓練
柯麗鈴檢察長、簡惠霠主任觀護人、李彥霖主任檢察官主持開場
柯檢察長開場道出台灣司法重視修復式正義
李彥霖主任檢察官道出最難調解兩種糾紛
1.住宅糾紛
2.遺產分配
後續簡惠霠主任觀護人全程培訓
首先林世莉所長闡述修復式司法就是修復式正義
其精神是針對加害人與被害人甚至社區
關係療癒˙司法圓愛
協助加害人與被愛人之間有個對話平台
心的對話,關係的修復
針對修復式司法運作三大程序
1.訪談程序2.修復式會議程序2.追蹤
並提到貫穿修復式司法最核心
就是善意溝通(非語言暴力)之四要素
1.觀察
2.感受
3.需要
4.請求
過程中反覆訓練感受與想法的差異
道出人經常有的4D語言對人的傷害
犯錯的人,唯有確實體認出自己的錯誤
承擔過錯,適時回應被害人請求
彼此感受與需求的被理解
方能真正達到彼此關係的療癒與修復
心的對話 司法圓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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