嗨嗨大家,我們先前有針對美髮業以及生輔員撰寫了貼文,終於要來寫大家敲碗很久的餐飲業了(歡呼)。由於如果要對於餐飲業在實務上遇到的勞動問題來討論的話,哪怕是開個三小時的講座都可以,但為了縮短篇幅並讓大家更能聚焦於自身的疑惑,我們整理了前陣子在IG限動收到的回覆,有興趣的趕快看下去吧~
🍜工作強度高,但薪資沒比較高
其實每個工作都有自己面臨到的工作壓力或辛勞之處,但不得不說,餐飲業的確是其中「CP值」較低的行業,因為大多需要在很早的時間出勤或很晚的時間下班,週末或連假期間最為繁忙,但整體來說薪資卻沒有比較高。我們到勞動部建置的「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中來檢視108年度餐飲業受僱員工的總薪資、經常薪資與非經常薪資等指標(最新只能查找到108年度的資訊),可以看到如果是餐飲業的基層服務員(外場)或廚房幫工(內場)等職務,以月為單位的平均總薪資也不會超過24K,這也難怪不少人在找新工作時,比起從事餐飲業更傾向於從事自由程度較高的外送工作了。
🍜休假不固定且沒有正常七休一?
週末與連假絕對是餐飲業者最繁忙的時候。在105年底一例一休剛修法上路時,有些餐飲業者就貼出公告表示「因應一例一休,週六日及連假加收OO%費用」,但事實上,勞基法並無規定週六或週日必定為「例假」或「休息日」,而是要求事業單位應匡列出七天的週期,並在週期內排定至少一例一休,如果真的沒辦法給這麼多休假,則應另外計算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餐飲業也是適用「四週變形工時」的行業別,與之前介紹過的美髮業類似,只要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後,甚至可以不受七休一的限制而讓員工連續工作超過六天,但這也只是增加了更多排班的彈性而已,不代表餐飲業的休假天數較少或工時較長。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只要出勤時有發給加倍工資或協商調移休假,仍然可讓餐飲業的員工與其他行業有一樣的權利。
🍜有客人快來加班,沒客人就砍班?
有些餐飲業會有顯著的淡旺季,如果是可預期的話那雇主還可以在排班時事先考慮與規劃,但有時候總是會遇到不可預期的意外,例如颱風天、下大雨或甚至店門口施工,都會讓生意受到不小的影響,然而,店家可以因此就無預警地砍員工的班嗎?假如勞資雙方已經有事前約定好應出勤的班別,則到了約定出勤日那天雇主卻因不可歸責於勞方的原因而要求別來上班或提早下班,其實勞方是可以依照民法第487條規定主張雇主「受領勞務遲延」,進而要求給付原本排班時段的工資的。
除了單純的砍班外,有時候也會聽到有人表示店家對於月薪制正職員工是採用「欠工時」或「負時數」的方式處理,也就是在生意不好時,要求員工先用自己的假期(例休、國假調移或特休),如果假別用完後,接著再要求先記錄積欠店家的工作時數,以後再慢慢加班補還。我們過去在部落格中就有寫過一篇有關「負時數」的解析文章,結論就是跟上述的砍班一樣,雇主是不能用此方式來規避掉責任而將經營風險轉嫁到勞工身上的。
🍜工作與休息時間不固定
除了上述提到的砍班問題,餐飲業應該也很常遇到工作時間與休息時段不固定的情況。例如遇到繁忙的時候被要求提早上班,或是客人因為訂位遲到、聊天聊到打烊了都還賴著不走導致員工需要加班處理等,都是導致工時不定的原因。先不論是哪種原因所導致,對於勞方來說,只要總共的工作時間超過約定的「正常工時」(原則上是8小時)後,雇主就應依法給付加班費或協議補休,另外依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終止之時間以及休息時段,都是勞資雙方應在勞動契約中約定的事項,就算沒有特別書面約定,最好也應在排班表中寫清楚應上下班的時段,當有超過該時間時,雙方便能夠清楚地知道是否應計為加班時數。對於資方來說,如果想避免支付加班費的話,可能就得有技巧性地錯開不同員工的班別,或考慮打烊後叫員工先走自己留下來洗地了(誤)。
至於休息時間的部分,依照勞基法第35條規定,勞工只要繼續工作四小時就至少應有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不過如果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的性質,雇主就可以在工作時間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但我們是認為這項但書規定在實務上大多會被濫用,如果資方所經營的事業是可以預期哪些時段較為繁忙的話,應能事先安排人力讓員工能獲得充足的休息時間,避免長時間連續工作而提高了發生職災的風險。
最後再來說明一下餐飲業常見的「兩頭班」情況,也就是店家要求員工只要在早上與晚間的時段出勤即可,中間會有一大段時間屬於「空班」(休息),舉例來說,某店要求員工早上9時30分至13時30分出勤(4小時)、17時30分至21時30分(4小時),空班休息時間為13時30分至17時30分,這樣的排班是否合法呢?
事實上,一般的休息時間指的是「勞工得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 」,因此如果員工在上述的空班時段不需要顧店,甚至可以自由外出、回家等,那該時段就不算是工時,自然不會有超時工作或須給加班費的情形了。不過由於這類班別還是會讓勞工實質上減少了一天可自由運用的時間(畢竟下午休息也沒辦法做什麼),因此勞資雙方最好事前能溝通清楚上班時段,避免產生爭議。
其實餐飲業還有非常多可分享的小主題,以後有機會的話再來針對某個細節進一步分享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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嗨嗨大家,這兩天有關注到某Youtuber因徵才貼文而炎上的情況,今天便想要跟大家談談,徵才內容有哪些常見的問題呢?有興趣就趕快繼續看吧👇🏻
❶月休八天
法令上並無月休幾天的概念,都是以「週」作為排休。我們常聽到的「一例一休」,便是依據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在每7天內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作為例假,1日作為休息日。
若是僅以「月休八天」來計算休假的話,一整年下來便會有休假日短缺的問題(大家可以看一下圖解),所以不要再說月休八天了😅
❷享勞健保
很多公司會將「享勞健保」列為福利之一,每次看到都會白眼在心裡怒吼「享什麼享,這就雇主法定義務啊!」🙄🙄🙄
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於僱用員工人數達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工廠等,於到職時,雇主就應該向勞保局申報辦理參加勞保;若受僱於員工人數未達5人的公司,雇主也可以為受僱員工辦理加保。(以後請比別把享勞健保列在福利項目!)
❸薪資面議
早在(107年)年底的時候,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就已經有修正條文,規定雇主在招募員工的時候,若薪資未達四萬元,必須公開其薪資範圍,其中我們最常見的揭示新資範圍的方式有這些(括號為舉例):
❶薪資區間(25,000-30,000元)
❷薪資定額((28,000元)
❸薪資最低額(26,000元以上)
更多內容,大家可以去GOOGLE勞動部「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獲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
⚠️提醒一下,若雇主要以一定區間揭示薪資範圍,區間以不超過5,000元為宜,違反規定者依法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
❹就業歧視
在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已有明定招募廣告不能出現的各項條件,像是「打雜小妹」、「役畢佳」等等,會讓求職者受到有性別限制的暗示。雖然有時候雇主都是因為習慣而寫上了這些徵才字眼,但由於這些條件都可能會造成具有同樣能力可以完成工作的求職者,被其他不必要標準所限制,進而造成就業機會的不平等,因此徵才時還是著重於工作能力上吧~
以上幾點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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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工時與休假》—主講人:李瑞敏_明理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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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授大綱】
一、說明勞基法的基本概念,例如何謂打卡(出勤紀錄)、何謂工時與正常工時、延長工時等法制規範(含變形工時以及一例一休暨例外情形),以及休息時間的法律規定。
二、真正責任制即勞基法第84-1條規定的要件以及天然災害出勤權益
三、何謂無薪假?減班休息?雇主可以單方面公告嗎?另特別休假之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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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者:郭玲惠、侯岳宏、林佳和、邱羽凡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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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劉士豪.陳建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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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與工時精選判決評釋/林佳和.李瑞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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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白領勞工之工作時間除外適用制度/韓仕賢.郭玲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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