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進晚晴工作2年多,每個月他們都叫我回捐2000到5000元,連年終獎金都要捐回去,一共是13萬3250元…。」
晚晴的社工人員在記者會上,害怕地說出他這幾年來被壓榨的心情,讓我聽了很是難過;接著,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秘書長郭志南補充,他手上還有其他申訴案,回捐金額破百萬,但主管機關只能罰款3500元。
事實上,社工勞權的爭議不是只有回捐。今天竹北社工師梁小姐,也出面揭發世涓全人社工事務所惡意積欠工資,甚至還被事務所提告、申訴、騷擾等等。
今天我跟王婉諭委員、高雄社工工會、晚晴回捐受害者以及竹北受害社工師一起召開記者會,揭發社工勞權的三大陷阱,分別是薪資回捐、積欠工資以及變更職稱規避社工薪資新制。
😡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之執掌,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維護權益機制,並研議於衛福部官網特別公布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社福單位。😡
衛福部於107年3月1日設立了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但事實上,通常在平台受理後,會將案件轉請各地方政府勞動局調查,在實務上,往往第一時間是單位先收到,而申訴的人送出申請,後續就完全不知進度或結果。社會局會同勞工局查核,回復衛福部需耗時2至3個月,根本緩不濟急。
監察院2019年的調查報告很明確地,表示衛福部應該公開資訊,包括公佈違反勞動基準法的社福團體名單,然而,社福人員勞動申訴及溝通平台卻沒有進行相關的資訊公開,讓社工人員求職時依舊無法避免惡劣雇主。
由於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執掌,需要更緊密的跨機關合作才能落實把關。我們主張行政院應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社工人員的勞動權益問題,並研擬是否公布違法之社福單位。
😡請衛福部調查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是否有違法之處。😡
受害的社工師梁小姐,今年6月1日受聘於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8月31日離職。該事務所主要承接新竹縣社會處的委外案件,不但積欠工資、扭曲勞動契約為承攬契約,導致梁小姐根本沒有勞健保。
該事務所甚至主張除非社會處核銷,否則事務所不會給予薪資,導致受害人離直到11 月才領到6月薪水,被積欠的7、8月的薪資,事務所至今仍未給付。梁小姐依勞資調解決議到新竹縣社會處處理核銷,只要事務所向新竹縣社會處申請核銷,即可全額撥款,並不需要事務所付出額外薪資成本,然事務所竟惡意不向社會處申請核銷,社會處也多次請事務所補上申請,事務所仍堅持不申請社工的薪資。
更誇張的是,該事務所負責人憑藉自己是新竹市社工師公會常務理事,濫用檢舉申訴騷擾受害人,包括惡意檢舉違反社工師法、違反社工倫理以及偽造文書等,根本是就是在惡整社工。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督導考核中,應明確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屬實者,衛福部將自查獲屬實之日起兩年內不予補助。😡
社福單位在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相關案件中,長期有「薪資回捐」的狀況,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的法令規定。社工一旦拒絕回捐,就會遭到來自主管及同事的冷暴力。
衛福部今年修訂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若回捐情事屬實者,兩年內不予補助,但從梁姓社工師的案例中,可以查見社工的勞權違法樣態極多,並不是只有薪資回捐一種,我們主張,應該明確規定「違反勞動法令且情節重大」的單位,經查獲屬實,便給予「兩年內不予補助」的法律效果。
而「限期改善」遲不開罰也是另外一個問題,被抓到就還款,也沒有其他的額外代價,使得違法社福團體有恃無恐,持續遊走法律邊緣。
😡嚴禁將「社工」職稱轉為其他職稱規避薪資新制😡
政府在今年推動社工薪資的新制,將社工薪資樓地板設為34916元,然而社工團體為了規避薪資限制,便要求社工轉任其他職稱,例如,高雄市鳳山光復育兒資源中心為規避新制,直接要求社工轉任為教保員,而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則是另創「社福宣導員」,讓社工人員轉換職稱,就是為了規避社工師薪資新制的名稱,不叫社工人員,就可以不用給規範的薪酬。
類似的爭議都導致社會工作人員無法領取新制規定之薪資,更是嚴重打擊第一線社會工作人員的專業地位。 政府應在制度上或個案上,積極針對社福單位以更改社工職稱的方式規避薪資給付的情況,進行通盤的調查,並考慮在制度上建立行政裁罰的機制。
之後,我們也會密切關注社會工作者的勞權問題,讓服務弱勢的社會工作人員,不要反而成為被剝削的弱勢。
🔍今日記者會四大訴求🔍
✅社工勞權議題涉及勞動部及衛福部之執掌,請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小組,由政務委員出面協調維護權益機制,並研議於衛福部官網特別公布違反勞動相關法令之社福單位。
✅請衛福部調查世涓全人社工師事務所是否有違法之處。
✅《社會福利補助作業要點》第10點督導考核中,應明確訂定「違反勞動法令」情節重大屬實者,衛福部將自查獲屬實之日起兩年內不予補助。
✅禁止政府機關或社福團體巧令職稱名目,規避社工薪資新制。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一款 在 報導者 The Reporter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報導者基金會簽訂團體協約,優於勞基法保障勞權】
「財團法人報導者文化基金會」(簡稱報導者基金會)歷經半年三次勞資協商,於今(16)日正式簽訂團體協約,條文皆優於勞基法,對於勞工權益有實質保障。勞動部長許銘春和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皆到場觀禮,並指出這是高標準的團體協約,期盼媒體業界能夠跟進。
報導者基金會今日下午3點舉行簽約儀式,由基金會董事長黃榮村和員工董事林雨佑、編輯部記者嚴文廷、社群部編輯洪琴宣、數位部工程師余崇任共4名勞方代表共同簽署團體協約。
報導者基金會有超過半數員工加入全國傳播媒體產業工會(簡稱全傳媒),並在全傳媒協助下,由4名勞方代表和基金會執行長何榮幸展開團體協約協商。勞資協商僅三次便達成共識,最後送交基金會董事會通過。與國內一般動輒耗時數年、協商數十次才能簽訂團體協約的狀況相比,報導者基金會團體協約從啟動到正式簽約僅不到半年時間,實屬少見。
報導者基金會的團體協約共有17條條文,內容包括休息日加班出勤時數加權、加班時數補休費率、每月得申請遠距工作天數、懷孕在家工作天數、增加全薪病假,以及記者業務費、進修補助、健康檢查等福利,並保障年終獎金與合理加薪,協約條文皆優於現行勞基法規定,也彰顯基金會對於勞動權益的重視。
國內已有公共電視、蘋果日報、中央社等大型媒體簽訂團體協約,報導者基金會則是第一個簽訂團體協約的中小型媒體(報導者基金會員工約30人),也是第一個非以企業工會,而是以產職業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的媒體,希望能鼓勵其他中小型媒體一起重視勞工權益,提升勞動條件,產出更多優質的報導內容。
報導者基金會董事長黃榮村表示,感謝執行長何榮幸代表董事們折衷協調,勞工董事林雨佑整合同仁意見,以及全部同事能夠互相欣賞互相尊重,才能順利簽訂團協。董事會對於團協結果非常欣慰,也祝福同仁能繼續充滿鬥志,把優質新聞品質發揮出來。
報導者基金會創辦人、執行長何榮幸說,《報導者》長期追蹤報導華航機師、長榮空服員罷工等重大事件,也努力在媒體自己內部保障勞動條件。基金會前幾年因為人數不足沒有成立工會,但在第一屆翁秀琪董事長任內就已主動設立「勞工董事」,第二屆黃榮村董事長則進一步支持簽訂團協。而勞資協商過程之所以順暢,是因為大多數是把成立四年來優於勞基法的勞動條件寫入團協;如今在全傳媒的協助下順利簽訂團協,希望能作為其他媒體的參考。
全傳媒理事長鄭一平表示,公共電視團協談了10年才簽訂,蘋果日報談了2年多,他自己工作的壹電視則是談了6年到現在沒簽訂,對於報導者基金會能在這麼短的時間內簽訂團協,他非常感動,這也證明了「勞資雙方的橄欖枝」握在資方手上,感謝黃榮村董事長,也希望報導者基金會能夠繼續發光發熱。
報導者基金會勞工董事、勞方協商代表林雨佑表示,記者的工作是旁觀他人跟紀錄,自己報導過很多工會事件,實際參與其中才明白工會組織辛苦的地方。感謝基金會同仁積極表達意見凝聚共識,所有勞方協商代表和基金會協商代表的努力,今天團協才能順利簽訂。
勞動部長許銘春和主管機關台北市勞動局長賴香伶相當重視,親自出席觀禮。許銘春表示,團協是她任內的重大政策,她仔細研究了報導者基金會團協的17條條文,覺得非常不容易,條文雖少卻相當完整,包括遠距工作、全薪病假、加薪和年終獎金等,代表報導者基金會視員工為重要資產,希望所有媒體業都願意來跟進。
賴香伶則說,對於想簽訂團協的工會,勞動局每一個都會下去輔導或上課,沒想到報導者基金會不用輔導也不用上課,就跑在前面,優於法律也優於業界規定,是「高標準」的團體協約。
報導者基金會在2015年9月1日成立,接受社會各界捐款,做為非營利網路媒體《報導者》的營運經費。《報導者》秉持深度、開放、非營利的精神,致力於公共領域調查報導,共同打造多元進步的社會與媒體環境。
(文/林雨佑,攝影/吳逸驊)
#團體協約 #報導者 #勞動條件 #勞權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一款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蹭熱度
幫大家畫重點
1. 沒有以「#分鐘」為單位紀錄員工工時
2. 2017年展覽讓兩位員工「週末加班兩天」
其實我也是覺得勞基法蠻難蠻複雜的哈哈哈,常常修又很多規定沒配套沒原因什麼的,但就希望會越修越好越清楚明確囉!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以每七日為
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同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
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
🙋🏻♀️最後提醒,關於加班這件事,勞檢是以出勤紀錄來推定有加班的喔,什麼他沒在上班只是沒打卡之類的事,顆顆,還是會被罰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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