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家庭防疫補貼、勞工生活補貼,明天(9/30)是最後一天唷!』
臺南市今日(9/29)持續無確診病例。目前劑次涵蓋率為60.4%(第一劑涵蓋率50.0%;第二劑涵蓋率10.5%)。
趙卿惠副市長說明中央規定開放八大行業有條件開放,但還是請配合把口罩戴好戴滿、落實清消並保持社交距離,持續保持防疫警戒,確保臺南健康的努力。
經發局蕭富仁副局長說明八大行業因疫情停業的紓困補貼申請期限從9/29起至10/31(或經費用罄),相關諮詢請聯絡經濟部02-77523600或臺南專線06-2982734,市府會盡力協助大家共度難關。
【#長者第二劑莫德納 9/29開始施打】
1. 施打時間:9/29~10/11
2. 接種對象:7/16前已接種第一劑莫德納疫苗且間隔滿10週以上之70歲(含)以上長者,以及60歲(含)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
3. 免預約,由各區公所9/29後造冊通知施打
【#第十期公費疫苗第二劑 AZ/高端 10/3起施打預約】
1. 施打預約:10/3 10:00~10/4 16:00 請於預約平台登記
2. 施打時間:10/6~10/12
3. 接種資格:
A 於9/30前已接種AZ第一劑且間隔滿10週以上之50~64歲者;
B 於10/6前已接種高端第一劑且間隔滿4週以上者
3. 65歲以上由市府造冊安排接種
【#公費流感疫苗 10/1開始施打】
1. 須與各類武漢肺炎疫苗接種間隔7天以上
2. 第一階段10/1起施打
3. 第一階段施打對象:
A 醫事及衛生防疫相關人員
B 65歲以上長者
C 安養、養護、長期照顧(服務)等機構之受照顧者及所屬工作人員
D 滿6個月以上至國小入學前幼兒、幼兒園托育人員及托育機構專業人員
E 孕婦、6個月內嬰兒之父母
F 具有潛在疾病之高風險慢性病人、BMI≧30者與罕見疾病及重大傷病患者
G 國小至高中(職)/五專一至三年級學生
H 禽畜業及動物防疫相關人員
4. 第二階段11/15起施打
5. 第二階段施打對象:50至64歲無高風險慢性病成人
6. 有意接種流感疫苗者先透過臺南市衛生局網頁、疾管署流感防治一網通( https://antiflu.cdc.gov.tw/ )、疾管家或1922防疫諮詢專線,查詢鄰近合約院所,再電洽院所預約
7. 接種時應攜帶健保卡及相關證明文件(如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等),並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離及執行手部衛生等措施。
【#第九期公費疫苗開始施打】
1. 對象:
1-1 #BNT第一劑:18~22歲;65歲以上;40歲以上且意願登記選擇有包含BNT疫苗之民眾
1-2 #高端第二劑:9/28(含)前符合第二劑接種間隔滿4週以上之民眾
2. 接種時間:
BNT第一劑:9/25~10/2
高端第二劑:9/27~10/2
【#孩童家庭防疫補貼領取提醒】
1. 領取截止日:9/30
2. 領取方式:網路、ATM、郵局臨櫃
3. 領取資格:國小以下(含國小及學齡前幼兒、0~2歲)的家長、國高中級五專前三年身心障礙學生的家長。
4. 領取諮詢專線:臺南市教育局 06-2991111轉7753;教育部專線 02-77523766
5. 詳細資訊請參考官網:https://tinyurl.com/s2zjuemy
【#部分工時受僱勞工生活補貼1萬元】
1. 領取截止日:9/30
2. 領取資格:2021年4月份有以下投保紀錄之一者
A 就業保險
B 65歲以上受僱參加勞工保險者
C 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受僱參加職災保險者
D 已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受僱參加勞保或職保者
#以上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月投保薪資23100(含)以下
b 未領其他同性質補貼
c 兼職2家以上者僅得請領1份
3. 勞動部諮詢專線:1955
【#全時勞工生活補貼1萬元】
1. 領取截止日:9/30
2. 領取資格:2021年4月份有以下投保紀錄之一者
A 就業保險
B 65歲以上受僱參加勞工保險者
C 已領勞保老年給付,受僱參加職災保險者
D 已領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受僱參加勞保或職保者
#以上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a 月投保薪資在2萬4,000至3萬8,000元
b 5、6、7月薪資較4月減少20%
c 薪資減少月份當月底需於同一僱主投保單位加保
3. 免付費諮詢專線:0800-885123
【#BNT疫苗校園施打對象及順序】
1. 9/22起校園集中接種 #請學生攜帶健保卡 #不要空腹緊張避免暈針 #學校課程會避免安排激烈運動
2. 滿12歲學生、在家自學、境外臺校在國內學生:由教育局/學校提供前述通知及意願書,至預約平台登記預約、並依通知至醫療院所接種
3. 無國內學籍之滿12歲未滿18歲學生,請自行下載須知與意願書後,至預約平台登記預約、並依通知至醫療院所接種
4. 自9/14日上午10時起,#開放12至17歲不在校接種及不在籍學生登記BNT疫苗,並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接種期程安排施打。
【#防疫紓困相關資訊】
1. 疫苗與篩檢資訊,都可以到臺南市的平台(https://tinyurl.com/ydx3yyap )查詢。
2. 紓困措施 都可以到市府防疫專區網頁(https://tinyurl.com/4sns5r3n )或者紓困諮詢專線 06-2954293 查詢。
3. 需要歷史足跡資訊,請上市府『臺南COVID-19儀表板』(https://tinyurl.com/49v6f69k )。
【台北#16254案例於臺南足跡】
#歸仁區
9/17 12:30-13:00 臺灣的牛牛肉湯 中山路三段
#東山區
9/17 13:54-14:10 東山休息站
【#接種疫苗並非免疫,只是降低重症率,並且接種後14天才會發揮防護效力】
依據CDC公布的資訊, #各類疫苗至少在第一劑施打兩週後才開始發生效力 (參 https://tinyurl.com/3yf4tay9 ),雖說尊重大家的疫苗接種選擇權,但還是期待儘速施打、繼續擴大疫苗覆蓋率,共同建立起臺南的防疫安全網。
#戴口罩 #勤洗手 #重清消 #少移動 #避近距
#理性防疫 #安心防疫 #用腦防疫 #動手防疫 #主動防疫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44的網紅李金國,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勞基法第59條薪資補償如何計算?? 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有什麼差異?? 職災請假期間,員工領的應稅薪資或是免稅的薪資補償金?? 勞保給付 未申請或未給付時,應該如何先墊付給員工??...
勞保傷病給付申請 在 Workforce勞動力量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嗨嗨大家,台灣自今年中開始大幅增加新冠肺炎(Covid-19)的確診案例,我們的社會與經濟受到不少影響,而對於那些已經盡力做好防疫措施、遵守相關規範但仍不幸確診的民眾與其家人來說,生活更是會因此帶來諸多不便,有些重症者需要住院與隔離治療好一段時間,而輕症者也得在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隔離治療,工作與家庭都將因此產生沈重的負擔。撇開因公染疫的確診者,如果是因個人原因染疫後,是否能向勞保局請領相關的給付或補助呢?這篇貼文希望就勞保局近期發佈的新函釋,讓有需要的讀者了解一下相關權益。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勞工(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可以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請領普通傷病補助費。因此除非是因職業災害而需治療或休養,否則如果是因個人傷病,就必須有住院的事實才能申請普通傷病給付。
因為如此,在疫情嚴峻的情況下,醫療機構為了避免負荷過重,在評估後會依照中央的防疫指引將輕症患者自收治醫院移至集中檢疫所或防疫旅館,由於這類的輕症個案雖然有傷病事實,但因為沒有「住院」治療,也就不符合上述規定中有提的的「住院」要件,因此無法請領勞保普通傷病給付。依照指揮中心發布的「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指引來看,輕症或無症狀確診者至少都要距發病日達10天後並符合相關條件後才能解除隔離,雖然確診者可以檢具相關證明向雇主請求「普通傷病假」,但工作收入仍然會因此受到影響。
基此,勞保局於110年9月10日公布保職傷字第11060246340號函釋,宣布民眾如果是確診新冠肺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收治於「集中檢 疫所」或「加強型防疫旅館」進行診療者,仍然得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簡單來說,如果是確診新冠肺炎的輕症患者,有沒有住院就不再是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的必備條件,只要檢具相關資料,仍然可以申請該給付,算是不無小補了~
無論如何,還是希望大家都能配合政府的防疫規範並注意自身的防疫措施,最好都能健健康康地不需要用到本文中的資訊了~(如果需要參考原函釋,可至新北市勞動雲網站查看:https://ilabor.ntpc.gov.tw/news/release/content/832959252?showType=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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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傷病給付申請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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