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司法實務見解內容豐富。首先,大法官會議部分,第803號解釋背景為先前廣受社會關注的原住民狩獵的「王光祿案」。王光祿案所涉及刑事責任部分,總統已於今年5月20日,基於對於原住民傳統文化的尊重,依憲法第40條及赦免法第3條前段規定,特赦王光祿,以免除其刑之執行。本解釋內容重要係以此背景事實,探討相關憲法層次議題。釋字804則是針對實務上很常見的著作權法議題。亦即,著作權法所稱「重製」,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以及違反的法定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最低法定自由刑部分,是否有違反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
有關大法庭見解部分,最高行政法院,作出第1號裁定。本裁定主要處理的法律爭議為,國家徵收人民私有土地,人民應享有的權利;以及對於徵收補償價額不服的救濟方式與訴訟類型。另外,有關刑事部分,108年度台上大四字第2261號刑事裁定所處理的刑事爭議問題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是否以真實的交易行為為限?同時與第3款的特別背信罪的數罪處理原則。上開的司法實務解釋與裁定等,皆屬重要實務見解,值得讀者詳細探究與研讀。
📕本期目錄
【法學教室】
🎯萊豬問題攻防戰/李惠宗
🎯行政罰上同種類多數行為之處罰/洪家殷
🎯自認無過失案/王皇玉
🎯徵信竊聽──偵查監視拍攝/王士帆
🎯內線消息之傳遞責任──正當商業目的之抗辯?/張心悌
🎯投資型保險保單借款之復效/卓俊雄
🎯商品表徵保護與不公平競爭/李素華
🎯有嫌疑、就解僱?/林佳和
【特別連載】
🔸經濟刑法:第二講
法人刑法之構成要件設計/許澤天
【法律論述】
✒暫時權利保護的規範體系與實務發展/李建良
✒不定期繼續性供給契約之任意終止
──評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民事判決/王千維
【實務選編】
🔸公法類
🔸民事法類/曾品傑
🔸刑事法類
【大法庭選輯】
ℹ徵收補償與訴訟類型
ℹ不合營業常規交易罪與特別背信罪之競合
【時事直擊】
🔸釋字第804號解釋與憲法原理原則之關係
🔸上訴「可分」了/王子鳴
🔸公開收購下之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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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條第11款保護原則 在 李允呈 呈睿國際法律事務所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在疫情嚴峻的此時,立法院還是競競業業地於110年5月21日三讀通過了刑法第185條之4、第222條修正案。總統也於110年5月28日公布第185條之4,所以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5月30日生效;並於110年6月9日公布第222條,該修正條文已於110年6月11日生效。我們來一睹本次修正的重點吧。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本條的修正主要有幾個重點:
一、立法者將「肇事」修正為「發生交通事故」。(此乃因司法院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過去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有關「肇事」要件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所以才修正。但話說回來,大法官的意思是說肇事有可能是指行為人「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故意」、「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過失」、「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故意或過失」三種情形,到底是要指哪幾種要說清楚,本次修正只確定「對於發生交通事故無故意或過失」有包括,但前二種沒有規定,或許可以用舉輕明重認為都包含,但其中「對於發生交通事故有故意」與最高法院102年第9次決議認為不包含的見解則有衝突,還是應該說清楚比較好吧)
二、從第二項的規定可知,立法者的意思是縱使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其逃逸者,亦予以處罰。(不過這樣的修正方向似乎跟釋字第777號解釋的意旨不太相同,是否妥適甚至有無違憲之虞,仍有待討論)。
三、依法益侵害之結果,分別規定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就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之情形,設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以兼顧個案情節輕重之適當處罰。一改過去肇事逃逸不分青紅皂白一律處以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現象。
加重強制性交
第二百二十二條 (增加第9款)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的修正重點:
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強制性交且照相、錄音、錄影直播之加重刑責。
理由在於,隨著網路傳播盛行,且其影響無遠弗屆及科技發展傳播方式日趨多元,性侵害之行為人如於強制性交過程中,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將被害人或強制性交過程之影像、聲音、電磁紀錄散布、播送者(例如直播、翻拍在網路流傳等方式),恐使被害人遭受二度傷害,嚴重戕害被害人身心及渲染擴大網路性犯罪,實有加重處罰予以及時遏阻之必要,因而增訂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即行為人犯強制性交罪,而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之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刑嚴懲,以強化對性侵害被害人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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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第107期
本期公法欄位部分,關於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已放寬學生對學校所為措施之救濟,李仁淼 教授針對第一件相關之勝訴判決詳細評析,討論學校對學生記過、記警告之法律性質,曁學生之救濟範圍,值得深入研讀!
民商法欄位部分,陳榮傳 教授針對最高法院最近一則判決涉及共有物應如何管理、部分共有人將共有物交給第三人無償使用時不同意的共有人得主張何種權利、公同共有債權應如何行使等難題,賜稿提出具有啟發性的觀點。侯岳宏 教授撰文探討公司對於擔任企業工會幹部之人給予考評C等時,企業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之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此外,醫療瑕疵行為之舉證責任分配一直是當前法界與醫界的重大爭議難題,究竟醫療瑕疵行為與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間,應適用原則性證明度抑或降低後之證明度,劉明生 教授為此撰文深入剖析。楊岳平 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肯定未經金管會許可即銷售投資期貨交易之決策軟體,因而構成期貨交易法上之違法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之判決,評析其要件適用是否正確,並提出法院於金融科技發展中可扮演的角色建言!
刑法部分,李佳玟 教授則針對最高法院最新一則判決,延續其先前之研究發表再探討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作為補強證據於刑事審判使用時,其性質與扮演之角色為何。
在其他欄位,本期司律評台欄位中陳瑞仁檢察官的「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梁志偉 法官的「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對於目前刻正如火如荼試辦的國民法官運作問題,提出深刻參考觀點。又邱文聰 教授等的會議綜述「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亦具有現實社會意義。此外,「法苑.法觀」專欄,施慶堂 檢察官的法律小品「醫生又不是我,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均值得本刊讀者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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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ℹ記過警告與學生權利救濟
──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4號行政判決評析/李仁淼
ℹ共有物的管理、使用借貸與公同共有債權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89號民事判決評析/陳榮傳
ℹ工會是否有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不當勞動行為申請權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23號判決評析/侯岳宏
ℹ醫療瑕疵與因果關係證明度降低爭議問題之評析
──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33號民事判決/劉明生、陳冠諭
ℹ由投資軟體銷售之違法經營投資顧問罪論金融科技時代下法院的角色
──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8號判決/楊岳平
ℹ再探性侵害創傷症候群於刑事審判的使用
──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78號刑事判決/李佳玟
《司律評台》
✒同一待證事實有多項證據時應如何處理?/陳瑞仁
✒從歐洲人權法院裁判看國民法官法之評議問題及判決理由/梁志偉
《會議綜述》
🔳科技防疫與個人資料保護(下)/邱文聰、吳全峰、劉靜怡、劉定基、翁逸泓
《實務法學》
🔳釋796刑法第78條第1項本文牴觸比例原則/林鈺雄、王士帆
《法苑、法觀》
🔳醫生又不是我, 怎麼會知道我有沒有醉!/施慶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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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802、#讓與擔保、#過失致死罪、#違法收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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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條第11款保護原則 在 刑法總則一04. 第四章現行刑法之效力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臺大開放式課程課程名稱: 刑法 總則一授課教師:法律學系王皇玉課程 ... 屬地 原則 01:47:03 中華民國領域之範圍02:04:43 刑法第5 條第11 款 之 ... ... <看更多>
刑法第5條第11款保護原則 在 最高法院具參考價值裁判* 108年度台上字第334號刑事判決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人、事與地的適用範圍,係以屬地原則為基準,輔以國旗原則、屬人原則、保護原則及世界法原則,擴張我國刑法領域外適用之範圍,具體以言,即依刑法第3 條、第5 至8.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