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法學雜誌 第317期(2021,10)
政府機關與各項公務之運作,端賴文官體制與公務員之良善治理。但公務員與其僱傭人間之法律關係,並非一般之私法人與其受僱人間之一般契約關係,而有一定之身分、資格、任用、晉升、退休、撫卹與各項職務執行評估之特殊規範。早期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相關公務員之內部關係與外部關係,均由特殊之法律規範,且其救濟亦有特別管道,甚至僅有內部救濟管道。然而近來由於此等特別關係之再檢視,相關「特別」之處越來越少,而公務員關於其權利救濟亦有真正外部化之司法救濟。有鑑於此,本期特別邀請到黃錦堂教授針對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員訴權、許育典教授以該號解釋後之公務員程序保障等議題,提供嶄新的分析與省思。
此外,在新興法學議題部分,本期則有陳忠五教授對最高法院關於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之告知義務、王皇玉教授就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沈冠伶教授就民事法院數位轉型與現代化等議題,均有精彩的闡述與論證。郭大維教授與劉明生副教授,則分別就今年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及公害事件責任成立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提供了即時性之論述。而中國大陸學者部分,本期則有方堃教授就環境法與稅法之互動、魏求月講師就涉外網路人格權紛爭之管轄決定,進行新穎的法學思考。同樣關於新興熱門涉外議題,吳光平副教授就跨國同性別結婚之準據法問題,分析了既有涉外民法的適用困境與修法建議。
關於實務見解之闡述,李素華教授就最高法院關於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許恒達教授針對詐欺罪之新近判決動向,均有第一手的評論。
📕本期內容
【本月企劃】公務員權利保障與救濟程序
🎯釋字第785號解釋與公務人員訴權之發展
──德國法之比較/黃錦堂
🎯法治國下的公務員特別權力關係與程序基本權
──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的公務員程序保障/許育典
【法學論述】
🔸金融機構於受債權質權設定通知時,有無告知質權人其得行使抵銷權的義務?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判決引發的問題/陳忠五
🔸論侵害營業秘密之犯罪行為/王皇玉
🔸民事訴訟之線上起訴與遠距審理(下)
──民事法院數位轉型及現代化之展望/沈冠伶
🔸論2021年1月新修正公布之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從比較法的角度觀察/郭大維
🔸公害事件責任成立因果關係舉證責任分配與舉證減輕之研究/劉明生
🔸環境保護中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的法理思考
──以優化環境法與稅法的功能配置為切入點/方堃
🔸涉外網路人格權糾紛中「損害結果發生地」法院管轄的分野與修正
──兼評2019年《使用互聯網侵犯人格權》決議之第5條/魏求月
【專題講座】
✒臺大民商法判決研究會系列之一
再論智慧財產權侵害之「損害」概念
──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359號民事判決/李素華
✒國際私法新趨勢系列之二
論跨國同性別二人之結婚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現在與未來/吳光平
【實務選評】
◾刑法裁判精選
──詐欺罪之近期判決動向/許恒達
📕本期完整介紹: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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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3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00萬的網紅Taiwan Bar,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刑法保護原則」的推薦目錄:
刑法保護原則 在 國家衛生研究院-論壇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桃園市中壢區傳出一起家暴毆打女童致死案。40歲謝姓男子疑因3歲女兒不聽話、說謊等,竟用「不求人」、甩巴掌方式,毆打女童直至全身瘀青,謝男6日凌晨發現女兒呼吸發生異樣,隨即送醫急救,但到院前已無生命徵象。
■女友竟認為正常管教
警方清晨6點左右接獲醫院通報,隨即到醫院帶回謝男偵訊。警方調查,謝男與其同住女友在醫院時情緒相當鎮定,一語不發。警訊時謝男供稱,兩天前因為女兒不聽話、說謊等行為加以管教,並強調「僅動手1、2次而已,沒想到會這麼嚴重」。被列為關係人的謝男女友,認為只是「正常管教」,所以沒有勸阻[1]。
■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根據衛生福利部統計,兒虐案通報中,約有4成都是不當管教造成。專家建議,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且應注意自身情緒,可先深呼吸再跟孩子講道理。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簡任視察林春燕表示,聯合國兒童基金會在2016年曾有一個全球的調查,發現2到4歲的幼童中,有75%受到經常性的暴力管教,呼籲國際政府能立法禁止體罰。林春燕簡任說,台灣的教育單位很早就有相關立法,禁止教育單位體罰學生,但在家長端,並沒有類似的立法。家長也普遍認為,孩子就是要管教才能避免做錯事。
但根據統計,保護司受理的兒虐案中,有約4成都是不當管教。林春燕簡任表示,家長的出發點是教養,但當孩子做錯事,家長可能一時情緒激昂,力道就失控。不當管教的方式包含甩巴掌、用水管、棍子等工具打小孩,可能造成孩子嚴重的身心靈創傷。
保護司建議,「教」孩子不應是「教訓」孩子,「教」是溫和堅定的溝通;「教訓」可能只是家長情緒的發洩。家長在面對孩子做錯事、需要給予教導時,應先深呼吸、平撫自身情緒,再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
阮綜合醫院身心內科林奕萱醫師表示,根據美國兒童精神科醫學會的資料,體罰可能造成孩子自尊低落、容易害怕家長或照顧者,也會認為「打人是被允許的行為」,有較高風險會霸凌其他小孩、有攻擊行為,或造成人格發展的一些狀況,如可能偷竊、虐待動物等,也可能比較容易憂鬱或焦躁[2]。
■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
若把兒童虐待界定視為從黑到白的光譜,屬於「黑色」的兒童虐待案例,像是家庭內的亂倫、照顧者吸毒酗酒無法戒斷、長期毆打孩子成重傷和致死等狀況。此類加害人多是患有精神或心理上疾病,需要專業協助治療,而所觸犯的犯罪行為則須負法律責任,認定為兒童虐待是無庸置疑的。
而光譜上灰色地帶通常是家長的「動機」不是加害兒童,發生的狀況往往是面對孩子難以掌控的脫序行為,因為缺乏育兒知能,加上情緒失控,導致責罰失手形成孩子身心上的傷害,其傷害程度符合兒虐指標,若結果是符合兒童虐待指標,沒有灰色地帶,但何以兒保單位要考量「動機」,而認為是不當管教?
許多慈祥有愛的父母,當孩子脫序哭鬧、無法溝通又遇到自己疲累缺乏耐心的時候,也會開玩笑地說能夠體諒兒虐父母崩潰的心理狀態了。當然若能夠用開玩笑表達自己的情緒,表示理智還能控制自己,不會對孩子作出傷害的行為,而許多容易情緒失控出手過重變成管教過當的家長,多已是本身長期深陷婚姻失和、經濟壓力或缺乏社會資源等因素所致。
孩子「脫序」的原因,可能是長期生活在不穩定的環境,如:父母「跑路」,屢換居所而缺乏安全感、日常基本照顧,如:三餐不定,營養衛生不足的疏忽造成生理上不適、情感總是被冷漠對待,如:缺乏心理上的同理慰藉而沒有存在感;或是孩子本身有特殊狀況,如:過動傾向的孩子等,孩子最後只好用「脫序」來表達需求,但父母自己已無能量和能力了解孩子的需求。
針對明顯位於「黑色」地帶的兒虐案,完善的兒童保護制度一定會評估人身安全,立刻安置受虐兒童,安排寄養家庭或育幼機構提供適當的照顧,以修復心中的創傷[3]。
■父母親應如何區分合理管教與身心虐待?
▸「管教」指的是以正向、支持的方式示範或告訴子女其應有之行為。
▸「虐待」則是以憤怒、負向的方式對待孩子。
▸「管教」是父母與子女均知道管教的原因及其行為的結果為何。
▸「虐待」則是父母單向、強制的壓迫,子女無法知悉自己為何遭受不當之對待。
▸「管教」是出於協助子女學習自我負責需要、有合理管教原則(符合兒童的年齡及身心發展)、並給予具體說明。
▸「虐待」則是出於父母自己的情緒需要、以不當的方式(如恐嚇威脅)、缺乏一致或合理的管教原則、未加說明。
▸「管教」是允許子女去練習父母所期望的行為,錯誤仍有更正的機會,所以子女可從中得到成長、學習。
▸「虐待」則是當子女有錯誤即會受到嚴苛的處罰,而讓子女認為自己就是一個"壞人",子女無法內化紀律,反與父母關係更為不信任與仇恨。
◉例如◉
▸(管教)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爸爸選擇帶著小明前往洗手間洗手並再次提醒飯前洗手的重要性。
▸(過當管教/虐待)為了讓5歲小明學會吃飯前要洗手的習慣,當爸爸發現小明沒有洗手就來吃飯時,剛好爸媽又因家用衝突,爸爸隨即拿棍子責打小明的手腳,並不准小明吃飯,因為他沒洗手[4]。
■親權與懲戒權的行使界線
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根據媒體日前報導,一名「虎爸」因為不滿女兒表現不佳,接連以電蚊拍、皮帶或腳踹體罰,導致女兒受傷,最後被高雄地方法院以傷害罪判處1年有期徒刑。
民法第1084條第2項和1085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教養的權利義務,甚至可以在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然而,上述的報導為民法規定帶來一個問題:「父母對子女的懲戒和教養權是否有界限?」
基於父母的親權和懲戒權,父母可以在必要範圍內處罰未成年子女,只要處罰的原因和手段是在必要限度內,就算處罰造成子女身體或精神上的痛苦,父母也可以阻卻違法。
但關鍵就在於「必要限度」,必要限度的標準,可以分成幾個層次來探究。首先是懲戒的目的,懲戒必須是為了矯正、改善子女的不當行為。而不是出於矯正目的的處罰行為,就不能認為是必要的懲戒。例如為了發洩情緒而痛罵或痛打子女,就不是必要限度的懲戒。
其次,手段的強度也必須斟酌,一方面當然是處罰手段本身不能太過激烈,例如用水果刀割傷子女、把子女倒吊起來抽打,無論如何都是太超過了,當然不屬必要限度。另一方面,手段的強度也必須與懲戒原因相結合,懲戒原因愈瑣細,允許的手段就愈輕微。講白了,就是殺雞不能用牛刀,孩子上課睡過頭以及在學校犯錯被記過,這兩種情況所允許的懲戒手段當然有所不同。
■逾越界線懲戒的法律效果
下一個問題就是,如果父母確實有逾越必要限度的懲戒行為,會帶來什麼法律效果?如果父母對子女的過當懲戒已經達到刑法可以處罰的程度,父母就不能免於刑事處罰。包括傷害、強制、妨害自由等罪,都可能是伴隨著過當懲戒而來的罪名。甚至除了體罰之外,若父母對子女的辱罵和威脅過當,也可能構成公然侮辱或恐嚇危安罪,而不能拿「管教小孩」為擋箭牌。
當然,對於子女的肉體或精神上處罰,也可能構成家暴。法院可以依聲請核發保護令,禁止父母繼續接近子女,或是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特別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兒少福利法),如果父母對子女不當管教情節嚴重,依據兒少福利法第56條規定,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可以緊急保護或安置小孩。
甚至如果經過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孩子不適合繼續在原來的家庭裡生活,可以依據兒少福利法第71條,請求法院宣告停止父母的親權,如此一來,父母對子女就完全沒有保護教養或懲戒的權利[5]。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最初有什麼徵兆?背後又有什麼原因?
關於「兒虐」我們不斷地探究與反思,姑且不論兒虐事件背後的脈絡與原因,許多涉及毆打、羞辱、甚至殺子自殺等兒虐行為的家長,往往具有某些傳統的不當教養觀念,諸如把孩子視為自己的附屬品,或認為「孩子是我生的,我想怎樣教就怎樣教!」、「孩子不聽話就要打」、「我只是恨鐵不成鋼,罵你是為你好」等種種的觀念下,不小心便頻頻以「愛」為名,合理化自己的情緒化打、罵行為,以「教養」為名,施行「恐嚇脅迫」教育。
兒虐是從何時開始的?也許最初只是家長偶發的情緒化教養行為,久而久之,它逐漸演變成一種慣性的過當教養方式,這些教養行為對孩子內心造成的傷害與陰影將隨著他的成長不斷累積,而我們更懼怕的是,當家長不當的教養行為演變得愈發嚴重,最後會否失手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
■根絕兒虐悲劇,從推翻不當教養觀念開始
我們相信,若要終結兒虐的發生,得從源頭做起,例如:近幾年「兒福聯盟」的橘絲帶兒保運動,開始嘗試與家長探討親子教養議題,並推動「不打不罵」的溫柔教養主張。提醒家長打罵教育對孩子造成的傷害與內心陰影,鼓勵家長們應多以尊重、傾聽、陪伴的方式,逐漸建立起與孩子理性溝通的良好互動關係,尊重孩子是一個獨立個體,覺察並處理自己的情緒後,再和孩子進行理性的溝通,以及若不小心做出懊悔的教養行為時,能勇於向孩子認錯等等教養觀念。
讓孩子理解父母也是凡人,偶爾也會犯錯,但能勇於認錯,做為最好的身教典範。讓孩子理解你尊重他的想法,也很努力想與他溝通,因為你愛他,所以願意好好跟他說[6]。
【Reference】。
1.來源
➤➤資料
[1](中時新聞網)「狠父不求人怒毆 打死3歲女童」: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807000405-260106?chdtv
[2](TVBS 新聞)「4成兒虐案是不當管教 專家:教養小孩應避免體罰」:https://news.tvbs.com.tw/life/1124374
[3]「不當管教與兒童虐待的界線在哪?」:https://www.cgmh.org.tw/cgmn/cgmn_file/1803011.pdf
[4](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區分管教與虐待」:https://www.dvp.ntpc.gov.tw/home.jsp?id=4fae2e3470ce3aca
[5](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當父母逾越親權和懲戒權的行使界線,可能帶來哪些法律後果?」: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16783
[6](兒福聯盟─孩子的守護者)【從兒虐談到教養】我們能做些什麼,來挽救無辜的孩子?:https://orange.children.org.tw/news/news_detail/123
➤➤照片
(關鍵評論)「《溫和且堅定的正向教養》:孩子不當行為背後的四大錯誤信念」: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7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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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保護原則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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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刑法保護原則 在 Taiwan Bar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歡迎光臨臺灣吧 #法律 #司法 #不良公民老師 #不溯及既往
為何犯了法,卻可以不算數?
學校的不良勢力被新老師掃蕩,
混混頭頭馮寬,該如何應對 😈 ?
在學校裡,有無法無天為所欲為的馮寬;
在社會上,擁有很大的權力政府
會不會也會像馮寬一樣,
為了自己的利益為所欲為?
這樣實在太危險!
歷史課本讀過的「六三法」,
就是個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為了防止暴政發生
為了保護人民不被侵害 💪
就需要些規定,讓政府好好遵守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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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肆意妄為的馮寬
竟被新來的老師挑戰?
究竟誰會勝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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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習會文件是國家機密?法務部一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立法委員李俊俋專業問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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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需經常隻身拜訪案主的社會工作師而言,工作上充滿需多潛在危險,市議會多位議員實地探訪社工師的工作處境,共同為社工師請命,今(26)日在總質詢時呼籲市府參考美國LISA法案(Lisa's Law),制訂臺中市社工人員安全自治條例,落實社工師職場安全。市長胡志強承諾將請社會局、法制局研議,瞭解美國作法,預定下個會期提出。
市議員張耀中表示,近日有媒體報導高雄市政府某女性社工員,在公共場所眾目睽睽之下,突遭案主傷害,相當驚人,也引發社會對社工師工作安全的重視。張議員高舉全國1000多名社工員串連「我是○○○,我支持LISA法案」的標語,呼籲市府重視社工員職場安全問題。
張議員表示,美國已在2001年由密西根州政府訂定「LISA法案(Lisa's Law)」,清楚制定保護社工員的職場安全。該法案規定三個原則:規定威脅或侵犯社工安全者,需處刑法;社工員家訪時,需有訓練有素的人員或警察陪同前往;政府應該提供社工安全的訓練。
張議員說,曾有社工員向他表示,社工員拜訪案主時曾遭案主企圖猥褻或毆打,社工員暴露在高度風險的職業環境當中,已是不爭的事實。美國每年編列預算支持LISA法案的執行;反觀我國中央及五都,都尚未加以重視。
胡市長表示,社工的工作是「灰色的」,他對社工的辛苦付出相當感動,也對張議員的建議表達高度肯定;不過,他認為社會執行工作,不一定需警察陪同,但需要提供社工適當的保護。
張耀中、蔡雅玲、謝志忠等三位議員均建議市府自訂「臺中社工人員安全自治條例」,希望能提供安全防護裝備,建立GPS追蹤、通訊系統,強化辦公處所,加強人員管制,建立當社工訪查時,遭遇性命危險或威脅時,警力支持系統。此外,加強對社工訓練,類似護身、鑑定訪查對象攻擊性的訓練,或針對高危險份子處遇的訓練。
社會局長王秀燕表示,臺中市目前有編制內社工員250人、民間社工員280人,合計530人,大都是單身女性、男性極少。處理緊急事件的社工員必須在24小時之內拜訪案主,還要幫案主照顧或安置小孩及出庭應訊等,工作相當繁重;其次,當遇到加害人有精神疾病的危險性時,社工員到達案情現場,常會暴露在危險中。
議員蔡雅玲建議市府從法制面、政策面、實務面,規劃推動LISA法案,社工犧牲奉獻,但不應該被犧牲,希望市府著手進行規劃。
胡市長請社會局、法制局研議自訂臺中市社工人員安全自治條例,瞭解美國作法,規劃在市議會下個會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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