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國家到底怎麼了?
該由行政相驗的病死案件(染疫而死後確診的案例)推給檢察官;
真正應該由檢察官和法醫釐清死亡原因的可疑非病死案件(施打疫苗後死亡案例)卻由指揮中心在日日直播記者會裡開30萬「慰問金」支票「鼓勵相驗」。
指揮中心裡面到底有沒有法務與法醫學專業人員?如果沒有的話,難道不能先徵詢專家意見嗎?(還是不同意見的專家都被趕跑了?)
開記者會前,先準備專業知識,不要散播錯誤又奇怪的知識,很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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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施打疫苗死亡的相驗(法律與程序)問題。
首先,在經過解剖調查(科學證據支持)之前,我們無法建立因果關係。
個案狀況不一,我們誰也不能看新聞說故事。
但在調查方法與程序上,如果懷疑不是死於疾病而疑似和疫苗有關(懷疑意外死、非病死),這就 #司法相驗的範疇 了。
在司法相驗程序中,有無解剖的必要 #屬於檢察官與法醫的法定與專業判斷權責,跟家屬的意願、指揮官的指令無關。檢察官為了釐清死亡原因與死亡方式(例如疫苗的生產、運輸、施打過程中是否有人為疏失等不當介入),依照刑事訴訟法有權檢查和解剖屍體。
……
……台灣主管機關在規劃疫苗政策和處理疫苗爭議問題時,都不用參考外國發生的事件和處理方式的嗎?這些官員真的有專業可言嗎?
……(5月底的一則)德國司法相驗結果新聞……明白白地指出:……(翻譯:)Verden地檢署的偵查結果-疫苗施打後死亡案例經解剖後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最近(按:德國)有部分案件是由地檢署檢察官偕同法醫相驗並解剖,但那些都是極極極少數施打疫苗後死亡的案例,需要釐清死亡原因與方式是否與疫苗有關者。亦即檢察官要釐清的任務不是病死,而是疫苗與死亡的關係(也可能會有過失致死等刑責)
……指出Diepholz 這地方有個人打了AZ疫苗後死亡,這件案件就是通報地檢署相驗,地檢署相驗後由發言人表示排除與疫苗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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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司法偵查參考手冊》第38頁:
「疑似疫苗接種傷害致死案件死亡方式分類,應根據死因(Cause of death)且參酌司法調查的結果後,作最後的判定與分類。……」
刑事相驗行政相驗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各位在我們版上流連的警界讀者好:
請在台北市服務的警職讀者們注意了,
關於各位關心的疫情期間染疫死亡的相驗案件,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經簽核報驗的定稿版流程圖。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的區分,還是回到理論:到底是否涉及犯罪調查,也就是屍體是否「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
如果是病死的,不管是死於哪種疾病,只要與犯罪無關,就應該走行政相驗程序,並由家屬繳納行政相驗費用(使用醫療資源者付費);
至於司法相驗,則是因為涉及犯罪偵查,所以相驗費用才是由國家(全體納稅人)埋單,並使用國家的刑事偵查資源,當然,刑事偵查的程序時程比較久,因為目的要釐清的不是疾病,而是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從而釐清是否涉及犯罪以及與犯罪有關之證據。
這樣的區分在傳染病大流行期間更有其實益:
除了釐清死者是否屬於流行病病死而依照傳染病法規範之屍體處置方式處理外,
更重要的是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生者」的健康關懷,以及接觸者的關照。
這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公衛問題。
欣見台北市政府這樣的改變,
我們也要 #感謝在第一線實務工作的朋友們勇敢說出真話,
只有說出真話、反映真相,才能讓大家看到問題,督促政府改善,
進而保障生者(家屬、接觸者以及殯葬工作者等)的健康,從而守護社區、守護台灣——這才是真正的愛國。
補註:
如果警職讀者看了圖片還是有疑問的話,建議參考林達檢察官的貼文說明:https://bit.ly/3cCi27B
刑事相驗行政相驗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大量「猝死」案件的屍體通報與檢驗流程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10)
籲請警政署統一全國相驗案件正確作法 並力挺基層員警依法通報衛生局行政相驗及落實篩檢
一、近日已發生多起民眾通報住家死亡案件,許多基層員警於缺乏專業奧援、防護裝備及隔離配套措施之情況下,聯絡衛生局均遭以「非確診者」為由拒絕派員行政相驗及採檢,員警最後落得獨自聯絡家屬、殯葬人員及報請司法相驗,甚至有多起遺體經法醫採檢後發現係陽性確診,#員警後續均未獲任何實質協助,發生不敢回家還自己找防疫旅館自我隔離之落寞情節,今日台灣實令人不可想像。
二、本會近兩日連續聲明,即在強調:「病死」或「自然死」案件,近期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依據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通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除非醫師認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方請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始為正辦。
三、然而,我國長期以來,#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界線混亂及錯誤,誤以為:「在醫院死亡」是衛生行政相驗,「在醫院以外死亡」就是檢警司法相驗,指揮中心昨天說明會更表示「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諸種錯誤紊亂體制,導致基層員警無所適從。此種紊亂錯誤在承平時期,檢警從未推辭,盡力支援,然而時至今日疫情爆發階段,#錯誤作法已造成巨大防疫破口,不應繼續容忍,否則將釀成重大災害。當前各地大量「死後確診」案例,多是在醫院以外死亡,基層員警通報衛生局後,均以「非確診者」為由拒絕行政相驗,只能報由檢警司法相驗,現已 #釀成遺體及遺屬採檢疏漏及空窗期之巨大防疫破口。警政署基於全國警察首腦,應儘速正視解決,並提供基層警察有力奧援及執勤後盾。
四、本會得悉,今(10)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與警察局已開始正確執法,衛生局於接獲轄區新店分局通報民眾住家死亡案件後,迅即派員前往行政相驗及檢查,#員警於完成階段任務後便已撤離,雙方合作達成 #有效即時防疫作為,正確執法應予肯定。本會 #籲請警政署儘速確立正規行政相驗程序,通令全國警察局落實辦理,確保基層員警能有效及安全執法,不受無端推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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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本粉專連續2日轉貼的
劍青檢改聲明(110.6.8):https://bit.ly/35gFaER
劍青檢改聲明(110.6.9):https://bit.ly/3cv4Dy3
刑事相驗行政相驗 在 行政相驗 -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死者如果不是在醫院死亡,或是非涉及刑事案件,要開死亡證明的話,就必須透過行政相驗,找具有法醫資格的一般醫生來開立, ... From the video description. ... <看更多>
刑事相驗行政相驗 在 法律快易通:檢仔聊天室's post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拒絕針對居家內猝死個案,先派員進行「行政相驗」確認是否為新冠肺炎確診,理由主要有二: 1. 人力不足2. 醫師恐無具備充足能力對屍體進行採檢對於 ... ... <看更多>
刑事相驗行政相驗 在 Re: [經驗] 回應-接體員大小事part24 - 精華區marvel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看到這篇心中有感,
一些朋友對於民間開立死診的觀念有些誤解。
我目前是衛生所醫師。
首先澄清的是,只要在台灣有醫師執照的就可以開立死亡證明。
所以並沒有所謂的民間法醫這個工作,
如果民眾不是在醫院死亡,那麼就有兩條路徑可以取得死亡證明。
一是司法相驗,一是行政相驗。只有自然病故才能行政相驗!
行政相驗其實是政府因應民情,讓一些堅持要從醫院回家才走的民眾
才有的方法。一般民眾需要先在離開醫院前取得「診斷證明」做佐證。
之後可以到戶籍地的衛生所請那邊的醫生到府相驗。或者,有些葬儀社
會有合作的地方診所醫師,他們想賺一些外快,就會出來做這一塊。
說實在的,一般的衛生所醫師不是很想出來行政相驗。因為收的不多,
擔的風險又大。舉例而言,我所在的單位,一次只收400,上班時間需
要隨call隨到,會申請衛生所行政相驗的民眾又多半弱勢,我通常都是
自己騎摩托車去喪家。錢收進來是進市府的統籌,也不是進我的口袋。
(當然也有原文收2000的衛生所,但我這邊是純做公衛的地方)
但不管怎麼說,願意去喪家的衛生所醫師都是不逃避責任的,我自己也是
抱著盡點心意的想法去做。
這邊就會說到前面提到的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意外、自殺、他殺)。
一般大家常看到開立死診的醫師都是像我一樣,只能開自然死亡。
簡單來說就是可以寫出病因病名的。
如果是到院前死亡、意外、死因不明的,你在急診、門診、衛生所都拿不到
死亡證明(按法律這些都要報請司法相驗)。
而一般病危返家死亡的民眾,從醫院帶的診斷證明就至關重要,不然衛生所
醫師和他素昧平生,其實是沒辦去開立死診,但因為死亡原因有醫院醫師幫
你做證,所以衛生所醫師就可以於法有據的協助開立死診。
司法相驗就是一般醫師無法確認死亡原因的情形,這時候需要請檢察官或法醫
來確認(法醫不是誰都可以擔任,是一種專責專任的工作,知名的法醫就像高大成、
石台平這些人)因為這些死亡個案,需要去釐清當中的刑事責任。
這裡就會出現一些灰色空間,在非自然死亡的情形,家屬覺得死者的死亡不
名譽,或者想詐保,或者貪圖方便,或者觀念不正確,就會付多一點錢找民間
診所醫師去取得自然死亡的死亡證明,藉此迴避司法相驗。(因為非自然死亡
醫院不開、衛生所通常也不開)
另一方面,一些葬儀社也會提供special服務,有合作醫師可以開死診,自然死亡
會開(這點衛生所很感激),非自然死亡…
不過通常葬儀社和賺外快的醫師還是有底限,太誇張的也不敢碰。
這邊算是良心建議,如果真的有家人病危,除非病人心願是回家,不然直接在醫
院取得死診是比較方便省錢的。
補marvel點,
有一次一個1歲大的小孩父母跑來替小孩開死診,因為他們帶某醫院的診
斷證明,病因也很明確,所以我也只能硬著頭皮上,結果跟著家屬一到喪家,才
發現小孩從醫院到家,被放了一整天了才來找我,而夫妻倆是一起來衛生所找我,
一進喪家發現家中沒有別人,所以剛剛你們是把死去的小孩放家中就來喔…
後來因為死因明確,加上家屬哀戚的神情,我也就好人做到底了,因為他們如果
去外面找別的醫師開就是2000起跳,還是我這邊400公道。
當我走出喪家的時候,心情是很複雜的,一方面心疼小孩,一方面難過媽媽
好不容易懷上的小孩就這樣走了,一方面媽媽難過地把死去的小孩抱起來,
走到門口送我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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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我們能做的也不多,人有沒有往生,大家都會分辨,醫療人員也只是把關和蓋章。
相驗的收費高其實是因為這個工作比較少人願意做。
一般的喪家要嘛是在醫院就開好死診,要嘛就直接找葬儀社代辦。
登門找衛生所的人,很多都是沒有社會經驗或弱勢,由里長轉介過來的。
大部份的行政相驗就像大師兄說的,醫生只會問幾個問題就開診斷了。
原文中的質疑也沒錯,如果是原文的情形,應該要司法相驗比較妥當,
通常正派的醫師聽到病人是在工作地點過世,我們就會直接推掉,
請民眾找司法相驗。但民眾不喜歡司法相驗是有原因的,一來會延後
下葬,二來鄰居的閒言閒語更可怕。
但實際上有的情形比小說還離奇,所以真相我們不得而知。
實務上,最主要的反而不是看病人,而是看家屬的反應,看外觀,聽家屬的
口述,我們在意的還是病人的最後權益,怕的是他殺,怕的是詐保,怕的是
有人掩蓋死因來逃避責任。
※ 編輯: starsoulwd (27.247.131.8), 03/26/2019 13:43:39
是否能開死診莫衷一是。因為這種情形不可能有醫院的診斷證明給後面開死診
的醫生看,衛生所醫生的立場因為不認識病人,所以也傾向不開,以免真的遇到
來詐保或他殺。但又為了服務民眾所以我們還是會有來自高層的壓力要幫忙,
所以有的人會被衛生所拒絕,有的人又可以申請。
如果大家真的有家中長輩在家中發現時已經過世,打119送到醫院其實會因為是OHCA(到院
前死亡),
所以急診不會開死診給你,最多給你「到院前死亡」這個診斷。所以繞了一圈還是要找民
間醫師。
最快的方法就是接受葬儀社的一條龍服務,如果價格真的不合理,換一家是個選項。
而如果沒有近期的診斷證明就跑到衛生所申請死診,可能會被拒絕,
先打個電話到衛生所敘述一下情形,看那邊受不受理。
司法相驗可能會遇到解剖,親屬可能會意見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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