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在我們版上流連的警界讀者好:
請在台北市服務的警職讀者們注意了,
關於各位關心的疫情期間染疫死亡的相驗案件,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已經簽核報驗的定稿版流程圖。
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的區分,還是回到理論:到底是否涉及犯罪調查,也就是屍體是否「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
如果是病死的,不管是死於哪種疾病,只要與犯罪無關,就應該走行政相驗程序,並由家屬繳納行政相驗費用(使用醫療資源者付費);
至於司法相驗,則是因為涉及犯罪偵查,所以相驗費用才是由國家(全體納稅人)埋單,並使用國家的刑事偵查資源,當然,刑事偵查的程序時程比較久,因為目的要釐清的不是疾病,而是調查死亡原因與方式從而釐清是否涉及犯罪以及與犯罪有關之證據。
這樣的區分在傳染病大流行期間更有其實益:
除了釐清死者是否屬於流行病病死而依照傳染病法規範之屍體處置方式處理外,
更重要的是衛生主管機關對於「生者」的健康關懷,以及接觸者的關照。
這不只是法律問題,也是公衛問題。
欣見台北市政府這樣的改變,
我們也要 #感謝在第一線實務工作的朋友們勇敢說出真話,
只有說出真話、反映真相,才能讓大家看到問題,督促政府改善,
進而保障生者(家屬、接觸者以及殯葬工作者等)的健康,從而守護社區、守護台灣——這才是真正的愛國。
補註:
如果警職讀者看了圖片還是有疑問的話,建議參考林達檢察官的貼文說明:https://bit.ly/3cCi27B
刑事相驗流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大量「猝死」案件的屍體通報與檢驗流程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10)
籲請警政署統一全國相驗案件正確作法 並力挺基層員警依法通報衛生局行政相驗及落實篩檢
一、近日已發生多起民眾通報住家死亡案件,許多基層員警於缺乏專業奧援、防護裝備及隔離配套措施之情況下,聯絡衛生局均遭以「非確診者」為由拒絕派員行政相驗及採檢,員警最後落得獨自聯絡家屬、殯葬人員及報請司法相驗,甚至有多起遺體經法醫採檢後發現係陽性確診,#員警後續均未獲任何實質協助,發生不敢回家還自己找防疫旅館自我隔離之落寞情節,今日台灣實令人不可想像。
二、本會近兩日連續聲明,即在強調:「病死」或「自然死」案件,近期可能因罹患新冠肺炎死亡,依據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均應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通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尤其基於防疫要求,更應對屍體進行PCR採檢,俾排除傳染風險;如經醫師認定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除非醫師認為「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無法開立死亡證明書,方請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218條規定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始為正辦。
三、然而,我國長期以來,#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之界線混亂及錯誤,誤以為:「在醫院死亡」是衛生行政相驗,「在醫院以外死亡」就是檢警司法相驗,指揮中心昨天說明會更表示「因為猝死的個案,那是檢察官在相驗」,諸種錯誤紊亂體制,導致基層員警無所適從。此種紊亂錯誤在承平時期,檢警從未推辭,盡力支援,然而時至今日疫情爆發階段,#錯誤作法已造成巨大防疫破口,不應繼續容忍,否則將釀成重大災害。當前各地大量「死後確診」案例,多是在醫院以外死亡,基層員警通報衛生局後,均以「非確診者」為由拒絕行政相驗,只能報由檢警司法相驗,現已 #釀成遺體及遺屬採檢疏漏及空窗期之巨大防疫破口。警政署基於全國警察首腦,應儘速正視解決,並提供基層警察有力奧援及執勤後盾。
四、本會得悉,今(10)日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與警察局已開始正確執法,衛生局於接獲轄區新店分局通報民眾住家死亡案件後,迅即派員前往行政相驗及檢查,#員警於完成階段任務後便已撤離,雙方合作達成 #有效即時防疫作為,正確執法應予肯定。本會 #籲請警政署儘速確立正規行政相驗程序,通令全國警察局落實辦理,確保基層員警能有效及安全執法,不受無端推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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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本粉專連續2日轉貼的
劍青檢改聲明(110.6.8):https://bit.ly/35gFaER
劍青檢改聲明(110.6.9):https://bit.ly/3cv4Dy3
刑事相驗流程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轉貼】關於疫情期間死亡案例的檢警相驗實務問題
劍青檢改聲明(110.6.8):
勿坐視檢察官司法相驗案件成為國內防疫破口 請指揮中心儘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
一、當前疫情擴散危急事態,因新冠肺炎染疫病死者,應以最高規格防疫。如係「疑似」染疫而死亡者,防疫視同作戰,亦應以最高規格同等對待,嚴防逸脫匡列,導致病毒自遺體及遺屬間持續擴散。然而,自5月上旬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各地衛生局對「疑似」染疫死亡案件之介入標準低落消極。據統計,目前除新北市政府、台南市政府採取「行政相驗優先原則」外,包括台北市政府在內之全國各縣市衛生局對於「非確診」自然死(病死)亡案件,許多竟婉拒處理,推由派出所警察、分局偵查佐報請司法相驗。近一個月來,此類案件經檢察官會同法醫相驗後,已於各地案件大量驗出確診罹患新冠肺炎死亡者,最近新聞大幅報導諸多確診案件,其實均係由檢察官執行司法相驗。尤其司法相驗下採檢送核酸檢測(PCR)時程較慢且量能有限(目前約需2至3天知道採檢結果),導致警察、檢察官、遺屬、殯葬人員在結果出爐前,均暴露於高風險下,政府更無提供防護裝備或配套措施。此部分儼然將形成防疫巨大破口,各地反映溝通均未果,亟待指揮中心立即統一全國作法,緊急應變。
二、目前法令針對「病死」或「自然死」案件,依據《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以及《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原則上均屬衛生機關之行政相驗範圍。至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則由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是以,是否「病死」或「確診死亡」自應先予釐清,值此防疫關口,應於民眾通報第一時間,即能由衛生局或防疫窗口派專人到場確認,絕非以1922或防疫電話窗口回覆第一線員警:他不是「確診者」,請自行報請檢察官處理而推辭!任由基層警察同仁於毫無裝備保護之下,奔波往返於遺體現場、可能染疫遺屬及各機關之間周旋。
三、尤有甚者,各地更發現許多「確診者」在家死亡,甚至在防疫旅館內死亡,根本沒有任何他殺、自殺或意外的情況,警察詢問衛生局或防疫窗口後,仍報請檢察官司法相驗,各地情勢紊亂不已。依據衛福部疾管署110年5月27日最新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例定義」(新修訂版)之通報定義,除明定「臨床檢體核酸檢測陽性」外,更已新增「臨床檢體新型冠種病毒抗原檢測陽性」為任一條件。然目前警方受理死亡通報案件,各地衛生局介入程度差異極大,且第一時間衛生局更無統一授權對遺體及遺屬進行快篩,導致各地員警做法不一且缺乏保護,均形成防疫破口。政府應儘速統一作法,明令要求並提供抗原檢測快篩,俾保護警察、殯葬人員、遺屬且及時防止擴散。
四、本會依據上述法令、病例通報定義及大量第一線相驗實務,建議指揮中心統一疫情期間全國正確做法:
(一) 疫情期間行政相驗優先原則:民眾住家死亡通報案件,如係病死、自然死或可疑為病死案件(例如住家猝死),警察受理後,應依《檢察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勘驗屍身應行注意事項》第17條之規定,先聯絡當地衛生機關為行政相驗;再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所在地衛生所或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屍體。衛生所及醫療機構不得以「非確診死亡」為由拒絕。且檢驗屍體時,建議均應對遺體及同居生活之遺屬,先進行相關快篩及PCR採檢,俾釐清或排除傳染風險。
(二) 非病死由司法相驗補充:前述醫療機構檢驗屍體及採檢後,如遺體係快篩陽性,現場應立即採取必要防疫措施,包括提供警察及殯葬人員完整之防護裝備。又確診之遺體,如係「病死」或「自然死」,則由醫療機構依《醫療法施行細則》第53條之規定,由醫師直接開立死亡證明書;如係「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17條之規定,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三) 至於已經列管確診在案者,如經通報死亡,無論其在防疫旅館或住家,均應由當地衛生機關先行辦理行政相驗。倘係屬「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方由警察報請檢察官儘速司法相驗。
(四)疫情期間,就行政相驗民眾所需繳納規費,建議一律予以免除,以免民眾為節省相關費用而選擇警察、檢察官司法相驗,逸脫快篩及檢驗而造成防疫破口。
(五)目前臺灣高等檢察署頒行之司法相驗因應措施,僅係各地檢署業已受理警察傳真報驗案件以後之處理流程,然此際案件已進入司法相驗系統,無從回頭、轉換回醫療行政相驗,對防疫破口已難挽救,無濟於事。應自警察受理民眾通報死亡之最初階段,即能獲得衛生局及防疫窗口專人立即到場協助,先進行行政相驗、快篩檢驗或司法相驗分流,方能截堵疫情擴散於前線。
五、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和書記官,基於外勤司法相驗職責,一向奮勇在第一線,從不拒絕國家任務,且自5月初起即已實際在各處第一線執行大量司法相驗工作,協助民眾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然而一個月以來,看到第一線員警承受高度風險又輾轉不知所措,而大量本來宜由衛生局及醫療機構先行辦理行政相驗的案件,轉以司法相驗處理,導致死者遺體、接觸者可能大量逸脫隔離匡列之列,恐形成下一階段防疫破口,甚而影響確診死亡總人數之估算。本會呼籲指揮中心會同衛福部所轄各地衛生局,以及法務部檢察體系、內政部警政體系,盡速統合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流程,統一全國各地作法,避免各機關間因做法不一導致互相推諉之情事,並提供第一線處理員警承辦相驗案件充足之完整防護裝備及事後隔離配套措施。
刑事相驗流程 在 【法普】關於「司法相驗vs 行政相驗」的區別... - 辭職治百病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司法相驗程序的流程: ...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驗是檢察官的職權,該法第218條第1項明文規定:「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