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勒戒?強制戒治?戒癮治療?毒品犯罪該知道的選擇與轉機】
許多人貪圖有趣、風光甚至是便宜,而誤入毒途,但甚至不知道接觸毒品會有什麼樣的處罰,直到被罰了才開始問律師。這篇介紹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的簡單概念,希望能夠作為一點警惕知識。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是什麼?
首先,你會需要知道的是,我國針對毒品犯罪,在處罰以前有三種「治療」的手段:「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前兩個算是同一類的程序。
#勒戒,是觀察毒品犯罪者是否有強烈毒癮的程序,同時也是希望讓毒品犯罪者能夠暫時隔絕於毒品。
#強制戒治,是指勒戒之後,經醫師研判仍有繼續施用毒品的傾向,而強制讓毒品犯罪者長期遠離毒品的一種隔離兼恢復程序。
#戒癮治療,顧名思義,比起勒戒、戒治的隔離,更注重「治療」的過程,期間會進行藥物、心理、社會復健等治療程序,藉此克服毒品犯罪者的毒癮。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能選嗎?
基本上,這三種流程不太像是選項。
只要是毒品「初犯」(以五年內是否曾犯毒品案件來計算),是由檢察官來選擇要將被告送去勒戒,或是給被告戒癮治療(緩處分)的機會。
如果是決定勒戒,檢察官會將案件送給法院裁定,並決定勒戒的期間。這意味著毒品犯罪者其實沒有主動權來選擇要不要勒戒或是戒癮治療。
嚴格來說,你只有「拒絕」戒癮治療的權利。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提出戒癮治療,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如果你不想接受戒癮治療,大可以跟檢察官說不要。
🎸至於要不要選戒癮治療?
雖然勒戒的時間最長兩個月,而戒癮治療是一年,從時間上來看似乎戒癮治療比較不好。但戒癮治療屬於緩起訴的一種類型,有「不被起訴」的機會來說,如果能夠治療,當然也要嘗試。
只不過,現在實務上好像有個現象,就是讓同一個被告的毒品案件分開偵辦、分開起訴。(例如同時被調查兩次不同時間的施用毒品案)
這種現象,導致不少被告在戒癮治療到一半的時候,被法官判刑,以至於戒癮治療被撤銷。
這讓被告不僅需要再被起訴一次,戒癮治療花的時間、金錢成本也都回不來。這一點對於被告來說其實很吃虧,因此也必須考量檢察官偵辦的情況才能考慮周全。
🎸勒戒、強制戒治與戒癮治療各有不同的效果,各流程中也有值得爭取的權益。舉例來說,勒戒與強制戒治都需要經過法院的裁定,決定期間與是否繼續,如果你已經戒斷毒癮,法院卻仍要求你進行強制戒治就不合理,你就可以嘗試向法院進行抗告。
毒品確實是「惡」,但真的當了律師,接了不少毒品案件以後會發現,我們與「惡」的距離真的不遠。電視、電影上的毒梟與毒犯,不是不存在,但在現實社會中大多涉及毒品犯罪的人,其實與你我也沒有什麼兩樣。
台灣針對毒品犯罪採取「先治療,後處罰」的態度,彰顯毒品除了「罪」的性質,也是一種「病」。我仍舊覺得毒品是不好的事情,但比起責罵與處罰,我覺得毒品犯罪者更需要的反而是你我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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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楊智守│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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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其起訴期間、請求對象、賠償範圍皆有特殊限制,不同於傳統民事訴訟,不僅一般民眾在利用上產生困惑,實務操作的法官也常陷入「該如何處理」的窘境,本書先從基礎規定說明附民訴訟的程序特殊性,再從附民訴訟的起訴審查、審理過程到判決結果,歸納整理目前實務見解,分別從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角度,說明附民訴訟的開始與結束,俾供實務運作的參考與檢討。
✔系統性整理,加入新近實務見解,供實務運作的參考。
✔從當事人與承辦法官的角度,說明附民訴訟的開始與裁判。
✔介紹附民訴訟的審理流程與周邊制度的利用差異。
【章節簡介】
🔺壹、緒 論
一、立法原則
二、程序適用依據順位
三、法院審理附民訴訟的流程初略
四、被害人使用附民訴訟的利益與不利益
五、因犯罪而受損害的定義
🔺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
一、起訴程式
二、起訴時期的限制與補正
🔺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
一、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事項特殊性
二、未經明定而為實務所認亦有按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
三、閱覽卷宗的限制
四、特殊的缺席判決
五、認定事實的附帶性
六、同時判決的原則與例外
七、不同時期起訴的附民程序差異
八、特殊的程序連動影響
九、當事人死亡的特殊處理
十、不得在附民訴訟請求回復的損害
十一、不需以附民訴訟回復的損害
十二、刑事繫屬地方專業法院或智慧財產法院
🔺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與移送
一、附民起訴不合法或有無理由
二、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或駁回裁定之移送
三、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附民審判而移送
四、法院僅應就附民訴訟為審判時之裁定移送
五、智慧財產法院的移送限制與特殊情況
六、附民訴訟的移送與審級利益考量
🔺伍、保全程序的利用
一、應包括定暫時狀態處分
二、應負釋明之責任相同
三、附民訴訟作為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適格
四、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的保全程序之本案訴訟轉換
五、保全程序之抗告
🔺陸、合會詐欺的附民訴訟損害賠償範圍
一、合會成文化的舊慣變異
二、合會詐欺案件的附民訴訟回復損害範圍
三、探求損害計算程式
四、小 結
🔺柒、附民訴訟受刑法修正發還條款的影響
一、適用發還條款的被害人
二、主體異同與權利行使限制
三、損害回復來源對象之異同
四、損害回復範圍之異同
五、適用程序之異同
🔺捌、建議代結論
一、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為由的判決駁回時期限制
二、同時判決原則的修正
三、調整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之事項
四、移送體系的建構完整
五、對於刑事第二審法院審理或裁定移送附民事件的明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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