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時報第105期 📌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2020年7月生效,然而,修法迄今已屆一年,行政院仍未制訂第24條之施行日期,故該條目前尚未生效,舊法第24條仍繼續有效,則在前曾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嗣後經撤銷,檢察官以「撤緩毒偵」案號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實務已多分歧。林臻嫺庭長在本文,除爬梳、分析此一爭議之相關見解外,並旁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刑事裁定有無拘束下級審或統一法律見解之效力。
✏關鍵詞: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大法庭、撤緩毒偵、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
✏摘要:
毒品條例多數條文雖於109年7月生效,然24條因行政院尚未定施行日期致未生效,就被告曾經緩起訴嗣經撤銷,並經檢察官以「撤緩毒偵」起訴者,究應為論罪科刑或不受理判決?多有分歧,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後,有下級審直接引用,然該提案既經撤回,未經大法庭審理,應無從統一見解,且該提案非針對經緩起訴之「前案」,而是針對緩起訴後3年內再犯之「後案」,應無從擴張適用,又該裁定為溯及性法律解釋,方法論上亦值探究。
✏試讀
🟧毒品條例第24條之修正
依現行有效之毒品條例第24條第1、2項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而過往自100年迄今之實務見解均認為毒品條例第24條第2項所指之「應依法追訴」,參照同條例第23條第2項所定之「依法追訴」同樣之解釋,係指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最高法院100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故過往法院對於檢察官針對此類案件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自應為論罪科刑之實體判決。
然修正公布、但尚未生效之第24條第1、2項則規定: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4款至第6款或第8款規定,為附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再參照新法第24條之修正理由二,修正第2項之目的,乃因緩起訴處分是利用機構外之處遇,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為達成戒除毒癮之目的,於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宜由檢察官依法繼續偵查或起訴,亦即仍有現行條文第20條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制度之適用,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爰參考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修正第2項規定。故依新法規定,被告縱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已非一定要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仍得繼續偵查,即得再給予緩起訴處分,亦得再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均無不可。故新法第24條施行後,此種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不必一定要「依法追訴」,仍得繼續偵查,故新法施行後,對於此種前經檢察官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嗣因故遭撤銷之施用毒品當事人而言,自然較為有利。
🗒全文請見:毒品條例第24條施行生效前應如何適用?──兼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536號裁定效力/林臻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庭長),裁判時報第1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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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7/15~110/07/21
資格條件:
1、 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校院以上學士畢業,並具有1年以上就業服務、勞工行政、活動計畫書撰寫及籌劃辦理或人力資源管理等全職工作經驗者(務必於報名表、自傳及檢附之工作證明文件中敘明所屬相關經驗類別;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擇優通知參加甄試)。
2、 熟諳MS Office (Word、Excel、Power Point)文書作業。
3、 工作積極認真擅溝通,勇於接受挑戰者。
4、 具就業服務相關專業證照者尤佳。
(二)應試者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錄取後須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放棄外國國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始准予辦理報到進用;如於錄取後查覺未放棄外國國籍,一律取消錄取資格,考生不得有異議。
(三)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報考:
1、因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判決確定者。
2、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一審判決有罪者。
3、因案通緝尚未結案或在追訴中者。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禠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之人,假釋未期滿前。
7、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8、曾因品德不良或工作不力而解職有案者。
9、有精神異常,或其他無法治癒嚴重疾患致不堪勝任工作者。
10、法定傳染病帶原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1、因毒品案件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刑之宣告者。
工作項目:
一、職稱:業務輔導員(職代)。
二、名額:1名,得備取2名(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止。
三、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四、僱用期間:自錄取通知報到日起至代理原因消失或期限屆滿日止(現缺期間約1年)。
工作內容及薪資:
(一)工作內容:
1、 辦理銀髮勞動相關課程活動規劃、推動銀髮勞動政策相關作法規劃及管理檢討執行績效、銀髮個案及企業服務輔導。
2、 各項報表製作、執行中心營運相關事宜。
3、 辦理與就業服務相關業務之推動執行。
4、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薪資標準:261薪點(依行政院核定酬金薪點折合率124.7元計算,每月薪資為新臺幣32,546元起),並享有勞、健保等。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本分署鳳山就業中心(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74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email@email.email
聯絡方式:
報名日期:自即日起至110年7月21日止。
八、報名方式:徵才公告及報名書表請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網站(網址:http://kpptr.wda.gov.tw/點選「訊息中心」/「分署徵才」)下載,意者請檢附下列資料【(一)至(四)為應附資料、(五)至(六)無則免附;請依序用長尾夾夾妥,切勿裝訂】,郵寄至本分署(郵寄地址:80670高雄市前鎮區凱旋四路105號,聯絡電話:07-8210171分機1403許小姐),並請於信封上註明「報考鳳山就業中心業務輔導員(職代)」 (報名表word或odt電子檔請同步傳送至wlhsu@wda.gov.tw信箱),凡報名表件不全、證件不足或報名資料填寫不明者,一律視為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郵寄以郵戳為憑(如親自送件至本分署者,以收發室收件章戳為憑),逾時報名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及自傳表(請以A4紙張列印,自傳以500至1000字為限,須電腦打字,請以A4橫式橫寫書打,內文字體為14級字)。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正反面請影印於一張A4紙張內)。
(三)符合資格條件之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持外國學歷證書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機構認證之中譯本證明文件,否則恕不受理)。
(四)工作經驗證明文件影本【原服務機關(構)開具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文件影本】(如無法取得服務證明書時,始得以勞工保險投保明細替代,並請簽名「切結屬全職工作年資」,若未切結者,則由本分署審酌投保金額等因素據以判斷)。
(五)相關證照或語文能力證照影本。
(六)符合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特定對象報名,需檢附證明文件。
九、甄試方式:採電腦測試及口試,兩者皆須通過方符合錄取資格。
(一)口試(占總成績100%):
1、 配合政府防疫政策,視情況採遠距面試或現場面試2種方式擇一進行。
2、 如採遠距面試方式,參與者須自備具有穩定網路訊號、視訊鏡頭、麥克風及喇叭等可供視訊之裝置。
(二)電腦測試:按身分别區分如下:
1、一般身分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5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規定人員:中文輸入每分鐘10字以上且錯誤率10%以下。特定對象報名者,需檢附資料如下:
(1)獨力負擔家計者:請出具全戶戶籍謄本影本,及受撫養親屬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者之在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影本。
(2)中高齡者:年齡在45歲(含)以上者(以戶籍登記為準,實足年齡核計至110年7月14日止)。
(3)身心障礙者:請出具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
(4)原住民身分者:請出具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5)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6)長期失業者:請出具勞保年資證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求職登記文件及失業證明文件影本。
(7)二度就業婦女: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8)家庭暴力被害人:請出具證明文件影本。
(9)更生受保護人:請出具地方檢察署(或更生保護會分會)辦理更生受保護人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之證明文件影本。
十、備註:
(一)報名人員經資格審查符合者通知擇優參加甄試,惟如均不適合本職缺,本分署得予從缺。
(二)為免浪費行政資源,本職缺以符合報名資格人數2名以上始辦理甄試為原則,未達2人符合資格條件者,本分署得逕行再延長公告7日。
(三)報名應考人參加本次甄選如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所繳交各項證件影本或資料等不實情事、以詐術或其他不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除應負法律責任外,於甄選期間發現時,除扣留其所繳交各類證明文件及資料外,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錄取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於錄取公告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於報到進用後發現者,立即終止勞動契約。
(四)報名者應確保提供之電子郵件及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相關資訊。
(五)如甄試當日因颱風、豪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以本分署全球資訊網公告為準,並請隨時注意並自行查詢本分署全球資訊網發布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是否延期。
(六)本分署臨時人員自97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當事人之權利與義務,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勞工工作規則」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未獲通知甄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利退還。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強制戒治 在 法律救生員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大法庭其實迴避一個重要問題
近期大法庭針對針對施用毒品者觀察勒戒統一見解,大法庭認為,吸毒者第3次吸毒距離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若超過3年,就會再給觀察、勒戒的機會,不論初犯與第3犯中間是否還有第2犯遭起訴、判刑。
然而,大法庭採取之見解是否確實能有效防制吸毒者再度吸毒?現行吸毒者勒戒處分與監獄受刑者之處置究應有何不同?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若已執行完畢超過3年,期間卻有遭法院判刑,也入監執行完畢出監了,之後又再犯吸毒,是否仍應再給予勒戒觀察之機會?抑或應該直接依法起訴?大法庭似乎有意省略不提。
避重就輕不是辦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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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治 在 誠實大叔張誠博士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
談到毒癮犯吸食毒品的社會問題,您一定覺得和您的生活距離遙遠,或者說會有警察能夠保護您的生命安全,然而誠實大叔走訪警局,了解實際狀況,發現太多的不合理讓警察無執法公權力,打擊警察士氣,近期從北到南更是頻頻發生,警察與毒癮犯追逐,發生傷殘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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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誠將以最堅決的心 #防治毒品漏洞,#捍衛家園的治安!
張誠進立法院要做的事,現在就告訴你!
一、#醫療機關通報
醫療機關在受理警方強制就醫案類中,若檢體結果有毒品反應,應該列入通報機制轉檢警通知複驗,若仍有毒品反應,檢卷移送法院審理,藉由司法處分達成勒戒目的。
二、#社區安居專案
大樓或社區住戶若有吸食毒品(k他命)行為其煙霧氣味瀰漫而明顯影響同社區住戶者,建請三人以上提出書面檢舉,警方可依職權入戶檢視及強制驗尿等作為,以達嚇阻作用。
三、#強制勒戒治療
毒品經現行犯遭警方逮補詢後犯行無訛,(無論販毒或食用者)直接接受勒戒處分3個月(逐次增加月次)勒戒所需費用由當事人繳交,拒付者拘役代勞;讓吸毒者有勒戒斷毒的機會。
四、#根絕毒品來源
販毒者事實明確者,直接收押管束審理至判刑確定直接執行,以儆效尤,讓販毒者不敢再犯。
我們一起推張誠進入國會修法,讓警察有執法的依據。
如果您的社區有類案,請立刻留言告知張誠。
→警察影片來自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毒品影片三部曲:
★關於毒品(上)-人民篇:生活在恐懼中!惡鄰「毒癮犯」拿菜刀在馬路上叫囂|反毒救治安【誠實大叔】
https://youtu.be/7WiOJ-hgoVA
★關於毒品(中)-警察篇:警察來回200趟也無法將毒癮犯法辦!警方的無奈你看到了嗎?反毒救治安【誠實大叔】
https://youtu.be/oZIXvQ_yb_k
★關於毒品(下)-政策篇:【誠實大叔-反毒救治安】反毒政策
https://youtu.be/0jaxt5_v7TA
#投張誠不要怕
#誠實大叔 #張誠 #平鎮 #龍潭 #立委 #雄三
#反毒救治安 #簡化警察搜索 #立好法
✦選舉資訊✦
【平鎮龍潭區 立委候選人 誠實大叔 ③號 張誠】
✦捐款資訊✦
109年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張誠政治獻金專戶
銀行代號:008 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帳號:246-200296090
線上捐款: http://www.phdchang.com/donate/
(若需收據,請私訊粉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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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戒治 在 劉櫂豪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劉櫂豪立委今日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法務部長邱太三,對於防制毒品加強勒戒,改善收容等問題,要求法務部提出解決方案。法務部強調明年起將實施科學實證戒治新模式,屆時將參酌美國科學實證理論,透過與衛福部合作,引進新模式適用於所有強制勒戒處分以及志願參與的煙毒犯;劉櫂豪提醒法務部要重視勒戒空間不足、人員缺乏、公務人力負擔過大的問題,法務強調專業人員將以區域聯防支援模式運用。最後劉櫂豪要求法務部未來新增收容空間,應朝向在地解決為主,東部地區監所密度已過高,不應也不宜在增設監所,法務部允諾未來不會在東部地區增設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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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戒斷毒癮,法院卻仍要求你進行強制戒治就不合理, 你就可以嘗試向法院進行抗告。 毒品確實是「惡」,但真的當了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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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觀察 戒治 人東哥,他從20歲就因為犯下殺人.強盜.毒品案多次進出監獄,因為認識前妻戒毒,8年沒再碰,但離婚後,想逃避現實,加上沒斷掉「毒友」 ... ... <看更多>
強制戒治 在 Re: [新聞] 美智庫:台灣很容易在90天內被大陸擊敗- 看板Military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如果是指台灣單挑中國撐90天,那也太強了吧
世界上應該沒幾個國家放到台灣位置做得到
重點是
開戰後能不能下定決心做這些表明抗戰意志
1.立刻宣布全國戒嚴令,進入戰爭總動員體制
2.停止民主政治活動,包含在戰爭結束前不改選,現有民代,不論是立法院或縣市議會立刻
到上班的地點集合,確認戰爭時期效忠政府的議會組成
拒絕集合的民代立刻被剝奪民代職務,由同黨推派願意接受的補上
3.安全體制升級,限制言論自由,通敵(包含倡導放下武器換和平的)立刻抓起來
就算是二戰沒有停止選舉的美國,親軸心國的言論也是一出口就等著被送集中營
還別說珍珠港後在美日本人和日裔美國人直接遭到莫須有的迫害,直接當作隱性間諜送集中
營
台灣能做到在戰爭爆發後直接把堅持親中的關起來嗎
這是必要的震懾作業
沒做到的話,任由親中派甚至精神中國人宣傳「投降換和平」「家人不該同室操戈」「不要
被西方白人騙了」
抗戰意志將會很難凝結,甚至有成為內戰導火線的可能性
4.接續1,開戰後就要確立全面戰爭路線
不能怕萬一嚇到人民怎麼辦
不需要攻擊中國本土,但要嚴肅執行中國軍隊一旦跨入台灣領海就是直接擊沉、擊墜、射殺
,而不是什麼喊話驅離,除非對方打出投降來歸的信號
個人擔心的是,不鬧大主義在台灣生根已久,不論國內國外,特別是這八年,任何政策只要
民間反應激烈通常政府就會縮了,結果變成正反方加起來除以二的四不像鬧劇
會不會中國飛機已經開始投彈或灑宣傳品了台灣空軍還是在勸離而不是直接攻擊?
政府會不會因為害怕支持度下降而遲遲不啟動總動員而是國軍前方打仗、但後方連宵禁都沒
做甚至還承諾馬照跑舞照跳?
敢不敢開戰就老實說全台都是戰場、民眾也要配合作戰,沒當兵的也要配合軍需工作?
敢不敢直接挑明不支持抗戰就是叛國,非台即中,沒有第三條路線?
老實說我覺得台灣現在分裂和對立沒有戰前烏克蘭嚴重
但也不覺得哈爾科夫那種開戰後俄裔和親俄派馬上調轉槍口,一致對外抗擊俄羅斯侵略者
「我親俄,認同自己是俄羅斯族人,但我是烏克蘭國民,所以入侵我國的就算是俄羅斯我也
他媽的會宰了他們」
的故事會發生在台灣,更可能的是有人拿憲法的統一義務來大吵大鬧,罵抗中的政府是西方
走狗、漢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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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4.143.22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M.1688387099.A.C5C.html
承平時代政府才是以民選國會為核心
總體戰狀態的國家核心是國安會議和軍方,而不是民意機關
二戰美國是公開雙標喔
親軸心國言論不算言論自由,直接集中營
同時代同盟國其他成員是更嚴格
英國是直接把親德派政黨解散,黨員直接給抄了
完全無視英國憲法保障言論和結社自由
連二戰前合法存在的法西斯政黨在戰時也被直接扣上德國間諜的帽子抄掉
你覺得這樣過份嗎
放心吧,戰爭結束就會恢復民主了
不管執政集團想不想恢復都得看羅馬帝國凱撒和元老院的臉色
放心,台灣沒有敢像南越那樣對美國比中指「內證不容美國人說三道四」的執政者啦
羅馬凱撒的發言人只要說一句「台灣應該回覆民主,結束戒嚴」
第二天台灣就會宣布戒嚴解除和中選會恢復運作了
英國在1930年代前民主早就成熟了
但是並不妨礙在1939後逮捕親德人士、解散政黨,把親軸心言論當作犯罪
然後把綏靖派人士趕出政府
這種緊急情況就算換成2019英國也會這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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