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有一名女子,拿著健保卡到超商預約時,發現自己的五倍券被數位綁定,不過她的健保卡、身分證都沒遺失,詢問經濟部,得到答案是女子個資外洩。女子不排除遭友人偷綁定,已經向警方報案。
警方表示,女子懷疑被特定對象盜取個資,已朝這方向偵辦,冒用者恐涉犯妨礙電腦使用罪以及偽造文書,也呼籲民眾,別隨意點選來路不明網站,以免被盜取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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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約僱人員
官職等:約僱3等220薪點(月薪27,434元)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10/09/09~110/09/14
資格條件:
1.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
2.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不得為公務人員情事之一者。
3.嫻熟電腦文書操作,每分鐘打字速度30個字以上者。
工作項目:
協辦行政業務及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屏東縣屏東市棒球路11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請至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下載列印,或向人事室索取),並備妥自傳、切結書、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退伍證明(無則免)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於信封上註明「應徵約僱職務代理人(錄事)」字樣,並於110年9月14日前逕以掛號郵遞寄至屏東市棒球路11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人事室收(以郵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僱用期限:自僱用日起至出缺原因消滅之前1日為止(本職缺為請假職缺,預計 110年9月27日起至110年11月30日止 )。
4.甄選方式:資格審查合格者,通知面試。採中文打字測驗及面試,未附電腦中文輸入速度證明者(最近三年內),需加考電腦中文輸入;面試成績佔總成績100%,日期另行通知。
5.錄取人員名單於甄試後三日內公布於本署網站,請自行上網查閱。
6.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8-7535211轉5323曾小姐。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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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才機關: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名,備取2名(候補期間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82-高雄市
有效期間:110/08/02~110/11/30
資格條件:
1. 需具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2. 經公立醫療院所體格檢查(近3個月內),身心健康,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
3. 具電腦操作、文書軟體運用之能力。認真負責,服從性高,可配合業務於夜間或假日值勤。
4. 具備汽車或機車駕照。
5.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第28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不得任用及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11點迴避進用之情事。
自僱用日起試用60天,試用期滿合格,始正式僱用。試用或正式僱用期間,如須終止契約,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工作項目:
於本署檢察官、觀護人室督導下,依相關規定辦理下列事項:
1. 針對特殊受保護管束人(毒品、酒駕、家暴、性侵害、精神病、自殺傾向、情緒適應障礙等)進行個別評估與治療、視本署需求開辦不同類型團體(如:家暴、性侵、藥/酒癮、成長團體…)。
2. 辦理本署心理師相關行政業務。
3. 其他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前金區河東路188號)及第二辦公室(高雄市前金區中正四路249號)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
聯絡方式:
1.意者請填妥報名表、切結書、自傳(請至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網站/電子公布欄/人事公告中下載列印),並備妥最高學歷證書、經歷證明(無則免)、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體檢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影本(所附證件影本均應具結與正本相符,並蓋私章);黏封妥適後郵寄至高雄地檢署觀護人室龔觀護人收(地址:高雄市前金區市中一路171號)。
2.資料不全或不符報名規定者不再通知補件,並取消甄選資格,所檢附資料如有偽造、變造、假造、冒用等情事,一經查明,已錄取者,撤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3.資格條件符合人員,本署將另以電話通知面試。甄選結果除正取1名外,另視成績備取2名。遇本職缺出缺時,按備取名次依序通知錄用,備取期限自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
4.觀護心理處遇師每月薪資為新臺幣46,887元,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被保險人應自行負擔部份保費;並享勞健保及勞動基準法規定特別休假,另固定週休二日(除辦理活動或業務要求),國定假日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告之休假日為準。
5.報名資料恕不退件,如有報名方面問題,請於上班時間洽聯絡電話:07-2152565轉3842龔觀護人。
職缺類別:
不使用應徵者履歷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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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分偽造文書 在 Re: [刑事] 身分證字號被冒用被告卻稱他是亂輸入的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引述《YoYsowhat (YoY)》之銘言:
: 事實經過:
: 因為朋友牽涉一件妨害名譽案件,但他發現他的身分證字號是被人冒用
: 去註冊Yahoo奇摩帳號,朋友跟冒用人不熟,但曾有印象留過一些資料給
: 他,冒用人用朋友身分證字號所註冊的帳號去PO文誹謗他人.
: 網路警察經由Yahoo奇摩伺服器查到身分證字號為朋友所有,也應該查出
: 來IP卻是在冒用人家裡,因此請他們二位到案.
: 出庭後,朋友跟法官說明身分證字號被這位冒用人冒用,但是冒用人卻說,
: 他是""""隨便亂打身分證字號註冊的""""
: 問題:
: 1.這樣可以告這位冒用人偽造文書嗎?
: 2.這算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 3.隨便亂打身分證字號去註冊申請Yahoo奇摩帳號合理合法嗎?
: 難道稱說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去申請帳號都不違法??
: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出庭出的是偵查庭吧!?不過這不重要,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註冊,
係屬偽造私文書(刑第兩百一十條),而也有致生損害於被冒用人,
偽造私文書罪係屬公訴罪,只要檢察官或警察知悉有犯罪情勢,必須
職權發動偵查,縱令被冒用人與冒用人達成和解,也僅係供檢察官為
緩起訴或法官為量刑減輕之參考之用。
又,如冒用人抗辯係從網路上隨機KEY他人身分證字號,也無阻卻
偽造私文書之故意,除非抗辯是Key錯自己身分證字號,用過失犯
之概念,才可能不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因為本最不處罰過失犯,按過
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刑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明文有規
定,茲不多贅。
結論,只要在輸入身分證字號時,知悉所輸入之字號非本人所有,而
有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構成刑法第兩百一十條,偽造私文書罪
,所以說,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所生之號碼申請帳號,直接構成
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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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把迷戀交給你,你卻用背叛擁抱我
為什麼我把承諾交給你,你卻將謊言餵養我
為什麼我把自由交給你,你卻讓寂寞佔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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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37.231.69
比自己用委任請的律師還好用,不過唯一的缺失就是要看檢察官心情嚕,
亂取的名子相關處理同上E大所言,偽造私文書有個要件就是無權製作,
實務跟通說皆採此見解(中正法研有獨門暗器,在此不贅文),所以說答
案基本上還是偽造私文書。
對了,偽造身分證跟無權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是不同的罪喔!!偽造身分
證係屬偽造特種文書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就國考觀點,變造身分證影本、把過期駕照變造成有效及無權代理這三部
份就是國烤的熱門考點嚕!
※ 編輯: ChrisBear 來自: 140.137.231.94 (06/08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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