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金曲傳奇專頁留言預測誰是接班人
就有機會抽中掌上KTV😆🎤🙌
🎊本周「誰是接班人」預測活動 開跑囉!!
本周大來賓是「金曲歌王」 #沈文程
想知道他會選誰當接班人嗎?
快來本篇貼文留言預測誰會是沈文程大歌的接班人
就有機會拿到掌上行動KTV!
➡留言預測時間:即時起至~6/16(六)22:15前
➡活動辦法:
Step1. 替本篇貼文按讚並分享
Step2. 在本篇貼文底下留言你認為的會是該集接班人選的姓名
Step3. 粉專將於6/19(二)抽出得獎名單
➡活動獎品:
掌上行動KTV 乙支 共3名
#金曲傳奇徵件中
https://www.facebook.com/classicalsongs2138/videos/211585519609764/
--------活動注意事項分隔線----------
1. 本活動之主辦單位為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凡參加本活動者,即視同同意本活動所有規定及注意事項。
2. 本活動僅限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台灣地區(台澎金馬)民眾參加,參加者應為年滿20歲之成年人,未滿20歲者須獲得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始得參加,參加者並應完全能夠有能力簽署及同意本活動之所有規定及注意事項款,並遵守和履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或無行為能力人或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並不具參加資格。
3. 本公司有權檢視活動參加者之活動參與行為及中獎情形是否涉嫌以下(包含但不限於)行為,例:人為操作、灌票、蓄意偽造、透過電腦程式參與活動,借/盜用他人圖片,或以詐欺或以任何其他不正當方式進行不實或虛偽活動參與行為,活動參加者因上述情形所獲得之活動資格及獎額,本公司有取消得獎資格的權利,參加者並應承擔民、刑事相關責任。
4. 本活動參加者同意本公司得永久使用本活動參加者本人之肖像權及姓名權於本活動相關著作之重製、改作、改作後之重製、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及公開上映使用,並得為相關之需求於範圍內合理使用本名、藝名、相片、肖像或其他識別標識。
5. 本活動參加者應保證所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且未冒用或盜用任何第三人之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之情事,主辦單位得取消參加本活動資格及得獎資格。且如有致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受有損害,亦由參加者負擔一切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師及訴訟費用)。
6. 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電信、其他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加者所寄出或登錄之資料有遲延、遺失、錯誤、無法辨識或毀損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任何法律責任,本活動參加者亦不得因此主張權利
7. 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中獎價值在新台幣1,000元(含)~19,999元者,需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若超過新台幣20,000元(含)者,須依法繳交機會中獎所得稅10%。
8. 中獎人須於得獎公布後指定時間內完成兌獎程序,逾期視同放棄。每一位參加者本活動僅有一次中獎機會,得獎者須填寫「勞務報酬單」並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交予主辦單位,方可領獎。獎項一律根據得獎人所提供之通訊地址寄送,若因個人問題或得獎人提供資料錯誤而無法核對資料、或導致獎項無法寄達,本公司將不重發,且無賠償或彌補得獎人之義務,恕不另行通知。
9. 中獎人不得將兌獎資格轉讓予他人,並且不得要求轉換其他獎品。中獎者若未滿20歲,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領取或陪同,每個身分證字號限得獎一次,不符合規範者,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得獎資格
10. 若在活動舉辦期間有任何問題,請將問題mail至goldsong38@gmail.com連絡或私訊【金曲傳奇-無與倫比同樂會】粉絲頁。
11. 活動如發生任何爭議,概以主辦單位之決定為準。 主辦單位並保留活動辦法、活動內容修改之權利且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並保有最終釋義權。
12. 除上述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有修改活動內容之權利,修改訊息將於本網站上公佈,不另行通知。
13. 年代電視公司與集團關係企業員工不得參加抽獎活動。
徐紫淇 蔡幸芳 堅持搖滾 林宗興
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 在 壹週刊寶庫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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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請寫出最喜歡MISIA哪一首歌?理由是?
【活動時間】即日起~6/12(二)中午12點截止
【得獎公佈】6/13(三)
【活動贈品】MISIA星空現場門票2組(1組兩張票),共計抽出2名。(得獎者須提供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等資訊私訊給小編唷)
【小提醒】
1. 演唱會時間:6月17日(日)19:00 (依當日實際情況為主)
地點:台北國際會議中心(TICC)
2. 請中獎粉絲提前到主辦單位服務台取票,並攜帶身分證,告知主辦單位是參加 #壹週刊 抽獎活動,核對身份後就可以入場囉!
3. 為了保障粉絲權益,抽到的粉絲在時間之內沒回覆,不再重抽和候補,敬請粉絲見諒。
※ 注意事項 ※
◎粉絲每人僅限一次獲獎/獲票機會,如發現有冒用他人姓名、或重複中獎等情況,將取消中獎資格。
◎主辦單位保有修正、暫停或終止本活動之權利。
◎參加此活動即視為同意並遵守本活動相關規範及注意事項。
◎相關活動公告皆以本粉絲團公告為主,恕不另行通知。
冒用他人身分證字號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法律一分鐘】間接識別及去識別性個人資料
作者:劉孟哲律師/施佩均
個人資料的保護一向是各領域以及國際間關注的議題,我國在將「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翻修為「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後,更強化了對個人資料保護的力道,但事實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立法初衷除了加強個人資料的保護以外,也希望能兼顧個人資料的合理使用,所以並非所有與個人相關的資料皆為個人資料保護法的保護客體。較值申述者為間接識別及去識別性個人資料:
依個資法第2條第1項,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病歷、犯罪紀錄等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就此等間接識別個資而言,目前法務部法律字第10303513640號函認為:是否為間接識別個資需從「利用人本身」(亦即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者)綜合各種情況與事證判斷,宜於個案中加以審認,然個案上法院見解仍有歧異。
以行動電話號碼為例,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民事判決以:「間接識別個資應以合理、可能、容易之方法為限,行動電話號碼僅為數字之組合,且因號碼申辦幾無資格限制,是一人同時擁有多數門號者有,甚或借用、冒用他人名義抑或虛捏身分亦所在多有,故不易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方式而識別特定個人」,否定電話號碼為間接識別個資;然而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再微字第1號民事判決則以,「電話號碼本身雖僅係一連串數字組合,但一旦與其他個人資料,如姓名、國民身分證字號,及其他社會活動資料相互比對、組合,即得以間接方式識別特定自然人」,肯定電話號碼受個資法保護。
去識別性個人資料部分,例如依個資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第16條第1項但書第5款、及第20條第1項但書第5款等條文,均有「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之規定,此種資料即為去識別性個資。此類資料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係指個資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人者。是故,此類資料並非個資法之保護客體。
就此類資料,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判字第54號之見解認為,需利用人「完全切斷資料內容與特定主體間之連結線索」且僅「單方擁有還原個人資料之能力」,該資料始為去識別性個資。故是否能歸類為去識別性之資料,仍須就個案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