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就是咱的立法院?
1996年1月18日,當我結束三年立法委員生涯的那天,立法院院長宣布,凡是決定不再參選的同仁,可以在院會發表臨別感言。輪到我上台時,我毫不保留地說出我對立法院的看法:
「恕我直言,它是政治馬戲班,是媒體金舞台,是利益分贓所,是權力競技場,也是正義的焚化爐。」
我以為會引起一陣噓聲,沒想到居然響起滿場掌聲。轉眼24年已過,立法院換了三位院長,但兩週前臨時會那天,立法院審查監察院長及委員提名,接著審《國民法官法》。令我回想當年的立法院,不禁悲從中來。
當年立法院國民黨一黨獨大,想通過什麼就通過,在野的民進黨只能以小博大,文攻不成就武打。院會期間,前面三分之二都浪費在朝野口水戰,重要法案都保留在最後一、二週,快馬加鞭,胡亂通過,最重要的法案往往排在最後幾天審。白天一定審不完,於是通宵達旦到天亮,外行人以為立委好認真、好辛苦、好感動。殊不知夜深人靜好入眠,大部分立委都睡得東倒西歪,夢周公去了。一切留給黨鞭去周旋,遇到表決時刻,黨鞭大喊:「醒來吧!要表決。」睡眠惺忪中,到底要表決什麼?只要看黨鞭手舉的是贊成或反對的牌子按鈴就好了。
我那年就是在漏夜審查《健保法》時,心裡著實不安,決定告別立法院的。
24年來,這個陋規一成不變地沿襲下來,為什麼非要趕在會期末審重要法案?過去很少召開臨時會,但不知何年開始,臨時會居然成為飯後菜,每個會期結束後常態性召開;有人譏諷變相加薪,因為臨時會立委可以加領加班費。問題是花錢未消災,許多最具爭議的重要法案都利用臨時會,外界不太注意時草草以多數暴力闖過關,惡法的惡果則由全民來承擔。
2016年民進黨首次席次過半,照說過去痛恨國民黨一黨專政的行徑都該改善,沒想到卻東施效顰,甚至青出於藍。「立法院是行政院的橡皮圖章」如今公然變成立法院是總統府的橡皮圖章!立法院長是不分區立委,只要總統內定,又在立法院掌握多數,鐵定當選,連選都不必選。因此日後主持立法院,當然唯總統是從,總統還可以公開限期命令立法院通過特定法案;法案通過,總統府立即表達感謝之意。立法院還是代表全國人民的殿堂嗎?
在野黨人少力薄,但四兩可以撥千金,選民期待立委用腦而非用拳打腳踢,但最近的國民黨團表現,簡直將立法院當作武術館、馬戲團在胡鬧,完全不用大腦。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在胡鬧中免於接受審查,真該感謝國民黨「全額保送」!
然而依法言法,監察院新任院長及委員,8月1日走馬上任,合法合憲嗎?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監察院人事同意權要「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全院委員會進行審查時,被提名人要列席與答詢,而後投票決定人選,不適任者就被淘汰。然而這次在野黨胡鬧,執政黨偷懶、撿便宜,完全跳過詢答審查程序,民眾連被提名的人選是誰都一無所知,就把全體保送進監察院,還口口聲聲說要關掉它。立法院是否違法違憲?法學專家們也裝聾作啞。
再談《國民法官法》。長期以來國人對司法喪失信心,也對司法改革寄以高度期待。2016年蔡總統上任後,有模有樣召開司法改革種種會議,但雷聲大,雨點小,只落得國民參審與陪審兩派論戰,根本問題應該是司法人員的養成教育及審理程序出問題,司法人員的素質及訴訟程序如何監督及考核才是關鍵,反而不受重視。
7月22日立法院臨時會挑燈夜戰通過《國民法官法》,懂法律的人不見得看完全部條文,不懂法律的有的心怕怕,怕無意間當上法官,當然也有人盼望當「法官」過過癮。真正用心看完全部條文的朋友應該不多,昏昏欲睡的立委先生女士心中只有總統府,當然不在乎。
魔鬼藏在細節裡。姑且提醒大家注意第3條與第14條的規定,你就該驚醒吧?第3條規定,將來特定刑案的審查由3位職業法官及6位國民法官組成;第14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包括:1. 總統副總統、2. 各級政府首長及民代、3. 政黨黨務人員、4. 現役軍人、警察、5. 法官或曾任法官、6. 檢察官或辯護人或卸任者、7. 律師、公設辯護人或卸任者、8. 現任或曾任講授法律科目之教授講師、9. 司法院、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10. 司法院警察官、司法警察、11. 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及格者。
以上各項,現任官員不能當國民法官尚稱合理,但卸任者已具備相當法律專業知識又無公職,參與審判有何不可?總地一句,根據已通過的《國民法官法》,未來是由3位懂法律的職業法官和6位幾乎完全不懂法律的國民法官共同審判,而且由其中6位同意決定生死或刑罰輕重。這樣的改革,是我們需要的嗎?能實現司法正義嗎?
立法院既不是逞強鬥狠的競技場,也不是性別胡鬧的風月場,立法院應該是嚴肅莊嚴的最高民意殿堂。立法委員的言行舉止是國人的指標,上行而後下效。
民主台灣的立法院再不自律自強,各選區的選民同胞們,就該承擔國家主人的責任,大家一起來監督、評鑑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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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聞
#紓困就是針對真正有需要的民眾提供協助,故排富
但卻不少非弱勢族群的民眾抱著想試辦看看的心理申請
造成承辦人員的負擔
就像不少民眾找律師時,總會想找免費律師?好像曾聽說有免費律師
我國目前就是有兩種▶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公設辯護人
(1) #法律扶助基金會介紹👉https://reurl.cc/g7YE84
看字面『扶助』就可知,其實立意就是為了協助經濟上相對來說較困難的民眾(例如:低收入戶等等)
曾有民眾問我們要如何申請才會過,可以假裝身份嗎?
▶呃,假裝身份…
(2) #公設辯護人介紹👉https://reurl.cc/kdoQ0G
看字面『公設』,就是國家設立的單位,立意是為了公眾所設立
曾有民眾氣呼呼的跟我們說:『為什麼我的離婚案件,不能請公設辯護人來幫忙呢?』
▶因為『離婚』屬於私人、民事案件…難道你要跟政府說,我離婚與公眾有關,所以國家必須動用資源給你嗎?
留給真正需要的人吧~
圖片來源:鏡週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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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長文寫給蘇貞昌的信
沈默了幾天之後,陳長文寫信回應蘇貞昌了。
這篇文章,值得一讀。陳長文寫信的對象,是「蘇貞昌律師」,不是「蘇貞昌院長」。不管藍綠在政治上的競爭多激烈,律師跟律師,總有話,可以說。
建議大家讀讀陳長文的這篇文章:
親愛的蘇律師,為了讓我可以好好的寫這一封信,首先容我「對號入座」一下,如果,你所謂的「馬英九的律師密友」是陳長文。那麼,我可以先告訴您,你說這位「律師密友」「早在幾個月前,已經到香港為港府反送中解套、擘畫。」先別說無官無職的長文,沒有「能力」去為港府反送中解套。事實上,過去一年,我根本沒去過香港。
然而,有些政治人物的說謊已是常態,所以,我也不意外「蘇院長」的栽贓抹黑。只是有些感慨,為了政治,人性竟是如此廉價。
但今天,我想寫信的對象不是蘇貞昌院長,而是蘇貞昌律師。我想和通過律師高考執業的蘇律師聊聊,你還記得,你當律師時的法律人信念嗎?當蘇院長用「馬英九的律師替兇手辯護」,導引出「魔鬼一一現形」時,我不是政治人物,沒有興趣和「蘇院長」做政治口水戰,但我卻必須問問「蘇律師」,還記得美國著名的人權律師丹諾的名言:「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是無辜的」、「我恨罪行,但從不恨罪人」。
這二句名言,對法律人來說,幾乎可以說是法律人的「希波克拉底誓言」。
是的,陳同佳涉嫌在台灣殺害女友,是犯罪嫌疑人。但蘇律師可還記得,刑事被告受辯護人協助的權利,是聯合國保障的基本人權,刑事訴訟法第卅一條也規定,殺人罪屬於「強制辯護」,被告不委任辯護人,審判長也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義務律師來辯護。
什麼時候,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竟成了「魔鬼」?我不能理解,為什麼當了「行政院長」後,蘇律師怎麼會連「正當法律程序」、「無罪推定」這些法律人的ABC都忘得一乾二淨?謝長廷大使當年答應為陳進興妻子辯護,難道他也是蘇院長口中的「魔鬼」嗎?
也許,現在的蘇院長早已忘了當年蘇律師的法律人信條。但當了一輩子律師的長文,卻一日不忘法律人該有的責任和原則。不管是陳同佳,還是當年的陳進興,都有權利聘請律師為他辯護,而當律師願意接受委託時,他就擁有二個必須信守的原則。第一,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在證據未確的情況下被定罪;第二,如果證據確鑿,要確保他的當事人不會受到不合理的懲罰。這就是現代法治賦予律師的忠實義務。
我很喜歡紀伯倫曾說的一句話:「把手指放在善惡的交界之處,就可以碰觸上帝的袍服。」法律人的工作,正是一個指觸善惡的工作,這本是上帝的權柄,法律人能不戒慎,能不恐懼?我一直如此的自我期許。蘇律師,同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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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強制辯護案件,沒有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到庭者,法官不得審判;違反的話,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可以作為上訴事由。 有些重大刑案甚至還是法律扶助案件,也就是錢少事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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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名思義,公設辯護是為沒有財力的人代雇律師為其擔任辯護工作的制度。 因此,律師費簡直微乎其微。 常有人批評說,公設辯護人的辯護態度缺乏敬業精神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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