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次公法類實務選編共收錄7則,計有大法官釋字2則,涉及非法重製光碟罪案;原住民狩獵案。最高行政法院判決5則,涉及行政罰權限分配問、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之見解適用範圍;公私法區分外及私經濟行政有無「處理期間為2個月為原則」規定之適用;稅捐法定原則之內涵,更與行政自我拘束及信賴保護原則攸關;單純不利處分與裁罰性不利處分應如何判別;對指定為文化資產認定,法院應尊重專家組成之審議委員會之判斷。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釋字第804號:法律明確性原則與法官應如何獨立審判,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及立法裁量範圍有關。
✏釋字第803號:原住民狩獵活動是否受憲法保障。
✏本件除涉及行政罰權限分配問題外,另涉及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之見解適用範圍。
✏公私法區分外,另涉及私經濟行政有無「處理期間為2個月為原則」規定之適用。
✏稅捐法定原則之內涵,更與行政自我拘束及信賴保護原則攸關。
✏停止特約一定期間,是否屬於對於違法有責行為予以制裁之行政罰。
✏文化資產認定與判斷餘地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公法實務選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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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8的網紅陳光軒,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頭份派出所經107年3月轄區調整為17個里(後庄里、合興里、文化里、山下里、蟠桃里、成功里、建國里、忠孝里、自強里、頭份里、東庄里、民生里、民權里、民族里、信義里、和平里、仁愛里) (原包括土牛里(斗坪),上興里、下興里(尖山))、34個警勤區(原為38個)。 過去我也曾經針對縣長利用自己住家設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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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門慶老師的高考行政法全修班開始上課了~】
第一天的進度是行政法的「公私法區分理論」
在「公私法區分理論」的判斷可以分為兩個層次,一個是「法規」的公私法判斷,另一個則是「事實」的公私法判斷。前者有特定的學說見解可以操作,但後者大多需要背誦實務見解才能獲得分數。
有感於近期大法官一直對於「事件」的公私法性質做出認定,幫大家整理最近幾個實務見解,大家可以先寫看看,之後會在留言處公布答案喔~
( )1. K地本為甲所有,然甲死亡之後,其繼承人乙始終未辦理繼承登記。該地所屬之地政機關公告繼承人辦理登記,然乙始終置之不理。15年後,地政機關將A地交給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丙雖然標得該地,但丁主張其為該地之合法使用人,依據土地法第73條之1第3項,有優先承購權。然而地政機關認為丁並非該地之合法使用權人。丁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2.戊於民國34年即居住於國有土地。戊認該土地為非公用之國有財產,因此於民國103年12月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2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申請讓售該土地,財政部以戊不符合要件而駁回其申請。戊應向何法院提起救濟?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3.己為嘉義縣東石鄉鄉長,於民國79年任滿退職,後依據台灣地區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遴用暫行辦法經遴用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區管理處工程師兼主任。病逝後,其繼承人應向何法院依「臺灣省政府所屬省營事業機構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發給撫卹金及其利息?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4.桃園市八德市公所未經庚之同意,即將庚之土地鋪滿柏油以供民眾通行。庚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提起訴訟,應向何法院為之?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5.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對於人民依據國有林地濫墾地補辦清理作業要點申請訂立租地契約未為准許之決定,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6.受刑人不服行政機關不予假釋之決定者,在相關法律修正前,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7.國宅條例收回國宅強執事件之審判權歸屬為何?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8.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9.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0.公務員保險給付之爭議之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1.行政機關出售、出租公有財產所生爭議,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2.公務員退休請領福利互助金所生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3.公營事業依公司法規定設立者,與其人員間如就契約關係已否消滅有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4.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所為之耕地徵收或放領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 )15.行政官署依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將公有耕地放領於人民,其因放領之撤銷或解除所生之爭執,應由何種法院審判?
①行政法院②普通法院③都可以④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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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想馬上知道答案的人可以看釋字第773號解釋中,黃虹霞大法官意見書的整理喔~~~
公私法區分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朋友眼中的邱顯智#02:周宇修律師篇】
姓名:周宇修
職業:律師
經歷:
邱顯智關廠工人案律師團戰友
與顯智律師認識是在關廠案,不過一開始介紹我加入的則是榮志律師,當時只知道有個案子發生在桃園,搞不好我的公法專長可以派得上用場這樣而已。後來第一次見到顯智,應該是2013年1月12日在台大舉辦的關廠工人事件探討公私法區分研討會。印象中因為三位與會老師的名字都很像,所以宣傳時還被大家說這是兄弟會嗎這樣。當時的顯智是主持人,一開始先談了關廠案的緣起,再交棒給其他老師們對本案進行相關的評論及建議。在整個會議到尾聲時,顯智說了一個讓我非常有印象的一句話:「不是因為看到希望才堅持,而是因為堅持、才看到希望。」
協助的初期我並沒有直接被受任任何案件,而是較為專注在論點的發想。其實一開始的固定每月律師團會議印象中有相當多的議題,包括設定策略、與工會的配合、以及一些個案中遇到的問題,真的是比較令人看不到未來。坦白說,當時我個人是覺得這個案子如果在三年之內有任何一點結果,其實就很令人偷笑了。畢竟真的打起來要走三個審級甚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在在都是對當事人、運動者與律師們挑戰。況且當時在主戰場桃園應該是有約200個訴訟案,律師們甚至必須分成五組應戰,實在是疲於奔命。
不過每次講到這裡,顯智跟威凱總是會笑笑地說,「放心啦,我們會贏的」,再搭上俊達學長的殺氣,總是讓我覺得「反正天塌下來也是先壓到桃園組的」(XD)。不過事實證明了,從一開始大家每次開會都會不停開花,到2014年2月緊急會議幾乎各路英雄來了快60人塞爆法扶總會會議室,中間越來越多人的投入以及支持,著實令人感受到這個團隊的向心與凝聚力。也很感謝很多朋友不計較分工的多寡及曝光度,而一直共同奮戰(有太多人明明做了很多事卻低調到不行)。其中,顯智的付出也不可謂不大。我還記得顯智在移轉行政法院後寫了一個言詞辯論狀,在書狀結語處放了幾個老工人的故事後,在電腦螢幕前流下淚來;後來在3月7日宣判的那天,他也在行政法院外跟毛振飛相擁而泣。那種對案件的真情流露,是我一生難以忘懷的光景。
還記得2014年3月的律師團會議,縱然已經有不少律師持續從事公益活動,大家仍決議要繼續把這個小小成果往外推送,原本的關廠律師們也開始投身於其他案件如華隆、國道收費員、華光以及其他運動,甚至成立了戰鬥法律人群組。然而,當年一個最後沒發出的律師團聲明,卻或許是顯智從法院、街頭轉向議場的契機:
『義務律師團自101年10月成軍時寥寥數人,迄今投入者已經超過70位,更有學校老師、學生及法律扶助基金會支援後勤。我們在這場大規模戰爭中看見了臺灣公益律師的曙光,也瞭解社會上願意為公益付出的律師遠超過我們想像。然而,現行的相關法令並不鼓勵甚至限制律師投身公益活動,如法律扶助基金會受限於法規僅能給予行政資源協助,甚為可惜。我們除了呼籲更多律師能為社會公義而戰之外,更希望未來能夠創造一個讓弱勢者有挑戰及顛覆社會既有窠臼的制度。』
基於相當的信念,顯智投身了選舉,試圖實現律師這個角色所無法做到的事。身為當年的戰友,除了祝福以外,還是想說:「請不要想著贏、要想不能輸」。因為為了贏,你可能會放棄原先的初衷跟堅持,但那個想為社會做點事,帶來更幸福人生的信念,卻是怎麼樣都不能輸掉了。
加油!
公私法區分 在 陳光軒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頭份派出所經107年3月轄區調整為17個里(後庄里、合興里、文化里、山下里、蟠桃里、成功里、建國里、忠孝里、自強里、頭份里、東庄里、民生里、民權里、民族里、信義里、和平里、仁愛里) (原包括土牛里(斗坪),上興里、下興里(尖山))、34個警勤區(原為38個)。
過去我也曾經針對縣長利用自己住家設私人服務處的部分提出我的看法,以公職人員的角度,我是反對縣長在公務體制之外再私設服務處,但很遺憾當時並沒有獲得具體的回應,如今縣長官邸仍然是縣長私人服務處開設的地點,平日更有縣府人員常住於此,公私領域的界定依然很難區分。
近期我接到頭份分局員警的反映,說目前縣長的服務處,也就是他們所謂的寓所,縣長早就已經搬離,根本就沒有住在這,但是頭份分局每天還是要安排員警在此守衛。前陣子正逢炎炎夏日,但寓所卻不讓值班員警吹冷氣,許多員警因酷熱難耐自行打開冷氣後來卻遭到分局高層檢討要求不准再開冷氣,基層員警不滿來嗆:「別把警察當看門狗」、「請所長晚上去看寓所室內溫度都超過30度又悶又熱,還把遙控器都藏起來是怕警察與狗吹嗎?」
其實這個事件也突顯了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就是頭份派出所身為頭份分局第一大所,我們也都很清楚,治安座談的時候常在講,警力有限民力無窮,警察平日的業務量相當的繁重又複雜,但縣長的寓所其實早已經搬離服務處的所在地點,為何不就此將原本守衛的警力回歸原本的工作岡位上。現在目前實際的寓所,是不是又要派遣警力守望呢? 如果沒有那麼多的需要,我們卻派遣那麼多的警力去支援守衛所謂的縣長寓所,那也難怪我們的基層警員會如此的不滿。縣警局和縣長是不是應該要針對警員勤務再做檢討。
109年案件總量11208件(交通事故2120+交通違規8598+刑事案件490)
109年度截至11/2為止,頭份分局110受理案件共12801件
依據相關資料調閱顯示,頭份派出所的警民比例除了是全頭份分局之冠,近三年來的案件總數更是逐年攀升,110勤務中心的受理案件數更是讓員警疲於奔命,如果還為了縣長私人的空間特別設一崗哨,確實會造成基層員警勤務的負擔,縣警局應盡速評估「調整警勤區」及「增設派出所」的可行性。
公私法區分 在 幸福空間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相關影片請至幸福空間網站www.hhh.com.tw。
放大居家空間,提高生活品質,是購屋族最大的夢想,看設計師是如何打開僅僅一個門板大小的分戶牆,串連起兩戶三十年老宅,再以黑、白、灰三色魔法,展現絕對的豪宅氣勢。 不同於一般兩戶打通時,完全拆除分戶牆的手法,設計師趙佳安規劃之初,便將分戶牆位置設計入內,以降低破壞、維護結構安全性,及貼心替屋主減低打牆預算的考量下,兩相取捨出門片位置,並巧妙區分出公、私生活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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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任何人」也包括「國家」,當「國家」要與一般人民購買商品的時候,依然會使用到民法的規定。 - 分了公法、私法,然後呢? 在區分公、私法的方法 ... ... <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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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小的最近在研讀行政法時有個問題
從行政法一開始區分公私法時
一定會有的主體說、新主體說等等
到了行政契約時區分公私法契約時
所採用的契約標的說
這兩種東西是混在一起用的嗎?
可是當我可以用新主體說判斷他是公法事件不就代
表她是行政契約了 那後面的契約標的說如何上場呢
讀到這邊有點體系混亂掉了 不太確定 希望人能解答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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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契約卻採用標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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