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50(沒有頭像,FB只有轉貼跟無名者暱稱)跟我討論公法、私法跟奧運憲章。
我只想說,我讀後者是我大學時期,我讀前者跟自身經驗20歲到現在法研所。
不要用字意去表達法律,完全沒有溫度。
請看看我們優秀運動員,當他們退下舞台,保障制度是什麼?
#運動員不是要金銀財寶
#運動員與教練要的是尊重及保障
你們可能不知道,進入國訓中心,依照行政命令,受領生活津貼者,不得領取其他薪資,包括「非在籍學生在工作職場上的薪資」。
請參考:國際綜合性運動賽會集訓選手費用支給要點 https://nstc.org.tw/upload/FileUploadList/20200519211432844.pdf 三萬元,國家級運動員(奧運A標,舉例,今年馬拉松2:11)三萬元水準,還沒有勞動保障,十年進去出來到民間,勞動保障從零開始,那時候他35歲,請問他幾歲退休?
總統府美麗發言人,也表述,這些運動員是職業生涯,為國爭光及國家價值、品牌。
如果這樣,何不立專法讓企業投入市場,並且也讓運動員保有勞動保障? 可參考日本體育振興法。實業集團認定做法。
小弟論述,今天委員們的認同,不攻而破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107220082.aspx
#體育好友們請團結起來爭取權益
#希望下一代的體育人可以安身立命為國爭光
1450別再戰,順勢而為之,否則請告訴自己真正姓名再戰,如未有表達,不理會之~~
公法私法舉例 在 凌淑芬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凌某人閒聊》通姦除罪化
今天大法官釋憲做出決議,通姦罪終於除(刑事)罪化了。
「通姦除罪化」這五個字不夠明確,導致許多人開始擔心:這樣以後大家都去外遇了。放心,通姦罪只是從刑法中移除。那,還有民法嗎?
是的!你在婚姻關係中的權益依然被民法的第184、185、195條保障著,也就是我們常聽見的「侵害配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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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裡,我們先明瞭「民法」和「刑法」的差別。
民法主要是在規範私人的糾紛,所以民法是一套「私法」。例如我和某出版社簽約出書,我拿了預付款就跑掉了。該出版社就能依照民法對我提出告訴,向我求償。
刑法則是由立法機關制定一套法律,來懲罰做壞事的人,這些犯行會衝擊到整個社會體系,即使受害者是單一個人。所以刑法是一套「公法」。
舉例來說,你殺了一個人,受害者不只是被殺的這個人,它還衝擊受害者家人、朋友,以及整個社會的秩序。
從美國的訴訟名稱來看會更容易理解,假如John殺了Bill,檢察官起訴John,案名會叫「The State vs. John」(政府對抗約翰),而不是「比爾對抗約翰」。因為這是整個社會體系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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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來看「通姦」這件事──無論您願不願意接受,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我再說一次:法律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婚姻是一種契約關係,當一個人跟你簽下婚姻的契約,他/她卻違反了這個契約,跑去跟另一個人相好。這是你們之間的私人糾紛,無關乎公眾利益;前面有提過,違約侵權由哪一套法律來管?
當然是「民法」。
刑法無法強迫一個人不能變心!
刑法無法強迫一個人一定要愛你!
很多文明國家都廢除了「通姦罪」,為什麼?難道他們的道德標準比較低嗎?
不是的,因為他們知道,一個人對於另一個人的忠誠義務,無法以刑法來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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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完法律的觀點,其實「通姦除(刑事)罪化」最重要的一點,它很容易成為權勢性侵者的脫身之道,最典型的,就是我們都知道的「林奕含事件」。
所有法律都規定只要是共犯,兩人要一起承擔罪行,唯獨台灣的通姦罪很奇怪,為了「保障家庭和諧」,妻子(丈夫)可以撒銷對自己配偶的控告,只告小三。這樣問題就產生了。
一個處在下級地位而被性侵的人,已經是弱勢者,想像對方的妻子還出來跟你說:「你再鬧,我就去告你和我配偶通姦,你會坐牢我告訴你!」有多少人被這句話嚇得默默吞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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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通姦罪本來就不容易成罪(所以說真的,「通姦罪」沒有大家以為的那麼有保障。你想在姦夫淫婦的性器官接觸時正好抓到,實在太難了啦!)反而民法的第184、185、195條的侵權條款,更容易成立。你只要能提出對方兩造有什麼曖昧行為,還比較容易達到侵犯配偶權的標準。
儘管如此,權勢性侵中的弱勢者往往不明白這點,或真的被對方掌握了什麼樣的證據而害怕成罪。
當一條法律,無法保障配偶對你的忠誠,卻可以保障壞人的時候,就是這條過時的法律應該被廢除的時候了。
所以,台灣今天在司法史上又往前邁了一步。
不要害怕,當初同婚通過,也有一堆人擔心台灣人都會變成同性戀。既然台灣沒有人人都變同性戀,也不會人人都變成小三的啦!
#通姦除罪化
#偷吃免關民事要賠
#Adultery #Decriminalization
公法私法舉例 在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政府 Cosplay 人民,就不用負責了嗎?】
2018 年,監察院針對「大觀社區」的拆遷案做出調查報告,指出退輔會有「公法遁入私法」的嫌疑,要求改進。
「公法遁入私法」是什麼意思呢?政府又到底哪裡做錯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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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也要公私分明?
首先,在法律領域裡,我們可以依照法律規範的「行為者」是誰,去區分法律是屬於「公法」或「私法」。
如果只有國家、縣市等「執行公權力」的主體(及它的手足,例如公務員)可以作為「行為者」,那麼我們就會說這部法律屬於「公法」;而如果「任何人」都能作為「行為者」,那麼這部法律就屬於「私法」。
舉例來說,「憲法」的規定大多都以「國家和其他機關」作為對象,因此分類上屬於「公法」。當政府憑藉著它的「公權力」要求人民拆除違建時,就必須遵守憲法的規定。
不過,「民法」則屬於「私法」,因為民法的規定並不是只給公家機關用的,相反地,它是一般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頻繁適用的法律依據。
然而,這不代表「國家」不能適用「民法」。因為,「任何人」也包括「國家」,當「國家」要與一般人民購買商品的時候,依然會使用到民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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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了公法、私法,然後呢?
在區分公、私法的方法上,其實有許多不同的見解,也有許多法律無法輕易辨別到底屬於哪一類。但可以確定的是,當政府選擇以「民事訴訟」的途徑與人民互動時,是採取了「私法」途徑。
因為,如同一般人在普通法院打訴訟一樣,當政府提起了民事訴訟,它就必須主張事實、提出證據讓法官採信,要做的事情和一般人提起訴訟沒什麼不同。
也就是說,這時候政府的地位,與「一般人民」是一樣的。
當政府要做的事及地位都和一般人民一樣時,它就只需符合「私法」上的要求。這也是退輔會在訴訟中所做的,主張並提出證據指出居民們侵佔了國有地,請求法院判決居民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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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到底在哪?
看到這裡,你發現問題了嗎?
「公法」中有許多規定,要求政府在行為時,必須符合「程序」,同時,也要符合比例、要保障人民對政府的信賴、要有法律依據等。總之,為了避免政府侵害人民權利,「公法」對政府的行為做了很多限制。
然而,當政府選擇採取「私法」途徑時,有些人認為會彷彿瞬間拿下了緊箍咒,迴避了許多「公法」上的要求,卻仍以一般人民的身份,達成了「公法」上的目的。這顯然不是我們期待政府應有的行為模式。
要強調的是,並不是政府不應採取「私法」途徑做事,由於「公法」在程序上有諸多限制,有些行政事項,如果能以「私法」途徑完成,將會更有彈性與效率。
但是當政府決定以「私法」形式做事時,不應該是為了迴避「公法」對人民權利的保障,否則,我們對於建立人權國家的期待,終將淪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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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私法舉例 在 去區分法律是屬於「公法」或「私法」。 如果只有國家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舉例 來說,「憲法」的規定大多都以「國家和其他機關」作為對象,因此分類上屬於「公法」。當政府憑藉著它的「公權力」要求人民拆除違建時,就必須遵守憲法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