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憲法】#758(依民法請求政府機關返還土地事件審判權歸屬案)
短評:我的觀察啦,我覺得還是去民事法院打訴訟,對人民可能會比較好一點點啦~
Quote:
"查原告係本於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請求桃園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核其性質,屬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判,縱兩造攻擊防禦方法涉及公用地役關係存否之公法關係爭議,亦不受影響。"
考點:【審判權消極衝突】
本案法律事件之定性,是公法還是私法?
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還是行政法院起訴?
Q1.人民本於土地所有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及中段規定,起訴請求A市政府刨除柏油路面並返還土地,應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還是行政法院起訴?
A:#758: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
Q2.承上,倘訴訟中A市政府主張其予人民之間存在公用地役關係以為答辯,是否會影響審判權的歸屬?(事件性質就會變成公法事件嗎?)
A:#758:不影響,仍然屬於私法事件。
釋字758連結:https://goo.gl/FVfMWB
本貼文照片取自自由時報與758原因案件類似之新聞報導:https://goo.gl/bhFwXv
民法是公法還是私法 在 奶爸律師 陳又新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室 vol. 4』
二、法人
👉【問】
✽小新成立一家「瞞著爹玩具公司」販售寶寶玩具並擔任公司董
事,請問該公司在法律上屬於哪種權利主體?
✽「瞞著爹玩具公司」要如何向批發商購買玩具?向批發商購買
玩具後若遲遲不付款,批發商可以向小新請求貨款嗎?
👉【法人的種類】
★法人是法律所創設出來的一種權利主體,法人具有權利能力、
行為能力及責任能力,但法人終究沒有實體,民法上要透過由
自然人組成的董事,來為法律行為。
★法人可以先依據是公部門或私部門分為公法人與私法人。
★私法人中則以由人組成還是由財產組成做區分,前者稱作社團
法人、後者則是財團法人。
★社團法人還可以以設立目的分成營利或公益社團法人,前者因
為有公司法、銀行法等規範,多數不適用民法規定;財團法人
則一概是以公益為目的。
👉【答】
✽公司不是「自然人」而是法律上的「法人」,瞞著爹公司設立
的目的是為了營利,性質丄屬於「營利社團法人」。
✽瞞著爹公司依照民法規定具有行為能力,但法律行為應由董事
代表完成;因此買賣契約應該由小新代表瞞著爹公司和批發商
簽訂。
✽因契約是存在於瞞著爹公司和批發商之間,瞞著爹公司未如期
付款,批發商應向瞞著爹公司請求貨款而不得向小新請求。
🤔【思考】
☆臺中市政府、靜宜大學、國立臺灣大學、大甲鎮瀾宮、童綜合
醫院、兒童富利聯盟文教基金會、獨資商號分別是哪一種法人?
☆公益法人有沒有從事營利行為的可能?如果有,如何避免公益
法人以公益為名、行營利之實?或者不需要避免?
#又新老師民法小教師
You-Sin Chen
民法是公法還是私法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雜誌新訊】勞工就業相關議題之再省思
精彩內容:請見:月旦法學雜誌,245期,2015年10月
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1526
勞動法具有多元面向,同時具有公法及私法之性質,勞工投入職場就業,與雇主間之關係,不但涉及勞資間之勞動契約,亦涉及為保障勞工權益而制定之相關勞動法規,因而導引出諸多議題。例如,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何定義、雇主人事管理與勞工私生活之分際、解僱、調職等。因此如何在勞資間尋求平衡點,有待法律工作者共同努力。本期特邀請到鄭津津教授、林佳和副教授、李榮耕副教授,分別針對就業隱私問題、勞工之定義與調職相關法律問題,進行討論,值得讀者悉心研讀。
◎本期內容
‧就業隱私法律問題之探討──以心理資訊為例/鄭津津
‧勞工定義:古典還是新興問題?從保險業務員談起/林佳和
‧調職之類型及其審查──以實務之判斷標準為觀察中心/吳姿慧
【相關書籍】
‧不當勞動行為救濟的基礎理論/侯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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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與法論文集I(勞動法理論基礎與法制發展、同盟與集體勞動法)/林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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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重要判決評釋(影音線上版)/鄭津津、劉士豪、劉志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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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精選判決評釋/周兆昱、林炫秋、劉志鵬、王能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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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的勞動關係法-民法僱傭契約與勞動基準法勞動契約基礎篇/丁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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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是公法還是私法 在 那麼這部法律就屬於「私法」。 舉例來說,「憲法」的規定 ...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公法遁入私法」是什麼意思呢? ... 不過,「民法」則屬於「私法」,因為民法的規定並不是只給公家機關用的,相反地,它是一般人民在日常生活中頻繁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