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6:30直播的重點資料先提供給大家,各位可以先預習準備
行政法國家考試重要命題一大法官解釋與司法實務
一、大法官解釋
1、釋字第784號:有關學生之行政爭訟(1-52頁)
2、釋字第802號:跨國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並未違反比例原則(1-84頁)
3、釋字第807號:勞基法規定女性不得於夜間工作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性別平等之意旨。(上課第一本講義)
4、釋字第794號:菸害防制法第2條第4款菸品廣告、第5款菸品贊助,第9條第8款促銷、廣告丶宣傳等規定,並未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1-120頁)
5、釋字第788號:廢棄物清理法所課之回收處理費(課徵之構成要件、效果、業者範圍丶費率)以授權之法規命令定之,符合法律授權明確性原則。(1-133頁)
6、釋字第793號:黨產委員會之設置是否違反憲法増修條文第3條規定?(2-15頁)
7、釋字第787號:退伍軍人與台灣銀行優存利息給付事件(2-29頁)
8、釋字第785號:有關公務人員之行政爭訟救濟(2-55頁)
9、釋字第806號:台北市政府訂定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自治規則),未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以自治條例規定,亦未獲得自治條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法律保留原則有違。(上課第1本講義)
10、釋字第797號:行政程序法第74條寄存送達生效日之規定,是否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3-44頁)
11、釋字第778號:藥事法規定醫療急迫情形,限於「立即」、「當埸」施與針劑或口服藥品為限,有違法律保留原則。(4-18頁)
12、釋字第808號: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規定,刑事法律追訴並判決有罪確定,仍處以罰鍰,構成重複處罰,違反法治國家一罪不二罰原則。(4-224頁)
二、最高行政法院聯席會議決議
1、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5號裁定:性別平等委員會之組織,後來修法後如何適用?是否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2-77頁)
2、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大法庭第4號裁定:稅捐稽徵法第28條於民國98年修法之溢繳稅款,其退稅請求權關於行政程序法第131條10年之規定,如何適用?(4-135頁)
3、最高行政法院108年聯席會議決議:公立高中職以下敎師之年終考核、平時獎懲之法律性質、救濟?(2-77頁)
4、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敎師法規定,大學不服教育部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2-81頁)
5、最高行政法院104年聯席會議決議:戶籍法第48條之「催告」法律性質、不服救濟?(4-47頁)
6、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所規定之「補辦通知單」、「拆除通知單」之法律性質與救濟(4-52頁)
7、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公務員考績丙等之行政處分機關究為服務機構或銓敘部?(4-68頁)
8、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違法授益處分撤銷除斥期間的起算點(4-98頁)
9、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聯席會議決議: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起算點?(4-133頁)
10、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8年):行政機關對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是否有「權利失效」法理之適用?(4-100頁)
11、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109年):鐡路法於103年修法將違反加價販售車票之行為,由刑罰改為行政罰,究如何處罰?(4-240頁)
12、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其實連續宣播廣告,究為一行為或多數行為?(4-240頁)
1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聯席會議決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後不服,究應如何救濟?(4-250頁)
14、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聯席會議決議:遲到的行政處分與續行訴願(5-25頁)
15、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聯席會議決議:原處分機關是否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5-40頁)
16、最高行政法院106年聯席會議決議:有關公益訴訟之行政訴訟類型?(5-82頁)
三、重要修法
1、行政程序法第128條:行政程序重開(4-124頁)
2、行政訴訟法第237-18條都市計畫審查程序(5-131頁)
3、國家賠償法第3條:有關公共設施國賠之規定(5-168頁)
四、重要時事
1、疾病指揮中心所為疫情資訊公布等措施之法律性質、救濟?(4-189頁)
2、花蓮縣礦區,附近居民提起行政訴訟並經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經濟部展延20年之開礦權(4-55頁)
3、地方法規可否較中央法令作更高或更嚴格之規定,有關萊豬自治條例之爭議?(2-134頁)
以上為司法實務之考試重點,至於詳細命題方式、內容,上課時再作說明。
同時也有39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12萬的網紅Ku's dream酷的夢-,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這部影片在去年的11月拍的 我沒有回去法國🙃 我的IG:🇫🇷 https://www.instagram.com/kudr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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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幾個單親媽媽在我成立的群組裡討論前夫不付扶養費的問題,有人說:「沒關係~我要靠自己,就當孩子的爸爸已經不在了!」
我跟她們說,你們可以賭氣、逞強、怕麻煩不要沒關係,但記得一定要在子女成年後讓他們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免得以後還要養不負責任的老爸~
大家來看看我之前寫的案例吧!
小惠的父親在她小時候就因為經常涉犯刑事案件,遭警察追緝,所以躲在南部鄉下。小惠和母親長年以來都是彼此相依為命,即使父親偶爾上台北也只會跟小惠的母親討錢用。
小惠高職都還沒畢業,就因為家中經濟拮据而必須在課後打工貼補家用,甚至記憶中,父親還曾經數度在酒醉後返家對母親暴力相向,連小惠結婚當天父親都沒有出席。
在小惠心中幾乎已經沒有父親這個角色存在時,老天突然開了小惠一個玩笑,在小惠三十歲前夕,接獲一位社工來電聯繫表示小惠的父親因為精神障礙被安置在安養中心,要求小惠必須開始支付往後小惠父親的安置費用。
怎麼會這樣呢?難道天下沒有不是的父母?既然小惠的父親的確和小惠是血緣之親,小惠就得負擔父親的餘生支出嗎?小時候已經享受不到父愛的小惠,此時卻要面臨扶養父親的重擔,這樣公平嗎?
我們先來看看安養中心是憑什麼提出這樣的請求。
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適當短期保護及安置。」
同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社福單位將有生命危難的老人送至安養中心安置後,其所生的相關費用,的確可以依法向有扶養義務人請求償還。
那麼誰是扶養義務人呢?
依民法第1114條規定: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你一定沒想到有扶養義務之人範圍還蠻廣的吧!但是每個扶養義務人間的負擔比例都一樣嗎?
依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也就是說,扶養義務是有優先順位的,親等近的為先,親等同一則依經濟能力來訂分擔義務的比例。
這麼說,小惠難道非得扶養這個不盡責任的父親終老嗎?
其實,法律當然也應該合乎人性。
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這在實務上叫做『窮困抗辯』。也就是你自己都養不活自己了,還要付錢扶養他人,實在有違情理,那麼法院可以在受扶養權利人對扶養義務人提出扶養請求時,酌情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另外甚至在民法第1118條之一有進一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為了調整家庭中先未盡扶養義務的一方,有一天需要扶養時卻反過來要求他方扶養,這種有違倫常的價值觀念,民法特別增訂了本條,讓未被扶養或是曾遭受虐待、暴力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侵害的一方,可以請法院免除或減輕其扶養義務。
跟前一種狀況(窮困抗辯)比起來,這種狀況有一點很大的不同,就是窮困抗辯必須在受扶養權利人提出扶養請求時,扶養義務人才能夠提出免除或減輕的抗辯,而後一種狀況是,可以預先主動向法院請求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在法律上這有一個專有名詞叫做「形成權」,必須在法院裁判確定之後,才能夠開始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在確定之前所積欠的扶養費用還是要給。
所以儘早向法院提出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的請求,是有很大的實益的,而不是等被提告的時候才請求法院免除。
當然,這種扶養權利並不是無限上綱的,否則大家都不要工作,讓扶養義務人來扶養就好。
所以在民法第1117條也規定了:「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除了侍奉父母、祖父母、曾祖父母之外,扶養權利是在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時才會產生,而在有扶養權利時,法院也會顧及到窮困抗辯或是曾有未盡扶養義務或虐待侮辱的事實,而予以調整。
但是這樣人性化的規定,還是要義務人懂得提前去主張,否則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裡就有特別明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機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之前積欠的還是要付。
這種狀況特別是在單親家庭未任親權的一方未盡到扶養義務時,一定要記得「提前」去主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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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備試験合格を目指したいけど,どうやって勉強すればいいか分からない」
「司法試験受験生として,今の自分の勉強方針が間違っていないか知りたい」
「予備試験について,実際の合格者から生の体験談を聞きたい」
上記のご要望が多かったので,今回は,予備試験&司法試験合格者という立場から,予備試験&司法試験受験生に向けて,私の考える効率的な勉強方法について動画を撮影しました。
この動画は,私の受験生時代の沢山の挫折など,大変恥ずかしいリアルなストーリーも赤裸々にお伝えすると同時に,予備試験&司法試験に効率よく合格するための勉強方法やマインド等マクロな切り口でお話をしました。
予備試験や司法試験の出題傾向は年々変化しているので,最新の受験対策方法を知りたい人は予備校やSNS等の情報をキャッチアップしてみてください。
私自身,受験勉強は何度も挫折したので,本動画が少しでも受験生のためになれば幸いです。
試験に関係する川口の経歴
↓↓↓
2014年11月 予備試験 最終合格(論文順位:299番)(ロースクール既修1年目)
(論文式成績内訳)
憲法 E
行政法 C
民法 A
商法 B
民訴 A
刑法 A
刑訴 A
一般教養 F
実務科目 C
2015年 8月 中央大学 法職多摩研究室講師
2015年 9月 司法試験 合格(総合順位:267位)
(論文式成績内訳)
公法系: 99.60点
民事系:195.98点
刑事系:134.37点
選 択: 54.85点
2015年10月 中央大学法科大学院 ゼミ講師(刑法・労働法)
2020年 4月 中央大学法科大学院 実務家講師(労働法)
あざぶ法律事務所
弁護士 川口洸太朗
第一東京弁護士会所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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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今日社論2021年01月06日(100蚊花旦頭)
https://youtu.be/Y3toxGOVJP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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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社評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下周一正式退休,他在卸任前出席記者會,談到本港法治、司法獨立、司法改革等問題。近年香港變得高度政治化,司法機構亦被推上風口浪尖,由佔領運動、反修例風暴再到《港區國安法》實施,不同政見人士往往以政治有色眼鏡看待法院裁決,部分人甚至只講政治立場,不問法律理據,但凡裁決不符心意,就動輒揚言「司法不公」、「法治已死」。馬道立在記者會帶出的最重要信息,是政治歸政治、法律歸法律。香港回歸20多年,內外變化很大,司法制度當然要與時並進,司法改革主張林林總總,變與不變,必須審慎而為,堅持司法獨立、維護香港法治、體現一國與兩制,無論如何都不應變、不能變。
蘋果頭條
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的義務助理陳渭新(Samson)於反修例運動期間,曾與許在「理大圍城」及多場抗爭出生入死,他試過因為許智峯議助身份被人鎅頸施襲,亦曾於陪同到中環示威現場調停期間,疑被警員扑中後腦血流披面,更因理大圍城及反《國歌法》遊行而被控以參與暴動和非法集結,最後踢保。陳發現許智峯宣佈流亡當日起,自己遭多名身份不明男子長時間近距離監視,憂慮被投入冤獄,他決定道別家人,離開香港,或許從此不會再踏足這個他所愛的地方。今年51歲的陳渭新離港前接受《蘋果》訪問,細述白色恐怖下的心路歷程。
東方正論
解甲歸田,其言也善?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本周五離任,昨日回應社會排山倒海要求司法改革的呼聲,未有虛心檢討,反而暗指有人只是單純不喜歡法庭判決及批評沒有理據,死撐香港法官在處理案件時,以公平、公正方式處理,不會想被任何人的政治意見影響。把民意當作政治意見,以司法公正作擋箭牌,漠視多宗具爭議和偏差的判決,難怪有法律界人士促馬道立「早走早着」。馬道立對於多個敏感話題,例如「三權分立」,司法獨立,採取迴避態度,強調自己只講法律不講政治,又指擔任終院首席法官10年期間,中央沒有向他或司法機構施壓,試圖滴水不漏,典型公關口脗,為官避事,希望安安樂樂地卸任。
星島社論
港府早前接獲內地相關單位通知,內地船員為求新年期間回鄉過節,紛表明拒於新年前駛入本港水域,惟消息傳出以來,各方一直未有解決良方。隨著農曆新年逼近,香港付貨人委員會執行總幹事何立基透露,近日來港運貨的內河船已陸續減少,減幅達兩至三成;由於珠江三角洲西部地區處於沿海地帶,該區出產的蔬菜、肉類及水果等民生用品,以至傢俬及電器等產品,均普遍用海路運輸,若屆時仍未能透過水路送貨,業界將準備以陸路運輸代替,惟運輸成本大增,亦不排除個別該區出產的產品或會短暫缺貨,業界現時對相關情況相當擔心,故早前已寫信予廣東省當局及本港政府,希望免去船員強制檢疫的安排。
經濟社評
疫情持續,限聚措施要延長多兩周,港府稱不排除在疫情反彈時限制家庭聚會。春節臨近,為免過年加辣掃興,市民除嚴守社交距離,當局亦要趁這幾星期調動更多賦閒在家的公務員,加大力度做好接觸追蹤和檢測,盡快切斷傳播鏈,務求在春節前適度減辣,讓大家過好年。食衞局局長陳肇始強調,確診數字雖回落,但回落速度緩慢,每天仍有近40宗新增和多宗源頭不明個案,當局會密切監察聖誕新年長假後疫情會否出現反彈,再評估是否需要再收緊社交距離措施,有需要時會探討限制家庭聚會。當局憂慮長假後疫情反彈,並非杞人憂天。
公法 在 公法、行政法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Library. this is hidden. this is probably aria hidden. 公法、行政法. 元照出版. 90 videosLast updated on Sep 27, 2023. Play all · Shuffle · 39:21. 「跟蹤騷擾罪」 ... ... <看更多>
公法 在 公法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公法 的斯德哥爾摩鄭候群, 台中市。 7751 個讚· 188 人正在談論這個。嗨!我是鄭仲昕律師,也在讀家/讀享/學稔/思法人擔任法律講師(阿鄭/鄭候群)。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