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住宅法修正草案》做修法審查,議瑩針對設置 #電動車充電樁 設置的問題,修正「住宅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六條之一條文」明定住宅應推動新建或改建之建築物,應 #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並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並且政府帶頭 #增列充電樁設置獎勵條款,鼓勵將低碳交通運輸環境納入住宅計畫。
目前國家政策是希望在2035年新售機車全面電動化、2040年新售汽車全面電動化,近年純電動車領牌數量快速成長,根據交通部統計資料,截至今年3月,全台共702萬7428輛小客車,而電動車全國共1萬2866輛。
電動車成為未來趨勢,民眾因應潮流配合國家政策、減碳等原因將電動車開回家,而是否有地方能充電的問題卻浮上檯面。
常見的社區大廈安裝電動車充電設備,多是由住戶自家電表後端供電,從大樓機房中的電表外接電纜,並沿牆面拉到住戶停車格旁,再設置家用充電樁或壁掛式充電座,電費由住戶自行負擔。
現行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架設充電樁卻未有規定、也沒有獎勵辦法,導致很多社區不願意讓購買電動車的住戶架設充電樁。管委會反對理由是新的設備會帶來安全疑慮,譬如:在牆壁或樑柱上洗孔鑽洞會破壞建築物結構安全、貼著天花板或牆面鋪設的高壓電線搞不好會漏電、還有充電樁可能因為使用不當爆炸…等。
管委會努力想像種種災難情節,把充電樁打成新的鄰避設施,甚至出衍生住戶與管委會互告的官司,就算少數管理委員能夠了解設置充電樁所帶來的好處,也難以說服其他委員或多數居民。
議瑩的修法草案明定住宅須預留輸配電管線通路設計、設置電動車充電設備及裝置充電基礎措施所需空間,以保證充電樁系統不會影響到住宅大樓的安全,減少管委會及住戶對電動車充電樁的疑慮,讓這些反對的聲音不再是推動電動車難以跨越的障礙,才能因應未來電動車市佔率提升後的充電需求。
立法院關係文書:http://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2/06/LCEWA01_100206_00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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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 在 新竹市議員 吳青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低碳家園|共享機車】
(一)電動汽機車充電裝置補助
針對電動機車的部分,市府為了推廣綠能,並逐步實現低碳家園的目標,鼓勵民眾更換電動機車,「#補助」絕對是最大誘因之一,有一個很好的例子就是桃園市,補助的成果很明顯,去年底電動機車比例來高達5.65%,而新竹相較之下,電動機車占全市機車比例約2.14%,低於全國平均的2.57%,我想這點是我們市府要來繼續努力的。
相較於去年地方補助達1500萬,那今年地方配合僅有去年的1/3,520萬,據了解,可補助名額不到一個下午就額滿了,可見新竹市民在補助的誘因下,換車意願極高,希望市府能積極爭取相關經費,讓低碳家園能逐步實踐。
除電動機車本身,充電柱也是重點,充電方便性提升了,也可加速舊車汰換,因此建議,可參考台中市及桃園市的補助政策,給予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讓公部門、商家、涉及或是登記地址設於本市的法人(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來申請。
(二)共享經濟概念
共享經濟最初是指透過網路技術刺激海量的閒置資源,讓物品的所有者通過某一平台將物品的使用權暫時轉讓給他人,從而提高社會資源的利用率,為平台兩端的參與者創造價值。所以共享經濟,市府準備好了嗎?
(三)共享停車位及運具
因為去年議會提案建請市府推動共享車位及共享電動機車,市府交通處當時表示,「正研擬共享車位相關辦法,最快年底開放業者申請,另外也蒐集雙北共享機車的操作模式等資料評估,如有好的推動模式,也會配合推動。」所以半年多過去了,共享停車位以及共享機車,目前進度及推動時程,請提供書面資料。
(四)共享機車各縣市現況
目前已知較為有名的共享機車有以下三家,GoShare、Wemo、iRent,分別在雙北、桃園進行營運,未來也將前進高雄。
在新竹大眾交通工具使用率低下,就是因為不方便,路網無法抵達目的地,總是缺少最後一哩路的工具,雖然目前有ubike,但還是不夠,因此養成新竹人習慣用私人運具移動,未來新竹依目前市府規畫,將興建輕軌,但如何有效提升市民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是目前最重要的課題。另外根據2017年統計,機車一天平均使用時間僅 53.8 分鐘,高達9成時間閒置。也間接造成停車位周轉率不高,再多的車位也不夠停,而以上這兩個問題,根據其他縣市的經驗,是可以藉由投放一定數量的共享機車來改善的。
(五)超前佈署,制定共享運具相關辦法
共享機車目前採「無樁式租借」,這讓大家想到什麼嗎?就是前幾年obike的模式,就是「無樁式租借」,因此提醒市府,共享機車未來勢必像共享腳踏車一樣,進入新竹市服務的機會非常大,「共享運具自治條例」的制定是勢在必行,我們應超前佈署,並借鏡其他縣市,預防未來可能的亂象,打造一個進步城市?
關於法規制定,台北市做得最早,在107年12月制定,接下來是桃園市,108年8月29日發布「桃園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要點」,並於109年1月13日公告,而今年新北市在6/7將「新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暫行自治條例」草案付委,這些都是我們可以參考的對象。
當中規範對象包含腳踏車、小客車、機車與其他共享運具。以避免共享運具妨礙道路交通,以維護市容、使用者權益及公共安全秩序為原則,內容包含事前對營運者規範、使用中對使用者的要求、投放的總量等等,另外還規範倒閉等狀況後續的追償,這些規範就是要避免過去oBike倒閉後,將車輛棄置在路邊的亂象。
(六)自治法規重點
在這提出幾個重點,這些規定都要仔細評估和詳細討論,
(1)投放總量限制:可以知道投放數量過少,民眾就找不到車使用,不方便的狀況下,會進一步降低使用意願;但若過多,則可能造成每部機車平均使用率下降,進而形成佔用停車位問題,因此投放總量應考量,新竹市總體停車位,投放區域,及依據共享運具使用人口變化,逐步調整投放數量,請市府要做相關數據調查後再進行評估?
(2)權利金:一樣過高會造成營運公司負擔,降低來新竹市設立意願,但過低市民也覺得不合理,等於整個新竹市做為該公司的營運場所,卻不用付出相對程度的金額,也請市府應依實際營運狀況,訂定固定周期的調整,比如三年調整一次權利金。
(3)再來還有停車位租金訂定,營運方應負責任及違停罰則等等,應進一步來討論,也建議應納入規定。
(七)公聽會
制訂該相關管理辦法時,無論是初期蒐集意見或是草案出來後,在可修正內容為前提下,都應召開「公聽會」,廣聽專家、民眾及各運具經營者的意見,公開透明一直是市府的口號,希望公民參與能真正的落實,市府不能再閉門造車了。
(八)常見亂象
(1)占用停車位:要求營運公司對於使用率不同的地段,應積極進行「調度」,低的地段要移走,高的地段也不可同時投放過多車輛,避免停車位的佔用。
(2)違停:重點在於盡速排除違停車輛,後續處理就依照相關法規。
對於民眾較為疑慮之亂象,應深入探討現象發生原因,並根據科學有理論的數據去制定良好的管理辦法,除避免亂象發生的機率,也能準確地和民眾做好溝通。
(九)建議
(1)停車位:市府可以協助業者媒合或合作停車場的位子(非路邊),甚至停至閒置的機車位空間,給予業者一些減免,並建議業者回饋給消費者,
(2)大眾運輸轉乘優惠:我們期望ubike或是其他共享運具,做為銜接最後一哩路工具,除提升大眾交通網絡的方便外,也建議提供轉乘的減免措施,提高市民的意願來使用各項運具,進而培養搭乘大眾交通工具的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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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金買房,萬金買鄰」
話說「千金買房,萬金買鄰」,現今都會區的公寓大廈房屋賣買價額甚高,大家買房時,對於房屋的賣買價金、格局、地段的考量,莫不精打細算,但是房價(X)和鄰居的生活態度(Y),X與Y之間卻不一定成正比,常常變成我們購買房地時一個難解的習題。
但是,問題遇到了,總是要想辦法解決,告狀俠來和大家分享一個案例:
甲男向堂哥承租『一定吉』社區A棟5樓之1居住,長期在居住之屋內養狗多隻,不僅吠聲產生噪音,又不注意清潔衛生,造成嚴重惡臭;又會將狗狗拴綁在社區中庭,除了不妥善清理其排泄物及餵食之骨頭等廚餘廢棄物造成髒亂外,其中更有大型犬隻見人即吠且作撲人狀,使得同社區其餘住戶心生畏懼,不敢從中庭進出,經管理委員會以甲男違反社區規約中竉物管理規定,多次促請改善,仍拒絶不予改善。唉…這要如何是好?
Q:甲男有義務遵守『一定吉』社區規約嗎?
A:要哦!承租人(即甲男)或使用人雖非區分所有權人(指A棟5樓之1之所
有權人),仍有遵守規約的義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住戶是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2款: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Q:有發生這樣的情形時,可以怎麼做?
A:住戶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5項的規定,要求『一定吉』社
區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應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亦
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規定,住戶違反第16條第4項規定者,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
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5項: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Q:甲男這傢伙經管理委員會多次促請其改善,依舊頑冥不靈、我行我素時,『一定吉』社區其他住戶有無大絶可以施放?
A:有的,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透過管理委員會對於
甲男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立法者考量將住戶或區分所有權人強制遷離,對住戶居住自由及財產權之限
制甚鉅,這是為維持公寓大廈其他住戶共同利益之最後及最激烈手段,同時
為了兼顧其他公寓大廈住戶之居住安寧等利益,所以要具備三個要件:
1. 須住戶有違反法令或規約之行為且情節重大。
2. 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改善,而該住戶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
3. 並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強制其遷離。
甲男之行為顯然違反規約規定,破壞社區環境衛生,影響住戶之安寧,嚴重
妨礙社區之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所以在具備前面三個要件時,
可以對於甲男訴請法院強制遷離。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第3款: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 在 管理委員會是否得於地下室私自劃設機車停車位? 問題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9條第2、3、4項、第49條第1項第2款、第59條所明定,地下室車位以外空間應屬共用部分,且其設置目的應非作為機車停車使用,而 ... ... <看更多>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 在 20150113中天新聞管委會有權限?私人車位禁停機車- YouTube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 私人產物 使用 遭限制,其實根據 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只要管委會通過決議,的確能規範住戶 停車 格 使用 方式,但由於沒有統一標準,過去也引發不少爭議。 ... <看更多>
公寓大廈停車空間使用管理規定 在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停車位部份 - Mobile01 的美食出口停車場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管委會可以在住戶規約內訂定停車場管理辦法。而社區規約基本上就是大樓的法律依據,如果在住戶約規裡有明 ... ... <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