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祿 #憲法法庭
明天早上,大法官即將針對王光祿案在憲法法庭召開言詞辯論。
台灣的原住民族到底可不可以持有獵槍狩獵?相關法律有什麼問題?憲法上又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看辯論之前,先帶你快速入門:https://plainlaw.me/2021/03/08/tal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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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青年陣線
《狩獵釋憲連署聲明稿》
布農族獵人王光祿為了孝敬高齡94歲母親,上山狩獵而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本案經最高檢察署聲請非常上訴獲准並暫緩執行,且於106年9月28日首度以最高法院合議庭法官名義聲請釋憲。
同時卑南族獵人潘志強,因為獵捕兩隻山羌,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被判刑六個月。族人黃嘉華用空氣槍獵捕,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可能被判處最低九個月以上的有期徒刑,也在這次釋憲案中合併審理。
停止汙名與刑罰入罪,還給獵人應有的榮耀
狩獵是原住民族與生態萬物共存的生活日常,卻被中華民國法律支解成傳統領域、野生動物保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限制。回首從蔡忠誠案、潘志強案、巴布麓大獵祭等事件….許許多多的獵人遭到國家起訴,甚至被判刑入獄訴追,走上漫長而沉重的司法之路。
有多少次族人因為狩獵走上街頭,為了讓國家將狩獵權利返還原住民族,更是為了讓因為原住民族榮耀的獵人,不再是不該變成這個國家的階下囚。我們一再地重申「狩獵即生活,生活即文化」,再次呼籲國家高喊轉型正義之際,應真正落實原住民族權利,勿以刑事犯罪訴訟為手段,讓獵人飽受牢獄之災。
狩獵文化為原住民族生存、實踐人性尊嚴之基本人權,應受憲法保障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明定,中華民國肯定原住民族的多元文化,並應積極維護發展之。此外,我國於98年4月22日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內國法化,自此兩公約條文具備國內法的效力。
兩公約的共同第1條第1項均明示,所有民族均享有自決權,能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從事其經濟、社會與文化之發展。經社文公約第15條第1項規定:「本公約締約國確認人人有權: (一) 參加文化生活; (二) 享受科學進步及其應用之惠……」都一再宣示原住民族有權自由利用其自然資源,並且有權參加其固有文化生活之權利。
我國原住民族基本法原基法第19條也明文規定:「原住民得基於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之目的,在原住民族地區及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依法進行獵捕野生動物之非營利行為。」
即是落實上開憲法增修條文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保障,明文宣示原住民有參加其固有之狩獵文化生活之權利,並可自由利用原住民地區內之自然資源(包含野生動物)。
雖然已有上開條文明文規定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然而卻因為國家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認識不足,造成認事用法的落差,使得原住民族人因為狩獵而遭國家以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下稱野保法)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下稱槍砲條例)為由,予以追訴處罰者,仍層出不窮。
大法官為憲法價值守護者,應匡正現行法律錯誤
在憲法明定中華民國肯定並應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之誡命之下,大法官身為憲法價值的守護者,更應積極地與原住民族對話;原住民族是活生生、持續生活在當代的人,不是泛黃的歷史文獻,大法官僅從法律文件是無法得知原住民族文化的全貌的。
因此我們希望大法官能傾聽原住民族的聲音,理解原住民族文化之內涵。用原住民族的觀點思考,匡正行政機關及立法者忽略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脈絡,創設悖離現實的法規之錯誤,以實踐國家以司法作為轉型正義工具之價值。
為此,我們在原住民族狩獵權釋憲的歷史時刻,呼籲司法院大法官真正理解並尊重原住民族之傳統慣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進而保障原住民族的權益。此外,也希望建立起社會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理解與共感。
https://docs.google.com/.../1FAIpQLScKYflDx0bCJp.../viewform
#308夜宿司法院行動
本次司法院因為疫情關係,僅開放16席旁聽席,我們強力號召原住民族青年加入協助排隊,讓位置可以留給從部落來到的耆老。從晚上十點開始,我們會安排一連串的短講及小論壇,帶領大家了解本次言詞辯論庭的爭點、目前相關法律的問題、及讓原住民族青年分享自己的看見。歡迎所有原青帶著你的故事、歌聲、甚至舞蹈前來,我們一起為獵人守過黑夜,迎向曙光。
集合時間:2021年3月8日(星期一)晚上10:00
集合地點:司法院(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Eleng Kazangiljan 0970011403
陳以琳 0988152842
#309狼煙聲援行動
我們將在言詞辯論庭開庭前,於司法院前施放狼煙,詔告上天與祖靈本次行動訴求「獵人無罪、法律違憲!」讓狼煙帶著訊息,送進憲法法庭。(若有族服請著族服參與!)
集合時間:2021年3月9日(星期二)上午8:00(8:00施放狼煙)
集合地點:司法院前(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聯絡人:
高涪暄 0919-211-789
Savungaz 0919-368-850
同時也有6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Lew Mon-hung劉夢熊,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回歸已經21年,雙普選遙遙無期,4年前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決議,實際上閹割了雙普選的權利,引起社會相當大部分的民眾,尤其是青年一代的極端不滿,所以由此產生了逆反心理,助長了「港獨」、「自決」等極端的想法。另一方面,按照基本法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要自行立法,解決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但這個課題亦自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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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條文 在 葉大華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澳洲、奧地利、比利時、捷克、丹麥、歐盟、芬蘭、法國、德國、匈牙利、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華沙、斯洛伐克、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等十九位駐台代表,在國際人權日聯合署名投書。
https://goo.gl/QPfTAq 提醒台灣政府與每一個人民
今天是國際人權日。聯合國大會在1948年的這一天通過了《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大會更在1966年的這一天通過了往後引導國際人權趨勢的兩公約,分別是《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維護人最基本價值
台灣也在2009年的這一天開始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兩國際公約國內法化。
因此今天提供一個很好的機會,讓我們能回顧全球的人權發展,並思考我們所有人如何更進一步努力提倡及保護人權。
令人痛心的是,在今日我們依舊在世界的好幾個角落目睹基本人權被踐踏的案例。我們注意到少數極端主義行為使大眾陷入恐慌,我們也看見一些利用人們恐懼而衍生的訊息造成更多歧視及不平等待遇。
我們所有的人,包括在台灣的人們,都應該致力於維護我們身為人最基本的價值。這些價值早在50年前的兩公約中被設定為基本權利。這些權利奠定了每一個人,不論種族、性別、性向或是宗教信仰,應被對待的基礎。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扎伊德曾指出:「《兩公約》並非乏味、抽象的法律文字,而是維護及推廣自由極重要的工具,在危機發生時能給予人道和一致的對應。很多人的生命在因國家通過《兩公約》而得到改變。」
台灣,相較於世界的很多地方,在保護人權的紀錄上向來是良好的。但像世界上任何地方,毫無瑕疵的人權狀態是不存在的,我們所代表的國家也是一樣。
合作改善內外人權
2013年,法務部邀請由國際專家所組成的小組審查台灣第一份《兩公約》報告,該小組向台灣政府提出81項觀察項目和建議。其中數項建議後來被採納改進,但並非所有項目都有被採用。2017年一月,另一組國際專家將會來到台灣做第二次的審查。我們非常希望新政府慎重看待兩次專家小組的結論,特別是停止執行死刑的建議。
台灣在亞太地區已是人權議題的領航者,但我們都能夠做得更好。我們應該要合作來共同改善內外人權的處境。我們應以國際人權日作為一個提醒,一起努力讓台灣以及我們自己的國家做為對抗偏見、仇恨和歧視的人權捍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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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挺身維護人的權利,從今天做起 https://goo.gl/mIGhbl
每年12月10日是人權日,是為了紀念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而設的紀念日。1950年,大會通過第423(V)號決議,倡議所有國家及相關組織將每年12月10日定為人權日。
今年,人權日呼籲每個人挺身維護人的權利!維護人權是每個人的責任。我們每個人都應挺身而出,堅決捍衛難移民、身心障礙者、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原住民、未滿18歲的兒童、少數族群後裔或任何受歧視或暴力威脅的人的權利。
我們必須重申共同人道主義。無論我們身處何地,街道上、學校裡、工作中、乘坐大眾運輸、選舉時或在社交媒體平台,我們都能做出真正的改變。
此刻正是做出改變的時候。我們各國人民都能夠挺身維護人的權利。攜手努力,我們能更多地捍衛人道主義。
維護人的權利從我們每個人開始。讓我們挺身而出,維護難移民、身心障礙者、男女同性戀、雙性戀、跨性別者、婦女、兒童、原住民、少數民族或任何受歧視或暴力威脅的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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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少盟長期致力於捍衛青少年人權,撕下不合理的標籤,讓青少年能夠遠離偏見、仇恨和差別待遇。對於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我們站在下述兩公約條文認為每一個人應有的人權保障的觀點,針對各類兒童及少年議題提出影子報告回應,揭露國家不願面對的真相,邀請您持續關注: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
第8條 禁止強迫勞動(建教生議題、童工與童工之保護)
第24條 兒童權(童工之保護、準公民參與的限制)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第6條 工作權(協助青年就業、青少年的就業薪資與水準)
第7條 勞動條件(青少年的就業薪資與水準)
第10條 家庭與兒少保護(未滿 15 歲的童工、童工與童工之保護)
第13條 受教權(建教生、學貸債務議題、高等教育資源分配不平等、高級中等學校中途離校學生)
第15條 文化權(兒童的文化近用權)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兩公約第二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官方網站:http://www.2017twccprcescr.tw/index.html
兩公約條文 在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陳惠如:人權兩公約 Q&A 作者﹕陳惠如
【大紀元1月21日訊】「兩公約」是指哪兩個公約?和「兩公約施行法」的關係又是什麼?
目前報章媒體常說的「兩公約」或「兩人權公約」,指的是由聯合國大會於11966年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至於所謂「兩公約施行法」指的是由臺灣立法院於2009年3月31日審議通過,總統於同年4月22日公布,行政院定於同年12月 10日施行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前者是國際人權條約,後者是台灣立法院為落實執行前者所通過的法律。
不是已經簽署批准「兩公約」,為何還要有「兩公約施行法」?
條約雖然會對簽署批准的國家產生拘束力,但是不必然會產生國內法律效力,這在國際法上有所謂一元論和二元論的理論,簡單地說,前者認為國際法(包含條約)可以直接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適用;後者則是認為國際法(包含條約)和台灣法是分離的制度,國際法必須透過國內的立法程序將國際法的內容內國法化,如此才能在台灣的法律體系內使用。
台灣究竟是採一元論若是二元論?學界仍有爭議;此外,縱使台灣採一元論,但由於台灣國際地位的問題,條約縱使經過批准,批准書仍無法依兩公約規定完成向聯合國交存的手續,因此台灣的批准是否符合國際法的規定?條約是否仍有國內法效力?等問題亟待處理。
兩公約施行法第2條特地立法明文「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藉以明確界定兩公約在台灣法律體系中的定位。
此外,兩公約縱然具有國內法律效力,若行政機關不主動積極落實執行,民眾仍無法據以直接請法行政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因此兩公約施行法也以明文方式,要求各級政府機關積極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的事項、費用優先編列、建立人權報告制度、限期完成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以及改進行政措施之等落實執行的要求。
「兩公約施行法」人權報告的目的?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41條第1款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6條第1款均課予締約國必須人權報告的義務。人權報告是類似政府落實執行兩公約的成績單,記載政府做了什麼?有什麼進展?藉以確保兩公約人權保障事項的落實。
然而因為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所以沒有向聯合國提供人權報告的管道與義務。因此兩公約施行法第6條特別明文,政府應該依兩公約報告的機制,建立人權報告制度,立法說明同時提到,由行政院或其指定之機關統籌辦理人權報告制度之撰擬及相關事項。
同時值得關注的是,台灣人權促進會等40個人民團體所組成的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認為政府應將實踐兩公約的過程透明化,並主張為落實兩公約之執行,應建立獨立於行政體系之外、國家級的、專責所有人權保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接受人權侵害案件之申訴與調查、對立法與施政進行人權面向的事前建議及事後監督、人權教育推廣等,方能保證以超然之立場來達成監督兩公約實施的任務。
實施人權兩公約對台灣有什麼影響?
兩公約所揭示的規定,是目前國際上最重要之人權保障規範;再者從兩公約的締約國數字而論,皆已超過全球國家數(195)及聯合國會員國數(192)的80%以上,可謂早已成為普世遵循之人權規範。台灣自1971年後即無法參加聯合國的活動,如今主動實施兩公約,順應世界人權潮流,提升台灣的人權標準與國際接軌,或許可以藉此促進人權發展,重新融入國際人權體系及拓展國際人權互助合作。
民眾可以依直接依兩公約主張權利嗎?
兩公約雖然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然而由於公約的內容用語多半是較抽象、較具宣示性的用語,相關權利的主體、內容以及主張的方法或程序,若與國內法可以成為請求權基礎的具體法律條文相比,仍有差距。因此個人若要直接援引兩公約條文主張權利時,除了權利內容究竟為何的問題外,首先要面對的可能就是誰才可以主張?要向誰主張?怎麼主張?等等的問題。
例如《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15條第1款提到人人有「參加文化生活之權」,但什麼是參加文化生活之權?如果想看表演,但居住的地方因為沒有適合的表演場地導致表演團體甚少造訪,那麼參加文化生活之權是否因此受到影響?居民可否向政府請求蓋表演場地?如果政府拒不理會,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政府為特定的作為或者為一定的給付?凡此種種都是問題。
因此若在台灣無相關配套法令之前,民眾事實上難以直接援用兩公約的條文作為請求權基礎主張權利,而這也是為何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要求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的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在該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http://www.epochtimes.com/b5/10/1/21/n2794899.htm
兩公約條文 在 Lew Mon-hung劉夢熊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回歸已經21年,雙普選遙遙無期,4年前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決議,實際上閹割了雙普選的權利,引起社會相當大部分的民眾,尤其是青年一代的極端不滿,所以由此產生了逆反心理,助長了「港獨」、「自決」等極端的想法。另一方面,按照基本法23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要自行立法,解決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但這個課題亦自從2003年七一50萬人上街遊行而被擱置。今時今日,二十三條立法猶如一個敏感的禁區,無論政府也好,民間層面也好,都迴避或拖延這個問題。
既然無論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八條,都是列明於《基本法》之內,所以為國家安全自行立法、落實雙普選,都是香港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的憲制責任。不過,在現時社會撕裂和政黨對立的氛圍之下,要達成社會共識不是那麼容易的事,也不是一時之間可以做到。但事情總得有個頭,不可以連起步都遙遙無期。我建議港府盡快成立重啟政改的諮詢委員會,以及二十三條立法的諮詢委員會,尋求社會共識,最終達致於香港落實雙普選,以及二十三條立法的目標。
整整兩年前我曾經在報章發表文章,同時亦致函兩三個疑似特首參選人,向他們呼籲成立上述兩個諮詢委員會。上世紀八十年代中期,即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發表之後 ,到1990年頒佈《基本法》期間,香港曾經融合各界、各黨各派,以及內地的人士,組成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另外由香港各界組成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它們對1990年4月由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了重要的、具建設性的、有益的歷史作用。既然有成功的樣板在前,我們為何不能參考這個模式呢?
港府應早日成立能容納各黨各派各階層人士的諮詢委員會,讓他們在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氛圍之下提出自己的意見,最後凝聚社會共識,取得社會的最大公約數,將其規範化,條文化,完成《基本法》所賦予我們的憲制責任。我呼籲香港特區政府盡快考慮以上主張,並將它納入即將出台的《施政報告》。
#23條 #廿三條 #港獨
兩公約條文 在 李俊俋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李俊俋委員表示,陸委會此次修法,並未在報告中明確說明刪除的部分,以為以立意良善的理由就想蒙混過關,根本就是試圖偷渡法條,無視立法委員的專業,完全不尊重國會! 此外,李俊俋委員也要求,未來陸委會主委在與中國國台辦主任會面時,必須嚴重對中國國安法表達抗議!
李俊俋委員指出,陸委會此次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港澳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旨在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之規範,將違反人權的法條刪除,給予非法入境的大陸、港澳地區人民合理之收容待遇。乍看下是立意良善的修法,但細看之後發現,新的修法竟然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此條文拿掉,但在報告中並未加以說明,顯然試圖偷渡條文。從龔清概來台從事與名義不符之活動,再到我國官員赴朱習會接受共產黨的招待,在在都顯示陸委會已經內外失調,裡裡外外都管不住,如今此舉更將使我國門戶洞開。
李俊俋委員最後指出,近日來中國修正「國安法」,再度將兩岸一中文字納入其中,兩岸同屬一中最早出自2005年的「反分裂國家法」,這次中國又再度將一中文字具體化,但卻不見陸委會對此表達抗議,在維護我國主權上明顯失職!因此,李俊俋委員當場要求陸委會夏立言主委,在未來與國國台辦主任張志軍會談時,必須針對國安法修正一事表達嚴正抗議,以表達我國對維護主權的態度!
兩公約條文 在 蕭美琴立委辦公室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本席樂見行政院與幾位委員提出參與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加入相關的國際公約有助於杜絕跨國犯罪。但關鍵在於國內法該如何配合的問題。目前部分法規仍有落差,執行上仍有問題。PEP (Political exposed person)在很多國家都有相關規範。PEP是指在職務上具有影響力的首長、民意代表、公務人員(列入PEP類屬人員的家屬也包含在內),因為這些人涉及賄絡、貪汙的風險比較高,所以一些銀行會要求其關閉帳戶。國內銀行是否有類似管理機制?是依據甚麼法規、標準來限制、排除這些受賄絡、貪汙的高風險人員?
法務部次長回應:沒有聽過PEP。
▶台灣國內現在也訂有財產申報以及政治獻金的等法案,但實際上很多人的財產來源還是有問題,請問現在台灣有何機制督察?台灣現在有法務部廉政系統及監察院系統,這兩個系統在執行上有何連結?
法務部次長回應:監察院負責的是比較高階的公務員,與我們(法務部)的對象不同。目前我們採一定比例的抽查,且對照其前後年度。
監察院:本院依據收到的會計報告書,針對政治獻金的收入面與支出面來進行查核。而針對受查核人員的財產申報上,其政治獻金的部分是不包含在內的。
▶本席要突顯的是沒列在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的收支報告裡面的那些來源不明的資金運用。你們是否有機制可以主動去查?
監察院:因為我們沒有搜索、檢調、調查權,一旦收到檢舉,只能轉送給法務部。
▶為了台灣政壇的廉潔,那麼就該正視監察院對財產申報與政治獻金的監控與實際調查時的落差。也請注意剛剛提到的PEP概念所點出台灣在國內法上不足的問題,我們必須尋求國際法的一致性。
法務部回應:在公約實行法通過之後,我們會仔細檢視公約的每一個條文,針對法規漏洞進行補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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